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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域下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探析

2022-12-28兰州理工大学谢畅

区域治理 2022年20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法治文明

兰州理工大学 谢畅

一、我国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特点及问题

(一)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特点

1.综合性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涵盖的生态环境范围具有整体性,环境之间的相关因素是不能被地域等因素而割裂的,虽然目前生态环境治理的方式首先是在各行政区划内开展治理,但是各行政区划之间的相互协作模式在现有实践中也广泛被运用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当中[1]。我国正处于产业转型期间,之前受到工业化影响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需要经过环境治理来逐步解决。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涉及空气、土壤、水源等多个方面。环境污染造成的生物多样性减少、环境承载力日益退化使得环境综合性问题日益加重。因此,需要采用综合治理的措施,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最优目标,逐步实现从减轻到控制再到预防的效果。

2.社会性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力发展,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受到了社会广泛的探讨。区域生态环境虽然存在特定的区域,但是环境会相互影响。生态环境的优化治理不仅是改善特定区域的生态环境,更是社会整体应该共同关注的问题[2]。社会基点、经济发展模式、资源状态、环境状态、政策背景是普遍联系的,其最终都是通过社会价值评价得以体现。完善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体制应当成为社会的整体共识。

3.累积性

新时代的环境转型任重而道远,虽然目前我国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制度以及实践中取得的一定的成绩,但是前期累积的问题也给生态环境治理的效率带来阻碍。目前依然存在相关主体在排污、排废等方面不达标准,这种现象通常是在相关的环境被污染了、被破坏了之后才被发现。因此,源头是问题,各地推动自身经济发展的初衷并不能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到同步进行,导致生态环境治理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断累积,形成诸多难点。

4.地域性

区域性环境问题受到地域性的影响,地域性不仅指简单的行政区划,其实也表示着相关地域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问题的跨域性和流动性本身决定了治理的难度,区域之间彼此的行政边界相邻并且功能也存在重叠面,两个以上不同辖区的行政管理方式存在差别。加快不同辖区针对共同管辖环境的协同综合治理是引导整体环境治理更好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影响我国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原因

1.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制度的法治缺失

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化的本质要求。生态环境法治化即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问题。法治包括由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或各方面有机组合而成的综合性制度治理体系。目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高发时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需要借助法律的强制性要求,通过各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科学运用和严格执行,完善监管机制,但是目前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法律规范往往会受到相关因素的局限,导致法律规制在实践中缺少可执行性。

2.区域生态治理的简单化、“一刀切”治理方式与价值取向差异

近年来,在环境整治中,一些地方对影响生态环境的人类活动采用禁止、阻断等办法,这样的治理工作是极为简单化的。一些不符合民生发展的做法已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和纠整。为了实现能源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各个产业可以找到不同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途径。如果为了规避环保问责风险,忽视社会、人文等其他因素,显然是政策方向把握不到位、执行简单化的表现,同时也违背了绿色创新发展的本质意义。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应当结合区域特点和民风民俗、行业调控及治理经验等。如果不了解实际情况、简单粗暴地进行“一刀切”治理,看似执行政策落实到位,实际上给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利。

3.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执法权不清晰

对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执法活动是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我国涉及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执法上存在执法权重叠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虽然目前鼓励建设联合执法机构针对环境问题展开联合执法,但是现实中关于执法主体权责划分以及相关部门之间协作情况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在一些生态区域环境范围内,由一个部门进行管理但是加挂多个行政单位的牌子,这就造成执法不严、互相推诿的问题。

二、我国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践

(一)贵州省的公众参与

2021年,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六部门共同制定了《“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倡导公众积极参与披露各类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全社会掀起了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热潮,贵州省贵州市在环境治理公众参与上做出了创新,其在相关区域设立环境教育中心,发展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对公众开展生态环境教育,让生态文明的理念走进千家万户,为公众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3]

(二)湖南的综合性全方位治理方式

近些年,湖南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创新发展,注重保护区域生态环境,通过多维度、多方向有针对性的治理,长江中游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法治方面:颁布实施因地制宜的地方性法规,这些符合地域状况的法律法规为长江中游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方式和规划提供了稳定的规则框架,为该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政策方面:湖南省坚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产业绿色转型“双管齐下”,有序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以及补偿机制,调整产业结构,退出重化工企业,合理制定政策,采用部门协调联动等方式,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三)京津冀的协同治理政策

2015年,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开始正式施行,通过协同方式加强治理。三地在生态环境上的优势和特点各有差异,由此建立生态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在特定地域开展联合执法等诸多方面的联合行动,经过三地的共同配合,协调部署,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向好发展,成效显著。[4]跨区域生态治理政府机构相互配合,在区域整合的基础上,协调地方政府行为,运用市场机制,构建形成生态资源等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实现区域生活方式的转变和生态治理政策的实施。环境改善是京津冀三地协同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目前,京津冀已经探索出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模发展状态下有平稳的发展模式,整体都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其中的优势之处值得探讨和借鉴。[5]

(四)广东的多元化生态补偿

广东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基础在于拥有一定的立法保障,从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当中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有所规定,进而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奠定规范基础。同时,由于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涉及的民生问题也较为突出,广东通过开展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来减少由于生态环境治理所带来的民生问题。在生态补偿上主要通过提高生态补偿资金、融入社会资金来源、建立横向补偿机制等多元化的方式来实现补偿质量与效率的良好运作。[]在制度方面,因地制宜,制定同当地环境基础等方面相契合的制度。例如环境评估、环境监督以及执法制度以此来规范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诸多行为。

根据上述我国一些地区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践中我们能够了解到。各地在探索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自身特点且较为成功的生态环境治理方式。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需要相关立法、制度以及实践等中众多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但是在现有实践当中一些地区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未形成有条理的规划。虽目前的一些立法、制度能够解决现有环境治理过程中呈现出的问题,但是要想构建符合未来环境发展且更加完善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通过借鉴各地较好的实践经验来加以完善也是较为重要的途径。

三、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践向度的建议

(一)增强全社会,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生态法治理念

全社会的生态法治理念,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需要生态法治思维的推进和保障,需要对现有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做出全面、有力的调整。应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生态文明、生态法治、生态道德、生态治价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等内容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在欠发达区域,本身生会态环境就很复杂、脆弱,区域在共通性中又存在较大差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有关的生态环境治理政策从调整的范围、方式、环节和取得的实效上看,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部分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需要。因此,更应当加强生态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全面创新,这样才能实现区域生态环境改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宏伟目标。[]

(二)建立开放包容的协同治理机制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组织架构是在多个行政区划相重叠的状况需要下形成的,跨区域的生态都处于互相关联的整体性关系之中,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只有改变各自为政的做法,采取合作协同的方式,加强环境建设和生态治理中的统筹协调,才能取得成效。因此,应打破区域分割,制定统一或者互通的区域性生态政策。制定的目标与实践应当符合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进度,从而实现跨区域生态治理内容的共享,促进区域生态环境的整体优化。协作的基础在于构建良好的沟通体系,培养区域间的信任机制也尤为重要,减少部门、区域之间的争议,消除监管中的障碍,有助于让共同管理的生态区域自发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优先意识。[6]

(三)推广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机制

市场化治理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应在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进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放宽生态环境治理准入标准。生态环境治理不仅是国家层面考虑的问题,其过程更应当体现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因此,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相关党的企业参与到环境治理当中。引入第三方的优势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环境侵权者和相关的行政单位不具备生态环境治理的专业性,如果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能够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专业化,更有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同时,有利于相关行政部门从相关的管理中获得更多的精力,对相关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进行更加集中的管理。

(四)创新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执法体制

“天下之事件,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区域生态环境的向好发展不仅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内容,更要对环境执法进行完善,这是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提升治理水平的关键环节。由此对各区域涉及的环境执法机构进行相关的职能整合确有必要,但是通过怎样的整合方式应该在相关行政法领域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的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或者综合执法。同时,在执法编制问题上应该加以考虑,编制应符合机构设置的需要,要让环境执法活动能够良好运作。其次,执法行为应当受到社会主体的监督,完善行政公开,执法公开,让环境执法依照法定程序运行,执法活动不仅要让被执行者信服,同时也要具有环境教育意义。

四、结语

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发展,是实现国家绿色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促进形成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法,可以提升生态治理方案的效用。在探索和实践过程中,出现分歧是必然的,需要将法律与责任结合、治理与区域特点结合并融入治理过程,从而实现绿色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我们回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一些解决方案中,因地制宜的方案和生态优先的原则是必须具备的。我国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道路也很漫长,各界需要不断努力进行探索和创新。在此过程中应当保持平稳态势,将环境治理制定成为一个中长期计划并通过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进而实现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综合性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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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即工业文明之后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

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来看,吸收十八大成果的定义是: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状态。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把人类活动限制在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对山水林田湖草沙进行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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