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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 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2022-12-19杨绍伟赵云芳曹堂兵杨天相

云南农业 2022年11期
关键词:畜产品屠宰检疫

杨绍伟,赵云芳,阿 瑶,曹堂兵,杨天相

(1.临沧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临沧 677000;2.镇康县木场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云南 镇康 677700)

目前,临沧市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由具体的业务科室及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市级由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县(区)级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乡(镇)级由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安排人员协助管理。存在经费保障不足,工作人员严重缺乏,现有监管机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畜禽屠宰监管难度大,抽检检测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议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增加人员编制,明确各单位工作职权职责,出台相应的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多形式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加强畜禽产品准出准入监管,全力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工作现状

(一)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在监管机构建设上,临沧市在市农业农村局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协调工作,同时负责绿色食品认证、茶叶管理等工作,成立了临沧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各县(区)相应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有1~2 名人员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各县(区)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77个乡(镇、街道)挂牌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凤庆县187个行政村、云县194个行政村、临翔区100个行政村均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协管)员。凤庆县、临翔区、沧源县和双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已通过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双认证”,具备开展农产品监测检验的资质和能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及永德县、云县、耿马县、镇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未通过“双认证”考核。所有检测站(中心)只开展部分果蔬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还没有开展。

(二)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由具体的业务科室及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市级由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各县(区)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乡(镇)级由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安排人员协助管理。2020年1月,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临沧市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的要求,市级不设置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在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综合行政执法科,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县(区)级整合组建“局队合一”体制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兽医兽药、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猪屠宰、动物防疫监督、种子、肥料、农药、植物检疫、渔政、农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古茶树资源保护等与农业农村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由其集中行使。目前,市农业农村局还没有成立综合行政执法科,各县(区)挂牌成立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但人员没有就位。

(三)监管队伍建设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核定编制2人,实有2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定编制18人,实有14人;8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定人员编制105人,实有98人,聘用动物及产品检疫协检员12名;77个乡(镇)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实有203人,部分乡(镇)只有1人。

二、存在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畅

现有机构的设置,更多的是按照产业发展要求设置,围绕着产业如何实现增产、如何实现保供给而建立,重发展、轻监管现象普遍存在。但在畜牧业快速发展,人们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重视,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建设明显滞后,导致现有监管机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不顺畅。农业农村部门既是发展生产的“运动员”,又是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裁判员”,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亟待解决。

(二)监管人员严重不足

畜产品质量监管点多面广,任务多、责任重,现有机构人员编制不但不随职能职责的增加而增加,反而在不断减少,特别是自2014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来,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被冻结,人员只准出不准进,甚至出现因编制长期闲置,编制被编制管理部门收回的现象,乡(镇)工作人员被长期抽派现象普遍存在。人员较少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定编制5人,实有3人,不仅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执法案件查办等,还要承担兽药饲料、畜禽屠宰管理等,没有专职人员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分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只有1名畜牧兽医技术员,所辖乡(镇)检疫及屠宰检疫日常工作无力开展。基层官方兽医检疫岗位长期得不到轮换,休息时间无法保障,患睡眠障碍、风湿性关节炎等疾病的人员增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被动,人员不足矛盾加大,极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三)经费保障不足

临沧地处边疆,经济欠发达,各级财政都比较困难,市(县、区)均没有将畜产品质量监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原动物检疫工作主要依靠检疫收费返还维持,特别是协助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的协检人员,过去聘用报酬主要通过检疫收费返还部分开支。暂停征收检疫收费后,同级财政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紧张情况更加突出,监管工作开展难度进一步加大。全市有937个村(社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协检员),因补贴待遇低而不稳定,临翔区、云县每月每人补贴100元,凤庆县、沧源县仅补贴60元。

(四)责任意识不强

大部分畜禽养殖、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生猪定点屠宰从业者文化水平不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查证验物不严、不严格执行检疫申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够规范、兽药饲料经营使用记录不全、不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等问题突出。同时,临沧市畜禽90%以上以分散饲养为主,标准化、规模化程度低,在监管人员严重不足、点多面广的情况下,监管措施难以到位,难以落实。

(五)畜禽屠宰管理难度大

畜禽屠宰行业的管理,目前只出台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对其他动物需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省内尚未出台其他畜禽屠宰管理办法,造成除生猪以外的畜禽屠宰没有定点屠宰厂(场),上市产品得不到检疫,无法实施监管,形成管理盲区。同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要求较高,相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乡(镇)级因屠宰量小、效益低,企业老板不愿意投资,90%以上的乡(镇)没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法实现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大。

(六)监督抽检检测能力不足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主要以国家、省级风险监测和例行监督监测形式完成,市(区、县级因检测经费、检测人员不足等原因,均没有安排监督抽检检测任务,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覆盖面低、监测面小。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技术落后、设备简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具备开展兽药残留及有毒有害物质快速检测的条件,上市产品质量安全不确定因素增大。

三、对策措施

(一)加快理顺畜产品监管体系

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在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同时,既要重视产业的发展,更要重视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快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当前监管力量分散、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以机构改革为契机,理顺监管体系,按照“质量检测、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分开的原则,完善农业农村部门内部监管体系,明确各单位工作职权、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全力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强化人员及经费保障

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应该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应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汇报,根据监管工作的范围、工作任务,科学合理核定监管人员编制,适当增加监管人员编制或通过内部调整,充实监管、检测等人员。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驻场官方兽医配备数量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落实,乡(镇)级是畜产品生产源头,是把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沿阵地,应增加人员编制并保持人员稳定,从事动物检疫的官方兽医应不少于2人,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落实。加大经费投入保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将必要的监管、检测检疫、执法等经费足额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提高村级防疫员待遇,提供和建立基层人员必要的办公场所,改善工作环境,确保有人干活、有钱干活,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出台相应的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实施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是降低动物疫病传播,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应该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尽快出台相应的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出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切实将畜禽屠宰纳入应管尽管,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应出台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兴办或改(扩)建屠宰厂(场),改进屠宰工艺,在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检验检疫等设施设备的投入上给予一定补助,解决乡(镇)级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问题及提高屠宰企业产品自检能力。

(四)强化监督执法工作

加快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尽快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充实执法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加大对生产、销售、养殖、屠宰等环节及不合格畜产品和兽药饲料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同时,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五)加大宣传告知力度

要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还得从根本上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发放明白纸、告知书、宣传小册子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告知。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建立QQ群、微信群,不定期推送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信息,增强畜禽养殖者、屠宰企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者等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法规意识;引导养殖者合理合规用药,建立健全用药、用料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规定,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药现象发生,督促养殖者、畜禽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机制,防止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六)加强畜禽产品准出准入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畜禽及其产品的准出准入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畜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政策宣传,督促养殖和屠宰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申报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凭证。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农贸市场、超市、食堂等流通消费环节准入监管,督促相关经营主体落实畜禽产品索票索证制度。要加大市场巡查和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力度,依法打击经营不合格畜产品行为,压缩不合格畜产品上市空间。要加强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协作,要利用畜产品“市场倒逼机制”迫使养殖、加工企业守法生产,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七)推进畜禽生态健康养殖

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提倡健康养殖、清洁养殖、生态养殖,扶持农户建设标准化饲养场,提高规模化饲养程度,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科学养殖培训,实施抗菌兽药使用减量专项工作,指导养殖户合法合规使用畜牧业投入品和疫病防治,提高畜禽饲养水平和动物防疫水平。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承诺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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