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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善政为指引 构筑优良的互联网治理体系

2022-12-27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熊功洁

区域治理 2022年4期
关键词:政府

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熊功洁

一、引言

善政,词意为好的、优良的施政理念和实践,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对美好的、理想的政治模式和政治运行状态的期许和追求。善政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不同的时代中有着不同的内涵。俞可平在自己的著述中曾谈到过关于善政的概念,他认为中国的善政应当包括民主、责任、服务、质量、效益、专业、透明和廉洁等要素,并把善政进一步发展阐述为善治。

虽然善治是人类社会最终理想的政治模式,但在当下的中国,善政是通向善治的关键,要想达到善治,首先必须实现善政。从促进社会发展的角度看,高质量的互联网发展必然伴随着高质量的互联网治理水平,提高互联网治理水平和效能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矛盾复杂多变性也使互联网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进行互联网治理呢?国内学者众说纷纭。在当下的语境中,善政可简易理解为互联网治理的理想政治模式,如何治理互联网,如何实现互联网领域的善政亦成为学术和实践中的热门话题。本文试图结合当下中国互联网治理现状来探讨互联网领域的善政之路。

二、把以人为本思想贯穿于互联网治理全过程

在互联网领域实现善政,就要把以人为本思想贯穿于互联网治理全过程。民为邦本,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君者、舟者;庶人,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的谆谆告诫,亦有直言的“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的民本理念,体现在治国之道中便是要爱民、富民、忧民之忧、为民作主、伸张正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语境下,善政文化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观点与善政有着密切的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可以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正是推动社会治理进步的原生动力。如果要问在今天的中国,什么样的互联网治理最符合人们心中的善政,那必然是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互联网治理理应坚持的核心思想,也是以人为本的执政逻辑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必然应用。实现互联网领域的善政,就是要把以人为本思想贯穿于互联网治理的全过程,坚持走群众路线,不仅要让互联网治理的目的为着人民,也要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依赖人民、信赖人民,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互联网治理。

三、用法治为互联网健康发展构筑坚实的护城河

在互联网领域实现善政,需要用法治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构筑坚实的护城河。中国自古以来被称为“礼仪之邦”“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便是规制、准则,百姓和贵族都应自觉遵守礼制,社会秩序才会和谐稳固。到了秦朝大一统天下,法治在安民治国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法者,天子所于天下公共也”,“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中国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法治在国家管理和运行中的作用。依法治国也是我们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之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重要的体现。善政要求我们建设专业的、服务的、透明的政府,建设良好稳定的政治秩序体系,而良好政治秩序的实现需要良法的保障,把人们心中的善政标准细化为具体的法律的准绳,用法律规范政府的行为,让政府行政有法可依,并以制度约束政府对公共权力的滥用,让人民能够更加公开、透明、公正地监督政府。互联网世界并非完全自由的法外之地,网络世界也需要规则和秩序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益,维护合理的市场秩序。

为了在互联网领域实现法治,一要完善互联网立法体系。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基本的互联网立法体系框架。在互联网立法工作方面,从1994年中国接入全球互联网开始,我国陆续颁布了近七十部互联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最高法律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其他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则逐步覆盖互联网通信服务、互联网内容生态、互联网信息安全等多个领域。例如2021年7月文化和旅游部起草了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用以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从而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但由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往往大于互联网立法的速度,许多立法较为滞后,一些陈旧的规章条例也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互联网环境,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在互联网立法中注重前瞻性,紧跟时代,关注互联网上新内容、新形态、新业态的发展变化,积极适应互联网的立法环境,遵循互联网的发展规律,高效立法,特别是针对互联网领域的特殊问题要有针对性的立法,让互联网治理有法可依。

二要重视互联网司法积累。互联网的复杂性和无地域属性增加了互联网司法审判的难度,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审慎并积累经验。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包罗公共数据、虚拟财产、付费点播、直播带货等诸多领域的互联网案件,这些案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是通过这些具体的司法案件实例,网络空间的秩序才得以逐步确立和存续。但是和互联网上每天产生的成百上千的矛盾纠纷比,这些司法层面的案件数量仍是沧海一粟,互联网治理的司法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为此我们要重视互联网司法的长期建设,注重司法案例的积累,并通过完善司法解释来加强互联网法律的可适用性。

三要加强互联网监管与执法实践。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和接触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好的政策、好的制度需要严格的贯彻执行,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治的温度和力度。当网民利益受到侵害时,人们也会迸发出寻求法律支持的强烈意愿。网红博主在公共平台发布不当言论、主播在直播间售卖假货、某大型互联网公司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类似的妨害消费者权益的互联网事件还有很多,需要政府及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及时作出执法回应,保护公民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益,维护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

四、靠德治维护和塑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在互联网领域实现善政,需要靠德治维护和塑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中国传统文化里的善政讲究以仁施政、以德化民。孟子曰:“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大意为良好的政治策略让百姓产生敬畏,从而服从;良好的教化则能让百姓心悦诚服,真心拥护。道德是区别于严肃的律法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用道德感化民众、教育民众是社会治理的另一重要方式。

在互联网领域实现善政,需要把德治作为法治的重要补充,用“柔性”的手段潜移默化地感化人民,反映到互联网治理的实践中,主要便是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治理。一是政府及其指导下的主流媒体需要充分发挥价值引领作用,引导人民树立更高标准的自我行为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针对某明星艺人失德问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中国音协、中国影协、中国视协等官方媒体相继发声,表示明星艺人应该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以德为先,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发扬健康的行业风气,倡导行业健康发展,获得网民的高度关注。公众对于劣迹艺人的口诛笔伐亦侧面反映了公众对于正确的社会道德的认可和追求,期望以明星艺人为代表的意见领袖能够成为道德的榜样,而政府及主流媒体正需要充当这样的意见领袖角色。

二是加强对互联网舆论的引导。网络世界纷繁复杂,给予了谣言极大的增长空间。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辟谣澄清,对散布谣言者依法追究责任,有利于民众正确认识事情的真相、在合理的舆论范围内讨论事情。这就需要政府增强互联网意识,坚持信息公开,及时有效地监测、回应和参与互联网上人们关心的舆情舆论。

五、借科技有效提升互联网治理能力和水平

在互联网领域实现善政,不仅要建设良好的治理体系,也要着力提升互联网治理能力和水平。互联网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天然具备技术的属性,这就要求互联网治理也需要适应互联网的技术属性,发展治理互联网的技术力量。信息社会中技术是最具影响力的生产要素,学会运用科技手段治理互联网是一种能力和本领。技术能够极大简化问题解决程序,提高互联网治理的效率和准确性,是当前互联网治理的重要辅助力量。

借助科技提升互联网治理效能,一是推动数字政府的建设,数字政府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政务信息服务”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从电子政务到现在的数字政府,我们对互联网的认识不断深化,互联网治理不仅是对互联网的治理,也是运用互联网进行的治理。从政府入网到建设政府新媒体再到政府直播,互联网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逐渐与政府治理相融合。2020年至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政府在网上直播召开疫情防控发布会,通报当地疫情防控的最新进展,安定民心、杜绝谣言,正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缩影。

二是研发互联网安全核心技术,这也是全球互联网治理所关心的问题。在互联网安全领域,政府应联合核心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等推动网络安全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有效确保我国网络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维护我国在国际上的网络主权。

三是发展互联网犯罪综合侦查技术手段,提高互联网犯罪追踪能力,提高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能力。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的同时,也让互联网犯罪具有了多样、隐蔽的特征。人脸识别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等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数据的同时也都将更好服务于互联网犯罪侦查。

六、建立多元协同的互联网治理体系

在善政视域下,政府是目前互联网治理实践中最重要的主体,发挥政府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对互联网治理至关重要。但互联网社会,人人都有上网和发布信息的权利,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企业巨头的话语权也逐渐加大,单一的政府“家长式管理”已难以应对越来越复杂繁多的互联网社会问题。互联网治理亟需政府、行业组织、互联网企业、公众个人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建立多元协同的互联网治理体系。

建立多元协同的互联网治理体系,一是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互联网治理工作体系方面,我国已建立起一套明确的工作体系,中央层面成立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时设立中央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专门负责网络和信息化整体规划、协调推进等工作;地方上遵循属地原则,也自上而下形成了一套互联网治理工作系统。但互联网治理的政府主体涵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多个部门,在网络问题的解决中常会出现多头管理或者权责不清的尴尬。善政呼唤的是权责分明的政府,因此在政府内部工作机制中,应厘清各部门主要职责,明确分工,并加强内部主体的协同治理,加快建立起公权力机关的联合治理机制。

二是鼓励和引导非政府主体参与互联网治理。2001年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二十年来在探讨互联网的前沿发展问题,帮助政府在促进行业发展和自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头部的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平台的话语权日益加大,互联网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应当自觉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政府也需要引导和支持这些互联网企业探索建立互联网治理的平台机制。人民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网民作为互联网治理的主体,在互联网的监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需要积极引导网民参与互联网治理,畅通网民的信息表达渠道,发挥民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只有激发出非政府主体参与互联网治理的力量,才能真正建立起多元协同的互联网治理体系。

七、结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国家和社会治理在路上,互联网治理在路上。如何更好地实现互联网领域的治理?这个答案既要从中国历史传统中去寻,也要结合中国现实国情去找。既要立足本土互联网的发展和治理实践,也要借鉴全球互联网的治理经验。在当前,反思互联网领域治理的底层逻辑,便是要以善政为指引,把以人为本思想融入互联网治理的方方面面,以法治最大程度地保障善治,用德治润物无声感化人心,借科技有效提高治理效能,依赖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道阻且长,互联网世界日新月异,“元宇宙”或将带来新的变革,优良的互联网治理体系建设仍在路上。但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我们对生活的幸福和美好的追求不会变,对技术发展的价值思考不会停息。始终审视互联网发展的底层逻辑,始终尊重人的主体性,是互联网治理理应遵从的标准和尺度,相信未来我们能构建起更加完善的互联网治理体系,使未来的我们生活在一个真正风清气正的网络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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