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
2022-12-21程啸
社会观察 2022年11期
文/程啸
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作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法律,都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对于二者是何种关系以及司法和执法中应当如何适用,存在着争议,因此本文将就此进行研究,以供理论界与实务界参考。
《民法典》与《个保法》适用关系的四种类型
要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就有必要了解其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调整范围与保护方法等方面的异同。一方面,在调整范围上,《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性、综合性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个人信息处理关系,如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而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不在其调整范围内。而《个保法》调整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活动。只要是信息能力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都要受到《个保法》的规范。因此作为信息能力平等的主体之间即自然人之间因个人或家庭事务而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仍由《民法典》调整。另一方面,二者所采取的调整方法有异。《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集中于人格权编,主要规定个人信息权益的享有和保护,主要是事后补救,即从侵权责任的角度作出规定。而《个保法》是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规范,侧重从预防的角度作出规定。
正是因为《民法典》与《个保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应当对二者之间的关系采取类型化的思考方法,下文将逐一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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