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现状调查及完善对策分析

2022-12-06张路文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2年2期
关键词:规制条款领域

◆张路文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现状调查及完善对策分析

◆张路文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青海 810007)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实施后,互联网领域内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亟待解决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互联网专条”并不能使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及时确认并予以有效规制,反映出现行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不足。本文通过对网络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现状调查;对策分析

互联网高技术性、开放性、交互性及虚拟性等特性,使得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截然不同的特点。

面对与日俱增且不断注入新形式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十二条仅仅列出了三种典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兜底条款又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使得部分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因此,对互联网领域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现状进行研究有其必要性。

1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特点

1.1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本文中笔者所要研究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特指反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法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1]。

1.2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互联网的诸多特性使得互联网环境下,新型不正当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泾渭分明的差异。互联网领域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1)行为的隐蔽性

互联网构筑了一个虚拟的世界,通过这个世界使人们跨越空间的阻隔联系在一起,互联网技术的基础是一系列虚拟的数字信号,在虚拟数字信号的基础上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起来,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虚拟数字符号极易被复制、篡改的特点,一旦这些虚拟数字信号被不法经营主体利用,这种不法经营主体所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会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而具有隐蔽性的特点。

(2)影响的延伸性

一方面,互联网经济中,各市场主体之间关联十分紧密,个体竞争者实施的竞争行为往往波及广泛,容易在全网范围内形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竞争者之间存在较深的依附关系,且互联网空间具有开放性,互联网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存在地域的限制,且侵害主体也具有多样性,可能牵涉多个主体,使得侵害的影响具有延伸性。

(3)手段的技术性

互联网领域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互联网技术密切相关,在认定与审理的过程中,对于采取技术的认定需要一定的专业性,同时由于存在技术中立原则的抗辩,在判定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时,应结合互联网市场的运营商业模式来进行判定,通过及时更新的专业认定技术对隐匿性的互联网领域内新型不正当行为进行规制[2]。

(4)性质的难以界定性

一方面,现行反法采用列举、概括加兜底的立法模式,列举的具体情形不充分、不全面,现实中对于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仍存在性质难以界定的问题。另一方面,互联网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专业技术的辅助认定和深入的实践调查。

2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难点及法律规制现状

2.1 互联网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难点

正因互联网竞争行为具有不同于传统竞争行为的特点,故在反法的框架下对其进行评价、规制也面临着全新的困难和挑战。就当前此类纠纷的审理情况而言,互联网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案件事实的复杂性

对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案件事实的查明,同样符合从感性到理性的一般认识规律,而互联网环境下,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往往涉及大量技术事实的查明,尤其在案涉灰色地带时,案件事实往往更为复杂,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很大的难度,这无疑给纠纷的解决以及案件的裁判带来巨大困难。

(2)列举条款契合度不高

反法“互联网专条”第二款罗列的三类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当前互联网产业内竞争样态的契合度不高,能够直接适用具体条款加以规制的比例相对较低,各市场主体基于对行为合规性的审查,亦有主动调整行为模式以求规避不正当竞争行为风险的倾向。因此,就时刻处在变化调整之中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需考虑到列举条款契合度不高的问题。

(3)法律评价的产业关联性

法律评价对于产业规则的价值主要在于,以法律规范维护产业内经济主体所应遵循的价值体系,而不是单纯通过法律推理来固化产业规则。在互联网产业内,通过解析、掌握技术事实和相关产业背景,进而将其转化为法律事实予以评价,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所以对于互联网领域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评价要尤其注意到二者的关联性。

2.2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互联网领域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与日俱增且不断变换表现形式的,由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上的缺陷,使得司法部门大多只能通过反法一般条款对其进行规制,为此,我国于2017年11月4日对反法进行了修订,并针对互联网领域中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实际情况,设置了专门的互联网条款。

研究中发现,新修订的反法除对三类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外,对于其他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未能做出明确、全面的法律规定,加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日新月异,“互联网条款”的适用依然可能面临着无法有效规制的尴尬境地。所以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3]。

3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分析

新修订的反法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标准,同时为实务界指明了方向。然而,“互联网条款”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为了更好地适应互联网经济,应对互联网中层出不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3.1 细化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在规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够弥补“互联网专条”三项列举式规定的不足,使互联网领域中不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规制。可以借鉴国外竞争法的规定,对一般条款进行细化,使一般条款更具有灵活性与可操作性,使得相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如此才能够更好规制互联网领域中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4]。

3.2 增加互联网条款列举性规定

在新修订的反法互联网条款中,列举性条款存在抽象性、概念模糊性、行为的交叉性等特点,给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带来诸多困难,鉴于互联网领域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远比列举条款丰富得多,笔者建议在互联网列举性规定中增设除三项列举的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在司法实务中大量存在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全面地规制互联网领域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3.3 完善“互联网专条”兜底性规定

兜底性规定在“互联网专条”列举条款不能很好规制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起着重要作用,但新修订的反法第十二条中的兜底性条款:“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措辞极其含糊,严重缺乏指向性和可操作性,给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带来诸多困难,我们有必要根据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的特点,对“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进行完善明确,从而更好地发挥兜底条款的作用[5]。

3.4 适当扩大主体认定范围

按照现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不属于同行业,就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主体对象。笔者认为仅仅以同行业的竞争关系来判定是否构成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法经营者免于受到法律的制裁,该类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故此,建议可以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主体的认定范围,更好地规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4 结语

对于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最新生效实施的反法中,以概括、列举加兜底的立法模式对其进行规制,这对于互联网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互联网条款”并不完美,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仍然有待继续修改完善。如何使互联网领域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更好的规制,仍需我们共同的努力。

[1]国瀚文.中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适用——基于“互联网专条”的分析与实践[J].商业研究,2019(03):148-149.

[2]谢兰芳,黄细江.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理念[J].知识产权,2018(05):22-23.

[3]刁云芸.商事领域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适用困境及出路[J].法学杂志,2021,42(01):133-134.

[4]陈兵.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J].法学,2021(06):132-133.

[5]刘亦伟.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9.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全称:“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现状调查及完善对策分析”(项目编号:04M2021035)

猜你喜欢

规制条款领域
对《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18384—2020)若干条款的商榷
电子战领域的争锋
性侵未成年人新修订若干争议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将现代科技应用于Hi-Fi领域 Perlisten S7tse
主动退市规制的德国经验与启示
2020 IT领域大事记
正确审视“纽约假期”条款
领域·对峙
共享经济下网约车规制问题的思考
浅谈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