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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参与视角下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优化路径研究

2022-12-16谢汶郴

学会 2022年9期
关键词:培育居民社区

谢汶郴

(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社区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基层社区多元化治理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不可忽视的主体之一。所谓社区社会组织,就是指居住在社区内部的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多种活动和服务的社会组织。这种拥有特定地域范围的社会组织使得原本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游离状态的“社区人”有了新的联结关系。它一方面满足了社区居民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一方面缓解了基层政府的社会治理压力。在城市社区中,社区社会组织还是有效巩固社区居民的友好氛围和重构邻里间和谐关系的载体之一,支持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做好此类组织的培育工作具有重要的价值意蕴。2016年发布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2020年底,民政部印发的《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则再次强调这一任务,明确将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作为专项行动,并为其工作开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在国家高度重视的背景下,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成效需要进一步得到提高,因而其培育路径仍需要不断总结优化。

按照活动与服务种类的不同,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分为公益慈善类组织、生活服务类组织、社区事务类组织、文体活动类组织等类型。组织设立的多样性能涵盖城市社区居民大部分的生活需求,也正因如此,不同城市之间,同一城市内各社区之间,甚至是同一社区内各个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也参差不齐,其组织化、规范化和活跃程度各不相同,培育的成效存在明显差异。在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工作中,除了外部力量的扶持,社区居民是培育的重点和关键所在,是决定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成效的中心。换句话说,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应该是一个以城市社区居民为主要单元的集合,其培育过程应强调城市社区居民的地位,巩固居民本位并对其各方面行动进行剖析,以激发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底层动力。因此,从居民参与角度探究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优化路径,或能从整体上改善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成效。

一、居民在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中的地位

从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可以看出,社区居民对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也明确指出,培育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要“广泛调动社区居民和多方主体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做到需求由群众提出、活动有群众参与、成效让群众评判”[1]。

居民在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中的地位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居民需求是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建立的起点。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的活动或服务必须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例如为居民提供爱心捐助平台的公益组织、组织居民娱乐解闷的舞蹈队或运动协会等,组织的成立及运行须围绕居民的多样化生活需要展开。因此,城市居民是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目标的提供者,社区社会组织从居民诉求中诞生,又作用于居民,一旦脱离了城市居民的服务需求,社区社会组织的建立将与初心违背,即使培育起规范化的组织结构,从培育目的上来说也是不成功的。

其次,城市居民也是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主体之一。大多数已建立的城市社区社会组织都或多或少由社区居民作为管理者或组织者长期任职,这是几种主客观因素综合决定的。部分城市社区居民本身属于“社区积极分子”,他们或有较强的责任感,或因自我成就感需要的驱使,愿意主动地承担社区社会组织的带头人,或配合社区居委组建项目型社区社会组织的任务,因而长期管理和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目前专业的社区组织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以应对庞大的社会组织需求。以广州市为例,截至2021年底,该市持证社工人才数量有2.1万人,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却达到22422家[2],加上专业差异的限制,专业社工做到对每一个社区社会组织精准培育极其困难。因此组织的培育必须由城市社区内的居民进行帮助,且往往社区居民才是主要培育者,专业人员仅发挥辅助作用。另一方面,城市社区各个居民本是群众中的一员。相比起其他群体,他们的生活、活动区域对社区的实际情况更加熟悉和了解,作为组织者更易与群众需求高度契合。居民是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和服务的主要对象,他们的生活空间是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最终落脚点。居民参与是维持社区社会组织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其参与情况与社区社会组织的活跃程度有很强的关联性。在组织运转的过程中,良好的居民参与度能保证组织活动的顺利举办,积累正面的组织形象并反馈到下一次活动中,实现良性循环以达到更为完善的培育目的。同时,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效果也由居民通过是否参与和支持的方式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无论在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各个阶段,或是组织内外部的动(静)态结构上,社区居民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通过扮演培育主体和组织活动客体的角色对组织培育施加作用。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目的,首先是满足社区居民的个人生活需要,其次是通过组织有效地将社区居民进行联结,搭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从而满足社会需要。因此,必须重视居民在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中的地位,围绕居民参与进行问题分析与讨论,保证居民参与心理和行为渠道的畅通,使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个人和社会的双重目标得以顺利达成。

二、居民参与视角下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现实困境

(一)双重角色冲突与身份差异,形成动力困境

居民参与动力是贯穿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全过程的重要因素,在组织初建阶段,参与动力强的城市社区居民有更大概率成为组织骨干;在组织运作阶段,居民参与动力强能有效保证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活跃度,通过活动循环运转的不断反馈来改善组织存在的状况。然而,总体来看,我国城市居民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动力仍显不足。组织成员和社区居民的双重身份是遏制培育动力的因素之一。首先,因项目号召或动员所形成的社会组织往往需要居民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组织和实践,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下,社区居民不愿承担更多责任来支持长期的社会组织培育,进而弱化了参与动机。其次,即使是参与热情高昂的社区居民,也会因活动热度的弥散和激励机制的不确定性,导致后期动力不足。再者,大部分城市居民由于其经济利益、政治权利联系在工作单位而非居住的社区,对社会组织的关心和参与有限,社区共同体意识偏弱,因此削弱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动力。

相较于青年群体,城市社区老年群体和中年群体有更活跃的参与度,是居民参与培育动力的差异化显现。他们多数因退休、无工作负担而对更高的社区生活质量有憧憬,因此具备更大的组织培育动力或参与动力。然而,这种动力通常仅体现在服务供给或活动参与上,在承担社区事务责任方面却呈现消极态度,即居民参与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动力难以向社区治理效能转化。有报道称,许多社区的居民因共同爱好走到一起,组建了多个文体活动类社会组织并持续性地举办活动,但当社区干部希望其参与完成一些“行政性”任务时,一些社会组织或居民参与者以“不感兴趣”等主观理由拒绝、消极对待[3]。这类社区社会组织虽能将结构固定化并产生一定的吸纳效应,但无法完全展现出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在助力政府基层事务治理创新方面的能力。

(二)培育需求不符及个体限制,造成能力困境

与政府、社会组织等其他培育主体比较而言,居民虽然扮演着重要的培育角色,但从整体上看,其培育能力却处在“弱势地位”,普遍不及其他主体。这是由于居民本不属于专业的组织管理人员,加之参与培训的机会和时间都较少,甚至许多生活服务类、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缘于居民个人兴趣[4],从未接受过任何培训。因此居民的管理能力、规范能力不能得到保障,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组建和发育只实现人员上的简单集结,以及初步提供一些简单的服务或活动。这些未成形的“组织”在日常维持能力方面存在很大变数,难以向规模化、正式化和规范化的社区社会组织深入发展。另外,背景不同也导致城市社区各居民具备的组织能力参差不齐。当组织遭遇突发状况时,居民群体难以形成方向一致的合力,以做出组织决策。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多地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聚集性活动,或转变原有的组织性质参与志愿服务,影响了组织正常化发育过程,甚至陷入停摆状态。另外,限于居民的个人精力、宣传能力和技术能力,重启社区社会组织活动屡屡受挫,这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工作形成阻碍。

另外,居民在城市社区中产生的个人影响力也不足。当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和活动时,组织者可以通过个人影响力带动参与者配合并加入,特别是生活在社区内的组织成员能以信息优势号召身边朋友参与组织活动,再通过参与者的社交圈延伸,使更多人加入,维持组织活力,从而增加社区社会组织的影响力,这种“熟人效应”是社区外部社会组织无法发挥的。然而,在城市社区这种“陌生社会”中,社区文化尚未形成,居民个人的影响力十分有限。社区社会组织主要通过开展服务活动和吸纳组织外部成员两种方式扩大影响,如何让社区社会组织内的居民不断互动建立新的关系、增强个人影响力、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整体存在感、加速组织培育进度,需要进一步地思考。

(三)居民角色之外的输入不足,陷入资源困境

组织培育是多种资源综合作用的过程,而外部资源输入是保证居民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有效性的物质条件。面对数量庞大的城市基层社区,资源的供给往往非常有限。在空间资源上,不少城市社区采用“一址多用”“合署办公”“共享空间”等方式,使社区社会组织和孵化机构共用办公场地[5],甚至存在孵化中心与社区居委会共用场地的情况。这实际上是一种无奈之举,在组织具体活动时会面临空间不足的困难,特别是一些文体活动需要通过申请场地方能进行。在资金支持上,虽然目前各地政策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社会支持等渠道支持,但是当资源下沉到各街道时,仍会面临组织人均经费少、资金未按期拨付等情况[6]。且除去项目资金,各社区社会组织通过社会吸纳经费的能力还有待提高,以居民为核心组建的社区社会组织常选择依靠社区内爱心人士捐赠来弥补发展资金上的不足,然而面对影响度低、对象范围窄等问题,这种无法预测的增补方式是不稳定的。在人力资源上,目前我国从事专业社会工作人员仍然不足,无法充分指导各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工作。在各项资源的整合上,城市社区居委会作为联结社区内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和协同参与的纽带和桥梁,其有限的能力也影响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绩效,仍有社区因资源的无效、无力整合导致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效果差[7]。

从居民参与视角看,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成员除了社区居民外,还可能是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网格员等。他们本身就与广大居民群体有密切联系,拥有一定的社区资源。在供给资源不足、分配不均的逆境下,有的组织成员选择使用个人资源来维持组织运作。然而这种消耗个人资源的行为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每个个体拥有的资源不同,具有偶然性和消耗性,不能形成常规经验进行推广;另一方面,若组织经常面临资源困境,对居民的“人情”是一种长期的损耗,不仅对组织培育产生阻碍,还会逐渐消弭居民参与的热情,不利于社区文化的培育。

三、对策建议

(一)以能人挖掘与多重激励保障长效动力

社区能人指的是社区内具有一定专业能力或才能的个人[8]。相对于其他居民而言,社区能人有更多的个人资源及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因此城市社区治理主体需要通过社区日常的行政事务和服务活动挖掘更多社区能人,鼓励其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城市社区整体上具备更完善的服务设施,理应建立起更便捷、多样的居民展现平台。建立兴趣队伍进而拓展成社会组织是居民参与公共治理门槛较低的一种方式。社区能人意识到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培育能够满足心理层面的需求时,会不断激发居民参与的动力,对其他居民起到辐射作用。同时,应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党员的带头作用,积极响应项目推动型社区社会组织创建,通过参与、带动的模式实现生活所需和理想信念双目标。

针对城市社区居民参与动力后期不足的问题,社区居委会应建立起有效的社区社会组织激励评价机制,通过社区宣传、评定等级、颁发社区荣誉等方式,对产生一定社区治理效益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激励,引导并及时对培育过程中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让自愿参与组织发展的社区居民在供给服务之外得到高度回应,保持长期动力。另外,社区居民的参与动力应主要由社区社会组织来唤醒。组织在筹备活动等面向社区居民的服务时应充分考虑社区实际情况,切实满足群众所望、居民所需,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号召居民参与。保持居民分别扮演组织者和参与者两种角色的动力,为社区社会组织中期发展阶段奠定基础。

(二)以专业培训和组织自育增强综合能力

居民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能力应从外部助力和内部自强两个方面改善。从外部而言,政府应继续加大支持型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孵化站对各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力度,坚持让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介入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工作。对参与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居民实施系统性、定期性的能力培训,包括组织管理能力、策划能力、宣传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等,提高居民的组织理论水平。各培育主体应创新外部扶持培育方式,根据不同社会组织的成员特征,采用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培训方式。专业人员较少、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社区可进行负责人集中培训;智能化应用经验丰富、成员较年轻的社区社会组织可采用网络培训的方式;涉及居家养老服务等关系到特定群体的社区社会组织,尽量采用示范讲解,强化组织者专业技能,实现组织从散乱到规范的蜕变。

从内部看,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居民参与者应主动提高自学意识,在组织内形成互学氛围,在活动中与居民维持良好的交流关系,切实提高组织影响力。社区党组织应做好引领工作,树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的理念,坚定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在此基础上,社区居委会再对一定组织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参与社区治理事务的尝试。许多社区社会组织的组建源于成员们的共同爱好,局限于自娱自乐,参与社区事务意识较弱。因此,社区居委会须逐步对社会组织进行思想培育,在组织发展后期尝试让组织活动与社区事务结合,激活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获得组织拥有的群众资源,从而实现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最终目的。

(三)以多元参与及文化构建促进资源利用

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中央和地方共同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地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为组织培育保驾护航。在良好的制度背景下,各地应坚持政府支持、项目带动和多方参与的社会组织培育氛围。各城市社区也应深刻认识到社会组织培育资源供给有限的现实,着力提高城市社区资源整合和潜在资源挖掘的能力。应利用和打造好网络平台,加强社区居委会、各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的信息沟通,不断丰富和利用社区信息资源。通过网络群、建立信息发布公众号等居民容易接受的方式公开政策通知、社区消息和宣传社区社会组织活动预告,提高各社区社会组织的知名度和影响度,维护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的良性关系。以居民为核心骨干的社区社会组织应收集群众所需、所议,通过与社区居委会的协调沟通获得资源,开展让居民受益的组织活动,优化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对资源的整合能力。

城市社区相较于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占主要社会关系地位的农村社区而言,大多缺少统一的节日文化、民俗文化等社区文化,需要通过社区内居民的不断互动,形成新的社区文化。而社区文化是有效增强社区社会组织黏性的工具,也是打造社区共同体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各城市社区应重视社区文化构建,提高文化资源增量。一个由社区居民共同认可的社区文化能够有效培育出品牌化、知名化的社区社会组织,极大地丰富组织内涵,从整体上提高组织质量。城市各社区社会组织在培育的过程中首先应营造好社区邻里间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通过组织服务和组织活动向居民传达社会组织的理念,激发居民参与兴趣。其次,利用好社区特色,以社区居委会主导或以多个功能相近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打造运动型社区、亲子教育型社区、智能化社区等专有名片,创造独特的社区文化环境。

(四)坚持全过程、多样化的培育方向

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是一项长期持续的过程,居民几乎参与培育工作的各个阶段,因此必须保证组织培育的全过程均衡。目前,仍存在部分长期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的“僵尸型”社区社会组织。这类组织在成立初期获得政府资助后就销声匿迹,也可能是由于造血能力不足,耗尽了政府扶持资金后便陷入停摆状态[9]。从结果上看,即使这类社会组织已然成立,但因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社会组织功能,不能视为组织培育成功。2017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指出,要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然而,强调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发展可能会忽视质量的保证,再次出现“僵尸型”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以项目引领建立的和以居民自发组建的社区社会组织,往往容易陷入后期动力不足的困境。因此,必须重视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运作,以完善激励机制和评价指标来保证培育过程的完整性。政府或城市社区居委会应对正在孵化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强激励,通过物质或精神奖励对绩效良好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支持,树立典范;对不满足社区需求的社会组织予以警戒或取消,保持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力。

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应回归组织的自发性和社会本性特征,对其培育应根据社区实际情况来考虑。我国城市社区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特点,不同社区都有不同的居民需求,因此要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多样化发展。在居民本位的前提下,不同类型的社区应采用不同的社会组织培育路径。首先要确保组织应有的服务功能,特别在组织培育初期,可在满足居民多样化生活需要,提升居民幸福感的同时,循序渐进地实现对社区治理效能的转化。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培育模式,组织内外都要以是否满足社区服务需求、是否解决社区治理难题作为评价依据,建立有效的培育评价机制。

四、结束语

居民是培育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关键。只要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足够强烈、组织能力足够支撑,并拥有合适的培育资源,社区社会组织就一定能稳步发展。因此,必须坚持以居民为中心,从居民角度思考分析社区社会组织培育过程。在未来,各城市应着力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质量,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将其作为城市社区居民提高生活质量和民意表达的新方式、新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发挥作用打下坚实基础,更快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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