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刑法立法的回顾与思考
2022-12-21何荣功
社会观察 2022年11期
文/何荣功
行政刑法立法的特点
1979年《刑法》颁布至今40多年,我国刑法的发展与完善最鲜明地体现于行政刑法立法领域。归纳起来,该时期我国行政刑法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立法体例上的统一性。即将有关行政刑法的内容全部纳入刑法典中,只是行政刑法立法的统一性经历了“从统一到分散再到统一”的动态发展过程。
(二)法律条款的移植性。行政刑法系经济行政法和刑法的统一,行政刑法中的不少概念、条款系移植于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归纳条款移植的类型,可以分为直接移植和间接移植两种形态。直接移植一般表现为立法者将前置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概念与违法类型等引入刑法条文的罪状中,通常采取叙明罪状形式。直接移植包括整体移植和部分移植两种情形。整体移植,是指刑法条款中的概念及其含义全部来自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情形。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概念,又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概念。部分移植的场合,刑法条文规定的罪状以及概念和含义只是来自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部分规定。比如串通投标的概念,又如传销的概念。间接移植是指立法者在刑法条文中并不使用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概念与规定的违法类型,而是以笼统的前置法提示指引条文的适用,通常表现为空白罪状的形式。
(三)法益保护的管理性。从刑法分则体例和条文的设置看,我国行政刑法大多数条款规定在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这两章的名称即反映出较为浓厚的秩序管理性色彩。……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