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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犯罪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研究

2022-12-06蔡文昊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2年2期
关键词:比特货币犯罪

◆蔡文昊

虚拟货币犯罪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研究

◆蔡文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逐步兴起,“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兴概念大热,并且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不记名性、便捷交易以及无法撤销等独有特点,随之而来的是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监管或者法律所存在的时效滞后性以及漏洞,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逃税、盗窃、敲诈勒索、洗钱、传销等犯罪活动。这些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具有很强的智能与虚拟性,因为这类犯罪是在网络上,所以犯罪手段也具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使人们蒙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也会带来一定的冲击和影响。目前,潜在的虚拟货币犯罪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传统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对虚拟货币犯罪风险起到直接防控作用、世界各国没有达成对虚拟货币的统一认识以及监管部门在检测技术上仍存在较大的难度等方面。这就需要我国有必要在加强对虚拟货币本身特性以及其犯罪风险了解、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防范虚拟货币犯罪风险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技术手段的使用以及提升民众的思想认知水平和经济观念,最大程度地降低虚拟货币犯罪所带来的风险。

虚拟货币;犯罪风险;防范对策

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自称日裔美国人,在2008年发表了名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的一篇论文,在这篇论文里,他提出了被命名为“比特币”的电子货币及其算法。并且在2009年首次“挖出”比特币后,世界各国逐渐开始关注有关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这个话题。近些年来,传销、非法集资、逃税、盗窃、敲诈勒索、洗钱、网络安全等方面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违法犯罪常有发生。对于打击此类犯罪活动、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安全,成为了全世界每个国家的执法机构以及金融部门亟需应对、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1 常见虚拟货币犯罪的类型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货币的持久性、可携带性等特点,不依靠于物理特性或金融机构的信任等的特性,并且其依赖的区块链技术有着无序发展的特点以及全球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不同等因素[1],使得虚拟货币常常被不法分子滥用,存在从事以下常见犯罪活动的风险。

1.1 传销与非法集资风险

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逐步兴起,传销犯罪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类型,随之发生了改变。由传统的人群聚集式传销模式转变成在网上使用各类社交工具进行相关活动以及在线下同时开展的混合式传销模式。这种混合传销模式衍生出了诸如:原始股、爱心捐赠等等新兴具有极大欺骗性的传销手段[2],很容易使不知情的人们陷入其中,使社会经济遭受极大的损失、给社会治安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而且目前我国针对新兴网络犯罪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的空白以及网络支付方式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及侦查机关在发现和打击现有以虚拟货币为主的传销犯罪存在一定的困难。

1.2 洗钱风险

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主体具有匿名性这个自身特性,其注资方式有很多种,以及交易模式相比于传统货币更为复杂,基于以上几个特点,使得虚拟货币自从出现后就与很多犯罪活动以及恐怖行为相关联。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很容易藏匿身份,持有人在对虚拟货币账号进行交易时,系统不会去验证其身份,所以可以注册多个虚拟货币账户进行虚拟货币的流转。虚拟货币可以进行全球范围内的流通,这更易于犯罪分子模糊资金源。洗钱分子利用这些金融监管及虚拟货币本身所存在的漏洞,将上游犯罪所得到的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3],再将其兑换成目标国家的法定货币。并且虚拟货币存在着大幅度的价值波动,加上其所在的交易平台使得犯罪分子更容易高效地洗钱。洗钱者通过虚拟货币价格的大幅波动获利,还可以免去传统金融服务的费用,大幅度地降低了其洗钱犯罪的成本。

1.3 逃税风险

对于虚拟货币是否应该加以税收、要征收什么种类的税收以及如何开展征税工作等问题在国际社会上还是存在较大的争议的。虽然在有些国家虚拟货币被认定为是可以征税的(虚拟)商品,但是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犯罪分子经常利用虚拟货币自身所存在的特性,用其来作为跨境转移资产、逃避税收的工具。

1.4 盗窃风险

虚拟货币从其产生到用户之间的交易,再到货币的储存,都需要在互联网上进行。虚拟货币的交易商和提供商为所持有者提供交易的账户,在这个过程中,上述管理者很可能监守自盗,盗取持有者的虚拟货币,而且由于有关虚拟货币的所有交易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所以用户的账户也有极大的风险被黑客侵入并被盗取虚拟货币。如2018年日本虚拟货币交易所Coincheck被盗总价值约五点三亿美元虚拟货币案。

1.5 敲诈勒索风险

虽然在大部分国家的金融规定里,虚拟货币并没有被认定是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商品,但是随着近年来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并且其自身有着匿名性的特性,这使得近年来的敲诈勒索方式发生了些许改变,此类犯罪分子逐渐盯上了虚拟货币这一新兴产物。早在四年前,全球互联网遭受到WannaCry勒索病毒的袭击,大约有一百五十多个国家的电脑受到了病毒的感染,而病毒的制造者向每个受害者敲诈勒索价值三百美元的比特币,以此来换取用户电脑中被病毒所加密的文档安全。

2 虚拟货币犯罪风险成因

当下,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违法活动时有发生[4],这些活动对全球各国的经济、社会秩序的冲击十分严重,也威胁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可由于各国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和政策影响,对金融行业的科技创新和监管存在很大的不同,国际社会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统一的虚拟货币犯罪风险防范机制。

2.1 传统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无法对虚拟货币犯罪风险起到直接防控作用

2013年末,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5];2017年,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8年,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6]。五年之内国家发布了三份文件,且文件名称都包含有“风险”二字。我国在法律层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是认可的,明确了对其予以保护[7]。但是,对于新兴的虚拟货币犯罪手段并没有出台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管制,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没有合法的依据来支撑、打击此类虚拟货币犯罪。虚拟货币不同于传统货币的交易和储存需要依靠银行等金融机构,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在交易和存储过程中无需发行、管理机构,而且持有者和钱包提供商数量十分庞大,且分散在全球各个地区。没有办法实现监管部门的高效、统一的监管,也没有办法实现在虚拟货币的交易过程中的全程、集中监控,很难达到理想的防控虚拟货币犯罪的效果。

2.2 现存的金融体系下各国没有达成对虚拟货币的统一认识

近些年来,世界各国都加大力度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而虚拟货币作为其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执法机构对虚拟货币的性质和外延并没有达成一种统一的定义,且对虚拟货币在本国法律框架内的属性界定也有一定的差异。

2.3 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犯罪的监测在技术上仍存在较大的难度

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网络虚拟性,但与此同时,它又和现实生活中的金融体系存在或大或小的联系。随着虚拟货币的大范围流通,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犯罪的监测在技术上仍存在较大的难度。虽然到现在为止,大部分国家的金融部门的监管范围并没有纳入虚拟货币这一新兴产物。但即使在之后的完善过程中将其考虑在内,也会因虚拟货币自身所存在的独有特性,在后续对其交易以及储存等情况的监测上面临着很大的难题。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及匿名性,决定了其交易的账户难以关联。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其并没有集中、统一的服务器,大多都没有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甚至有些账户的注册都不需要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且虚拟货币的用户账号在开通、储值以及转账等全过程都是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的。侦查人员没有办法将虚拟账户的地址与其实际拥有人的现实身份关联起来。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实现了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也极易对资金的来源、去向进行模糊处理,导致侦查人员对资金的查控存在很大的困难。在实践中,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全环节都是在网络实施的,个人电脑的上网记录、缓存、虚拟货币钱包、虚拟服务器的证书及相关的网络设备等载体都有可能存在着与其犯罪相关的电子数据。所以在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与传统犯罪相比无疑要增加很大的困难。以上这些无疑为犯罪分子从事此类犯罪提供了天然的隐蔽环境和便利的条件。

3 防范虚拟货币犯罪的对策

3.1 建立并完善防范虚拟货币犯罪风险机制

全球范围内,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模式、策略等方面仍然处在探索、完善阶段。而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针对虚拟货币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从以往的金融政策和法规来看,在我国对于新兴的如比特币这类背后隐藏比较高犯罪风险的虚拟货币,一般表现出比较谨慎、保守的态度以及相对来说严格一些的金融管制政策。我国有关金融部门应该时刻密切关注其他各国以及国际社会层面上对虚拟货币交易、储存等方面监管的最新进展,知悉所采取政策的有关细节和变化过程,取其精华。尽快制定并颁布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建立起专门的网络虚拟货币管控机制,严格监管虚拟货币的交易往来及用途,明确使用虚拟货币洗钱、传销等金融犯罪的法律后果等。对于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高压、严打的态势,让投机取巧、欺诈老百姓血汗钱的犯罪分子无法钻法律的漏洞。

3.2 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技术手段的使用

2021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会议。会议中明确了多措并举打开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初步建立起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奠定了基础。虚拟货币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巨大,侦查部门应该与网监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依靠大数据平台,对网络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论坛等进行关键、敏感词实时监控。通过用户身份信息、网络敏感词、IP地址以及交易流水动向,搭建出虚拟货币犯罪用户模型,从其中过滤出可疑用户进行查控。由于虚拟货币所涉及的网络数据过于庞大,大多资金交易、转移记录都夹杂在其中,所以侦查部门需要借助、使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各类信息、记录进行有效分析建模,从而在打击虚拟货币犯罪的工作中发现、总结虚拟货币各类犯罪的运作规律。公安机关在打击虚拟货币犯罪时要化被动为主动,这样才能将隐藏在暗处的犯罪分子一一挖出,有效遏制虚拟货币犯罪行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形成联动机制,协调统一打击虚拟货币犯罪。

3.3 提升民众的思想认知水平和经济观念

不能单纯地从虚拟货币的角度去探讨防范虚拟货币犯罪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从消费者、购买方去进行着手,只有这样才能对虚拟货币实现有效、根本的管理与控制。相关金融机构及部门应该加大对有关虚拟货币的经济知识与背景的普及,强化对于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犯罪的普法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对于虚拟货币的了解程度。近年来,有一些犯罪分子打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旗号开展犯罪活动[8],欺骗普通民众,如果民众对于这类新兴事物没有足够多的了解的话,很容易上当受骗,所以对于普及民众的相关金融常识、知识是很重要的。

4 结语

综合上述分析,文章基于网络虚拟货币自身存在的特性,梳理了该新兴金融产物常见的犯罪类型,归纳总结了这些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风险成因以及对于金融和经济的影响。我们要辩证地去看待虚拟货币,在应对方面,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而不是一味地消极反对。随着经验的不断累积和成熟,我国也会逐步建立和完善对虚拟货币交易、流通、储存等的监管体系。这也必然会有助于防范和惩治虚拟货币传销、洗钱、非法集资等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维护和稳定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1]兰立宏.论虚拟货币的犯罪风险及其防控策略[J].南方金融,2018(10):33-40.

[2]廖棕州. 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侦查中大数据应用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3]徐雨璐.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9.

[4]史思萍. 智慧社区系统中安全问题的研究与应用[D].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2017.

[5]姚国章,赵刚,唐宝,等.比特币:潮起潮落背后的理性思考[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01):46-55.

[6]李康震. 伪数字货币传销案件侦查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7]史宇航. 数据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7.

[8]赵雅旭.网络虚拟货币的现状分析及管控对策探讨[J].成功营销,2018(1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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