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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偏移-份额分析法的我国区域创新质量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2022-12-23陈云涛李培祥

科技管理研究 2022年22期
关键词:份额省份专利

张 林,陈云涛,李培祥

(1.广西大学经济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2.广州理工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广东广州 51054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战略。区域创新在赋能区域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化、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如何提升本区域的整体创新水平成为学界和政府共同关注的话题。而区域创新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因素被诸多学者认为是提升区域创新水平中的关键一环,如徐鹏远等[2]提出R&D 财政补贴对区域专利产出有着积极影响。为促进区域创新水平的提升、促进经济发展,各地方政府于2012 年前后相继出台针对本区域的专利资助政策(以下统称“专利倍增计划”),计划利用创新政策实现区域专利产出数量快速增长。而有部分学者如龙小宁等[3]对利用专利数量衡量创新水平存在疑问,喻登科等[4]提出区域的高质量发展更需要创新质量的驱动。专利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3 种类型。其中,发明专利是高质量创新核心的表现;相对而言,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采取登记制度,无实质性审查过程且手续简便,因此成为了“专利倍增计划”下专利“泡沫”的重灾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5]。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于2021 年2 月要求在2025 年前全面取消对申请专利的资助。因此,相较于关注创新数量的增长,更需要着力提升区域创新质量。

1 文献回顾

从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创新质量的研究逐渐受到国内外的关注,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学者对创新质量的研究集中在“创新质量内涵”与“区域创新质量衡量”两大主题。一方面是针对创新质量的内涵问题。Juran 等[6]提出了“创新质量”的概念,认为客户需求的满足是定义创新质量的唯一标准。更多学者将创新质量定义在创新生产全过程中的绩效,如Haner[7]提出创新质量的概念框架,认为创新质量是产品与服务、企业实际运营等一系列创新绩效的总和;杨立国等[8]在Haner[7]研究的基础上,将创新质量定义为最终产品和最终服务的质量、企业运营的过程质量以及企业经营质量等领域之和;马永红等[9]将创新过程投入、创新产出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综合为创新质量的评价体系。

另一方面是区域创新质量衡量问题。多数研究从专利角度出发,如Tong 等[10]直接利用专利申请量衡量美国创新质量;张古鹏等[11]利用区域发明专利数量衡量我国各省份的区域创新质量。而专利数量更多地反映了总量问题而非质量问题,因此刘丽军等[12]、郑婷婷等[13]的研究沿用了区域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专利申请总量之比这一方式来衡量专利质量。

回顾已有相关文献,目前对创新质量的研究仍存在以下问题:(1)对创新质量的定义不够清晰。多数研究将创新质量定义为创新生产及其市场经济效益的质量总和,但是,创新作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对其评价需落实到创新的最终产品即专利上来,而包括创新投入、创新生产及市场绩效评价全过程的定义方式容易造成范围过广以及重复计算等问题。(2)对区域创新质量的衡量总体以静态分析为主,动态研究较少。发明专利作为高质量的创新产出,其占比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区域的创新质量。熊彼特[14]认为,静态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循环,动态经济学研究的是经济发展。创新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驱动因素,研究创新质量更因关注其动态过程。综上,本研究从专利申请视角评价我国的区域创新质量,探究创新生产质量对区域创新质量的影响。

2 创新质量理论模型与研究假设

2.1 区域创新质量的定义与衡量

林毅夫[15]于2011 年提出新结构经济学,用以研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结构及其变迁,将经济发展从总量问题转向到结构问题,对区域创新质量问题也是如此。结构是指系统内部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组织秩序及其时空关系的内在表现形式,反映系统内部关系[16]。结构是在某一基准上对事物进行的区分,既显示出差异性,也显示出事物变化的趋势。

创新包含了新观点、新设计、新产品、新市场等,专利是保护创新的制度设置,也成为衡量创新的重要依据。其中,创新质量的内在结构,指区域内部发明专利占总量比;而创新质量的外在表现,为区域高质量创新在国家的地位结构,即以区域发明专利数占当年的国家发明专利总数衡量[17]。区域创新发展不仅受到宏观创新发展环境的影响,也受到区域创新内在结构和区域竞争力的影响,需要分析总量与结构的互动问题,更要剖析结构变迁的影响因素。Creamer[18]于1941 年采用偏移-份额分析法分析区域经济增长的动态过程,将增长分解为占国家平均份额、结构份额和区域竞争力份额3 个部分,以此来说明区域经济结构和竞争力的情况。因此,本研究基于偏移-份额分析法,将区域创新质量定义为既包括创新的内在、外在比例结构,也包含创新质量结构在创新发展中的贡献份额量,即偏移-份额分析法中的结构份额,将其统称为“创新质量结构份额”。以创新发展中的相对量来衡量创新质量,避免发明专利占专利总量比这一静态结构带来偏差。

2.2 创新质量的影响因素与研究假设

宋飞[19]提出在哈耶克生产过程理论中,创新是创新要素投入、中期技术生产、后期进入市场的完整的生产过程。Haner[7]认为创新质量将综合考虑前期要素投入、中期生产过程和后期市场表现。而创新环境往往意味着政府对创新的支持,作为创新生产过程的外部因素同样影响着创新质量[20]。一般创新过程如图1 所示。

图1 一般创新过程

2.2.1 创新要素与创新质量的关系

创新要素投入可以分为创新人员投入和创新资金投入。创新要素的投入对专利产出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同时也影响着创新质量。就专利产出的总量来说,要素投入对专利产出的数额呈显著正影响;就发明专利的数量来说,要素投入越多,意味着有效发明专利被授权的概率会增加,但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一定会增长[21]。Tilman 等[22]认为我国创新投入的不断增加是结构升级的主要原因。付宏等[1]也利用我国省级面板数据对此进行了实证检验。但徐珊等[23]认为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对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影响不同,由于容易被量化的资金对结构的影响更为稳定,而劳动力投入需要一定量的规模投入,因此创新人员和资金的投入存在着一个最佳比例,不和谐的比例不利于创新质量的提升。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1a:资金投入有利于提升创新质量;

H1b:劳动力投入对创新质量结构的影响呈正“U”型关系。

2.2.2 技术生产者与创新质量的关系

创新具有多元主体特征,而技术生产者作为专利的供给方,在创新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4]。同样,技术生产方也存在多样化的特征,个人、企业、科研机构等都对区域创新生产发挥着贡献。借鉴张林等[25]的研究分类,将生产主体分为市场导向型和科学导向型。市场导向型主要为个人和企业,科学导向型主要为科研院所及相关机构,二者在创新过程中的作用与机制各不相同[26]。企业和个人为追逐创新政策中的资金补助,倾向于申请更易获批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而科研机构在产学研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为专利生产更具有应用价值,因此其倾向于发明专利的生产,故这二者对区域创新质量的提升作用不一。

另外,根据产值比例大小与企业地位高低的关系,将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作为市场导向性技术生产者的代理变量,科研项目是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专利生产同时是部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结题要求之一,因此将R&D 机构课题数作为科学导向性生产者的代理变量。在当前的“专利倍增计划”中,专利补贴主要针对技术生产方,随着该计划的实施,更多生产方如外部资本等将会加入到专利生产中,会进一步削弱高新技术企业和R&D机构对创新质量的影响。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2:市场导向型和科学导向型两种创新主体对创新质量的作用不一,后者存在正影响。

H3:以“专利倍增计划”为节点,政策变化使技术生产方对创新质量的影响降低。

2.2.3 技术市场与创新质量的关系

市场表现是创新质量提升的拉力,创新质量的提升是在满足市场新需求的过程中实现的。企业对市场需求的积极处理有利于新产品开发,而且市场需求能够衍生出更高级的需求[27]。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市场机制的重塑促使经济朝着又快又好的方向发展。王语苓等[28]认为,市场需求的扩大有利于创新结构优化、质量提升。但在不同的市场阶段,市场影响也不同:技术市场在初级阶段快速膨胀发育,此阶段急需更大的需求来满足市场的供给;在技术市场较为完善的阶段,市场的过度需求则会造成供给质量的下降。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4:市场需求对创新质量的影响呈先正向后负向的关系。

2.2.4 创新环境与创新质量的关系

根据林毅夫[15]新结构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有为的政府和有效的市场一样对经济增长发挥着作用。创新环境多表现为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在市场无法自动调节之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支持高技术专利产出主体的发展,保护其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提高科学技术支出的占比来加大对专利产出的支持。政府财政补贴区别于“专利倍增计划”,是一项更具有选择性的政策工具,政府可根据自身政策目标扩大或缩小财政补贴范围。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主要用于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更多时候将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无偿性经济补偿、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用以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和研发风险,推动区域创新整体水平的提升[29],而非对专利申请数量的专项补助。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5:创新环境对区域创新质量的提升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3 我国区域创新质量内外结构基本特征

3.1 国家层面创新质量先增后减、南北地区差异开始凸显

在总体创新结构上,我国创新质量的内部结构呈先高级化后低级化的特征。全国(未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发明专利占比自2009 年不断攀升,至2013年开始结构优化速度加快,并于2015 年达到峰值(36.58%),此后又不断下降,至2019 年发明专利占比仅为29.51%[30]。究其原因,自各地区于2013年前后提出“专利倍增计划”后,一些地区大规模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造成了专利“泡沫”。另外,我国北方地区15 个省份的专利产出占全国专利产出的比例不断下降,专利申请总量从2001 年的37.70%下降到2019 年的28.05%,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从49.21%下降至31.12%;相对应地,南方地区的专利产出占全国专利产出之比不断增长。而自2007 年至2019 年,我国东、中、西部地区1)专利申请总量的差距变化不甚显著,总体保持着7∶2∶1的空间分布结构[30]。可见,我国创新的区域结构方面东西差距存在已久,曾鹏等[31]的研究结论也证明了这一点,而且南北差距逐渐凸显。

3.2 区域创新质量的内在结构和外在表现分析

根据以上对区域创新质量内在结构和外在表现的定义,利用2007—2019 年我国各省份专利申请数据计算得出其创新内在结构和外在表现具体数值,数据均来自历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为分析各省份创新质量的空间变化特征,表1 展示了2008、2010、2013 及2019 年的相关数据,可见:(1)大部分省份创新质量的内在结构变化较小、较为平稳。其中,有15 个省份的创新质量的内在结构值均低于0.33,主要分布在华东地区以及中南和西南地区;有16 个省份的创新结构值较高,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西北地区和西南地区。(2)区域创新的外在表现结构方面,江苏、广东、北京、浙江、山东和上海六省市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全国的比例均大于7%,占比较高,处于第一梯队;安徽、四川、湖北、辽宁、天津、陕西、河南、湖南、重庆、福建、广西、黑龙江和河北等13 个省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全国比重大于1%,处于第二梯队;余下12 个省份处于第三梯队,总体呈“东部>中部>西部”的特征。

表1 我国各省份创新质量的内在结构和外在表现

表1(续)

4 创新质量结构的贡献份额分析

4.1 偏移-份额模型

式(1)中:A为国家平均份额;B为区域结构份额;C 为区域竞争力份额。

区域j 第i 种专利产出初期与末期的变化率计算公式如下:

国家第i 种专利产出的变化率计算公式如下:

区域j 第i 种专利产出在国家第i 种专利产出所占份额标准化后的表示公式如下:

在以上偏移-份额模型中,区域j 的发明专利的国家平均份额为该区域发明专利若按国家发明专利增长率增长所产生的变化量;区域j 的发明专利竞争力份额为该区域发明专利增长率与国家发明专利增长率的差异所产生的变化量,反映了该区域发明专利相对竞争能力;区域j 的发明专利结构份额为该区域发明专利占其全部专利之比与占国家发明专利之比的比重差异所产生的变化量,排除了该区域发明专利在国家发明专利平均增长速度和增速差异引起的增长,着重关注专利结构对增长的贡献,将区域创新质量衡量从总量问题引到动态问题与林毅夫[15]提出的结构问题的结合,代表了区域j 的创新质量。

4.2 数据来源份额确定

根据2007—2019 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我国各类专利申请相关数据,通过以上偏移-份额模型计算得到各省份创新质量结构的历年国家平均份额与区域竞争力份额,同时分析其时空演变特征,如表2 所示。

表2 我国各省份创新质量结构的国家平均份额与区域竞争力份额 单位:件

表2(续)

另外,区域结构份额是本研究的重点关注对象,作为区域创新质量的衡量指标,采用偏移-份额模型的计算结果如表3 所示。其中,历年国家平均份额、区域竞争力份额和区域结构份额均为前1 年至当年的动态增长份额值。

表3 2008—2019 年我国各省份创新质量结构份额 单位:件

4.3 区域创新的国家平均份额与区域竞争力份额分析

(1)在对国家创新增长贡献方面,2007—2019年,江苏、广东、浙江三省创新的国家平均份额的均值分别为18 541、12 054 和11 070 件,在国家专利产出增长中处于领先地位,与山东、北京、上海同处第一梯队;四川、安徽、湖北、天津、河南、陕西、福建、重庆、辽宁、湖南、黑龙江、河北、广西等中部省份和个别西部省份的历年国家平均份额的均值皆大于0,处于第二梯队;江西、山西、贵州、吉林、云南、甘肃、新疆、内蒙古、宁夏、海南、青海、西藏等省份处于第三梯队。我国区域创新的国家平均份额总体上呈“东部>中部>西部”的特征。

(2)在创新的区域竞争力方面,各省份的竞争力份额在总体上都在随时间的变化而波动,总量越大的地区波动的幅度也就越大。在国家平均份额第一梯队的六省中,北京、上海和江苏的竞争力份额多数时间为负值,说明这3 个省市对国家创新增长贡献较大的同时自身的区域竞争力却偏弱;相反,在国家平均份额第三梯队的12 个省份中,江西、青海和宁夏三省的竞争力份额为正值。其中,在2013年后,江苏的竞争力份额由正转负,广东由负转正,说明“专利倍增计划”对江苏和广东两省创新竞争力的影响相反。另外,在国家平均份额第二梯队的省份中,河北、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省份的竞争力份额总体上不断上升,说明其保持对国家创新增长贡献的同时,区域创新竞争力也在不断增强。

4.4 区域创新质量结构份额分析

根据以上测算结果可知,我国各省份创新的结构份额变化大起大落,在2013 年出现节点波动,且存在明显的区域特征。北京、山西、辽宁、吉林、上海、西藏、广西、海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的创新结构份额在大部分时间为正值,说明这12 个省份的创新质量结构较佳,且总体趋势为先增长后下降,于2012—2013 年前后达到高峰;同时,这些省份历年的创新质量内在结构值都较高(均大于0.33)。河北、内蒙古、河南、新疆、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四川、贵州等11 个省份的情况则相反,结构份额负值偏多、内在结构值也较低,其中浙江、江苏两省的结构份额于2012—2013 年达到谷值,河北、内蒙古、福建、河南、广东则于2015—2016 年达到谷值。另外,部分省份的创新质量结构份额在0 值左右波动。各省份创新结构峰值和谷值发生的时点不同,说明“专利倍增计划”实施的时间各不相同,对各省份产生影响的时间也不同。其中,结构份额在2012—2013 年达到峰值的省份最多,份额值也最大。因此,在探究“专利倍增计划”实施前后创新生产过程中各因素对创新质量的影响是否存在变化时,将2012—2013 年作为节点,就节点前后分别讨论。此外,多数结构份额为负值的于2015—2016 年达到谷值,说明“专利倍增计划”对缓解创新质量结构不佳情况往往有时滞性。在结构份额变化趋势波动的省份中,除湖南外,安徽、山东、湖北等省份的创新质量结构先不断恶化再转为不断上升,分别于2010—2011 年和2015—2016 年达到谷值和峰值,说明这些省份的创新质量结构不仅受“专利倍增计划”影响,还受到其他外在因素干扰。

5 创新质量的影响因素及路径分析

5.1 创新质量影响因素模型设定

为探究创新生产过程中有关各因素对区域创新质量的影响,验证假设H1a、H1b、H2及H4,构建创新质量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如下:

同时,由于大部分地方的政府是在2012—2013年实施“专利倍增计划”,为验证假设H3,基于式(8)模型,对2013 年之前与2012 年之后的区域创新质量及其生产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分别回归,探究政策变化通过技术生产方对创新质量的影响。

5.2 变量选取

鉴于创新产品生产过程中各个要素共同影响着创新质量结构份额,对各有关变量的选取具体如表4 所示。

表4 创新质量影响因素分析的变量选取与说明

5.3 异方差检验

设原假设为:

5.4 广义最小二乘法模型

在存在异方差的情况下,普通最小二乘法(ordinary least squares,OLS)的估计结果不再是最佳线性无偏估计,因此,使用广义最小二乘法(generalized least squares,GLS)来估计式(8)回归模型的系数,结果如表5 所示。其中,为对比生产过程中各影响因素对创新质量内在结构这一静态衡量方式的影响,报告了各因素对创新质量内在结构影响的估计系数。

表5 2007—2019 年我国31 个省份创新质量影响因素估计结果

5.5 影响因素结论与路径分析

(1)通过对比以上影响因素的回归估计结果可以看出,对结构份额的全部年份的影响显著优于对创新质量内在结构的影响,创新环境和市场表现对创新内在结构的影响不显著,且结构份额模型的系数都更大,显示出发明专利比在描述创新结构与创新生产关系方面的不全面和不精确。一般地,创新过程的要素投入、技术生产和市场表现以及创新环境等对创新质量的影响更多体现在创新发展中,而偏移-份额分析法中的结构份额涵盖了创新质量内在结构、区域外在表现和专利产出增长的3 个维度,不仅反映了创新质量的差异,更体现了质量时空变化的趋势。

(2)R&D 内部经费支出对高质量创新的结构优化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但效果不显著,而在实施“专利倍增计划”后,R&D 内部经费投入对创新质量的影响更为显著。一方面,R&D 经费内部支出作为企业支出的一部分,能有效促使企业发明专利数量的增长,并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促进企业利润的增长、提升创新质量;另一方面,在实施“专利倍增计划”之后,各地方政府进一步提高和规范了R&D 经费的支出和使用,提升了创新生产的效率,从而更有利于创新质量的提升。

(3)R&D 人员投入对创新质量提升具有正的“U”型影响,即劳动力的投入对创新质量结构份额的影响为先负后正。创新发展是一个需要长期投入的过程,在创新生产初期,不论是企业还是科研院所,某行业的R&D 人员主要为中低级技术从业者,发明专利产出效率不高,此时劳动力数量的增加有可能对创新质量带来负面影响;而随着专利产出规模的扩大,R&D 劳动力投入更加注重质量的提升,更多高级技术从业者被吸引到该区域该行业的创新生产中,带来区域创新质量的提升。同时,资本和劳动力的投入应存在着一个最佳的比例,初期R&D 经费投入与劳动力投入的不匹配和不均衡增长会产生负面影响。

(4)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产出与提升创新质量具有负向关系,即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GDP 的比例增长不利于提升创新质量。企业的本质目的是追逐利润,受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部分企业倾向于申请甚至购买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以帮助其实现获取政府补贴和优惠的目的,实现自身总利润增长。如此,反而增加了专利“泡沫”,也导致专利的转化率低,无法形成企业的经济产出与创新质量之间的正循环。

(5)R&D 机构课题数的增长有利于创新质量的提升,这一提升效应在“专利倍增计划”实施之前更为显著。R&D 课题作为政府或企业对外发布的项目,在实施“专利倍增计划”之前更注重于解决社会和企业中的现实问题,研究和开发机构在解决问题的实践中也更易实现高质量的专利产出,从而有利于创新质量的提升。

(6)技术市场建设有利于促进创新质量提升。在2012 年实施“专利倍增计划”之前,市场成交额的增加有利于提升创新质量,但之后市场成交额与创新质量呈反向关系,且大部分省份创新质量迅速下降。表明地方政府对创新过程的过度干预会导致创新质量下降,也说明了“泡沫”型创新交易不利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落实。

6 结论与政策建议

6.1 研究结论

(1)在梳理创新质量及区域创新质量衡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本研究结合熊彼特动态经济学和林毅夫新结构经济的相关理论,将创新质量定义在偏移-份额分析法中的结构份额上,对区域创新质量结构份额的计算结合了发明专利产出占国家专利产出之比(内在结构)、区域专利占国家专利之比(外部表现)和专利的增长,认为通过这一方法能够比较好地衡量区域创新质量。

(2)利用我国31 个省份2007—2019 年的专利数据,通过偏移-份额模型的计算结果表明,我国区域创新质量在空间上具有相当的不平衡性,在时间上也存在波动性,其中北京、山西、辽宁、吉林、上海、西藏、广西、海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份结构份额多为正值,创新质量较佳,而河北、内蒙古、河南、新疆、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四川、贵州等11 个省份的情况则相反,其余省份的波动较大。

(3)对2007—2019 年31 个省份创新生产过程中影响区域创新质量的相关因素进行回归分析的结果显示,在创新生产的前期投入中,R&D 内部经费有着积极影响,R&D 劳动投入表现为先负后正的“U”型影响;在技术生产中期,科学导向型和市场导向型的专利生产者产生的影响作用相反,前者为正、后者为负;在创新生产后期,市场表现和创新环境具有正向的影响。

6.2 政策建议

(1)实施高质量创新战略。第一,高质量的创新战略要在发展中体现,要防止专利“泡沫”的出现,不宜单纯追求创新总量的增长,更要关注创新质量的提升。第二,优化专利的财政补助政策,将供给侧补助改为需求端补助,防止企业仅为追求利润生产专利,实现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第三,保护好创新供需双方的知识产权,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营造高质量的创新环境,鼓励各创新主体在发明专利上实现创新,不断提高发明专利的占比。

(2)加大R&D 内部经费的投入。首先,政府应加大R&D 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在资本上的统筹和引导作用,激励企业创新竞争,并重点扶持基础理论、战略前沿学科和公共性较强的领域的研发,如通信、能源、基因、纳米等高风险、低收益等企业不愿参与的领域。其次,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科研投入政策,规定企业的R&D 内部经费投入占生产利润的最低比例,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上细化相关标准,并根据区域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标准,巩固企业作为R&D 内部经费投入的主体地位。

(3)优化R&D 人员投入。第一,在高质量发展初期,获得质量效益和树立标杆是首要的,对科研人才的投入要遵循质量第一、数量第二的理念,避免一哄而上的人力资源的浪费。第二,在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质量效应显现,应加大科研人才数量的投入,实现规模效应。第三,更加注重科研人员投入研究和试验的时间分配,促进其集中时间开展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建立高质量技术市场。首先要建立和优化技术交易平台,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公正、便捷有效的市场,同时发挥互联网优势,将线下技术市场与线上平台结合起来,让技术供给和需求实现更优和更有效地匹配。其次,培育更多技术经纪公司与技术经纪人,减少市场供需信息不对称状况,促进市场的交易和壮大。

注释:

1)依据国家统计局及《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对我国31 个省份的经济区域划分方法,东部包括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及辽宁省;中部包括吉林省、黑龙江省、山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湖北省、江西省及湖南省;西部包括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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