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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2022-12-16聂纪周王庆龙

法制博览 2022年35期
关键词:民事裁判民法典

聂纪周 王庆龙 王 林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河北 保定 073200

一、《民法典》范畴内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一文中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1]《民法典》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契合习近平总书记“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理念,以民事立法回应了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急所盼。《民法典》是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规则秩序,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将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规定,体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环境的重视。绿色原则在司法实践的准确适用,对于环境的改善、物权确认与保护、合同履行与效力、侵权责任的界定意义重大。

二、《民法典》范畴内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

(一)《民法典》范畴内绿色原则的含义

绿色既包含人与自然资源或环境之间平衡,也包含人与人之间的关于资源环境的平衡。对于绿色原则的内涵,大多数学者认为包含保护生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三个方面,绿色原则的贯彻既要追求人与自然之间和谐,也要追求人与人之间关于资源、环境、生态的和谐。[2]《民法典》中绿色原则条款同样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环境三个层面,一方面倡导民事主体对资源的合理使用,不浪费资源;另一方面倡导民事主体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创造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双赢的局面。

(二)《民法典》范畴内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路径

绿色原则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为:穷尽规则、个案正义、更强理由。依据该适用条件,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路径为填补漏洞、价值宣示、规范取舍。当相关民事纠纷无法律规则进行规范,我们可以运用绿色原则填补漏洞进行裁判;当相关民事纠纷有法律规则进行规范,且与绿色原则相一致,则绿色原则发挥价值宣示作用;当相关民事纠纷有法律规则进行规范,但与绿色原则相违背,则法律规则与绿色原则之间会产生冲突取舍。

(三)《民法典》范畴内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领域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绿色原则”为搜索条件,截至2022年6月2日,共有952篇文书;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搜索条件,总共有1936篇法律文书;以“民法总则第九条”为搜索条件,截至2022年6月2日共有1782篇文书;以“民法典第九条”为搜索条件,共有282篇文书。本文以第二项为搜索条件搜出的1936篇文书进行分析。

在检索出的1936篇文书中,民事案由共1908份,其中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1652份,物权纠纷178份(所有权83份,恢复原状75份,其他20份),侵权责任纠纷58份,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10份,人格权纠纷2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份,与公司证券有关的民事纠纷7份。数据显示,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占比较大。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经常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绿色原则便成为法院据以裁判合同效力的依据。物权纠纷中,相邻关系案件、恢复原状与排除妨害纠纷通常会用到绿色原则。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责任案件的一类特殊侵权行为,在裁判实践中通常也会用到绿色原则。

从法院层级来看,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绿色原则的案件有752件,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绿色原则的案件有1102件,而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绿色原则的案件80件,可以看出引用绿色原则进行案件审理的主要还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从地域来看,中东部地区裁判案件引用绿色原则较多,西部地区较少,引用最多的三个省份是天津市(457件)、河南省(384件)、北京市(273件)。究其原因,与法官意识有关,最重要因素是与经济发展有关。[3]

三、《民法典》范畴内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典型问题

(一)误用、滥用绿色原则

裁判文书网适用绿色原则裁判的案件中,近80%的案件法官没有识别或未能准确识别与绿色原则相冲突的法律规范进行取舍,而直接引用绿色原则,造成绿色原则的误用滥用。[4]

例如,在一排除妨害案件中,原告请求拆除侵占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法院援引绿色原则说理:拆除建筑物会造成资源浪费,针对原告诉请,依据原《民法总则》第九条,原《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此案与绿色原则产生冲突的民事规范可能是原《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绿色原则是否与以拆除房屋的方式排除被侵占宅基地妨害存在冲突。有时除了表面上的争议点外,还存在隐性的民事规范与绿色原则的冲突。在“某银行诉某环保公司排除妨害案”中,表面存在绿色原则与原《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间的冲突,一审法院识别了该条民事规范;但实际上该案涉及两个绿色原则规范解释的冲突:一是与原《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间的冲突,二是与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冲突,需判明抵押在先租赁在后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可以例外生效。一审法院依据绿色原则,认为设立在后的租赁合同具环保公益目的,可以例外生效,对抗在先的抵押权。据该案可知,如果无法完全识别相关特定民事规范,绿色原则规范解释司法适用便无从谈起。[5]

(二)价值宣示功能差

由于实务界对绿色原则含义理解不一,经常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混淆,法官经常会对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说理,而忽视绿色原则的价值宣示作用。[6]错误的价值宣示多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只引用绿色条款,不作任何阐释说明;不能找出真正适用的民事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说理可有可无,但大体没有损害法治公正。绿色原则此类适用案例占比最高。

首先价值宣示适用较常见的为房地产开发商因环保监管逾期交房导致的诉讼;其次为引用了绿色原则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7]

(三)裁判说理逻辑混乱

适用法律原则裁判应说理论证充分。目前实务中适用绿色原则裁判的案例,有些仅指出依据绿色原则做出如下判决,没有任何说理;有些说理论证不充分、没有针对性。检索出的案例中,说理较充分的仅占30%。对于绿色原则突破已有民事规范的合理性、必要性判断较为随意,50%的案件适用绿色原则没有合理和必要性,导致一些案件严重偏离公平。绿色原则介入后,法官不考量利益平衡,有违程序公正。[8]

四、《民法典》范畴内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典型问题解决对策

(一)准确甄别绿色规则、绿色原则,恰当适用绿色原则

下文笔者总结整理了《民法典》中的绿色规则,为绿色原则的恰当适用奠定基础。

1.《民法典》中的绿色规则: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的环保义务;[9]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在无法确定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物的归属应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应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第二百八十四条,对业主行为的规定,不能违背环保;第五百五十八条,行为人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旧物回收义务,保护生态环境;第六百一十九条,合同履行包装方式增加“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第六百二十五条,标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回收的义务;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应节约用电,计划用电。

除此之外,《民法典》新增生态破坏责任相关条款,共七个条文(第一千二百二十九至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这是绿色发展理念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民法典》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使绿色原则具有更大威慑力和强制性。[10]

2.遵循“穷尽规则,个案正义,更强理由”的条件。存在上述绿色规则的领域,优先选用绿色规则作为判案依据,绿色原则不可越俎代庖。无规则时,适用绿色原则,遵循“穷尽规则,个案正义,更强理由”的条件。依据该适用条件,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路径为填补漏洞、规范取舍。民事纠纷无法律规则进行规范,则运用绿色原则填补漏洞;民事纠纷有法律规则进行规范,但与绿色原则相冲突,则在法律规则与绿色原则之间进行冲突取舍。

(二)提升价值宣示功能

当民事纠纷有法律规则进行规范,且与绿色原则相一致,则绿色原则发挥价值宣示作用。司法实务中要精准区分诚实信用原则与绿色原则的界限,准确界定绿色原则的内涵,准确适用绿色原则进行价值宣示。[11]目前,绿色原则价值宣示功能是适用最多的路径,约占绿色原则裁判案件总量的79%,代表性文书为海南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民终330号民事判决书。黄某文为安装家中铝合金推拉窗及防盗网而与陈某韬订立合同,竣工交付后,因陈某韬使用固定防盗网的膨胀螺丝材质错误而要求陈某韬承担拆除、更换已安装的护栏、防盗网及膨胀螺丝。一审法院认为膨胀螺丝材质错误并未影响防盗网的整体使用,不构成根本违约,对其诉请不予支持,防盗网已安装完毕,从阳台内部无法更换螺丝,从楼体外施工取出螺丝施工难度大、成本高,产生的经济损失更大。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从公平合理、节约经济成本的原则出发,酌情判令由梁某琼、陈某韬向黄某文支付800元经济赔偿亦无不妥”①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民终330号。。该裁判为价值宣示功能适用的代表:案涉基本民事法律规范与绿色原则相一致,运用绿色原则补强说理,宣示了节约资源的精神。

(三)探究绿色原则适用情形与步骤,规范说理

在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环境侵权纠纷中,现行法存在解决纠纷的法律规范但与绿色原则适用相冲突时,可运用绿色原则重新说理解释,以期解决冲突,达到个案正义。适用步骤:识别民事规范,进行价值权衡,寻找说理方法,考量结果正义。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不宜由绿色原则径行做出裁判,不作任何分析说理,而应结合案涉纠纷说明价值权衡的过程、结果正义的实现(平衡失衡利益的方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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