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之辩及其理论省思
2022-12-28华北电力大学刘云松
区域治理 2022年6期
关键词:效力
华北电力大学 刘云松
一、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理论之辩
公司担保制度涉及公司法以及担保规则、合同规则等民事法律规范,是民法与商法高度交叉的领域。我国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长期以来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难以形成共识,究其原因,在于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及价值判断存在分歧。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并非公司常态化的经营业务,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过程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非为公司利益所作出的“滥保”行为,极易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鉴于此,立法者在设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制度时,以《公司法》第16条为核心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机制、数额限制等特殊规范,以期最大限度地规范担保行为、抑制担保风险。然而,由于现行立法对于法律后果规定得不尽完善,在对第16条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围绕违反第16条所订立的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理论界引起了争议。具体而言,存在以下歧见:
(一)绝对主义之维
1.担保合同有效论
以实务界为主的代表性观点认为,《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对公司内部担保决议提出程序性的要求。一方面,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债权人并不具有法定的审查义务,也缺乏相应的审查规则。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关于担保权限的规定系内部规范,不得约束和对抗第三人。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不应以担保人内部决策的效力情况决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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