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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成逻辑与实践要求

2022-11-28沈雪妍朱新山

安顺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共同体主体村民

沈雪妍 朱新山

(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620;贵州省高校乡村振兴研究中心,贵州 安顺 561000)

关键字: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生成逻辑;基本内涵;实践要求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乡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社会进步。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现实问题,如农民需求日益多元化、乡村利益分化加剧、农村内部结构涣散等。要解决好这些难题,必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构建责任共担、团结协作、目标一致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2019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在之后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中进一步突出强调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3]。“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既丰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也为破除乡村社会治理困境提供了新路径,对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研究现状述评

目前,学界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内涵的阐述。学界对这一新提法尚无统一的定义。郁建兴从社会治理角度出发,将社会治理共同体定义为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在协商的基础上,自觉形成的以解决社会治理问题为共同目标的群体[4]。张磊从共同体的一般特性角度出发,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基于地缘关系和共同利益,多元协商共治的生命有机体[5]。二是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基础的论述。黎伟盛、赵素桃等将马克思人民观、马克思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马克思公平正义观作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基础[6]。黄建洪、高云天将人民主权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经典作家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分析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可行性的致思理路[7]。三是对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意义探析。大多数学者都认同,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作为当前社会治理问题研究新视角[8]而提出的。四是对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具体路径的研究。李青提出要坚持党建引领、培育多元主体的共同体意识、加强基层治理以及完善治理方式和手段[9]。高晓波提出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及调动公民参与积极性[10]。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学者们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较为全面和深入,在理论上探讨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理论基础、构建意义,在实践上总结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措施和具体路径,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尝试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引入到乡村治理之中,构建一种同乡村治理现状相适应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因此,本文通过对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成逻辑、基本内涵与实践要求的分析和探讨,为延伸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丰富乡村治理模式,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些许理论参考。

二、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成逻辑

(一) 理论根基:马克思共同体思想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是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根基。这一思想探讨了建立在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之上的现实的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为了生存,人类自发地联合起来形成了共同体,依靠集体的力量抵御大自然的威胁,并从大自然中获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这一阶段,共同体的形态表现为自然共同体,现实的个人主要是依附于共同体而存在的。随着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社会开始出现了分工和私有制。社会的分工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唤醒了人的独立性意识,人的生存和发展开始依赖货币和资本而非共同体。生产资料的私有化使得社会日益分化为两大对立阶级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为了掩盖私人利益,利用国家来代表虚幻的公共利益,对无产阶级进行政治上的压迫和统治。“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1]。在这一阶段,整个人类社会被桎梏于虚幻的共同体之中,这一共同体对于现实的个人而言是一种独立于他而存在的事物,现实的个人从依附于共同体转向了依附于物。而马克思正是在批判虚幻共同体的基础上,提出要构建一种真正的共同体即自由人联合体。在这一共同体中,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精神财富极大丰富,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将消失,国家也会走向消亡,现实的个人从虚假共同体中解脱出来,获得个性自由的全面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1]个人与共同体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现实的个人从共同体中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只有每个人得到全面发展才能使整个人类共同体获得彻底的解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对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二) 历史来源:我国乡村共同体的变迁

我国乡村社会是一个天然的共同体,随着乡村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各个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形态,经历了从家族共同体到行政共同体,再到经济共同体,最终形成治理共同体的变迁。

在未受到现代化文化冲击之前,家族是中国社会最初的共同体形态,它“在结构上包括家庭,是从家庭基础上推出来的,虽则包括生育的功能,但不限于生育的功能”[12]。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血缘关系。血缘关系将每个人紧密地捆绑在一起,衍生出一种严格的伦理秩序,强化了家族共同体的凝聚力。其次是地缘关系。人们长期生活在同一地区,对彼此的了解不断加深,会逐渐产生一种异于血缘联系的信任感和对该地区的归属感。因此,依靠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构建起来的家族共同体,便有了一种超乎异常的稳固性,维持了中国数千年的传统社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乡村传统社会结构逐步瓦解,乡村共同体的形态由此发生了改变,行政共同体取代了传统的家庭共同体。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行政区划代替了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因此行政关系成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 1978年改革开放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从传统的群体性组织中脱嵌出来,逐步走向个体化。社会的个体化在增强个人独立自由的同时,也失去社会组织力量的庇护,面临着更大的不确定性和社会风险[13]。因此,需要将农民个体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新型共同体,以共同体的力量来发挥内在的保护作用。随着现代化、市场化在乡村的推进,农民的经济理性被唤醒,经济利益成为影响农民行为动机的主要因素,经济关系代替了血缘关系、行政关系成为联系个体农民之间的纽带,经济共同体由此形成。

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农民的个体化趋势及其新的需要问题为乡村治理带来新的动力和挑战。一方面,当前的治理模式无法满足个体化农民的利益诉求。随着农民个体意识的增强,对自身权利愈发重视,参与乡村治理的愿望也日益强烈。另一方面,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仅依靠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农民等主体中的任何一方是无法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的。因此,急需将这些主体联合起来,发挥治理合力,增强治理效能。但是,仅靠单纯的经济利益关系联合起来的经济共同体只能保持个体间的松散联系,而无法起到凝聚多元主体的作用,因此需要构建一种新型共同体即治理共同体,以更丰富的利益关系(包括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环境在内)为纽带,将各主体联合起来共同参与治理,激发不同治理参与者的主体意识,破除乡村治理困境。

(三) 现实需要:应对和解决乡村治理问题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乡村治理经历了从村民自治、乡政村治,再到乡村共治的改革历程[14]。乡村共治的提出是为了应对乡村治理问题多样化、复杂化的现实境况。但是随着现代化、市场化在乡村社会的深入推进,治理主体日趋多元化,在进行共治的过程中,出现了多元主体治理能力不足、主体之间协同乏力以及主体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等问题。

首先,多元治理主体自身能力不足问题。在乡村治理中,基层党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社会组织以及农民等都是参与治理的主体,而这些主体在能力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足、凝聚力不强,思想落后、作风不良。有的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淡薄,深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为民办事的效率不高,无法有效应对和解决人民的诉求。有的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不强,主要表现为民主决策无效、民主管理缺失、民主监督无力。有的农村社会组织力量孱弱,发育不健全,缺少服务管理的相关经验,无力承担起相应的治理事务和责任。大多农民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无法全面掌握相关治理政策、制度与技术,不能有效地参与到治理之中。

其次,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协同乏力问题。乡村共治需要多方治理主体参与,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制定治理方案、推动方案落实、评价治理成效,以实现治理所要达成的目标。但是从不同治理主体参与整个治理过程的具体实践来看,由于信息共享不对称、权力边界不清以及利益取向不同等造成了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乏力,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治理方案不科学,不同治理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是不同的,由于缺少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因此主体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提出的方案欠缺一定的科学有效性;二是治理方式不合理,不同治理主体被赋予的权力有所不同,由于权力边界不清,部分主体可能会越权处理治理问题侵害了其他主体的利益,导致主体之间对抗行为的发生;三是治理标准不统一,主体主要受利益驱动,治理成效是否有利于自身利益成为各治理主体的主要评判标准,因此不同利益取向产生了不同治理标准。

最后,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存在矛盾冲突问题。为了实现共治,各治理主体之间必须协商合作,然而由于不同治理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缺少明确的共同目标以及缺乏协商沟通的渠道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和冲突,突出表现为:一是有的基层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矛盾不断。有的基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控制和干预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过程,以期更好地完成上级政府的行政事务,展示光鲜政绩。二是有的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之间不团结,一方面个别党支部书记意识淡薄,不能有效地行使领导权。另一方面有些村民委员会缺乏合作意识,无法有效配合村支部开展治理工作。三是有的村民委员会与农民之间纠纷频发。一些村民委员会在处理行政事务和公共事务的过程中采用了一些不当手段引起了农民的反感和抵制。

三、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内涵

(一)乡村治理共同体是“人人有责”的责任共同体

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人人有责”是指无论是每个农民,还是每个组织都有责任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这里的“人人”既包括作为个体而存在的农民,也包括作为集体而存在的组织,如乡村基层党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社会组织等。有权必有责,因此“人人”有责的前提是要保证“人人”有权。如何保证“人人有权”,一方面,乡镇政府应当放权于村民委员会,让其发挥实质性的治理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工作,两者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在现实中,政府凭借手中掌握权力和资源干涉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使其成为自己的下一级办事机构。因此,乡镇政府应适当地向村民委员会下放部分公共服务权和公共财政权,为村民委员会提供更多的自主治理空间。另一方面,农民和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社会组织理应获得更多的治理权利。由于受到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农民和农村社会组织的治理地位长期处于边缘化,难以在治理过程中享受应有的治理权利。因此,必须要创新治理理念,激发农民和农村社会组织的主体意识,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利,扩大其参与权和决策权,保障其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

(二)乡村治理共同体是“人人尽责”的行动共同体

“人人尽责”是指每个基层组织、每个农民都要在治理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协作的方式尽到作为共同体一员中应尽的共同责任,实现治理有效的最大化。不同的主体拥有的权力大小有所不同,因此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对于不同的主体承担的不同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15]这一方面为各治理主体划分了具体责任,另一方面也为各治理主体指明了行动方向。放置于乡村治理层面上来理解,党委领导是指基层党组织要承担起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责任;政府负责是指乡村公共服务政策的具体落实,需要政府负责提供资金和资源上的支持;社会协同是指各农村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各农村社会组织之间能在治理的过程中形成良性的互动和互补;公民参与是指每个农民作为受益者都应该形成参与的意识,主动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具体而言,基层党组织一方面要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领导各主体拥护和贯彻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另一方面在行动的过程中,要充当好各主体之间的“润滑剂”,做到将各主体之间的矛盾最小化,实现治理的最大效能;乡镇政府在负责为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的同时,积极引导乡村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逐步收缩管制权力,从乡村可以自我管理的领域中退出;各农村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各农村社会组织之间应当秉持协作原则,主动承担起部分公共服务责任,发挥自身的优势,为农民群众服务;农民作为乡村治理的主力军,应当充分履行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决策的制定、协商、落实和监督。

(三)乡村治理共同体是“人人享有”的利益共同体

“人人享有”就是指乡村治理成果由人人共享。之所以人人都能共享,首先,这是由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价值理念所决定的。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及其历史性作用,一方面决定了社会治理必须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力量,另一方面决定了人民群众是治理成果的受益者。因此,治理成果理应由人民群众共享。其次,这是由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所要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也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因此必须通过共享成果,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消灭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最后,这是由共同体的本质所决定的。共同体本质上是一种人群关系的联合体[16]。人们之所以要联合起来,主要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人们不得不基于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去寻求更多的共同利益,而得到的共同利益也理应由共同体中的成员共享。具体而言,一要保证信息的公开,对于乡村治理取得的重要成果,可以通过宣传栏、广播站、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让农民在第一时间了解到自己能获得哪些利益。二要确保分配的公平。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做好利益分配工作,保证每个人都普遍、平等、公平地享有治理成果,绝不能因为某些主客观原因,而导致分配的不公。三要保障诉求渠道的畅通。通过座谈会、上门走访、民意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不同农民个体、家庭、组织的利益需求问题,以便更合理地分配公共资源。

综上所述,责任共同体、行动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构成了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三重基本内涵。“人人有责”的责任共同体为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前提条件,在赋予人人责任的基础上,促使人人参与治理;“人人尽责”的行动共同体贯穿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整个过程;“人人享有”的利益共同体则是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最终成果。

四、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

党建引领是通过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激发党员的带头作用,以党组织和党员为纽带将各原子化的治理主体串联起来,构建“一核多元”的乡村治理共同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以党建引领推动乡村治理,这就要求基层党组织首先必须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一方面要提升自身的先进性和战斗力,既要从思想上入手,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不动摇,又要从行动上着手,对于一些思想不纯、行为不端的党员,应当要及时批评和教育。其次,要加强同农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利用网格化治理缩小与农民群众间的距离,在充分了解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的基础上,找到解决问题的良方。最后,党组织要当各治理主体间的“润滑剂”,带动各治理主体参与治理,构建“基层党组织+”协商体系,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化解不同主体间的矛盾,引导不同主体朝向共同的目标努力。

(二)坚持“三治融合”,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5],即构建三治融合体系是乡村治理的关键措施。

首先,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刚性约束作用,为自治和德治划清边界,让自治和德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严格的制度保障乡村社会的规范秩序。一是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借助农村网格化综合治理平台,将法律服务嵌入到网格化服务之中,让所有主体都能享受到便捷、优质的服务。二是要不断加强普法力度,提高党员干部和农民等各主体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治理、依法办事。三是要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吸引更多优秀大学生和其他法律相关专业的人员深入基层,为农民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援助。

其次,要重视德治的软性约束作用,既要善于利用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来弥补法治的不足,又要结合说服教育、调解、舆论压力等手段来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以达到提升村民自治能力和水平的目的。一是要加强村风民风建设,通过 “道德模范”“五好家庭”“最美乡村”等评选活动,弘扬积极向上的正能量,营造和谐文明的乡村生活环境。二是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村规民约,提升农民的道德素质,规范农民的行为方式。最后,发挥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功能,让传统习俗回归到农民的生活之中,为乡村德治提供不竭动力。

最后,要突出强调自治内生性约束作用,内生性约束靠的是村民的自发、自觉,这一方面能提高村民参与治理意识,提升乡村社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治理效率,降低法治成本。一是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健全选举、决策、管理、监督这四项民主制度,切实保障村民参与权、决策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二是鼓励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大力扶植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乡贤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提升这些组织为群众服务的能力,积极发展以生产互助、生活救助、纠纷调解等为主要活动内容的农村社会组织,提升群众自治的能力。三是要引导乡村精英参与共治,通过对乡村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乡贤进行宣传报道,吸引更多的乡贤参与到治理之中,鼓励乡贤组成精英团体,为推动乡村治理提供智慧和力量。

(三)坚持正确协商原则,化解矛盾纠纷

民主协商是作为一种协调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治理工具而被引入到乡村治理之中的。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民主协商是通过不同的具体实践方式体现出来的。较为典型的是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广东云浮的“自然村乡贤理事会”、四川成都的“村民议事会”以及彭州的“协商对话会”等。从这些不同的协商模式实践的成功经验来看,民主协商要有成效,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地位平等原则。参与协商的各方主体必然是处于平等地位上进行沟通对话的,否则强势主体会忽视弱势群体的意见和需求,民主协商便失去了意义和价值。二是程序合法原则。民主协商的开展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规范程序进行,民主协商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是合理、合法的,这样协商的结果才具有一定的效力。三是互相包容原则。对于不同参与者表达的不同意见,要给予充分的包容,即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要让参与者的意见得到自由的表达和充分的尊重,这才是民主协商的作用。四是互相监督原则。通过协商达成的一致成果应当转化落实,在落实的过程中,各方参与主体都有权对其进行监督,以保证协商成果落地生根。在坚持正确的协商原则的基础上,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域链等互联网技术,搭建多样化民主协商平台,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决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的矛盾纠纷机制,及时有效化解不同主体间的纠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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