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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犯罪体系化治理问题探究

2022-12-02孔熹李昕彧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犯罪食品消费者

孔熹,李昕彧

一、问题的提出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中向好态势,但是食品犯罪的治理还任重道远。长期以来,为适应食品安全治理的需要,我国做出了一系列有益探索。2018 年3 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原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融合,并且明确其在相关领域中与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职能分工与合作[1]。2019 年初公安部成立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旨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案件侦破工作[2]。2017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健康中国”这一国策,强调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因此,进一步深入探索我国食品犯罪体系化治理问题,对维护我国的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梳理以往学者对食品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国内对食品犯罪研究的主要思路是沿着“立法-执法-监督”路径展开的。在此思路的指导下,王晓东提出,应当在立法和司法上保持严打态势,常态化打击食品犯罪案件[3];杜庆贵提出,应当扩大食品犯罪调整的行为范围[4];李春雷、任韧对公安机关专业化打击以及食品犯罪案件打击渠道不够通畅的问题进行了分析[5];孙伯阳等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对食品犯罪共同治理体制建设的内在机理进行了分析[6]。在上述顺向打击和治理食品犯罪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提出了一定的对策。但是,对于食品消费者而言,其所需要的是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相关产品。而如何更好地以食品犯罪治理成果满足人民所需,如何将食品溯源技术运用于食品犯罪中,如何打破各部门间信息壁垒、推动执法协同等问题,还有待拓展研究。国际上,部分发达国家较早地对食品溯源技术进行了运用,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溯源体系。该项技术的运用不仅提高了食品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便捷性与安全性,也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打下了技术基础。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总结我国食品犯罪治理成效的基础上,探究我国食品犯罪治理面临的困境,期望提出一些我国食品犯罪体系化治理的新建议。

二、我国食品犯罪治理的成效和面临的困境

(一)我国食品犯罪治理的成效

针对食品犯罪近年来呈现出的手段不断翻新、日趋隐蔽复杂等特征,职能部门紧盯问题,加强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作为打击食品犯罪的主力军的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在“专业带动、全警行动、部门联动、群众发动”工作思路的指导下,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对食品领域的犯罪进行了有效打击。2021 年,公安机关共破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1 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 万余名,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03 起重大案件全部告破[7]。此外,为推动建立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2019 年9 月至2020 年12 月,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据初步统计,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8.48 万件,罚没款27.25 亿元,药品监管部门查办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违法案件10.77 万件,罚没款18.40 亿元,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945 件7298 人,起诉8791 件17066 人,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8]。

(二)我国食品犯罪治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 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战略需要生产企业、消费者及管理部门共同构筑起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因利益需求不同,价值取向错位,三者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产生了矛盾。食品安全全链条不透明,涉食品安全的信息存在壁垒,部分食品生产者消极对待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消费选择困难,监管者监管方式单一等问题,综合导致了食品犯罪的发生。

1.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及滞后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量刑进行了较大程度修改,不仅加大了惩治力度,而且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失职行为纳入了刑法的惩治范围。但是,当前食品安全强调的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保障体系,现行刑法中“生产与销售”行为的表述并不能将食品安全完全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内,仓库保存和物流运输环节成为了惩治的真空区域。随着快递物流的迅猛发展,消费者线上消费需求的增加,快递物流运输食品的卫生状况越来越受到关注。物流运输方理应对食品货物的安全负有保护义务,因此,有必要通过食品溯源将食品的运输和保存纳入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目前,虽然《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对于食品溯源有一定规定,但有的规定较为笼统,难以适应现代溯源要求。例如,在食品来源的地理性信息中,缺少对“其他种类”的溯源。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溯源亟需建立健全法制。

当前,我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及有关国际组织和世界主要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还有较大差距。一方面,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存在国内销售与的食品标准不及国外的高的现象。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的暴露机率相对较小。除非爆发出较为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较轻微的食品问题可能并不会带来较为明显的问题。违法成本低造成一些商家铤而走险。

2.执法协作不畅

食品犯罪问题不仅仅是公安机关打击的对象,同时也是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的对象,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诸如信息壁垒、执法队伍专业化欠缺等问题。首先,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交流不足的问题。虽然公安部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定期的信息交流,但该信息交流制度在省市县里还没有形成规章,不能有效共享信息,导致执法成本提高,处理效率降低。其次,公安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配合过程中存在证据转化难、检验鉴定难、物品处置难等问题,导致行刑衔接难以有效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欠畅通,公安机关的打击效果大打折扣[5]14。同时,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的合作多以专项行动的方式展开,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打击食品犯罪,但是缺少常态化、制度化的食品犯罪打击机制。此外,对于日常的食品犯罪打击,公安机关往往处于被动接受报案的状态。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管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承担,这样的分工方式往往存在监管频率较低,实质性检查缺失等问题。尤其是日常食品送检,送检样品往往由食品制造商或者经销商自己选取,如此虚设化的日常监管为食品安全甚至犯罪留下了更多空间。

3.专业队伍有待增强

公安部在2019 年初成立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厅(局)一级公安机关也设置了专业的“食药警察”队伍。例如,山东、重庆等地在省厅一级成立专门的侦破食品药品的专业总队,北京、天津、湖北等地在省厅总队下设立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的专业支队[9],但是,区县一级公安机关缺乏相应的专业队伍的设置。这显然不利于食品犯罪案件侦破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对于具有一定地域局限性的小作坊式的食品犯罪,区县一级公安机关由于对此类食品犯罪信息获取能力较低,缺乏相关的证据意识,易造成案件证据流失的情况发生,导致战机错失,获取的犯罪情报难以快速转化成侦查线索,很可能形成治标不治本的局面,难以打掉背后的伪劣商品的生产者。

4.行业协会自律性不强

在市场管理活动中,依据政府管理体系,市场监督管理局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行业协会只是作为行业管理中的一种补充,可以发挥的作用有限,大多以技术指导为主。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行业领域拥有的较大管理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行业协会发挥的空间。国内食品行业成立了不同级别和类型的行业协会,不同行业协会对于入会的企业标准也有着不同规定。以中国调味品协会为例,该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给出了基本门槛条件:一是年产调味品1 万吨以上,二是年工业总产值5000 万元以上,三是国家二级企业或者中型以上企业,四是各省、市调味品协会,五是部分与调味品生产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六是需要两家理事推荐。常务理事及副会长单位除了上述条件外还需要满足其他特殊条件。对于在行业具有较好影响力的协会,可以对行业产生良性影响,但是也存在部分只需缴纳会费便给予准入协会资格的行业协会。部分企业可通过这种途径轻易获取一定的协会资格,并在获取头衔后进行自我营销获取经济效益。以技术交流为主的行业协会对外公开程度不高,导致消费者对于食品行业协会不甚了解,加之社会中现存的各类行业协会自律性不强,消费者难以通过加入行业协会情况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鉴别。

5.溯源技术应用不充分

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安全保障最重要的一点便是保证过程透明,商品溯源查询是最能保证全链条透明的手段方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国家及各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本级单位的市场食品安全质量检查结果①,消费者可以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到各季度详细的食品质量检查结果。在检查结果中,食品种类、检测项目、样品抽检数量、不合格样品数量批次都有较为详细的公布与分析,但是这些数据仅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中公布,普通消费者难以及时获知。对于他们而言,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主要渠道还是被动接受新闻媒体的报道宣传。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溯源技术已被应用于实际的食品生产、运输环节,例如,用于记录货品运输物流信息、记录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确定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过程中投入物质的溯源技术。这些溯源技术的应用、溯源信息的公开,不仅有利于消费者获知产品信息,还能帮助企业更好实现自我监督、以更为透明的生产加工过程带来更加稳定的食品安全。但上述溯源技术都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且存在信息系统壁垒,并没有被较好应用。

6.食品安全意识不足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得到了迅猛发展,一代人所经历的纵向社会发展可能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两三代人才会经历的,这也带来了人思想观念与社会发展状态的猛烈碰撞。首先,现代的工业以标准化的生产方式、大规模的扩大再生产得到高度一致化的产品质量。但是,我国还存在很多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型个体经营户,他们以家庭成员或者雇佣10 人左右的劳动者经营小型的食品餐饮业,他们在加工食品的过程中存在许多手工操作的程序,并且没有标准的制作流程,其食品安全质量也无法单纯依靠国家标准或者制定行业标准来规范。其次,社会教育过程中对于食品安全教育活动不足,导致部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观念没有完全建立。特别是中老年群体存在粮食供应困难的记忆,往往忽视安全风险,摄入腐败变质的食物。这类社会观念也急需以科学、健康、合理的食品安全观念予以纠正。最后,现代人更加追求生活品质,讲究保养,保健品市场随之打开。保健食品继而发生食品犯罪,更多利用人们的精神需求,实施骗取消费者钱财。老年人群体需要提高食品安全观念。

7.线上购物的监管困难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消费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线下交易的货品流通,采用网络进行线上购物逐渐成为一种常态。网络购物带来的异地购物、食品运输、保存、售后管理都为现代政府管理带来了挑战。过去食品销售方与购买者往往在同一地区,现在可能食品生产、销售、购买都在不同的区域,为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跨地区跨省的原因,食品运输、保存成为决定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然而在物流快递过程中,消费者自身难以获取到足够的运输过程信息,虽然可以得知快递运输地理轨迹,但是食品的保存条件信息消费者无法得知。信息差所带来的信息壁垒,为食品安全以及消费者自身权益带来了隐患。特别是需要特殊保存条件的食品货运,当出现货物质量问题,消费者在卖家和运输方两头奔走,难以确定具体的何方责任,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平台自行审查,其线上直播平台购物的方式为食品安全的监管带来了挑战。线上平台虽然对在平台就行买售负有监管责任,但是海量的主播,也给实际审查工作带来了挑战。现行的审查方式大多为平台的形式审查,主要通过主播个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再由平台进行审查,而相关审查工作也仅仅局限于形式上有无生产销售的资格,具体的食品质量还是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的监管部门实行检查,而检查的方式现在也主要由食品生产销售方主动送检,同时主动抽检的频率较少,对于食品犯罪的前期干预较弱。公安机关很多时候也仅仅被动地接受报警,同时因为线上消费的跨地域性,报案地与销售地往往不在同一地域内,跨区域办案涉及各地相关部门的配合,因此需要繁琐的程序,这也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域外经验

在发达国家中,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国家,在食品法律法规、监管体制、技术运用和社会预防方面具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尤其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已经具有100 多年的运行管理历史,并且其管理方式与技术标准被不少国家和地区作为参考。其经验具有借鉴价值。

(一)美国食品犯罪预防及治理经验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美国的食品安全绝大部分由其卫生公共服务部下属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进行管理执法,该部门不仅拥有对食品安全日常的行政管理权,其下属还拥有一个刑事执法部门(OCI),该部门的警察属于美国专门的食品药品警察,负责对FDA 监管产品的非法活动进行刑事调查。FDA 对全美境内食品安全的监管以及相关的违法犯罪有着全面的监督、检查和司法调查权,同时该部门还拥有向全社会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宣传的职能[10]。

1906 年,《纯净食品和药品犯案》是美国第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同年颁布的还有《联邦肉类检测法》,其中包含了肉类检验、加工、包装设备和肉类进口等各环节的规定,还规范了肉类加工工厂的卫生条件[11]。随后,在1938 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对美国公共卫生系统进行了重塑,扩大了FDA 在食品药品方面的监管权力。美国在食品领域建构了完整且先进的法律保障体系。一是FDA 作为一个执法部门,不仅拥有一般的行政执法权限,还拥有自己的警察组织(OCI)。二是FDA 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信息,本单位内部可以得到有效的利用和分享。三是FDA 内部人员的组成由科学研究者、技术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且在技术运用领域较早地进行了规划[12]。根据无法获得食品销售渠道上一级信息的情况展开了新技术条件下的可追溯性研究,以及鼓励相关行业采用新技术开发可运用的食品追溯性设备和软件,帮助监督、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

FDA 通过与联邦、州、行业、消费者和相关的学术研究人员共同制定风险分析标准。此外,还与食品配送物流方及相关食品工业开展食品安全技术交流,并重视对于食品安全涉及的相关方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和培养。FDA 激励消费者协会、技术公司和媒体行业形成一个食品安全团体,以实现主动维权,并将食品安全内容在移动平台进行投放,确保消费者能够便捷获取食品安全信息。

(二)德国食品安全经验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食品贸易不断增长,保障互联网食品安全是德国食品安全监控面临的新挑战。欧洲议会及理事会颁布的关于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条例Nr.178/2002(EG)”及《食品、日用品与饲料法典》为监管提供法律保障[13]91。除了法律约束,德国还成立了监控互联网食品贸易的机构,并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食品质量验证,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D21 倡议”协会是由德国企业家阿方索·赫斯贝格于1999 年提出的,目的是为促进工业化社会向信息化社会转变而成立的公益数字联盟。其主要目标之一是维护德国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提供指导。“D21 倡议”协会启动了“D21 互联网-质量认证章”项目,用以帮助从事互联网产品销售的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构建企业信誉并为此提供担保。“D21 倡议”协会与可信商店,EHI 零售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德国技术监督会南德集团以及数据保护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在线商家认证、网络信息安全等的认证机构以及联邦经济部与前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一起合作拟定了“D21 互联网-供货质量标准”[13]96。获得质量认证的网店具有更高品质的保障,可为消费者提供更可靠的、值得信赖的选择。

综上,美国与德国在食品安全保障上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的形成需要完善且全面的法律作为支撑;二是食品安全法规的实质有效需要专门的执法机关通过执法实现;三是食品安全具有一定的隐秘性,执法部门需要第一时间掌握相关的信息,借助科学技术,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系统;四是需要对公众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的教育,在民众中建立食品安全文化氛围;五是应形成良性的行业协会规则,以推动食品安全更好发展。

四、食品犯罪治理路径的完善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我党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过程中作出的重要部署。食品犯罪问题是党和政府、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确保食品安全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食品犯罪治理的治理成效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3]108。因此,食品犯罪治理主体必须提高站位,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部署为统领,切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完善食品监管领域立法

根据食品全链条保障的需求和现实技术能力的支持,现行《食品安全法》构建起了食品安全的框架,但是,要将食品安全做牢做实,还需以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为指导,针对从原料种植到食品上市的各环节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做系统性完善。首先,在食品原料种植过程中,应结合当前的绿色生态原则,针对我国工业区土地污染严重的情况补齐污染地区的农业种植生产法律法规。其次,在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应针对各类食品添加剂的准入情况建立审查制度和准入清单,明确只有证明具有安全性的食品添加剂才能添加入食品中,其他未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及未进入准入清单的试剂不得加入食品中,并通过立法授权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进行安全性验证。最后,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应明确运输食品的卫生条件,将监管范围扩大至外卖、快递等领域。总之,将食品安全纳入卫生健康领域,明确面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爆发,卫生防疫站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具备联合预警与追溯功能,能够迅速确定食品污染源与食品传播范围并及时召回食品和通知消费者。

目前线上购物的兴起,跨地域购物,特别是电商的准入门槛和审核成为法律监管的新视点。在法律层面,应当强制规定电商的准入标准和规定电商平台的抽查制度,明确只有符合要求的食品制作方、销售方才可以进入平台销售,并且还要定期审查,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审核必备材料在线上平台公布。将食品运输和储存过程纳入食品溯源体系,明确食品运输方所需具备的食品运输条件和保存条件,以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溯源的过程,实现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通过快速定位食品安全发生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帮助消费者进行有效维权。

(二)畅通跨部门联合打击机制

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涉及的不同环节又分由不同部门管理。在我国,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市场监督和协调其他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对农产品中存在的违禁和残留农药进行检测和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食品类犯罪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担负着重要的职能。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但在实际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呈现出各自为政、信息沟通不畅、执法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指导下,建立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导开发开放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在此系统中,不同的部门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接入系统和分享数据,并与其他一个或多个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发布食品安全问题分析,以畅通部门间的交流,增加工作透明度,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如图1)。只有形成了消费者、社会整体以及管理机构的全方面监管协调机制,才能够建立完整覆盖食品全链条的监督机制。

图1 食品安全信息系统

(三)建立专业执法队伍

针对区县一级公安机关缺少相应专业警种支持的问题,建议在基层公安机关增设食品犯罪侦控专门机构。一方面,基层区县一级公安局刑警大队或者经济侦查大队可以成立专业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中队,负责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衔接与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派出所一级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中可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公开或者暗访等检查活动,将群众举报及时通报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完善基层公安机关打击食品犯罪的专门机构设置。此外,还应加强食药警察的培养。当前,各地公安机关多通过社会招考等方式向公安队伍中引进食品安全领域的专业性人才。如果将这种引才方式比作借助外力的人才“输血”,那么由各公安院校自主培养打击食品犯罪的专业性人才则可以比作激活内力的人才“造血”。相对于人才“输血”,人才“造血”更有利于公安队伍内部后备梯队的培养以及打击食品犯罪专业警种的发展。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在此方面率先进行了探索。2021 年,该校针对标食药环执法一线单位急需本领域人才的实际情况,增设了全国第一个专门培养食药环执法人才的公安本科专业。

(四)引导食品行业协会加强业内约束

《食品安全法》第9 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当前,食品行业存在部分协会虚设的情况,不能对行业发展起到良性引导作用。因为行业协会的自愿原则,加之协会内部管理不够成熟,行业协会对会内企业约束力往往不够。因此,可以通过合理重构协会的管理方式,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针对破坏行业发展和有损行业信誉的企业的惩罚权力,建立合适的奖励制度,营造良好的协会氛围,统一服务行业成员理念等方式来加以改善。行业内部与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交流,监管部门要传达公权力对行业的要求,同时,从业人员也要对行业的发展献言献策。要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应该发挥的良性作用,要引导行业高质量高标准发展,以维护行业声誉。行业中的领军企业也应当加大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而不是仅仅追求利益而忽视了行业的技术发展,因为这类发展往往只能带来短暂的收益,如若涉及违法犯罪,则可能会危害行业声誉,造成国内食品行业的信誉危机,对国家民族企业造成打击。因此,要发挥好行业协会的领导作用,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实现全行业的共同发展。行业发展不仅与行业氛围息息相关,更是相应严格合理的制度约束下的结果。在行业管理方面,不能仅仅依靠管理部门的单向管理,而应该以行业发展作为目标,在参与企业自身发展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合理管理与引导下完成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与此同时,还应鼓励行业协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以应对新型的商品交易模式。尤其是食品商品数据化全程得以实现以后,更应鼓励食品行业的企业建立更加透明的产品生产、运输、销售全程数据可视化的系统,以提高食品安全。对食品安全未达标或者标准执行较差的企业单位实行分层管理: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设置警告期,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行业协会可给予除名处理,对于出现更为严重情况的企业,行业协会可视情况通报管理部门。只有形成严格的约束机制,食品相关企业才能将合格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

(五)提升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首先,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要通过线下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线上利用新媒体平台进行宣传等方式,帮助消费者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其次,应将食品安全纳入全民教育的内容之中,鼓励广大消费者在挑选食品的过程中,主动查询食品的安全性,提升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此外,还应提升社会媒体、全体消费者以及国家管理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意识,鼓励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在全社会形成立体式监督文化。最后,应强化食品行业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的联合培训,对食品行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宣传,促进食品行业自身产生良性的发展。

五、结语

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民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过去人们注重强调食品的保障供给数量要求,如今人们在此基础上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目前对于解决食品安全全链条式保障的路径便是提高全链条的透明度。从食品原材料的种植开始公开信息一直到生产消费的过程以及从食品添加剂种类来源都能集合在食品溯源系统中,提供方便消费者查询的方式。在全链条透明的基础上,对链条中的信息进行有效摘取,对关键信息进行管理,方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构建起联合监管系统。进行信息分享,利用食品溯源系统精准确定问题食品,提前预警,为食品安全保障提供分析工具。确保食品相关产业全链条透明,让消费者能够知晓食品来源,生产者可以对食品生产进行精准控制,监管者可以有效管理,全行业共同构筑起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 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的第十三项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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