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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法官司法责任问题研究

2022-11-28胡佳

胡 佳

(四川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207)

一、问题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到系统性全面深化阶段[1]。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应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心,持续完善各项基础性改革举措,促进各项举措的有效衔接和深度融合,实现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截至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在促进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优化司法办案质效、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是,“与党和人民要求相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还存在不少差距,特别是执法司法责任不落实问题依然存在”[2]。审判责任不实、审判权限不明、责任追究不力、责任边界不清等弊病尚未完全革除。如何构建与新型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法院司法责任体系,已经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面临的关键问题,也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

与以往司法改革多以“点”“面”展开不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更加强调改革的系统完善,实现“叠面成体”[3]。与单纯强调落实司法责任制不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以员额制为前提、以人员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审判权运行机制为核心、以办案责任制为约束、以司法职业保障为推动的整体工程,强调要以解决司法责任制的薄弱环节为抓手,以增强改革共生、联动效应。基于此,本文拟结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新背景,结合法官司法责任制度改革暴露出的问题,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阐明把握法官司法责任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进路,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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