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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派生品种法律保护研究

2022-12-21张芮廖方伟

长江蔬菜 2022年17期
关键词:植物

张芮 廖方伟

1 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概述

种业技术成为现代农业的“芯片”,是最基本、最战略性的产品。从数据来看,2016-2021年,以植物新品种权为案由的案例已经从45件上升到了186件,2020年更是多达238件,其中以侵权、赔偿、授权为案由的案例较多。从政策法规上来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将植物新品种权确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应该与专利权、商标、著作权等权利受到同等的关注。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强化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行动,培育一批农业战略科技创新力量,推动生物种业、重型农机、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自主创新。2022年3月施行的《种子法》的重大内容修改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障。其中,为了防止“生物剽窃”、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专门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

1.1 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概念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只有在一个品种被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之后,才可能将权利的使用范围延伸至其实质性派生品种。也就是说,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前提是有相应的植物新品种。我国绝大部分学者都认同UPOV公约1991年文本条约中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定义,即判定某一品种是否是实质性派生品种需要符合以下3个条件:派生性、特异性、一致性。只有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实质性派生品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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