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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经济模式下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2022-12-16周若梅

科学导报 2022年80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

关键词:零工经济;劳动关系;劳动权益;社会保障

据阿里研究院预测,到2036年,我国的零工经济从业人员数量将达到4亿人,零工经济具有高增长空间。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零工经济的长足健康发展需要解决用工不规范,从业者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面对零工经济中的劳务纠纷与摩擦,政府、平台企业等主体应群策群力,共同维护零工从业人员权益,以促进零工经济行业绿色发展。

“零工”严格意义上不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劳动市场早就出现“日工”“散工”等就业群体。“日工”“散工”人数分散、基数较小,形成的是传统“零工经济”。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发展,平台不断涌现、劳动者就业观念的转变、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需求等多种因素促成新型零工经济模式的产生与发展。新型零工经济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得到技术赋能,创新就业形式,转变传统用工模式,增强了劳动市场活力。在零工经济模式下,从业人员不同于传统劳动者,工作自主性强,工作时间、地点弹性大,与雇主的人身依附性较弱。互联网平台利用信息的交互传播,汇集社会中潜在的人力资源,建立劳动供需双方的联系,起到缓解就业压力,降低用工成本的作用。

零工经济不断地发展,创造出许多新的灵活就业机会。受新冠疫情影响,就业形势严峻,传统固定工作机会减少,技能水平较低的个体或主动或被动地加入零工经济模式。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从业者的规模将会继续壮大,在为社会发展提供新的活力时,零工经济发展运行也出现问题,集中体现在对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不足上。

法律规范没有及时回应零工经济从业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实务和理论分析,根本原因是在劳动关系的界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是劳动者权益有无的前提,在零工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面对新难题。我国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全有或者全无的“二分法”,现有的劳动关系确认标准不适用零工经济从业者劳动行为,导致从业者劳动权益受损。

依托于零工经济模式,更多的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个人价值,同时平台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客户还能以更低的价格获得相应的服务,表面上达成多方共赢。但是零工经济从业人员集中于专业技能水平低、可替代性强的领域。互联网平台为降低运营成本,不断压缩从业者收入空间。以美团外卖为例,平台利用对信息和资源的垄断地位,利用差评、超时、接单数量等数据建立对应的积分制度来刺激外卖骑手的竞争。外卖骑手为维持基本收入和不被淘汰,高强度和高负荷地进行工作,以时间换取低廉工资。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控制劳动资源流向,底层零工经济从业人员在“算法黑箱”的操作下,看似主动,实则被动地延长工作时间和被资本裹挟剥削。

零工经济行业分布比较集中,多为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如外卖、快递、网约车等领域。外卖、快递、网约车等从业人员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质,相比于其他行业,面临着更高的由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的人身、财产风险。我国实务层面暂不承认零工经济从业者具有劳动者身份,从业者也就无法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平臺一般不会为零工经济从业者承担社会保障费用,为减轻责任,部分平台会为从业者提供商业保险。但是与社会保险相比,现有的商业保障水平与从业者面临的风险不相适应,从业者抵抗风险能力较弱。在零工经济模式的不断发展,从业者的规模不断壮大的趋势下,需要及时探索适应零工经济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

零工经济用工形态不适用劳动关系“二分法”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突破了“二分法”框架,利于从业者权益保障。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应立足于零工经济模式的特点,在零工经济发展和从业者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点,合理确立和细化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不适用于具有短期、灵活的零工经济从业者。政府作为顶层制度设计的制定者,应积极主动建立适合零工经济的从业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尤其是建立职业伤害保障,以服务于“零工经济”的健康发展。

平台对零工经济从业人员的管理过于严苛,通过零工等级、奖惩规则、算法数据等方式限制从业者的自主权和议价能力。零工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平台在收获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为零工从业者提供一定的薪资福利和社会保障以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平台应规范对从业者的治理机制,建立柔性考评机制,而不是用简单、粗暴的方式管理从业者。

平台零工经济模式下的从业者人员工作时间、地点的不固定性和人员流动强,从业者之间没有形成紧密的联系,在“独立语境”中被迫让渡了部分劳动权利,削弱了从业者群体的集体话语权。从业者群体必须增强维权意识,建立零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障的机制协商领域有所作为,实现零工经济模式从业者权益保护质性突破。

参考文献:

[1]闫慧慧,杨小勇.平台经济下数字零工的劳动权益保障研究[J].经济学家,2022(05):58-68.

[2]潘旦.互联网“零工经济”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22(04):89-95.

[3]邹开亮,王米娜.互联网“零工经济”下从业人员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20,35(11):113-119.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周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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