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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结婚登记,彩礼能否要回

2022-12-31岳明

湖南农业 2022年2期
关键词:婚约结婚登记彩礼

【案例】2015年年初,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二人以男女朋友的身份相处数月后,按照农村习俗办了结婚仪式,刘某将王某接到家中生活。因王某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某在刘某家生活一段时间后,与刘某发生矛盾,离开了刘某家。双方相处期间,王某的父母收取刘某给付的彩礼人民币5万余元以及一些黄金首饰、烟、酒等礼品。王某离开后,刘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家返还彩礼。

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王某的父母返还刘某彩礼3万元。

【评析】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法官高荣静说,彩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作为沿袭下来的风俗,彩礼存在的目的更侧重于象征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礼数额大幅度上涨,彩礼攀比之风愈演愈烈,不少家庭举债支付高额彩礼。高额彩礼已成为很多男方家庭的负担,并由此引发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进行回应,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体现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精神。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了应当返还彩礼的具体情形。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为共同诉讼主体。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成年人,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或者收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收受彩礼一方的父母仍是彩礼返还的主体。男方用家庭财产支付彩礼,男方的父母亦可作为请求返还彩礼的主体。

由此可见,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举办了形式上的婚礼。男女双方结婚是以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刘某家因给付彩礼负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刘某和王某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如王某家不返还彩礼,将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如返还数额过高,则明显不公平。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定彩礼按比例返还,这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适度保护。

摘编自《河南法制报》(2021-05-28 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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