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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区自梳女风俗及其观音信仰的考察

2022-11-29温海怡

关键词:观音信仰

温海怡

(四川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自梳女”是广东地区抱有独身主义的特殊女性群体,又被称为“姑姐”或者“姑婆”,谐音“孤婆”。其兴起时代主要有明代说和清代说两种[1],也有学者进一步将时间圈定在19世纪中后期[2]。无论持哪种说法,可确定的一点是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自梳女现象达到了一个高潮,时至今日,无论该女性是否自梳,粤语中的“老姑婆”仍代指老而未嫁的女性。

关于该现象的记载见于清人笔记、年谱、广东各地的方志等。过去,“自梳”作为一种特殊的地方婚俗被记录于各类资料汇编中,如清人徐珂的《清稗类钞》[3]和晚清民国时期胡朴安的《中华全国风俗志》[4]。上世纪80年代起,来自港台和海外的学者从人类学、社会学的角度有所论述,如美国学者Janice Stockard的《珠三角的女儿:中国南方的婚姻模式与经济策略(1860-1930)》[5]论证了缫丝业和自梳女群体的密切关系,又有美国学者箫凤霞的《妇女何在——抗婚和华南地域文化的再思考》从地域文化的维度考察了自梳女群体的成因[6]。目前,大陆学界对自梳女已有一定研究,从数量上看以近二十年为多,成果颇丰,介绍型和综述型文章有叶春生《珠三角的“自梳女”》[7]、李宁利《珠江三角洲“自梳女”兴起背景探析》[8]等,口述史有李小江的《让女人自己说话——文化寻踪》[9]、徐靖捷的《走进西樵自梳女》[10],跨学科交叉研究如方静文《超越家庭的可能:历史人类学视野下的互助养老——以太监、自梳女为例》,则提出自梳女的历史经验可为我们提供超越家庭养老可能性的借鉴[11]。本文结合相关历史文献,从广东地区自梳女性群体入手,探讨其风俗形成和观音信仰间的关系,试图理解观音信仰与地方民俗现象间的互动关系以及自梳行为是如何在传统社会秩序下获得生存空间的。

一、 岭南自梳现象及兴起原因

“一梳梳到尾,二梳白发齐眉,三梳儿孙满地。”[12]是出嫁时梳头者所唱的歌谣,决心独身的女性则通过一定的仪式自行梳起,从此永不落夫家或终身不嫁。有大量粤语歌谣反映了旧社会女子嫁为人妇后的辛酸境遇。眼见乡间姐妹的婚后悲惨境遇,未婚少女为了逃避封建婚姻[13]在无奈之下选择自梳,与同为自梳女的女友签订“金兰契”,进入斋堂(即“姑婆屋”,如肇庆端州的观音堂、佛山顺德的冰玉堂)居住,从此静修禁欲、自食其力。“金兰契”具备一定的约束效力,从此金兰姐妹情同伉俪,相互扶持生活,不容他人插足,若日后有越轨的言语行为,就会被称为“梳烂梳”或“穿底姑婆”(意为“做出伤风败俗之事的姑婆”),将受到乡里、族人乃至斋堂里其他自梳女的严厉惩罚,这通常还伴随着“浸猪笼”“迷夫教”或特殊葬习对待等陈规陋习。“迷夫教”自有教规,如果有自梳女中途变卦,产生情愫或嫁给别人,据说其他自梳女可以通过做法念咒将其夫魇死[7]。这教规由自梳女创造,亦是她们的桎梏,由此形成的恐吓和心理暗示作用能维持自梳女的秩序,使她们不敢越矩;粤语歌谣唱道的“勤力女,冇棺材,死后冇人抬,一只床板半张席,姐妹帮手丢落海”所描述的正是穿底姑婆被处以特殊葬习,不得善终的悲惨下场。

为何岭南地区会出现自梳这种独特的民俗现象?笔者从以下四方面因素分析:

其一,地理因素。南岭的隔离使广东产生有别于中原地区的本土民俗,早在文献记载出现“自梳女”之前,古越人就有“不落家”(即“不落夫家”或“坐家”)的婚俗,指女子婚后不在夫家生活的现象;北宋苏辙所写的“俚人风俗非中原,处子不嫁如等闲。双鬓垂顶发已白,负水采薪长苦艰”①讲的正是“处子不嫁”之事;南粤先贤屈大均之妻即为不落家,《屈翁山先生年谱》载“翁山因前妻仙岭乡刘氏不落家,而以王华姜为继室”②;乾隆年间《顺德县志》载“乡之处女……强之适人者,归宁久羁,不肯归夫家”③。《清稗类抄》也曾有较为详细的记录:“不落家者,即云女子已嫁,不愿归男家也……临过门之夕,嫁者必以带束缚,其状若尸之将入殓者,复饱食以白果等物,使小便非常收缩。及归宁后,其金兰友必亲自相验,若束缚之物稍有移动,是为失节,群皆耻之,女必受辱不堪。故顺德常有娶妻数年多不识其妻面貌者。岁遇翁姑寿辰,或年节,非迎迓数次,不能望其一来。至则翌日即返,见其夫,若仇雠也。”[3]

其二,文化因素。自秦始皇统一全国,设南海郡,中原文化始终在与古越文明碰撞,尤其是后来理学盛行,封建礼教对女性的压迫达到一个高度,女性地位低下,当封建思想文化和伦理道德对妇女身心的禁锢和摧残都强化到极端,那些不满封建时代妇女所受不平等待遇的女性,只能把对自由、平等生活的憧憬,以自梳女这种极端逆反的方式外化出来。这恰好象征了女性的青春欲念与冲动,是对维护男性主导性特权和对女性进行性压制的陈腐封建纲常的逆反与反叛。[14]

其三,经济因素。岭南地区得天独厚的近代商业环境为自梳习俗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纺织业、近代打工潮和下南洋的兴起为女性独立提供了契机。明清商品经济空前活跃,资本主义萌芽发展后,清代珠三角地区的丝织业、手工业迅速发展,为自梳女风俗提供了经济基础。或为逃避封建婚姻和夫家威虐,或碍于家境困难,需要她们留家作为劳动力,自梳女们凭借着自己的纺织手艺也能谋生糊口,得以不仰仗他人,从而在那个女子颇受约束、不能自主的年代率先获得了自由。许多自梳女因为对家庭的奉献而得到了乡里的尊重。

其四,宗教因素。古代岭南地区的发展曾长期滞后于中原,因而保留了许多原始遗风,如母系氏族的遗留,龙母、冼夫人、妈祖——广东地区崇拜对象多为女性,遗俗流风又为接受佛教、杂神等创造了条件。加上岭南地区较早接触到佛教,“未有羊城,先有光孝”之说法极言佛教影响之早,梁启超云“佛教之来非由陆路而由海,其最初根据地不在京洛而在江淮”[15]。佛教先天道的信仰就在这样一片土地上找到了更广阔的市场。在以儒家思想为正统主流的社会里,出家、自梳这种行为都是异端、不孝的。为了弥补这种不孝的行为,民间宝卷故事创造出“舍一女出家,九族升天”的说法,即取自佛教中“一子出家,七祖升天”的说法。尤其是佛教中观音信仰的影响极大。自梳女们集体生活的姑婆屋常常以观音堂的形式呈现,在家居住的自梳女,则会供奉观音像。

自梳女这一群体的兴衰,正好折射了民间信仰和本土文化的适应性及其互动关系。越来越多的信女将日常生活宗教化,延绵不绝的自梳现象甚至影响到了其他地区,港澳台、东南亚地区有斋教一教,台湾、闽南地区有“菜姑”,宁都有“斋婆”,梅县有“斋嫲”“斋姐”等[16],此后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这种现象逐渐减少。

二、观音信仰的选择与改造

自梳女在宗教生活上持观音信仰,以观音为宗教偶像,她们的许多仪式、做法、价值观等都明显受到了佛教先天道的影响。先天道是在中国本土化过程中,糅杂了儒、道元素,尊女神化的观音菩萨为宗教偶像的教派,它所倡导的以观音菩萨为尊,所宣扬的禁欲、抗婚教义等,与自梳女的不婚主义不谋而合,更易引发共鸣,得到认同。她们所信仰的那个“观音”,是经过改造的、契合了自梳女精神文化需求的宗教偶像。

首先是观音的女神化。观世音菩萨随着佛教来华传入,最早见于竺法护所译《正法华经》,又译为观自在,略称为观音。其本身是大丈夫相[17],《华严经》云“勇猛丈夫观自在”,其形象在唐代以前一直被视为男性,偶有女相,五代以后逐渐女性化,明代成为完全汉化的女神,被视作慈悲与智慧的代表。建于唐代宝历二年(826)的广州光孝寺陀罗尼经幢上便刻有《千手千眼观世音菩萨广大圆满无碍大悲心陀罗尼神妙章句》;唐代卢肇因“牛李党争”被贬岭南时曾作《题清远峡观音院诗二首》,说明广东地区至晚在唐代就已有观音信仰[18]。据刘正刚调查,宋元时期岭南地区已至少出现了15座观音庙宇,如广州番禺翠竹庵、南泉庵等[18]。明代以后,观音信仰在广东区成为热潮,还有不少没以观音命名的寺庙庵堂实际供奉的也是观音,可见当时广东地区的观音崇拜已蔚为大观。而说到拜观音的原因,一说是自梳女认为观音是女流,最懂得女人的心思[19],可见她们所拜的观音是彻底女神化的。徐靖捷的田野调查曾提到,旧时人们认为认一个姑婆做“契妈”可以保佑孩子健康成长,“破四旧”运动时要把天后庙拆除,一些村民就冒险将天后神像藏匿在姑婆屋中,说明在地方观念中,姑婆屋常和神力联系在一起[20]。

其次是对观音之义理的改造。宗教信仰的传播与其在传播过程中的再创造是一对互动的关系,既是因为教义契合使自梳女选择了观音信仰,在信仰观音的过程中,这一群体也按照自己的需求去塑造了一个有别于原始佛教义理的观音形象。先天道鼓励女性寻求心灵的解脱,得道成佛,信仰观音,效仿观音拒绝出嫁、一心修行的价值取向正是如此在信女的口耳相传中,在不断与中国本土伦理的相结合中,吸取了本土的思维方式和处世法则而确立的。观音在岭南的女神化,以及与自梳女价值取向的不谋而合,妙善公主这个虚构的女身观音传说从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印度女性地位低下,《妙法莲华经》等诸多经典均记述女身是业障,女性不能成佛,因月经或生育流出的血水是不洁象征等。自梳女所信仰的观音明显对原始佛教教义中的观音进行过了大改造——在民间宝卷故事中,妙善身为公主,敢于抗婚,出家为尼,坚持修行,即使受到父王妙庄王的严厉惩罚,还是舍身救父,最后终于得道成佛,此类故事在旧社会里对女子有极大的鼓舞和激励作用,也契合自梳女的精神需求。

在父权社会里,先天道宣扬女子拒婚无罪,出家能免除人世的烦恼和轮回的报应,“公主不招驸马享荣华”这样的桥段也很容易激发那些下层女工的自豪感和骄傲感。自梳女本身多为女工,受教育程度大多不高,一部分人虽成为先天道的信徒,但对先天道的来源和教义也不甚明了,她们只单纯因为它是拜观音的便成为了其信众。在自梳女眼中,观音既是模范,还是她们的宗教信仰与精神支柱。虽然先天道也将女性生儿育女看作是污秽的,但是为自梳女们指明了一条可寻求解脱之路——皈依观音菩萨,独身不嫁,诚心跟随观音修行。正如《观音济度本愿真经》所云:“若是聪明智慧女,持斋念佛早修行。”[21]由此,自梳女群体中的观音信仰更为巩固。

三、男权秩序下的挣扎

在旧社会,出于经济困难,一些父母甚至会主动让家中女孩自梳,自梳女们从小便作为家中的劳动力,靠养蚕缫丝的手艺帮补家计,因此自梳现象在当时屡禁不绝。但自梳行为悖于常俗,是对世俗权威的挑战,因此官方并不赞同女子自梳。

据清代县志记载,抗婚自梳、闹人命的行为屡屡引起朝廷重视。道光五至八年(1825-1828)广东学政翁心存的《劝戒二十四条》指出:“粤东地方,地处边隅,尤失交道。其男子以奸邪相诱,至有添弟会之名;其女子以生死相要,亦有十姊妹之拜。维尔生童,固不容有此败类。”④可见广东女子的“十姊妹”(“十姊妹”即“金兰契”)到了与“添弟会”(即天地会)相提并论的地步。巡查发现南海县(尤其是西樵附近各乡)情况严重,文献所载与今人学者田野调查得到的情况吻合:“……查此种恶习,流弊滋多,亟应革除,以正风化。合行令,仰该县长即便遵照,切实禁革,仍将办理情形,具报查改为要,此令。”[22]据当代田野调查,如西樵的杏头村,曾40余年没有进过一抬花轿。晚清时期,自梳这种行为扩散到了附近州县,与南海县发布公报同年,广西同正县公署发布布告,斥此为恶习,连带父母一并治罪:“……男婚女嫁乃系人伦之常,若既成为夫妇,尤应有同居之义务,乃查本属有少数地方女子既经出嫁仍有不落家者,此种恶习若不铲除,其为害宁堪设想,合亟出示严禁,仰阁属妇女界人等知悉,既有此种行为,亟应痛改,如来犯此种恶习者,亦应引为鉴戒,倘敢故违,定必从严徵究,并治其父母失教纵容之罪……”[23]

在旧社会盲婚哑嫁现象盛行的情况下,自梳女敢于挑战传统婚姻秩序,依靠手艺和劳动使自己独立生活,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出于自保、相互扶持等考虑,自梳女们自发组成小群体生活,由此形成“姑婆屋”这一有一定组织性和稳定性的公共生活空间,为自梳女们提供一方净土和荫庇,令她们在此空间里可暂时摆脱封建制度的约束,不遵循传统秩序的规则。自梳是对传统秩序的挑战,一种旧社会规则下的挣扎。尽管经济上的独立能使自梳女暂时摆脱旧式婚姻,可这种自主始终被限制在男权秩序的框架内。表现有三:

其一,自梳女并不能完全摆脱封建秩序的控制,极端的守节主义者甚至成为了女性追求贞节牌坊的推手。如,由于自梳女们不能死在娘家或亲戚家,神主牌供在姑婆屋,死后埋葬地点诸多限制,届时只有自己的自梳姐妹吊祭。为了身后事,她们会花大价钱“买门口”以求死后有个好归宿,此乃不得已的妥协;节妇烈女本是男权社会对女性贞操圈定、禁锢的产物,自梳女们本身不存在改嫁之说,也视“性”为洪水猛兽,即使在民国时期也屡有新闻记载女子因不愿受辱、出嫁而采取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甚至有相约集体自杀的事件出现,进一步助推了过激的贞操观。

其二,她们传承了儒家文化中浓厚的孝悌观念,其对家庭的奉献程度之深不亚于妙善公主的割肉救父。在民间故事中,妙善虽独身得道,但却从来没有停止爱双亲。当她听说父亲病得很重时,便自剜眼睛、卸下胳膊,用来治疗父亲,借以表示她像任何服从父母之命结婚的女儿一样孝顺[24]。现实中的自梳女们自身减衣缩食,打工赚取的钱财都用于帮补家庭和宗族兄弟后辈,中山地区还有一些大家庭习惯挑选有潜力的女孩梳起不嫁,作为当家掌管家政财产,世代相传[25]。换句话说,无论当初选择自梳的动因是什么,在宗族和个人面前,自梳女们更倾向于选择前者,最终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牺牲自己的幸福。

其三,自梳这一广东民俗一直被外界打上“奇风异俗”“陋习”的标签,在满足他者猎奇的目光的同时,接受了许多异样的注视和诋毁。最突出的一点是,晚清民国时期从官方到主流媒体中的自梳女形象,绝大部分都是负面形象的存在;与之相反,在以小说、戏剧为代表的文艺创作中,自梳女的形象则较为美好,为正面形象的新女性。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自梳女吃苦耐劳,奉献宗族的品性,在本土具有良好的风评,往往能得到人们的赞服。

因此,有学者认为,尽管自梳女有能力在家庭中获得经济支柱的地位,但囿于当时的物质条件和时代局限,她们对婚姻自主的意识不够成熟,只能通过逃避来挑战传统封建礼教。“她们比较没有接受过新式教育,自身智识不足,乡村环境保守,因此她们不可能向当时的婚姻制度及其合法性提出挑战,公开争取婚姻中的男女平等。”[18]时至今日,随着女性受教育的普及,时代的和平发展等,底层民众已逐渐不需要通过自梳这样一种方式谋生活、寻解脱了。

结 语

自梳女们奉民间故事杜撰的“观音原型”妙善公主为女神,持禁欲信仰,终身不嫁,斋堂静修,自食其力,成为了珠三角地区特定时代条件下一种独特的民俗现象。此现象的形成,既有历史传统因素,也有宗教信仰传入影响的因素。观音信仰不但通过信仰的方式在影响自梳女,也通过仪式、习俗、地域文化、思想传统等方式存留在民间;与此同时,民间也会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对诸神加以神化、加工。经过本土化、女神化改造的观音信仰,改编并突出了观音的抗婚不嫁、保守贞洁形象,宣扬女性也可得道成佛,可通过劳动独身生活,这是对原始佛教教义“众生平等”的一个补充,也给了这些自梳女信徒一个宗教皈依的可能。旧时代的自梳女通过经济独立而获得独身的自由,体现了女性的抗争,然而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她们的抗争始终是男权框架下的一种挣扎。这一群体的逐渐消失得益于时代的变迁和人们生活、思想水平的进步,也从侧面反映出解放后的新时代女性不再需要通过自梳这种独身方式获得独立,而是有了更多自主的可能性。

注释:

① 参见:《苏辙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90年第5页。

② 参见:汪宗衍撰,《屈翁山先生年谱》,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第62页。

③ 参见:陈志仪主修,《(清乾隆)顺德县志》,清乾隆十五年刻本。

④ 转引自:张杰,《金兰契研究》,《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5年00期,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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