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采矿类环评项目审查要点总结与分析
——以辽宁地区铁矿开发项目为例

2023-01-03赵德君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2年4期
关键词:废石排土场导则

赵德君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辽宁沈阳 110161)

1 引言

铁矿开采在2021 年版《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中属黑色金属采选类项目,矿山开采过程中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粉尘,污染源来自巷道掘进凿岩、爆破,回采过程中落矿、装矿以及矿岩装卸作业、矿岩运输等环节;噪声污染主要为凿岩机、二次破碎用的钩机炮锤、通风机、空压机以及采矿爆破时产生的爆炸声等;水污染主要为矿井涌水及工作人员生活污水;固体废物主要为建设期掘进废石、运营期采矿废石、矿山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机油、废蓄电池及工作人员生活垃圾等。铁矿开发类项目环评主要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上述污染因子的产生环节、污染物源强及污染物预测分析等内容进行审查。除常规关注的要点外,本文结合辽宁省铁矿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及分析。

2 项目概况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关注要点

以某铁矿采矿企业改扩建项目为例,矿山涉及2个采区,原有一采区年产铁矿石10 万t,二采区年产铁矿石9 万t。项目扩建后,一采区产能不变,矿界范围、采矿标高、矿石储量不变,工业场地占地不发生变化,生产设备、原材料、人员无变化;二采区提升产能至20 万t。对比《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变更的[1]5 种情形,一采区原有工程与拟建工程对比均不发生变化,不构成重大变更;且原有环评审批后5 年内开工建设,亦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2]情形。因此,对于多采区的矿山类项目,如果其中一个采区或几个采区与原有项目工程概况均不变时,其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源强及对周边敏感点造成的环境影响均与原有环评内容一致,在改扩建项目环评中无需进一步预测,仅对相应采区进行现状评价即可,以避免出现审批机关对于相同建设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情况。

另外,改扩建项目还需对现有项目及依托工程的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现有项目及依托工程应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对建设项目工程内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审查时需关注相关手续的完整性、验收条件的符合性、相关手续时间前后的逻辑性,以保证原有工程及依托工程环保手续履行的合法性、可行性。

3 地下水评价等级的确定

3.1 现行地下水导则关注要点

现行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规定,将设置排土场的黑色金属采选类项目判定为Ⅰ类项目[3],Ⅰ类项目根据受影响环境敏感程度进一步判定,至少需要地下水二级及以上评价。因此,此种采矿类项目应关注矿山基建期废石、运营期开采废石去向及排土场的设置情况,以审查地下水评价等级的符合性。

是否设置排土场,直接取决于废石去向。废石主要分为基建期废石、运营期废石,废石去向主要为露天采坑回填、井下采空区充填、用于铺路等基建材料使用。部分矿山由于历史盗采、露天转井下开采等,地表会存在一定面积的露天采坑,井下存在一定体积的采空区。在井下存在采空区的情况下,矿山基建废石、运营期采矿废石可采取充填方式,地表不设置排土场。此种情形项目可判定为Ⅳ类项目,无需开展地下水评价并进行进一步预测分析。

地表存在露天采坑的情况下,将基建期废石、运营期开采废石进行回填,应将回填情形视同设置排土场并按照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要求进行地下水评价。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开采中的排土场,可能存在重金属污染物淋溶进入地下水环境后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定为Ⅰ类,因此,在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开采项目中,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应定为Ⅰ类。在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开采项目中,临时或永久用于堆放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的场所,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应定为Ⅰ类。”另依据GB 51119—2015《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术语解释中“内部排土场为剥离物堆放在露天采场内”[4],因此废石回填露天采坑也应属于排土场范畴,需依据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要求,根据其影响时间进行进一步预测分析。

3.2 地下水导则征求意见稿关注要点

现行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于2016 年1 月7 日发布实施,2021 年12月7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虽然未正式发布实施,但体现了下一阶段地下水评价要求的动向,有必要讨论对《征求意见稿》的理解与关注要点。

地下水评价等级越高,相应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以及评价方法越复杂,环评编制单位经济成本也因而增加。假设现有独立法人的铁矿企业A 和企业B,2 个企业在地理位置上相邻,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开采方式为露天转井下,矿业范围内均存在露天采坑。如果基建期废石和开采废石回填露天采坑算作排土场,按照HJ 610—201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2 个企业编制环评报告时均应考虑地下水的进一步预测,评价等级至少为二级及以上。当2 个企业产生废石浸出液检测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准,企业A 将产生的废石外售至企业B,变成企业B 外购石料进行露天采坑的生态治理,根据2021年版《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此种活动可划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类,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外,其他均编制环评报表。查询HJ 610—201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项目分类,对此类项目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可不做地下水评价。企业B 亦使用同样方法将产生的废石外售给企业A,采用此种方法,2 个企业均通过另行编制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报告表规避了项目报告书地下水评价预测,节省了地下水评价过程中现状监测的高额费用。但是《征求意见稿》附录表A1 将铁矿类项目直接列为Ⅱ类项目,判定评价等级无需考虑排土场建设的情况,避免了地下水等级判定导则解读错误的情况发生。

现行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中未对地下水水位预测做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地下水水位的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附录表A2 将黑色金属矿开采划定为涉及地下水水位影响的建设项目类别,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水文地址条件,确定调查评价范围,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工作,定性或定量分析地下水水位变化。《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地下水分析要满足生态、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铁矿类建设项目中,地下水水位变化分析范围至少要包含生态及土壤影响评价范围,以满足依赖地下水生态系统及土壤生态型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因子方面,现行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规定水质基本因子为21 项,但可根据区域地下水类型、污染源状况适当调整。在审查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基本监测因子种类、数量,操作中既对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有较高要求,又存在人为减少监测因子、降低监测成本的因素。《征求意见稿》中基本监测因子直接定为14 项,对监测因子的数量进行明确,增加了操作的简易性,减少了人为影响因素。

4 矿岩及水平衡

项目采用采矿废石充填井下采空区的方法可起到支撑围岩、防止岩石移动的作用,从而避免矿区地表沉陷,减少开采过程中的生态影响。采用废石井下充填应首先调查原有项目采空区容积与废石产生总量及施工时间顺序是否匹配,通过计算矿岩平衡分析充填的可行性。根据GB 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5]要求,需对矿山产生的废石进行浸出液检测,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准后才可进行直接充填。对于新建矿山,前期巷道掘进及初期采矿产生的废石无法进行充填,因此应考虑掘进废石的综合利用及排土场建设情况。

铁矿矿山废水来源主要为采矿过程的地下涌水,地下涌水可通过井下水仓、地表水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凿岩用水、井下防尘用水、工业场地抑尘洒水、运输道路抑尘洒水、矿山绿化用水等方面。环评报告应分别按照冬季涌水、夏季涌水、最大涌水进行水平衡分析,并且需注明涌水量数据的来源,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对于矿山废水零排放的项目应着重分析最大涌水量时存放废水设施情况,并分析全部回用的可行性。

5 大气评价范围及环境保护目标

涉及多个采区的矿山应分别以采区工业场地为中心设置评价范围,并考虑回风井、工业场地产尘量对周边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大气评价范围内存在自然保护区等执行一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敏感点,则需补测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对于无法进入一类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的,补充监测点位可依据HJ 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要求,设置在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区域点或背景点。

6 政策符合性分析

辽宁省矿产类开发项目应重点依照《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分别从准入管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矿区土地复垦等方面要求进行表述,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2018 年,辽宁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该文件是辽宁省非煤矿山开发项目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文件中对申请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列出明确的限制条件[6]。在审查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严格对照限制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策部署,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6 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煤炭、石油、有色、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等7 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1 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为制定具体标准提供指导。铁矿类项目需根据DZ/T 0319—2018《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对照矿区绿化、废物处置、绿色开发、生态环境保护[7]等相关要求进行符合性分析。

7 结语

建设项目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HJ 2.1—20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及各环境要素技术导则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在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具体问题,其中部分问题对照相关规范性文件时很难界定或界定模糊。另外,各地方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布的文件要求,会根据自身情况配套发布更为严格或有针对性的地方政策性文件。本文通过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地方政策性文件进行总结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猜你喜欢

废石排土场导则
开发建设导则于城市开发建设实践——以桃浦智创城为例
某矿山无底柱分段崩落法模拟实验的各分段废石混入特征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电力系统设计》
矿山废石对环境的污染及其综合利用研究现状
高应力条件下排土场非线性强度参数及稳定性分析研究
扎哈淖尔露天煤矿软弱基底排土场变形区治理研究
含基底软弱层的露天煤矿内排土场边坡形态动态优化
废石尾砂胶结充填材料流动与强度性能的研究
关于批准发布《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186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排土场的安全防护对策措施与事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