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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及其对策

2023-01-04张智霞

南方农业 2022年15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主体经营

杨 蕾,张智霞

(潍坊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山东寿光 262700)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出台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相关制度文件。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产出能力后劲不足、经营主体数量失衡、规模发展融资难等问题,严重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其中,融资难是最显著、最亟待解决的问题,缺乏充足资金会造成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发展壮大。因此,本文将从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政府三方面着手,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现象及原因,为制定更加科学的发展政策奠定基础。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述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从事新型农业经营管理的相关主体,即经营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通常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分为农民合作社、龙头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业大户[1]。其中,农民合作社是区域内农民依托于家庭展开的合作联合,由农业生产主体参与并管控的一种组织,在运作过程中需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来维持合作社长期稳定经营。龙头农业企业是由有关部门认证、有着较为强劲的引领农户步入市场的企业,在农产品生产、供应、销售等服务工作中有着较高的权威性,其规模要远大于该区域内的其他农企[2]。家庭农场指的是企业化经济实体,拥有类似企业结构的格局,主要依靠家庭采用企业化方式运作,兼具农户属性和企业属性。可以说,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最小单位的适应当代农业生产运营的农产品个体农业工商户。农业大户指的是从事某种或某领域农业生产的运营主体,其生产规模远大于一般农户,但未经过正规注册,不能将其看作家庭农场。

1.2 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必要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产业结构和使用先进生产技术,提升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和效率,为农业安全提供保障。从当前的农业发展状态来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依然存在低质低效的问题,农业产能后劲不足,经营主体内部数量失衡,这样的情况不利于实现乡村振兴发展目标。因此,需要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强各类新型数据技术、管理方法的应用,优化各地资源配置,以创造更多具有附加经济价值的产业和产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并不是单一经济层面转型发展,还会涉及其他层面的转型,只有各方面都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才能让农村经济建设变得更长远、更有持续性,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服务[3]。例如,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生态意识,这会涉及文化层面的转型建设,有助于发挥农民的主人翁意识,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建设美丽乡村提供有力保障。

2 融资问题

2.1 融资需求强烈

现代农业建设主张集约化、专业化发展路线,这与传统分散的小农农业有很大区别。在建设过程中,涌现了一大批联合生产组织,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这些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想推行机械化生产模式,需要投入更多的基础设备购置及设施建设资金,这就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变大。而且,在集约化过程中需要具有规模的、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需要投入一定的租赁土地资金成本。从这两点可以看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较为突出,而且还需要资金用于培养新型农业人才、日常管理等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额度较大[4]。

2.2 融资结构不合理

根据农业农村融资渠道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主要来源于4 个方面,分别是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民间借贷和其他贷款。其中,自有资金就是农民自筹资金,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体系中占主导地位;金融机构贷款包含银行贷款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是正式的外部融资渠道,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关键时刻的重要选择;民间借贷和其他贷款是一种非正式的外部融资范畴,占据的比例较小,但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经营主体内部划分来看,各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方面的侧重有所不同:农业大户主要依靠自筹资金,龙头企业更为依赖金融机构,农民合作社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从经营主体数量来看,农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占总体数量的90%以上,这两类主要依靠自筹和政府扶持,对正式外部融资渠道应用不足。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当自筹资金占主导地位时,会造成农业现代化建设降速。这是因为农民本身处于经济水平较低阶层,单靠农民自身力量很难成为龙头企业或规模较大的企业,不利于可持续建设现代农业。因此,我国新型农业融资结构有待优化,可以借鉴国外规模化农业侧重外部融资的方式,加强对外部融资的利用。

2.3 融资供需不平衡

从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来看,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很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导致需求供给矛盾加深。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以自有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农村金融市场已经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融资需求,融资困难成为制约美丽乡村建设的主要瓶颈。特别是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较弱,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过程中较难获得正式融资渠道帮助,而小额信贷等民间借贷存在规模小、利率高等问题,会加剧经营主体融资难度。从整个社会来看,可以发现我国金融行业主要将资本投入房地产市场和服务行业,对农资市场的重视不足,严重制约金融体系对农业实体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在无法获得有效融资的情况下,仅靠政府财政支持和农民自有资金很难弥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缺口。

2.4 部分经营主体未具备法人资格

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来看,对融资需求具有额度大、期限长的特点。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自身资金有效投资与收回,会自发提高农资市场贷款门槛。而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相对松散,缺乏法人资格,且可作为抵押物的资本储备不足,导致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关贷款申请时会更倾向于驳回和拒绝。

3 融资对策

3.1 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能动性

3.1.1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融资能力

相对于传统分散型农户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个集约化、规模化组织,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市场适应能力,才能带领所有组织成员走向正确的农业发展道路。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不断挖掘自身融资潜力,制订科学的发展计划,并将自身实力展现出来,这样才能获取融资方信任,成功实现融资。

3.1.2 提升自身规范化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各经营主体需要不断完善自身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规章制度,做好财务账目报表,让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及时了解经营主体的财务信息,增强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的信心,以更好地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提高自身专业技术能力,只有优秀的管理者才能带领整个经营主体更好发展,促使整个组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实现经营规模化、市场化发展,也更能获得金融机构认可。

3.1.3 培养更多优秀的管理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

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意味着需要专业的管理人才,而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需要较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因此,需要注重人才培养,当经营主体的决策者文化程度高、专业性强时,才能更好地带领整个组织良好发展,进而提升融资竞争力。当地政府和经营主体需要多举办一些农业生产管理培训活动和农业生产技能培训活动,注重培养更多理论知识丰富、实践能力过硬的人才。同时,可以定期邀请专家和农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定期宣传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及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文件,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更加健康[5]。

3.2 提升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作用

3.2.1 丰富农村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

从发展角度来说,金融机构应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融资渠道,这样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需求。因此,需要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解决融资产品单一、融资门槛高等问题。从现有情况来看,大中型金融机构对各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不足,大多基于政府的压力提供了一些金融产品,但无法满足庞大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必须要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发适合当地的金融产品,实施差异化服务,为经营主体提供多样化融资方案。同时,加大小型金融机构的融资帮扶力度,注重结合当地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开发合适的金融产品,有效解决农村地区资金匮乏问题。加强大中型、微小型金融机构相互配合,有助于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

3.2.2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减少贷款阻碍

部分金融机构在全国各地都采用相同的金融产品,这会造成金融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的问题,对经营主体融资帮助不大。因此,需要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通过定制个性化金融产品的方式丰富资金解决方案,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贷款在经营主体融资中的比例,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主力作用。例如,可以开发林业类贷款、养殖类贷款、农产品类贷款等金融产品,结合这些生产产品的发展特点制定贷款细则;也可以结合经营主体类型设立不同贷款产品,如农民合作社贷款产品、专业大户贷款产品、家庭农场贷款产品等。同时,需要结合国家政策与当地政府共同推行产权抵押贷款,将土地经营权、宅基地经营权等变成“可交易商品”。

3.2.3 扩大民间规范借贷规模,与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相互补充的局面

金融机构信贷和民间借贷是外部融资的重要渠道,为了进一步优化融资渠道体系,应该同时扩展金融机构融资服务和民间借贷融资服务,充分利用民间闲置资本。但在扩展民间借贷融资过程中,需要克服规模小、风险大的问题,引导民间小额贷款成立正规的微小贷款公司,并采用正规的流程进行融资服务,将民间借贷转变成“明面”借贷,规范借贷流程以降低借贷风险,构建有助于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渠道体系[6]。

3.3 发挥政府的融资引导作用

政府是破解融资难困境的中坚力量,对金融机构、经营主体、民间借贷组织等都有着极强的统筹作用,政府应该发挥好政策引导、协调各组织关系的多方职能,让涉农金融机构能够获得更多利益,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积极性。可以从以下3 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3.3.1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很多涉农金融机构不愿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产品,根本原因在于资金投入不能获取较大利益,而如果将资金投入房地产、服务等行业,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为了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对农业生产的帮扶倾斜,政府需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的补偿力度,如通过财政资源介入方式提升金融机构效益,或建议央行对涉农规模加大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由此提升金融机构的融资积极性。另外,还需要构建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创新农业补贴政策,通过健全农业保险制度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并将现有政策向更有发展前景的经营主体倾斜,优先建设示范性经营主体,提升榜样示范作用。

3.3.2 构建科学的“可交易商品”确权登记

当前,政府要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为土地流转奠定坚实基础,这样才能让各类经营主体能够长期稳定开展农业生产活动。同时,可以鼓励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宅基地产权、土地承包产权等抵押方式获取金融支持。在该过程中,政府部门应着力构建健全的交易平台,通过规范流程进行产权交易。

3.3.3 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提升经营主体信用水平

融资难与金融机构不了解经营主体信用水平有很大关系,通过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有助于帮助金融机构科学评估,进而结合征信系统情况做出融资决策。政府部门需要与金融机构合作,共同成立专门的信用评级部门,通过建立信用档案方式发放权威信用证明;成立政策性担保公司,由政府和经营主体联合筹款成立信用担保基金,减少金融机构融资风险;采用信用评级代替传统物质抵押,加快融资速度;根据评级结构建立黑名单,从而实现科学评估,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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