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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文化治理路径研究

2022-12-26蒋家坤

关键词:德治法治基层

孟 磊,王 枫,蒋家坤

(湖南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6)

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之下,文化治理都将体现出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释放多元主体的文化创造力,提升公民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让文化领域的管理理念、模式、方式等更加契合文化建设与发展的现实要求,[1]并以文化的治理功效实现社会多种治理的目标。[2]乡村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根基,亦是乡村社会秩序的基石。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对于新时代乡村治理指明了发展方向。

一、乡村文化治理的现状

乡村是中国传统文明的发祥地,根治于乡土之中的优秀传统文化、古建遗存、名人轶事记录着民族成长的印迹,培育了中华民族独有品格。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文化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乡村城镇以文化馆、电影放映队、农家书屋、文化站等多种形式送文化下乡,乡村公共文化设施日益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实施,提出了建设公益性、基本性、便利性的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对于文化建设薄弱的乡村地区,乡村文化治理有了新的内涵。在长期的乡村文化发展过程中,政府在乡村文化建设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政府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开展各种公益演出,送书下乡等方式向乡村地区输送文化活动,但公共文化的提供仍难以满足农民的文化需求。在城镇化加速过程中,城乡人口流动加剧,城乡文化激烈碰撞,乡村文化的发展极大地受到城市流行的影响,乡村的公共情感交流日趋减少,公共伦理道德受到较大冲击。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过程中,以乡风文明建设促进乡村社会整体风貌成为共识,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各地以打造乡风文明为突破口,通过激发多元主体的文化治理模式实践也在不断推进。

二、乡村文化治理的现实困境

乡村文化是维持乡村秩序不可或缺的内生动力。文化是现代化建设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建设内容,乡村作为现代化建设的薄弱地带,在推进乡村文化治理过程中面临重重障碍。乡村文化在面对现代城市文明的冲击之下日渐式微。

首先,乡村的文化建设主体呈现单一性,在政府主导的文化建设形势下,乡村文化呈现同质化倾向。由于城乡发展有别的发展政策,作为经济基础薄弱的乡村没有城市多样化的文化设施和服务,文化建设过度依赖政府作用。乡村文化基础设施的经费不足,分布不均,总量不够,设施陈旧。更重要的是服务缺乏,以“送”文化下乡的路径打包式的服务没有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文化需求,乡村文化服务沦为“面子过程”,缺乏对本土文化的培育与引导,乡村文化自身发展的活力不足。此外,在各地文化产业的浪潮之下,政府主导下对乡村文化产业的顶层设计,导致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其机制,文化内涵有余而创新不足。受乡村空心化影响,人才大量流失,各地不考虑实际情况创造条件“硬上”,乡村文化产业并没有实现预想中的反哺农民的作用。

其次,城乡文化碰撞引发文化认同危机。一方面,在城市文化的冲击下,传统文化的吸引力不在,传统文化艺术面临失传。农民的价值观念在此面临巨大嬗变,家庭观念、集体意识淡化,拜金主义、消费主义、个人主义膨胀。[3]另一方面,现代乡村从过去的“熟人社会”逐步转向为“半熟人社会”,乡村的公共空间受乡村人口的流失而逐渐缩小,传统的文化活动仪式不在,旧有的情感交流场所戏台、广场、祠堂、庙宇被时代所遗忘,乡土社会中的人情味渐趋渐远,乡村社会的德治传统被冲淡,乡村道德面临失守。

再次,乡村空心化导致乡村文化主体流失。城镇化的加快导致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以30岁以下农民工为主体,2019年乡村常住人口55162万人,减少1239万人。在陆益龙的《后乡土中国》中提到的“流动的村庄”、“空巢社会”的背后是青壮年浩浩汤汤涌入城市,不仅造成农村劳动力的缺乏,更导致大量精英人才的流失,乡土社会的治理面临人才不足的困境,乡村形成了以留守妇女、儿童、老人为主体的留守群体。[4]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为留守群体生活造成了额外的负担,深刻影响着留守群体的社会福利。老年人和留守儿童不得不承担起更多的农业劳动,而且以隔代教育为主的留守儿童教育,使留守儿童缺乏应有的家庭关怀,现有的乡村文化服务体系仅能够从设施和活动上提供一定的支持,但对留守群体的实际文化需求难以提供有效的帮助和积极回应。

最后,农民主体性培育缺乏。“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善分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但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农民天然地将对权利的认识停留在对物质利益的享有和保障,对于文化权利这类精神性权利而言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农民群体对于乡村文化内容的认知能力、文化选择能力、文化权利认知和维权能力等相对匮乏,农民对于文化生活参与度不高、表达权受限,农民群体呈现对文化权益的“失语”状态。自上而下的文化建设体系下,文化建设脱离了村民的实际需求,更多以设施建设、采用专项经费讼文化下乡,忽视了对于地方乡村文化的培育,[5]在文化权利保护体系中,从政府角度形成的文化权制度安排,造成公民主体缺失,权利行使受限等问题产生。

三、自治、法治、德治于乡村文化治理的经验

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成为当前我国进行乡村治理的主推模式。

1.新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基础

自治是乡村治理的本体。自古以来,乡村一直维持“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乡村自治是对漫长历史中乡村自治的连续。尽管在现代文明冲击之下的原有宗族伦理道德几近崩溃,在“半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之中,自治却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发展至今,并形成当今重要的维持乡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6]在数千年的历史之中,乡村各方面的治理都依靠其内生的力量而非国家强力进行,自治在中华大地有着广泛而深厚的历史传统和社会基础,这样的背景和传统已经成为乡村文化中不可分离的重要部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成为我国四项基本政治制度,实现国家层面的民主和基层民主相结合。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基层群众实现民主、享受民主的重要渠道,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坚持村(居)民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主体地位,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基层群众开展民主实践活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源泉。[7]

孟子言:“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瞻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中国传统社会是“德治”社会,更确切地说,是礼治社会。“礼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礼在更多程度上是个人所心生敬畏,在此种程度上说,礼并不需要外在的强力予以推行,而是人主动的服从。在当代,相比于以往强调道德的感化作用,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德治更加突出其社会治理的功能。不同于法治之下的主体的单一化,德治主体呈现出一种多元性。[8]从宗族家规、祠堂礼仪、家风民俗和乡规民约,德治以其乡土社会的文化根基,乡村共生的价值基础,能够广泛吸纳民意,充分发挥乡贤作用,润化人心,在几千年的乡土社会中起着规范村民行为、维系村民道德的良好作用。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于乡村,一方面强调法治对于乡村权力的规范,另一方面则主要将乡村治理引入法治化道路。从当前制度层面,尽管法律规范存在诸多不完善,但总体上围绕乡村农业生产、乡村自治组织规范以及在《文化保障法》框架之下完善乡村文化建设,已经形成初步的法律规范体系并出台了配套规范性文件,基本做到使乡村文化治理于法有据。在城乡结构流动变化之中,国家的法规和制度规范已经对人们的生产与生活中的行动起到了主导、约束和影响作用。乡土秩序从主要依靠原有共同体内部共识,逐渐转变为更多受制于法律规范的影响和制约。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当中,法治对于乡村从制度运行、人员规范到纠纷调解,为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基本运行框架,乡村内部共同体成员日渐成为法治的维护者、宣传者、引导者和践行者,法治在当今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日渐突显。

总体而言,自治是整个乡村基层社会的治理基础,乡村社会的各项制度都需依赖于自治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德治以其柔性润化人心,但历史经验表明,过度的德治会将社会治理引入人治的歧途;法治以其强硬的规则束缚行为的最低限度,但法律碍于其本身的局限往往鞭长莫及。由此,三治结合成为乡村治理的最有效形式,自治成为法治与德治的基础,法治和德治是自治的保障。

2.三治融合模式下乡村文化治理的经验

自2013年始,浙江桐乡率先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此后这种全新的治理模式作为典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桐乡市“三治”融合的关键在于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与性,以多元主体参与激发活力和内生力,提高基层社会治理之下的自治、法治、德治因子。于文化治理而言,乡村的文化治理需要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积极性,激发乡村内生文化活力,以乡风文明的建设促进乡村振兴。

桐乡文化治理进程中,在自治、法治、德治均有所开展,并深入融合。桐乡通过权力清单厘清权力关系,实现民事民管,充分利用好村规民约,使民众管理文化事务的自主性得到激发。培育村级百事议事会、参事会等组织,不仅实现村事村管、民事民议,而且以民众熟悉的语言解决村务,集体情感得到加深,纠纷矛盾得以化解;百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的主体性;乡贤联谊会凝聚乡愁,引导乡贤回归参与建设,以民众听得懂的语言,讲得通的情理,以情入法;树立典型模范,以道德模范和乡贤贤德的榜样力量实现乡村善治。培育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工联动机制,发展村级文化管理员,深入了解群众文化需求;兴建各类形式多样的文化礼堂、文化广场打造“十五分钟文化圈”,打造“风雅桐乡”的文化品牌。[9]以文化礼堂宣传进行普法教育,利用乡村茶室、庭院等空间,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法治小院、法治剧院等,创新法治宣传载体将法治的内容融入公共场所的建设中。深入挖掘本地文化,发掘名人故事,“丰子恺文化长廊”、“子恺杯”漫画大赛,吸引游客,并利用本地水乡历史人文培育旅游文化产业。

此外,在全国各地的文化治理实践中,也形成了许多可供借鉴的经验。主要形成了基层党委——村党小组——党员——村民,村委会——村落理事会——村民的双线并行运行体制,部分乡镇开辟了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三线治理路径。各地出台乡风文明整治的村规民约,以乡风整治为规定重点,设立专门的理事会、工作领导小组和巡查小组,以积分考核、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和政策扶持等方式整治破旧礼俗。通过组建乡贤理事会,“五老”议事会,道德评判团等,树立典型,推广示范作用。依托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文化、文化遗迹,传统风俗,文化场馆,唤醒乡村记忆,构建旅游商业文化新形式,以文化产业发展改善居民生活。搭建和提供“五有”学法阵地”、法治文化礼堂、市直律师法律援助结对帮扶服务,“百名执法干部讲百堂法治课”、“法官说案”、与高校结对帮扶、搭建“律师e说事”等线上一对一自主服务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

四、三治融合模式下地方文化治理的路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出,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在治理过程中坚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整合资源、增强能力,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因此,城乡社区的乡村治理,必须充分发挥好自治、法治、德治三治之合力。

(一)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先锋作用。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当前乡村文化治理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在新乡村治理体制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10]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基层党组织并不是直接进行管理乡村基层社会的具体事务,而是要在大的方向予以把握,在各种关系上进行协调。这要求基层党组织成员改变对以往文化建设的“刻板印象”,转变对于文化治理的发展观念和自身的建设,牢牢把握价值观念领域的指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核心价值观的内核和精神融入到文化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中。其次,基层党组织需要适时地变被动为主动,坚持深入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拉近党群、干群关系,打破乡镇领导与广大农民群众之间的“隔阂”,深入基层了解农民的现实文化需求,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转变其工作思路,为实现以人为本,以农民为主体的善治,做好领导和支持。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完善基层自治组织

自治是实现乡村文化治理的本体,乡村自治组织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农民实现其文化权益的“舞台”。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乡村的主要管理组织应当厘清其与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的关系,通过列明权力清单等方式,明晰其职责边界,放权地方激发基层自治活力。一方面乡村的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仍需要政府从宏观上统筹城乡的文化建设,主导乡村文化建设的整体工作,对乡村文化建设予以大力的政策、财政等各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政府需要适当放权基层自治组织,尊重农民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培育多元主体共治机制,以政策激励引导乡贤回归,发挥好乡贤在文化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参与到基层治理的环节中来。基层自治组织需要创新基层管理方式,通过深入基层群众了解群众的文化喜好,拓展公共文化空间,开展各类民俗活动,推动建立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基础的乡村文化组织和民间协会等,开展各类乡村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农民自治组织对于农民文化权益的激励和保障作用,使村民在文化活动中感受乡土文化的内涵和魅力所在。利用互联网+等系统建立高效便捷的跨时空村务管理系统,加强村民对于村务的参与、管理、监督,特别是加强村一级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文化服务实施使用效率、服务质量,建立村民监督考评机制,通过对于公共文化活动的参与,激发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加强乡村文化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找准地方开展发展产业发展的特色和亮点,将乡村文化产业发展与改善民众生活相结合,鼓励乡村文化设施建设,文化产业的经营等环节引入市场机制。

(三)坚守法律底线,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

法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保障。当前乡村秩序更多依靠礼法混合而成的力量,乡村秩序更多需要依靠社会公认的法律作为其实现基础。法治于乡村治理而言,主要体现在对小微权力的规范、大众普法与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之中。这必然要求依靠村内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党小组成员、民众推举出来的代表人员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为普通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保障群众学习法律的途径,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首先,政府作为乡村文化建设的主要引导者,应号召社会力量,特别是律师、法律服务机构,邀请执法干警、专家学者开展常驻法律服务,开授法律讲堂,引进法律人才;通过设立农村夜校、农民讲习所,以鼓励、奖励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群众学习的积极性。其次,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在普法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与普法结合在一起,完善有关乡风民俗、村规民约等乡村守则,结合乡村文化发展进一步完善乡村法律服务的提供形式。利用文化礼堂等乡村公共空间,开展法治讲座、法治课堂。结合乡村发展的亮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概况,引导农民群众法治思维,以法律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助力乡村文化产业的发展。

(四)抓牢乡村德治,激发群众情感共鸣

崇德向善、见贤思齐是蕴含在乡土中的道德情怀,也是中华民族共同的价值认同,良好乡风的培育需要乡村共同体成员的共同认同。通过加强与村民的互动联系,广泛吸纳意见建议,不断修订和完善适宜乡村传统的村规民约,实现村内民主自治。由村民推举出的道德评议团、议事会共同讨论解决乡村社会的矛盾纠纷,进行社会劝诫,营造良好乡风的舆论氛围,以村民听得懂、讲得通、理得顺的形式开展群众性评议活动,在基层化解纠纷矛盾。通过开展星级家庭、文明家庭为代表的道德模范典型评选,乡贤议事会等形式以道德先锋的精神感染力引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文化的心理调适和引导功能,加强对个体的引导和鼓励。以乡愁为纽带,以政策为指引,弘扬传统的德孝文化,引导乡贤回归,鼓励乡村精英、乡贤回归乡村建设乡村,反哺家乡,唤醒乡村记忆,增进集体意识,引导共同体价值的回归。以建设“文化礼堂”、“文化广场”等方式,提供公共文化交流的空间场所,加强对传统技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培育和弘扬,开展传统的民俗礼仪活动,构建乡村文明的宣传阵地。由自治组织、妇联、文化局等机构联合开展大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创新文化活动的提供形式,以挖掘和培育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村落文明为契机,拉动乡村文化产业发展。[11]

(五)推进三治深度融合,发挥三治“乘数效应”

乡风文明的重塑、乡村社会规范的重整,乡村社会活力的重新迸发,文化治理的效用最终仍要体现文化对于教化个体,引领价值,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上来。[12]从各地的乡村治理实践情况来看,良好的乡风文明建设有赖于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参与,提高多主体综合参与下的自治、法治、德治。乡村社会的传统文化礼俗在各类现代文明的冲击下,仍保持其独有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乡愁仍牵绊着游子归乡之心,乡村文化影响深远。由此言之,以文化治理为契机,乡村社会的治理,既要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之下,以法治为底线,也要立足于乡村的乡土性,将乡村基层社会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的框架之中,将乡土之中的优秀传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自治为基的基础之上,尽可能地调动多方主体的力量,调动各方成员的积极性,赋予农民以主体地位。以德治的柔性引导公民自觉自愿地维持乡村秩序,在法治的框架内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到构建乡风村文明的行动中。通过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激励乡贤回归,引领文化认同的回归,促进集体意识的培育。在乡村文化治理的各事项上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深度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贯在三治治理的各过程之中,发挥好三治融合之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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