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金融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
2022-12-21李建伟
社会观察 2022年11期
文/李建伟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国际金融政治化、工具化趋向和国内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背景下,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构建我国金融安全法律规范体系,是关系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重要课题。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金融安全的界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在全局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实现了对于新时代国家安全事业的规律认识深化和重大理论创新。总体国家安全观成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被确立为国家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的重大战略思想”,为新时代金融安全法律规范体系构建,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本文认为,现代金融安全立法应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从本质、系统、长期角度对金融安全的特性和规律作分析界定。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金融安全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主权性。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成为对国家主权构成影响的重要领域,金融主权成为国际法所确认的重要国家权力。根据主权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对本国金融资源进行宏观调控,对本国境内金融机构、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二是总体性。金融安全的总体性,主要是指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金融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家安全领域密切联系,关联现代国家安全的众多方面和相关进程,构成一个相互影响、彼此联动的整体,需要总体把握、总体统筹和总体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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