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与镜鉴:美国水污染犯罪的刑法规制
2022-12-21郭世杰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4期
郭世杰
国际关系学院 法学院,北京 100091
美国水污染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也曾长期步履维艰地摇摆于发展经济和保护水体①本研究使用“水”或“水体”替代“水资源”,因为“资源”内含有客体满足主体和资源满足人类需要两层意思;保护“水资源”只是保护水的部分形态,并且这种保护是基于水对人类的有用性,而并非水自身存在的意义。两种立场之间。考察美国水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演进和刑事司法推动历程,理解其刑法规制特色,对我国水刑法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和参考意义。
一、美国水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演进
美国联邦层面环境保护法律中最早的刑事制裁条款,与水的保护密切相关。
(一)初创年代的附带保护
19 世纪末到20 世纪初,美国一些联邦环境保护法律中包含的刑事制裁条款及其实施,是最早运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的尝试,可以视为水污染犯罪刑法规制的初创年代。从立法意图和制定目的来看,这些联邦法律往往不是,或者不主要是保护水体免受污染,而是在保护水体的适航性和民众的公共健康等法益的同时,给予水体附带保护(collateral protection)。
例如,1899 年《河流与港口拨款法》(Rivers and Harbors Appropriation Act of 1899),通常简称为“河流与港口法”,是最古老的联邦环境法律,也是水污染规制的历史开端。该法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垃圾法条款”(the Refuse Act),禁止在没有许可证时往可航行的美国水体中排放任何种类的垃圾、固体废物和其他材料,违者将构成轻罪(Misdemeanor),并面临500~2 500 美元的罚金和/或30 天到1 年的监禁②33 U.S.C.§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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