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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清水江文书俗语词考释五则

2022-12-04杨小平宋城林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清水江大词典文书

杨小平,宋城林

(西华师范大学 文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贵州清水江文书是迄今为止我国西南地区数量最庞大的民间文书,文书多书写于明清及民国时期,在贵州清水江流域产生并流传下来。其以田契和山契为主,反映了当时贵州东南地区少数民族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典当、诉讼、婚嫁、家规等等,对社会学、语言学、文字学、文献学、历史学、民俗学等都有很大的研究价值。

清水江文书语料内容丰富,极大地反映了当时贵州清水江流域人民的语言现象,在研究过程中出现诸如“理执”等令人费解的词语,造成文书阅读障碍。本文拟结合传世文献和历史事实等,对清水江文书中出现的“理执”“内崩外坐”“上庄”“税照”“寸角”等五个俗语词进行考释,希望能对清水江文书的解读提供帮助。

所引清水江文书标明卷名、辑数、册数,以便核对,望方家指正。

理执

(1)《张秀本、张大洪卖田土山场阴阳二宅契》:“倘有日后山业不清,卖主出头理执,不与买主相干。”(《贵州清水江文书》CG-90-33,民国四年十一年十二日)

(2)《张陈氏、张明发卖田土山场阴阳二宅契》:“倘有日后山业不清,卖主出头理执,不与买主相干。”(《贵州清水江文书》CG-90-38,民国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按:“理执”一词颇为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均未见收录。在其他文献中,也有出现“理执”的例子。

(3)《紫栢老人集》:“是以尚尚者,可以情通,可以理执。惟无所尚者,谓之满觉。既满既觉,尚何加哉!”[1]

(4)《道光宁国县志》:“上官察其廉能,令有犯脏吏,俾鞠之。吏密以厚赅,理执不受。”[2]

例(3)中的“理执”与前面的“情通”相对应,属于宾语前置,是为“执理”,与清水江文书中意思不一。

例(4)中的“理执”并非是一词,理为人名,指前文提到的朱万理。这里是连在一起的两个字,与我们讨论的“理执”并不相同。在其他文献中出现“理执”一词也均为两字连用,可见,与清水江文书中同义的“理执”一词,并未在其他文献中出现,无法来佐证清水江文书的“理执”一词的含义。

《汉语大词典》中“理”解释为:“申述;辩白。”[3]第四册568《庄子·盗跖》:“鲍子立干,申子不自理,廉之害也。”[4]《后汉书·冯绲传》:“应奉上疏理绲等,得免。”[5]“执”有“操持;从事”之义[3]第二册1131。《诗·豳风·七月》:“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6]就语法结构来看,“理执”一词应为联合结构,属于近义连用。“理”为申述、辩解某件事情,在文书中即去辩白、解决山业不清而引起的问题。“执”为从事某件事情,同样为处理山业不清这件事情。

根据文书上下文可知,卖主和买主契约成立后,倘若日后出卖的山地出现划分不清等情况,则需卖主或买主自己出面去解决处理。例(1)(2)中均是指卖主出面解决问题。结合辞书,我们将“理执”一词解释为:“解决、处理。”

“理执”一词在清水江文书中出现次数不多,且用法和位置固定。但我们发现,在清水江文书中,有“理落”一词,出现的情况较多,且在文书中出现的位置和用法与“理执”相似。

(5)《刘玉全卖屋场山土竹木契》:“其有界限不清,业主理落,不与买主相干。”(《贵州清水江文书》CG-78-45,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四日)

(6)《杨昌银卖屋场阴阳二宅字》:“如有界趾不清,业主尚前理落,不与买主相干。”(《贵州清水江文书》CG-78-69,民国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7)《周国珍卖桐子山字》:“由卖主柱内拨出充当以据,如有抵不清,卖主愿上前理落。”(《贵州清水江文书》CG-97-19,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理落”一词,《汉语方言大词典》收录“清理,查究”之义,但以此释义解释文书不太妥帖。杨小平、谢蕊(2022)认为“理落”意为“处理、过问;承担、承当”[7]。例(5)“业主理落,不与买主相干”中,“业主”是指产权的所有者,这里与买主相对,指卖主。这句是指如有分界不清,由卖主出面解决,与买主不相干。”例(6)中,“尚前”即“上前”。也是指卖主出面解决。例(7)中“卖主愿上前理落”和之前两例解释相似,即卖主愿意出面解决。由此可见,“理落”一词与我们对“理执”的定义相似,都有“处理、解决”之义。

内崩外坐

(1)《吴秀清转典田契》:“足年交称,其田孔有内崩外坐,日后不得扣价收赎,恐口无凭,立典契为据。”(《贵州清水江文书》CG-90-13,宣统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2)《伍发昌典田契》:“自典之后,任从张姓上田耕食伍姓其田,若有内崩外坐,不得短价收赎。”(《贵州清水江文书》CG-90-47,民国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3)《张明榜、张显堂转典田契》:“任从朱姓上田耕种,张姓叔侄不得言讲,若有内崩外坐,张姓□□不得短价收赎。”(《贵州清水江文书》CG-90-48,民国六年二月十八日)

按:“内崩外坐”一词颇为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均未见收录。《中医证病名大辞典》中将“内崩”释为:“病名,指血崩。”[8]带入文书语境中解释明显不通顺,无法牵强为说。

《汉语大词典》收录“内”,解释为:“里面,里头。与‘外’相对。”[1]第一册996《左传·定公八年》:“公敛处父帅成人自上东门入,与阳氏战于南门之内。”[9]9《警世通言·杜十娘怒沉百宝箱》:“十娘取钥开锁,内皆抽替小箱。”[10]“崩”《汉语大词典》解释为“败坏”[1]第三册838。《论语·阳货》:“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败;三年不为乐,乐必崩。”[11]汉王符《潜夫论·务本》:“守本离末则仁义兴,离本守末则道德崩。”[12]这里的“内崩”指里边损坏、败坏。

“外”与“内”相对,在传世文献中,“外坐”一词几乎都解释为“坐在外面”,但作此意与“内崩”并无关联,且带入文中无法牵强为说。《汉语大词典》中,“坐”收录“枪炮由于反作用力而向后移动,建筑物由于基础不稳而下沉”[1]第二册1040之义,做“后坐”一词。同时,动词“坐”本就有向下的义项,引申在此处我们认为是土地下陷、下滑、塌陷等义。

结合词典释义,我们认为“内崩外坐”指土地受内部或外部影响而导致损坏、垮塌。再结合契约文书,这里指倘若契约完成后,土地或田地由于内部或外部的影响出现损坏,如人为破坏,或因某些自然原因下陷、倒塌等,卖家都不能减少价钱收赎。因此,我们这里将“内崩外坐”定义为:“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导致土地损坏。”

在贵州清水江文书中,还有“里崩外垮”“内翁外崩”“礼崩外挫”等词,“里”表示里面,内部。与“外”相对。“垮”《汉语大词典》中收录有两个释义,一是坍塌,一是溃、败崩溃[1]第二册1094。西南官话中,“翁”(uŋ45)表示某个东西被掩埋住了,与“埋”同义,是为方言词。“挫”是“坐”的讹俗字。同时,这些词出现的位置与“内崩外坐”相似,且用法和表示的意思都一样,因此我们推论这些词语的意思也和“内崩外坐”相似。

(4)《龚万全转典田契》:“龚姓不得异言,其田恐有里崩外垮,日后不得扣价收赎。”(《贵州清水江文书》CG-90-48,民国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5)《张大鸿典田契》:“任从伍姓上田耕种,张姓不得言讲,其田内翁外崩,日后业主赎取不得短价收续。”(《贵州清水江文书》CG-90-9,宣统元年一月十二日)

(6)《张大玉典田契》:“张姓不得言讲,孔有里崩外挫,日后不得扣价收赎。”(《贵州清水江文书》CG-90-13,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初八日)

上庄

《张明干转当山场字》:“自转之后,任从伍姓上庄耕管,张姓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转当字为据。”(《贵州清水江文书》CG-90-32,民国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按:“上庄”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均未见收录。我国有四个地区名为“上庄镇”,但无法解释清水江文书中的内容。

“上庄”一词在《贵州清水江文书》中常见。

(1)《张大鸿领钱清白字》:“自领之后,任从伍姓上庄管理为业,今恐无凭,特立领清字为据。”(《贵州清水江文书》CG-90-39,民国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张明榜领钱清白字》:“自领之后,任从伍姓上庄管理为张姓族内人等不得异言。”(《贵州清水江文书》CG-90-44,民国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3)《张大贵父子卖山土阴阳二宅契》:“自卖之后,任从伍姓子孙上庄管理,开挖进畜哉桐茶杂木乙并在内。”(《贵州清水江文书》CG-90-46,民国五年十一月初八日)

“上”在《汉语大词典》中收录义项“去、到”[1]第一册262。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江南闾里闲,士大夫或不学问,羞为鄙朴,道听涂说,强事饰辞……上荆州必称陕西,下扬都言去海郡。”[13]《西游记》第十回:“龙王甚怒,急提了剑,就要上长安城,诛灭这卖卦的。”[14]

“庄”字,本意为草盛貌,后其义逐渐延伸,《汉语大词典》中,“庄”字其中收录两条释义为“村庄;郊野的住宅,别墅”;“封建时代皇室、贵族、地主、寺院等占有并经营的大片土地”[1]第一册425。同时,表示此义时常与“田”连用,做“庄田”一词。《旧唐书·宣帝纪》:“官健有庄田户籍者,仰州县放免差役。”[15]《明史·宪宗纪》:“夏四月乙未,清畿内勋戚庄田。”[16]结合契书,“任从伍姓上庄耕管”表达的意思为“听凭伍姓前往土地进行耕种管理”。因此,我们认为,“上庄”意为“到田地里去”。

贵州清水江文书中,“上田”一词表示同样的含义。

(4)《张秀顺典田契》:“自典之后,任从会上田耕种,秀顺不得异言。”(《贵州清水江文书》CG-90-50,民国六年三月十二日)

(5)《张明榜加价卖田契》:“明榜亲手领命无欠,自加之后,任从朱姓上田耕种。”(《贵州清水江文书》CG-90-53,民国六年三月十二日)

“上庄”一词,在其他传世文献中也常常出现。

(6)(明)《龙图公案》:“一日侵早,见三郎出门去了。李宾装扮齐整,径入三郎舍里,叫声:‘王兄在家否?’此时朱氏初起,听得有人叫,问道:‘是谁叫三郎?早已上庄去了。’”[17]

(7)(清)《康熙蓬溪县志》:“或将近邻至内认主招佃,或将本无粮田业盗卖充囊,甚或私仇潜行引及新民上庄开耕,本主势必阻挠争讼。”[18]

(8)(清)《宣统永绥厅志》:“其已经开垦在先之处,仍准进葬,中有坟墓者,一律保全,不得毁坏。所佃各户,酌接多少,核定上庄纳租之数,以示限制。”[19]

(9)(清)《绿牡丹》:“徐松朋长叹一口气,说道:‘自你主仆去后,我上庄收租,过了十八九日回来,栾家擂台也拆倒了,并无个动静。’”[20]

“上庄”一词,还能引申为“去田地里耕种”。例(6)中,朱氏问门外之客:“是谁叫三郎?(三郎)早已经到田地里耕种去了。”例(7)(8)(9)中的“上庄”均可解释为“到田地里去”。

税照

(1)《刘玉泉卖田土山荒契》:“任从买主拨册税照,子孙永远管理,刘姓不异言。”(《贵州清水江文书》CG-78-35,光绪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杨开厚卖田契》:“自卖之后,任从光禄名下拨册税照,不与开厚相干,卖主不得异言。”(《贵州清水江文书》CG-78-33,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初一日)

(3)《刘玉泉卖田土山荒契》:“任从买主拨册税照,不与卖主相干。”(《贵州清水江文书》CG-78-25,同治三年二月十一日)

(4)《杨光伦卖荒山契》:“任从买主拨册税照,二比情愿并无压逼等情。”(《贵州清水江文书》CG-78-18,同治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按:“税照”一词容易误解。《汉语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均未见收录,但其在文献和契约文书中常常出现。

《说文·禾部》:“税,租也。”[21]《汉语大字典》中释义为“征收或缴纳赋税”[24]2794。《韩非子·现学》:“夫吏之所税,耕者也。”[22]《春秋四传通辞》:“(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23]“照”字在《汉语大字典》中有“凭据、证明”[24]2381之义。《宣和遗事》前集:“欲假皇帝金杯归家与公婆为照。”[24]《典故纪闻》卷十一:“以致土豪奸民盗用谷粟,捏作死绝逃亡人户,借用虚写簿籍为照。”[26]“税照”并不是真正的照片,结合文书“拨册税照”,“拨册”我们认为是一种文册,作为一种用来调拨粮饷的凭证。同时,我们能看出,“拨册”和“税照”用在主语后,应该在句子中作谓语,表示动作行为,“拨册”即调拨粮饷并得到凭证。除此之外,《清水江文书》中还有“税契”一词。

(5)《罗丁氏等卖田粮契》:“其粮额载六合,任从谢处,拨册税契完纳不误。”(《贵州清水江文书》CG-98-21,同治九年七月初九日)

“税契”在《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中国旧时民间不动产买卖典当,在契约成立后,新业主持白契向官署交纳契税的行为。”[1]第八册93且用法和使用位置与“税照”十分相似,因此,我们这里认为“税照”表示的是缴纳赋税并得到凭证的行为。同时,其也可以用作名词表示指缴纳赋税的凭证、凭据,此义带入其他文献档案中也能解释通顺。

(6)《近代刑台工商业档案汇编》:前项保证于货物人口后,持税照,经查验照货无误撤销之。”[27](《太行区出入口贸易统制暂行办法》1942 年8 月12 日)

(7)《谢绍前关于请查收邮寄特货税照的函》:“饷捐总局发下特货税照查百张,此票经敝处赴局承领。”[28](《中国乌江流域民国档案丛刊》0000-04-27)

例(6)(7)都是作名词,指缴纳赋税的凭证、凭据。例(6)指拿着凭证,检查无误后就可以取消;例(7)指查收邮寄特殊货品的纳税凭证。

但要注意,“税照”两字同时出现时并不一定均为词语,例如:

《立永远杜卖房契文约》:“四至开明,并无升合钱粮。自杜之后,任随马姓投税照契管业,陈姓之子孙永远不得复认业主。”[29](《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中华民国十七年阴历七月初三日)

这里是指任随马姓投税,按照契约管理。“投税”“照契”为两个词,并不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含义。

寸角

(1)《张明良永卖山阴阳二宅字》:“四置分明,并无混杂抽除,寸角不留,先问族内无人承买,请凭中证出卖与伍伦昌名下耕管为业。”(《贵州清水江文书》CG-90-90,民国三十年十月初十日)

(2)《龙廷科卖山土契》:“四抵分明,并无混杂别人寸角要行。出卖先问亲族人等无钱承买。”(《贵州清水江文书》SS-85-5-063,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初十日)

按:“寸角”一词颇为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均未见收录。“寸角”一词应为联合结构。“寸”有“形容极小或极短”[24]545之义。《淮南子·原道》:“圣人不贵尺之璧而重寸之阴,时难得而易失也。”[30]《史记·苏秦列传》:“无有分寸之功,而王亲拜之于庙而礼之于廷。”[31]“角”在《汉语大字典》中释义为:“角落,物体两个边沿相接的地方。”[24]4175《易·晋》“晋其角,维用伐邑。”孔颖达疏:“晋其角者,西南隅也。”[32]

联系契约文书内容,例(1)这里是指出卖的山地四周的界限明确清楚,没有混合掺杂,极少的角落都不留下。例(2)是指出卖的山地界限清楚,没有混合掺杂其他人的一点点重要的道路。因此,我们将“寸角”解释为“极少的、一分一毫的土地角落”,与现在的“寸土”意思相近。

除此之外,在西南官话中,“角”[ko35]的读音与“各”[ko53]相似,在记录中恐有混淆不清的情况。我们认为这里的“各”实际上是“角”的同音误写。“寸各”即为“寸角”,意思相同,均表示极少的土地角落。

(3)《杨光杰卖土契》:“今将分受祖业地名对铺小湾荒熟壹股,寸各在内,凭中出卖与杨政礼。”(《贵州清水江文书》CG-78-4,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4)《杨光伦卖荒山契》:“四至分明,寸各凭中出卖与杨通人名下,议定价钱睦拾玖阡文整。(《贵州清水江文书》CG-78-18,同治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贵州清水江文书》中还运用了“寸合”等词来表达,其使用位置和表达意义与“寸角”以及“寸各”相似。

(5)《高云飞、高尚勛卖田土契》:“今将祖手分落面分,地名鲁溪屯军业一分荒熟阴阳二宅水石寸合不留。”(《贵州清水江文书》CG-89-3,道光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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