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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纠纷调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2-12-14黄炜

现代农业科技 2022年5期
关键词:林地纠纷群众

黄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广西钦州 535000)

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森林物质生产和生态服务的源泉,也是森林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背景下,为了提高林地利用率、促进林业持续稳定发展,我国在林地发展方面采取了很多改革措施,比如针对现有林地不足的问题,实施了场外租地造林、林地转化等政策。这些政策虽然可以有效拓宽国有林场的规模,但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很容易发生各种纠纷。林地纠纷是指因林木、林地权属问题而发生的纠纷。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力推动了城乡发展,在城乡发展过程中,农村山林土地矛盾纠纷不断增加。林地纠纷已成为当前农村的主要矛盾,不仅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还影响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林地纠纷类型多样,常见的林地纠纷包括侵吞他人土地问题、林地产权归属问题、林地权证不规范问题等。这些问题的主体包括国有林场、民营集体、个人等[1]。林地纠纷具有涉及面广、纠纷复杂、档案资料不全、年代跨越久远等特点,这也使得调处林地纠纷具有一定的难度。若林地纠纷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调处,则会对林业生产与发展造成直接影响。林地纠纷问题各种各样,且十分复杂,因而林地纠纷调处工作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此外,在林地纠纷调处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如缺乏对调处工作的重视、调处工作缺乏方式方法等。解决林地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林地纠纷调查质量和效率,是目前林地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1 存在的问题

1.1 工作人员对林地纠纷调处工作缺乏重视

在林地纠纷调处工作中,工作人员缺乏对林地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视。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地方干部,他们往往认为林地纠纷调处工作只是一项化解矛盾的工作,并没有认识到调处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没有将调处工作作为维护林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内容放在政治高度来抓[2]。林地纠纷往往牵涉面广,且国有林场与集体或群众在林地权属方面的纠纷案件也十分复杂,很多工作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对于纠纷调处常常会退缩、回避。这些问题都必然会影响到调处工作的开展。

1.2 林地纠纷调处缺乏公信力

针对林地纠纷,需要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来进行调处工作。在调处过程中,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合法,这样才可以更加清晰地明确调处双方的责任、范畴、义务,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实际情况来看,在林地纠纷调处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合法等问题。例如,在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纠纷调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偏向某一方的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对纠纷问题缘由掌握不清,因而存在模棱两可、草草了事的情况。这种不专业的调处方式不仅无法解决纠纷,也难以说服群众,甚至容易扩大纠纷。

1.3 群众法制观念淡薄

在林地纠纷调处过程中,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是影响调处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群众是林地纠纷主体之一,群众代表集体林地、个人林地等。这些群众往往以农村人员、种植户为主,他们综合素质不高,对于有关林地方面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更是了解甚少。群众很容易因纠纷而出现一些不良行为,比如利用人多势众制造舆论压力、通过武力解决问题、故意制造和扩大纠纷事端、恶意上访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调处工作的开展。

2 对策

2.1 构建良好的林地纠纷调处工作环境

林地纠纷调处工作具有较高的复杂性、专业性、系统性。为了保证调处工作顺利有效开展,必须为其构建良好的工作环境。首先,应该提高相关人员对林地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视程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人员正确认识林地纠纷调处工作的意义和价值[3]。其次,为了提高调处工作质量和效率,还需要设立林地纠纷调处机构,完善林地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及诉讼制度。政府部门应该基于林地纠纷情况,加大对基层调解组织的资金投入和人才投入,以构建专门的林地纠纷调处机构,更好地解决林地纠纷问题。完善林地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及诉讼制度,包括明确林地纠纷处理的和解机制及林地纠纷的调处机制、确定民诉调整林地纠纷制度、重构行政诉讼模式等,这些都可以为林地纠纷调处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撑。最后,相关部门需要根据林地纠纷调处工作需求,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比如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培训、沟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培训等。相关部门还需要根据现有人才队伍结构,加强对新型人才的引进,引进具备综合素质、综合能力、丰富经验的人才,解决现有人才队伍结构失衡问题,提高人才队伍整体专业水平。

2.2 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开展调处工作

在林地纠纷调处过程中,公平公正是基本原则,只有保证调处的公平公正,才可以有效化解林地纠纷。相关工作人员在调处林地纠纷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查明事实,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正确应用法律,按照法定程序针对纠纷作出裁决。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决不能因当事人为国有林场而偏袒,也不能因当事人为个人组织而进行打压,以理服人是解决林地纠纷的最好方法[4]。国有林场和集体林地之间的林地纠纷多为权属争议,其纠纷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这就需要工作人员以保证经济利益合理公正分配为原则进行纠纷调处。在纠纷调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贿赂的情况,工作人员须保持较高的警惕性和政治觉悟,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以法律法规、公平公正为原则开展工作。针对贿赂情况,要及时举报,并对行贿人采取干预措施。若调处工作中出现贿赂情况,相关部门也需要针对工作人员采取措施。为了保证调处工作的公平公正,工作人员需要做好调查、访问、沟通工作,以掌握纠纷事实,避免出现调处失衡情况。

2.3 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

在林地纠纷调处工作中,人民群众缺乏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会影响调处工作开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比如,相关部门要加大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力度,制定相应的制度、章程等,定期向群众宣传有关林地纠纷问题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遵纪守法,提高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这对预防林地纠纷问题的发生以及提高林地纠纷调处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渗透到各村、各户中,可以派专门的工作小组走进村寨、农户家中给群众上法治课、法律课,帮助群众更好地树立法治观念[5]。另外,为了保证调处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和群众培训工作的高质量进行,还需要做好相应的专业培训、素质教育工作,可以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政策,并针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职业素养、执法能力、群众沟通方面的教育和引导。

3 结语

林地不仅是我国重要的森林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推动生态建设的基础。为了更好地发挥林地的作用与价值,有效解决林地纠纷问题十分重要。林地纠纷问题较为复杂多样,在调处过程中也容易遇到问题和障碍。因此,相关部门应树立正确的纠纷调处意识,基于林地纠纷问题的类型、原因等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只有保证林地纠纷调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才能有效处理林地纠纷问题,进而推动林地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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