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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研究的目的、要素与类型

2022-12-29何永军

地方立法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个案研究定性定量

何永军

实证研究是指研究者本着求实、求真的精神,从客观事实出发,在收集获取大量经验数据的基础上,运用演绎或归纳的逻辑方法,验证或总结理论,从而揭示社会现象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科研活动。与思辨研究和规范研究不同,实证研究以社会经验事实材料为基础,因此也被称为经验研究。实证研究研究的是真实的社会世界,其只做事实判断,而不做价值判断;只关注社会事实“是什么”,而不关注社会事实“应该是什么”。学者们将实证研究方法移植到法学研究中来,便产生了法律实证研究。最近20年来,法律实证研究的异军突起是国内法学研究较为重大和引人注目的事件。目前,实证研究、法教义学、比较法学业已成为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三大基本样态。(1)何永军:《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简史》,载《中国社会科学报》 2020年12月30日,第A4版。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研究议题不断拓展,研究方法也不断丰富,每年都有大量的研究文献问世。(2)当然法学各个二级学科实证研究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如诉讼法学实证研究成果就较多,而一些学科实证研究的成果较少,像国际法学则还处于呼吁和倡导的阶段,参见宋连斌、孙舒:《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转向实证的必要性与路径》,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第128-136页。但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也面临着内部纷争、外部批评和地位不明等问题,(3)彭小龙:《法实证研究中的“理论”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 年第4期,第201-202页。因此,仍然有加强其基础理论研究的必要。笔者拟结合目前学界的研究实践来探讨法律实证研究的相关基础理论,而任何学科的理论体系都是由其核心范畴构建起来的,因此,基础理论研究应当从其核心范畴研究开始。受篇幅所限,笔者仅讨论法律实证研究的目的、要素和类型三个范畴。

一、法律实证研究的目的

在现代汉语中,目的是指“想要达到的地点或境地”或者“想要得到的结果”。(4)《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928页。目的不仅是日常生活用语,而且也是一个哲学范畴,其是指主体通过有意识的活动所追求的对象或结果。(5)夏甄陶:《关于目的的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7页。实证研究的目的总体上讲就是“求真”,即追求真理。实证研究存在两种不同的取向,即政策导向和理论导向,二者的目的不完全相同。“政策导向研究的目的是报告或者理解公众政策和社会政策过程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包括决策以及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6)[美]米歇尔·刘易斯·伯克、艾伦·布里曼、廖福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百科全书》(第2卷),重庆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06页。政策导向的实证研究意在解决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因此也被称为问题导向的研究。而理论导向的实证研究的目的是验证(证明或证伪)某一个理论,或者建构一个新的理论。因此,大致可以将法律实证研究的目的分为提供对策、验证理论和创造理论三种。

(一)提供对策

法学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科,人们研究法学就是希望解决社会现实问题。而部分学者之所以放弃思辨和规范研究方法,转而选择实证研究方法,是因为他们认为实证研究在解决现实问题上更为有效、更加科学。为解决现实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问题提供对策,是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实证研究最基本的目的。

这种以现实问题为导向的实证研究论著一般包括两大部分:一是事实和问题部分。研究者用经验材料来呈现和还原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违法等的基本事实情况,揭示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其中,“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差距研究是其常见的主题之一。例如,有学者说“进行实证研究的目的是调查仲裁执行制度在国内的实际运行情况”,(7)沈伟:《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抑制之困: 中央化司法控制进路的实证研究——以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内部报告制度为切入视角》,载《当代法学》2019 年第 4 期,第60-78页。也有学者说“本实证研究的目的是考察普通累犯情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影响具体个案的量刑活动”。(8)劳佳琦:《普通累犯情节对我国强奸罪量刑的影响——以79份判决书为样本的实证研究》,载《武陵学刊》2011年第5期,第120页。只有弄清基本事实,才有可能发现和揭示出真正的问题。二是对策部分。研究者在分析现实问题成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思路和具体措施)。对策导向或者说问题导向的实证研究,都包括这两部分的内容。例如,有学者在其文章中写道:“实证研究的目的主要在于发现问题,所以我们课题组还从数据的角度关注了这292起案件在各个方面的细节问题。同时,我们也关注着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所以我们也要在这个方面做出努力。”(9)张晶:《刑事庭审实证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6期,第60页。澄清事实、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是其研究预设的基本目标。另有学者明确地指出“做实证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并力求找到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 。(10)邓香莲:《少年儿童阅读需求及阅读引导效果实证研究——基于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少年儿童推荐书目》,载《出版科学》2012年第2期,第73页。而最近一位年轻的研究者直截了当地说:“本文立足于C市基层法院年终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寻求对策。”(11)张钰:《诉讼案件年终受理问题实证研究》,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第211页。也有少数学者的文章的阶段性研究目的只是为了澄清事实,并没有打算提供问题的解决之道。但是,其讲事实、揭示问题的用意最终还是为了解决问题。

这类论文的结构通常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安排的。学者们进行这类研究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为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提供智力支持,希望其研究能影响立法(12)参见左卫民:《如何打造一部好的刑事诉讼法:以实证研究为视角》,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3 期,第20-29页。、司法、执法和守法活动。这类研究的基本内容就是揭示和描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以献计献策为己任,而较少涉及理论预设和理论解释,其主要是运用现有确定性的理论知识来解决国家法制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这类研究有经验问题、有变量、有数据、有统计、有发现,但缺乏理论创新。这种对策性、应用性研究门槛较低,但实际运用价值却极广,在目前国内部门法的研究中十分盛行,占到了其中的绝大多数,这种状况未来也不太可能改变。此类研究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但是其缺点很明显,那就是理论性不足,缺乏知识增量,对学科知识的贡献度较小。通常不出三五年,绝大多数所谓的研究成果就变成了废纸一堆:数据过时了,原来的问题已变化或者不存在,再没有读者问津。当然,其中少数数据丰富、材料扎实的作品,如果能记录和保存一个时代的法制印迹,在未来则会具有一定的史料价值。

(二)验证理论

社会理论的真理性是可检验的,要么可以证实,要么可以证伪。作为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当初将自然科学法则引入社会研究创立科学的社会学,希望打造像自然科学那样可验证的社会科学。在孔德看来,科学研究的目的就是证实理论,验证理论正是实证研究最一般的目的。能够较好地验证理论的真伪,正是实证研究相较于思辨研究和规范研究的优势所在。

对策导向的实证研究通常只是运用成熟的理论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因此,一般不涉及理论验证的问题。而理论导向的实证研究(13)“理论导向的实证研究指的是以探索社会现象的理论内涵(本质和内在变动逻辑)、证明理论的真伪及其条件性为目标的经验研究”,参见边燕杰:《理论导向的实证社会学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第2期,第12页。都会涉及理论,证明或证伪理论正是其最常规的目标。对此,有学者阐释说“实证的核心在于检验而不在于应用”。(14)吕力:《中国管理实践问题与管理的实证理论和规范理论》,载《管理学报》2013年第2期,第194页。在实证研究过程中,经验数据、文献和方法等常常都是围绕着验证理论而展开的,是为验证理论而服务的。有学者明确指出,其“实证研究的目的就是要从经验调查中去验证这些基本理论假设”。(15)陆益龙:《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及居民行动策略的法社会学分析》,载《学海》2013年第5期,第80页。

在目前国内的法律实证研究中,理论导向的研究还是少见的,其还处于提倡、探索和起步的阶段。最近有学者呼吁:“法学实证研究的工作重心应当转向检验竞争性的理论假设,即通过数据分析进行理论证伪,实现突破性理论创新,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16)徐文鸣:《法学实证研究之反思:以因果性分析范式为视角》,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2期,第177-187页。这一意见无疑是正确的,其正是中国法律实证研究未来努力的方向所在,法律实证研究就应该提出实然的假说,并运用数据来检验假说。

(三)创造理论

创造理论是实证研究的最高境界、最高目的。但长期以来,许多人都认为创造新理论是规范研究或者思辨研究,实证研究只是验证理论,而不能创造新的理论。例如,有学者说:“实证研究的目的是验证理论,并不能推出新理论。”(17)吕力:《案例研究:目的、过程、呈现与评价》,载《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2年第6期,第29页。“实证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事实,并在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对理论进行检验,但并不刻意追求普遍意义上的结论,研究结论一般只作为经验上的积累。”(18)常伟:《社会科学何以走出伪实证研究》,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期,第91页。这样的看法当然是有失偏颇的,只看到了实证研究的部分事实,而不是全部事实,事实上,真正一流的实证研究一定是以创造新理论为目的的。有学者明确指出,“实证研究的目的是构建科学理论”。(19)翟桔红:《中国行政学实证研究:问题与改进》,载《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11期,第73页。

人们通常认为定量研究长于验证理论,而定性研究长于创造理论,特别是定性研究中的扎根理论,搭建了连接实证研究与理论建构之间的桥梁。学者们运用深度访谈生成文本性资料,然后运用扎根理论对个体经验进行比较、辨析,从而形成概念、范畴,以此为基础构建起反映现实生活的社会理论。判定一项研究是否发明了原创性的理论,就是看其是否提出了崭新的概念和命题,没有新的概念和命题就没有新的理论。(20)参见贺欣:《街头的研究者:法律与社会科学笔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7页。

创造理论当然是困难的,美国有学者指出,“自1990年代至今,美国法律社会学界产生了大量实证研究成果,但在理论上却少有突破”。(21)刘思达:《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的兴起与批判——兼议中国社科法学的未来走向》,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1期,第29页。目前,国内学者坚持理论研究导向,将原创性理论(特别是中层以上的理论)作为学术追求的,也是罕见的。不过,令人欣慰的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田野实证研究的目的或归宿是理论,一种涵盖个别与特殊的一般意义或普遍意义的理论” 。(22)王向民:《中国政治研究的问题意识与理论取向》,载《探索》2017年第4期,第125页。法律实证研究方面,早就有学者认识到对某种法律制度的运行状况予以评估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并非法律实证研究的唯一目的,法律实证研究还需要对经验材料和事实进行整理、提炼和加工,从而使原来片段零散或缺乏体系性的认识上升到一般理论框架的高度。(23)王亚新等: 《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 83 页。近年,如何从法律经验现象中抽取理论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个别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例如,陈柏峰就提出了一条“经验现象—因果关系—事理—法理”的理论概括路线。(24)陈柏峰:《法律经验研究的微观过程与理论创造》,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2期,第171-192页。虽然这些讨论大多缺乏专业性的哲学指导,但是其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

二、法律实证研究的要素

在现代汉语中,要素是指“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25)同注④,第1526页。要素对于事物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关于实证研究的要素,学界早有讨论,存在多种说法。例如,有学者提出实证分析由程序、经验、量化三个基本要素构成。(26)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30-31页有学者称法律实证研究应当包括两个环节:一是获取经验事实,一是对经验事实进行分析。(27)郭云忠:《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研讨会综述》,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145页。也有学者指出实证研究包括论题、文献、论据与结论四个要素。(28)程金华:《迈向科学的法律实证研究》,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4期,第152页。站在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考量,对于实证研究的要素可以作出不同的归纳和概括,关于实证研究的要素不应该只存在一种标准答案。在借鉴和吸收这些先行研究成果,同时结合研究实践的基础之上,笔者提出问题、方法、数据和理论“四要素说”,下面就分别对这四个要素做一简要的介绍。

(一)问题

解决问题是学术研究的基本目的,与工作研究不同的是,学术研究要解决的主要是学术问题而非实践问题。一个实践问题只有经过抽象、概括、提炼和转换,与学理脉络挂上钩,最终变换成为一个理论问题才能进入学术的场域。对此,法律实证研究也不例外。前面提及的以提供对策为目的的法律实证研究,实际只是入门级的研究,其知识增量和学术贡献度十分有限,但是这种研究由于具备广阔的现实需求,因而有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是学术研究的灵魂,问题的价值和段位决定了研究的价值和段位。没有好的问题就没有好的研究,也不可能产生好的学术成果。问题是法律实证研究不可或缺的要素,任何法律实证研究都不应该缺失问题这一要素。

科学研究应当以问题为中心,问题不但是评判法律实证研究价值的依据,而且对法律实证研究本身也有指导作用。一是问题可为研究提供思路。问题确定了,研究的方案就确定了,研究所需要的知识和方法就确定了,即“问题决定知识,问题决定方法”,(29)何永军:《政法传统与司法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9页。而不是相反。二是问题为研究资料的收集指明了方向。问题确定了,资料收集的范围和方向就确定了,所以问题可为研究工作的展开提供具体的指引。三是问题具有聚光灯作用,使研究者的注意力获得聚焦点。四是问题决定了研究成果的提纲和结构。问题明确了,通常论著的提纲就确定了,因为提纲不过是问题自身逻辑的展开。

发现一个有价值的学术问题十分不易。真正的好问题都来源于困惑,包括实践中的困惑和理论上的困惑。当现象缺乏理论解释,或者理论解释不了现实,理论与实践相分离,困惑就产生了。但这个时候的问题,通常还是模糊的、若隐若现的,需进一步概括、提炼,使其变得具体和清晰起来,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概念,并使其与理论脉络挂上钩,最终用清晰的理论语言将其表述出来,如此,学术意义上的问题才算诞生。

目前,国内的法律实证研究文献一般都不缺乏问题这个要素。只是描述性问题相对较多,而解释性、意释性问题相对较少;应用层面的问题较多,而理论层面的问题较少;客观事实、统计分布和因果关系的问题相对较多,而意义、本质性和因果过程的问题相对较少。要改变这种状况是有难度的,对此,法律实证研究的一条可能路径就是与法教义学分享问题,将法教义学的规范性问题作为自身研究的问题,这样既可提升法律实证研究成果的运用价值,也可增强与法教义学的交流和对话。

(二)方法

研究方法是为达致一定研究目的而采取的步骤和手段,是完成一项研究的具体工具、技术或流程。实证是社会学科通向科学的门径,而开启这一门径的则是各种具体的方法,所以方法是实证研究不可或缺的要素。在通常的情况下,思辨研究和规范研究不需要专门交代自身的研究方法,然而实证研究则必须说明所采取的具体研究方法,因而许多法律实证研究的论著都会用一定的篇幅来介绍研究的方法。如此做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使读者对自己所使用的数据的信度和效度产生坚实的信心。如果对其表示怀疑,可采取同样的方法进行重复收集,对其加以验证。除了数据的收集,数据的分析也是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定量研究,其数据的分析通常会依赖专业的统计分析量表和软件,其可靠性已经被前人所一再证实,研究者只需证明自己的操作和使用方法得当即可。实证研究方法(特别是定量的研究方法)之所以被称为一种科学的方法,就是因为其研究过程通常是清晰可见的,是可复制和可验证的。关于各类具体研究方法,本文第三部分会详加讨论。

(三)数据

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思辨研究最大的区别,在于其结论建立于经验数据的基础上,即实证研究依靠客观的经验数据来支撑研究的结论和观点。任何一项实证研究都离不开数据,若缺失数据,实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就无从保障。数据对于法律实证研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首先表现在数据决定了法律实证研究的选题,“选题跟着数据走,而不是数据随着选题来”,(30)同注,第157页。一个学者是否有资格、有条件研究某一个对象某一个主题,取决于其是否有能力有条件收集到相关数据。没有数据,研究者就将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实证研究这种“看数据吃饭”(31)陈若英:《中国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路径与挑战》,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0年第7卷,第12页。的特点决定了一个学者能否从事和完成某一项研究带有了几分机缘性,研究机会常常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其次,实证研究的方法正是围绕着数据而展开的,研究方法无非就是用来收集和分析数据的,离开了数据,实证研究方法就失去了依托。因此,数据是实证研究必不可少的要素。

法律实证研究的数据包括数量化的和非数量化的。通常而言,定量研究使用的数据是数量化的,而定性研究使用的数据是非数量化的。信度和效度是对实证研究数据的两个基本要求,既可信又有效的数据才是最好的数据,这样的数据才能给予研究结论以最大的支撑。不同实证研究方法获取的数据,其信度和效度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实地研究数据不如统计调查的信度高,统计调查数据的效度不如实地研究的高,实验法获取的数据信度和效度受“干扰”因素影响较大,文献分析方法虽不存在干扰,但资料的信度需要加以考证。

对于一个实证研究者而言,其需要具备两种基本能力:获取数据的能力与分析和解读数据信息的能力。获取数据的能力,是指不但要知道研究所需要的数据存在于什么地方,而且要知道采取何种方法可以获得相关数据。分析和解读数据信息的能力,是指具备从数据中读取信息的能力,特别是读取那种常人熟视无睹、不易觉察的信息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准确深刻地理解数据的意涵。而掌握相关的理论分析工具,对相关事物有深入细致的了解,是能够正确分析和读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基础和前提。之所以强调实证研究者的亲历性,正是因为如果缺乏亲历性,通常会导致研究者不能真正理解数据的含义,在数据面前是个“睁眼瞎”,从而不能从数据中提炼出相关的理论意涵。因此,亲历本身不是目的,也不是正确研究的标准。是否需要亲历,取决于研究者对研究对象是否了解,是否能够理解其所掌握的数据。如果不能,那么,亲历就是必要的。一言以蔽之,“实证法律研究中数据的收集、分析与应用是关键与核心所在”。(32)左卫民:《一场新的范式革命?——解读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第49页。

就国内目前的法律实证研究而言,数据方面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数据获取困难。有些领域,因政策所限而不能深入调查;部分档案,因没有解禁而无法查阅;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配合访谈和调查。这些现象的存在,最终使学者们对诸如冤案(33)何永军:《“天下无冤”的制度建构——以卢荣新案为例的分析》,载《法制与经济》2021年第 3 期,第1-2页。等话题难以展开深入全面的实证研究。虽然有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平台,但是,数据普遍不足仍然是当下国内法律实证研究所面临的一个基本现实,许多实证研究文献都没有达到数据的饱和。二是数据的信度堪忧,部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常常令人生疑。三是对数据的分析和解读不深入不透彻,存在糟蹋数据的现象。经验数据的缺乏与经验数据的糟蹋浪费,在当下国内的学术研究中常常并存。(34)何永军:《法律服务职业者的行动逻辑》,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4年第13卷,第210页。

(四)理论

社会科学的理论是指人们根据实践经验概括出来的关于社会的知识性的系统结论。其价值主要体现在解释和预测上。解释力越强、预测越准的理论,其价值就越大。

理论对于法律实证研究而言,存在三个方面的价值和意义:首先,理论是实证研究问题意识的重要来源。通常学者们研究一个法律现象,无非由于其缺乏理论解释,或者现有理论解释不通,或者其与现有理论存在矛盾。当然,除了那些对各种理论学说十分熟悉的资深学者外,发现现象与理论之间的背离需要经历一番艰辛的研究工作,其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研究成果。法律实证研究能与法教义学有机结合,彼此分享对方的问题意识,增强沟通和对话,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可欲求的目标。其次,理论是分析实证数据的工具,数据的解读和分析离不开理论工具。研究者对数据进行阐释,将其潜在的理论意蕴解读并呈现出来。在这个过程中,研究者也离不开相关理论分析工具。所以研究者的知识储备越多、掌握的理论分析工具越多,越有利于顺利地开展实证研究。在实证研究过程中,必须将理论与经验数据有机结合起来。对此,即使是对策性研究也不能例外。最后,验证和发明新的理论正是理论导向型实证研究的基本目的。因此,理论也是法律实证研究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目前国内的法律实证研究存在的较大的问题是,缺少理论追求,理论自觉性不高。多年前有学者曾批评说,“中国目前声称为实证研究的法学文献,绝大部分只能算是调查报告,就事论事,几乎没有理论贡献”。(35)徐昕:《司法的实证研究:误区、方法与技术》,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58页。近些年通过学者们的努力,情况有所改善,但整体而言仍然没有根本改观,特别是部门法学的研究者通常过分关注具体制度问题,而忽略了对理论问题的思考,研究的最终落脚点仅仅停留在制度完善的对策上。

三、法律实证研究的类型

分类是认识事物最基本的逻辑方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实证研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在众多的分类中,影响最大的是以数据收集方式和数据能否量化为标准的分类:将实证研究分为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两种类型。与此相应,法律实证研究也存在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两种类型。(36)对此目前国内学界还存在一定分歧,左卫民教授倾向于认为法律实证研究只包括定量研究,同注。而刘思达、陈柏峰、侯猛、张永健和程金华等多数年轻学者倾向于认为法律实证研究包括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两种类型。

(一)定量研究

定量研究是以经验主义的哲学为指导,依靠数量化的数据来组织和总结研究结果的实证研究方法,包括实验方法和非实验方法两种形式。实验的方法又包括实地实验和实验室实验,其主要通过自填式问卷、结构式访问、结构式观察和量表测量等方式来收集数据;而非实验方法通常指调查研究方法,其主要通过统计报表、自填式问卷、结构式访问等方式来收集数据。

理解定量研究,需要把握三个重要概念。一是总体。总体是研究者进行分析单位的全集。具体来说,分析单位可以是个人、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产物等。(37)同注⑥,第1011页。总体的数量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任何一项定量研究,都要先确定一个研究的总体。二是样本。样本是总体的要素或成员的一个子集。研究者希望把握总体的规律,但是,其又不可能收集到整个总体的数据,退而求其次,只好选择总体的部分样本来收集数据,希望通过研究样本而探知总体。因此,样本的量越大越好,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全样本,因为完全归纳的结论是最可靠的。(38)白建军是做定量研究的,他重视大样本,认为大样本具有抽样误差小、信息丰富、可用的分析工具多、结论更可信等诸多好处,他的研究一贯坚持使用大样本。左卫民也主要是从事定量研究的,他十分重视大数据,参见左卫民:《迈向大数据法律研究》,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第139-150页。同时,定量研究的样本必须具有代表性,而且代表性越高越好。三是统计。统计是指对某一现象有关的数据进行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的活动。无论采取哪种定量研究方法都离不开统计。在调查研究中,需要运用统计抽样理论来收集数据,然后,运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来分析样本数据,最后运用统计推论获得从样本数据到整个总体的一般推论。在实验研究中,需要运用随机化方法分配受试者到实验组和对照组,接着运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去分析实验数据,最后根据相关分析作出关于总体的一般推论。

定量研究的目的是检验研究者提出的假设,借此来证明或证伪某一理论或者事实陈述。定量研究也使用理论概念,不过其通常是以不同的变量的形式来表达,其理论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因果关系的,并且通常是运用演绎的方式。定量研究的分析是通过统计图表进行的,讨论它们所呈现的内容是如何与假设产生联系的。定量研究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其流程是标准化的,数据的量度是标准化的,可以重复,可以验证。假如说定性研究意在创新,故其存在摸索的过程,研究的进展视情况而定,那么,定量研究就完全是按照标准化的程式进行,定量研究的整个过程通常包括如下步骤:确定调查总体、选取样本、设计研究工具(问卷调查表、访谈或者测试)、实施研究、分析资料、验证假设、形成结论、完成报告或论文。而且定量研究的报告或论文的撰写通常也具有固定的模式,有学者观察国际一流社会科学杂志之范文,发现这些文章虽然存在差异,但是都存在类似的结构,在逻辑上均由问题、文献、假设、测量、数据、方法、分析、结论八个部分组成,并将其称为“洋八股”。(39)彭玉生:《“洋八股”与社会科学规范》,载《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181页。“正是由于具有这种研究程序上的系统性、固定性和结构性,因而定量研究不仅相对来说更便于学习和检验,同时也更加便于进行研究的复制。”(40)风笑天:《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差别及其结合》,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第70页。因此,与主要依靠研究者自己悟的定性研究相比,定量研究更容易入门。初学者一旦掌握了定量研究的套路,就可终身受益。与此相应,评审定量研究的论文,审稿人通常十分重视研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评审常常紧紧围绕着文献的回顾是否全面准确、理论假设是否合理、模型运用是否合适、数据是否可信(41)定量数据也同样存在虚假、信度和效度不足的问题,例如,在中国做问卷调查就频频遇到人们相互冲突的“心理二重区域”现象,如何避免和识别人们“说假话”,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就是研究者始终面临的一个挑战。参见李强:《“心理二重区域”与中国的问卷调查》,载《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2期,第40-44页。和有效、数据分析是否正确、根据数据是否可得出最终的结论等关键问题展开。因此,定量研究更容易开展学术交流和对话,更容易形成学术圈和共同体。但这一切并不意味着随随便便就能做好定量研究,事实上优秀的定量研究作品仍然较少。

定量研究方法目前已成为国内法律实证研究的主流,几年前就有学者观察发现中国社科法学研究正在发生学术转向,越来越重视定量研究方法,而将定性研究方法逐渐边缘化。(42)同注,第33页。可以预见,伴随着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深入推进,各种大数据获取的便利,法律定量研究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未来中国法学定量研究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一是不断扩大数据来源,拓展研究的对象和主题;二是提升数据的信度和效度;三是不断开发新的统计分析工具,要从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的初等统计分析精进到运用复杂的统计学知识、建立数学模型,对所设置的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的高等统计分析,以此不断提升研究的质量和科学性。

(二)定性研究

定性研究于20世纪初在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民俗学等学科中兴起,是指“在自然环境下,使用实地体验、开放型访谈、参与型和非参与型观察、文献分析、个案调查等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深入细致和长期的研究”。(43)陈向明:《社会科学中的定性研究方法》,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第94页。定性研究是理解社会现象意义和属性的研究,之所以也是实证研究,是因为其也属于经验研究,是从经验事实和经验材料中去发掘事实的真相、揭示事物蕴含的意义,不同于思辨研究和规范研究。

“定性研究”,也常被人称为“质性研究”“质化研究”“质的研究”。之所以存在众多的表达,是因为翻译者和使用者的语言表达习惯存在差异。定性研究并非一种单一的方法,它是众多方法的一个集合,其本身还包含众多的方法类型,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归纳和概括。但是,实地研究、文本研究、个案研究、扎根理论研究、行动研究,是公认的五种定性研究方法。(44)参见风笑天:《定性研究概念与类型的探讨》,载《社会科学辑刊》2017年第3期,第45-52页。不同的定性研究方法在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具体操作方法上均存在重大差异。

实地研究是最常见的定性研究方法,“深入实地”是其突出的特征,具体来说包括观察、访谈、民族志和参与观察等。实地研究在法律实证研究中也有运用,其中,访谈方法的使用较为广泛,研究成果相对较多。但总体上讲,与人类学和社会学相比,实地研究在法律实证研究中的运用率是偏低的,这可能是因为实地研究对法学家们来说收集数据的机会成本太高,而采取思辨或规范的研究则更加省时省力。另外,法学研究即使采用实地研究,也常变形走样,诸如走马观花式的观察、用座谈代替访谈之类的做法,在现实中十分常见。行动研究以“影响和干预社会实践”为特征,是深受欢迎的一种应用研究方法,在社会上具有巨大的需求,诸如各类法律人的行动策略就是十分诱人的话题,应用前景十分广泛。但是,目前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却不多,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在此,笔者只着重阐述个案研究、文本研究和扎根理论研究三种定性研究方法。

1.个案研究

个案研究,又称案例研究,是指对特定现象的一个或几个案例在较长时间里进行连续调查,在深入理解相关个案内部的关系和过程等的基础上揭示其蕴含的价值和意义,从而最终走出个案,获得超越个案的理论。个案研究,通常包括内在的案例研究(包括人物传记、项目评估、临床诊断等)、工具性案例研究、多个案例研究三种类型。个案研究既可用于检验理论,也可用于建构理论,是定性研究最具有代表性的方法之一。

个案研究中的个案必须是单一的实体,且边界必须明确。作为个案研究的实体大则可以是一个社区(当个案研究的研究对象是社区时,其即为社区研究)、一场运动,小则可以具体到一个人、一件事。原则上,个案研究中的个案是研究者精心挑选的,但有时受现实条件的限制,例如,研究任务是上级指派的,或者研究对象是唯一的机会,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者事实上就没得选。

个案研究能以整体的视角,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深入个案的所有细节,精细地呈现自然情境的个案中人物之间的关系和事件的具体过程。因此,与宏观研究相比,个案研究生动细腻,优秀的个案研究作品常常具有极强的可读性,堪比优美的文学作品。当然,个案研究也存在自身的难题:一是个案研究的情境不容易进入,研究者需要保护被研究者的隐私、避免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等;二是个案的边界不容易界定,在材料的取舍上面临一些难题;三是个案研究的研究成果面临推广的难题,许多研究成果事实上都不能推广,不能达成从特殊到普遍、从个别到一般的理想目标。

个案研究者始终面临诸如“个案有多大的代表性”“个案的结论是否仅仅在其所属的特定环境中才适用”“个案研究能否得出一般性的结论”之类的追问,而且必须正视这些质疑,并给出令人满意的回应,否则,个案研究的合理性基础是不牢固的。

实际上,个案研究的个案并不是总体中的样本,个案不应该被作为整体的一部分来代表和揭示整体,个案并不需要具备什么代表性。如果个案具有代表性(例如是种类物),那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个案真正需要具备的是典型性、极端性和反常性,个案必须拥有突出的特征,个案的推广是分析性的推广而非统计性的推广。因此,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是一个虚假的问题。(45)王宁:《代表性还是典型性?——个案的属性与个案研究方法的逻辑基础》,载《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123-125页。而关于如何走出个案,近百年来,人类学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先后出现了超越个案的概括、个案中的概括、分析性概括以及扩展个案方法四种处理方式。(46)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118-130页。其中,格尔兹的“在个案中进行概括”,不再追求个案的代表性,而是追求个案特征的代表性,令人耳目一新。而扩展个案方法将个案与其置身其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宏观社会背景勾连起来,让人看到了个案研究在沟通微观世界与宏观理论之间的巨大潜力,(47)朱晓阳的《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是这方面的杰出研究案例,参见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这极大地提升了人们对个案研究的信心。

但是,定量研究的强势以及政府决策部门的需求,导致了对个案研究代表性的内在需求与刻意追求,(48)陈涛:《个案研究“代表性”的方法论考辨》,载《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64-68页。代表性仍然是法学个案研究者在挑选个案时刻意追求的一个目标。研究者均希望自己正在从事的是类似于“解剖麻雀”(49)毛泽东说:“如果有问题,就要从个别中看出普遍性,不要把所有的麻雀统统捉来解剖,然后才证明‘麻雀虽小,肝胆俱全’。从来的科学家都不是这么干的。”参见《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78页。的工作,最终能够形成从特殊到普遍、从个别到一般的结论。这种“超越个案的概括”的努力已经被人类学的发展证明是存在问题的,但鉴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高度同构性,每一个法制个案确实都有可能是一只具有代表性的“麻雀”。

但在国内的法律实证研究中,优秀的个案研究并不多见。个案研究往往只是引出话题或者作为论证的材料而已,研究者并不在意个案本身,更不用说去揭示个案特征上的代表性,试图通过个案研究来进行验证理论和进行理论创造的实例也相对较少。因此,大多数研究成果都将随着相关法制问题的解决与遗忘而不再有人问津。

2.文本研究

为了与深入实地的实证研究相区别,学者们提出了文本研究这一概念(也称之为文献研究)。文本研究以“专注于文本”为特征,以文本作为研究数据的实证研究方法,同时其本身也是一系列方法的集合,包括话语分析、叙事分析、谈话分析、历史-比较分析等具体形式。文本研究的文本来源十分驳杂,既可以是公开发行的报刊和图书、装订成册的档案、私人日记、各类私文书,也可以是通过访谈获取的各类文字记录资料,还可以是各类网络民族志的文字材料。与实地研究相比,文本研究的成本相对较小,通常不需要大规模的学术团队,一个研究者单枪匹马就可完成相关研究,因此,其历来为学者们所重视。但是,在目前国内的法律实证研究中,与个案研究相比,纯粹的文本研究更为小众。虽然文献分析的方法在法学研究中使用较广,基本上人人都在使用,但完全纯粹的文献研究案例在国内却并不多见。刘思达对《民主与法制》“法律顾问”栏目1979—2003年的2077个案例的研究,(50)刘思达:《当代中国日常法律工作的意涵变迁(1979-2003)》,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90-105页。笔者依靠史料对改革开放过程中人民司法传统命运变迁等进行的研究,(51)参见何永军:《断裂与延续:人民法院建设(1978-200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何永军:《中国治理刑讯逼供六十年的经验》,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0年总第7卷,第108-128页;何永军:《乡村社会嬗变与人民调解制度变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1期,第76-90页。以及刘忠对法院院长产生和中国法院编制变迁的研究(52)参见刘忠:《条条与块块关系下的法院院长产生》,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第107-125页;刘忠:《规模与内部治理:中国法院编制变迁三十年(1978—2008)》,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第47-64页。等,是目前可见的相对典型的纯文献研究的案例。

3.扎根理论研究

扎根理论以“建立理论为目标”,其“核心关怀是弥合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之间的鸿沟”,(53)吴肃然、李名荟:《扎根理论的历史与逻辑》,载《社会学研究》2020年第2期,第87页。以克服和消除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间的二元对立局面。假如说传统的定性研究重在验证理论,那么,扎根理论研究者的目的则是发明新的理论,从经验事实中抽象出新的概念和理论。研究者通过访谈、查询文献等方式收集第一手数据,对数据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编码,抽取概念,最后归纳出核心范畴,形成理论。扎根理论自产生以来,在美国社会科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并且不断迭代更新。1999年,陈向明将其介绍到中国,(54)参见陈向明:《扎根理论的思路和方法》,载《教育研究与实验》1999年第4期,第58-63页。在国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目前,各门社会科学均有关于扎根理论研究的文献问世,研究主题涉及众多领域,中国知网已收录了数十篇运用扎根理论研究法律现象的文献,个别文章已刊发于法学类的核心期刊。(55)参见亓晓鹏:《行政法官疑难案件审理模型的建构——一项基于扎根理论的实证研究》,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6期,第191-206页;张海、陈爱武:《她们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缘何被法院裁定驳回——基于裁定书的扎根理论研究》,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4期,第185-200页。但从整体上讲,扎根理论在国内法学研究中的运用还偏少,学术积累不多,基本上还处于探索状态。真正的扎根理论研究,其核心并不是诸如编码和撰写备忘等,而是资料和理论的饱和:收集到足够的第一手数据,从数据中发现问题,从数据中归纳出结论和观点。问题不是研究者预设的,而是直接来源于数据本身;理论概念也不是外在的,而是从数据中水到渠成地归纳与提炼出来的。(56)“避免在研究中出现预置的研究框架和研究问题,这是确保‘扎根’有效性的重要原则。”参见注,第85页。扎根理论最大的弱点是,其方法和研究步骤可教,但理论的敏感性却不可教,只能靠研究者自己去悟,所以事实上这是一种严重依赖天赋的研究方法。不过,作为一种以发明和创造崭新理论为抱负的研究策略,扎根理论在未来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中应有广阔的运用前景。

(三)定量与定性研究的关系

定量研究适合用于验证理论的场合,而定性研究既可用于验证理论,也可用于创造新的理论。如果说定量研究有较成熟的标准化程式,显得很科学;那么定性研究则相反,一切都是待定的,没有任何固定的路线图可供研究者使用。在整个研究过程中,需要研究者随时灵机应变,其不可复制,带有更多的艺术性。如果说定量研究方法是最重要的,那么定性研究最重要的则是研究者本身。定性研究是“以研究者自身作为研究工具”的研究,研究结论的可靠性、研究成果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者本人的道德品质、学识和能力。如果说定量研究的论文结构基本上是千篇一律的,具有统一的模式,那么,定性研究的论文的结构则各不相同,不存在任何统一的模式,行文和表达都极具个性化。这给定性研究的论文的发表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许多定性研究的论文都难通过同行专家的评审。

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各有优长和鲜明特色,大多数学者都只擅长其一,同时精通二者的并不多,因此就产生了一个对二者如何进行取舍的问题。目前“互补论”已经成为学者们的共识。(57)同注,第144页;程金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第77页。对于每一个具体研究项目而言,定量和定性的混合和互补才是常态,因为绝对纯粹的定量研究或定性研究是罕见的,(58)白建军教授认为“其实有纯定性的方法,但没有纯定量的研究,它一定是依赖定性研究的,比如变量设计……不存在纯粹的定量,还是定性的定量”。同注,第144页。这是最接近实际的说法。实践中总是定量研究中有定性,定性研究中有定量。对于一个具体的研究,定量和定性只存在谁主谁辅的问题。关于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主辅问题,目前存在两种主张和实践。一是主张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为辅。刘思达是这方面最重要的代表。他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应该以定性方法为主、定量方法为辅”,(59)刘思达:《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0年第7卷,第36页。此后又进一步阐述这一立场和主张。(60)参见刘思达:《法律社会学:定性研究是主流》,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2月2日,第11版。刘思达本人的博士学位论文《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实践了他的这一主张。定性研究(特别是文献研究)不需要高昂的研究经费和庞大的研究团队,就此而言,确实是青年学者和尚未毕业的学生们的最佳选择。但也必须承认,定性研究对研究者的天赋、学识、能力和品质的要求较高,事实上是门槛很高的研究方法,其成功概率恐不会太高。定性研究更容易展现一个学者的个性和才华,这正是苏力、贺欣、刘思达等学者钟爱它的原因。二是主张定量研究为主、定性研究为辅。目前,国内每年发表的法律实证研究论文多数属于此类,因此事实上这才是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主流。而伴随着对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结合的深入探讨和实践,目前学界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类型——混合研究方法。对于定量和定性究竟应当如何混合,社会学学界学者们已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61)参见朱迪:《混合研究方法的方法论、研究策略及应用——以消费模式研究为例》,载《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4期,第146-166页;同注,第72-74页。其值得法律实证研究者借鉴。

对于每一位研究者而言,理想的状态是能同时精通定量和定性研究。如试图创造新的理论、提出新的概念和命题,就主要使用定性的研究方法;如想验证自己或别人的理论(概念和命题),就主要采用定量的研究方法。用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来分别解决不同性质的问题,如此就能既可在一个具体项目的研究过程中混合使用二者,也可在不同的研究项目中轮流使用,从而获得更多的学术自由。

结 语

与规范研究和思辨研究相比,实证研究具有独特的优势,它更可能使法学变成一门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实证研究可以较好地缩短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因此,其是实现理论联系实际的较好选择。在这个意义上讲,“实证强则法学强”是成立的。近年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在从业人员、研究领域、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还是较为薄弱的,还存在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同时,目标明确、要素完备、方法得当、行文规范的典范性研究成果还不多见,因此还有对法律实证研究的一些核心范畴略做探讨的必要。今后应当更多鼓励和提倡以验证理论和创造理论为目的的法律实证研究。一项完备的法律实证研究应当包含问题、方法、数据和理论等诸要素。法律实证研究包含定量和定性两种基本的类型,它们各有优劣,互相补充,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才是理性的选择。

虽然实证研究有自身的优势,但是,实证研究方法也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问题都适合采取实证的研究方法,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实证研究,不是所有问题都能进行实证研究,更不能说实证就是最科学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也具有自身的短板和局限。数据获取困难始终是法律实证研究的瓶颈,这导致了许多问题都无法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研究号称科学,但其所使用的无非归纳、演绎等形式逻辑而已,它们远不及分析综合辩证逻辑高明和科学。时常看到的那些试图从经验中抽象出所谓理论的作品,其认识论和方法论实际均还停留在培根时代的水平,而人类的认识论和逻辑学早就超越了培根的时代。同时,实证研究所得出的通常只是概率性质的科学命题,其解释力和预测力常是很有限的,不能对其怀抱太高的期望。不同于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既有客观的一面,也有主观的一面,人去研究其就改变了。将社会现象等同于自然现象,用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路数去研究社会现象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在实证主义诞生之后不久便就产生了反实证主义,二者至今仍然结伴而行。因此,“如果不加分析地一味强调实证研究,忽视不同学科在研究对象上的差异,忽视对社会现象的本质把握,则实证研究必然变成琐碎的现象主义和粗俗的经验主义”。(62)李小方:《从狄尔泰到韦伯:评反实证主义社会学》,载《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1期,第89页。

而现实中用实证“包装”法学(63)侯猛:《实证“包装”法学?——法律的实证研究在中国》,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 4 期,第61-71页。、各种操作不当不规范的伪实证主义(64)同注,第90-96页。问题也是需要特别留意解决的。缺乏理论预设、数据获取方法不科学、数据使用不当、违背学术伦理、统计分析不当等问题比实证研究本身的缺点所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如何克服和杜绝各种伪实证研究是当下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发展中最紧迫的课题之一。但是,与其空谈方法,不如躬身践行,做出好的研究样板来。经典的方法一定是与经典的文本密不可分的,故与研讨研究方法相比,中国法律实证研究最急需的事情就是尽快产生一大批堪称典范的研究文本,以供后来者学习和模仿,从而形成自身的学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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