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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人船潜在风险为视角,探究海上保险条款的适用

2022-11-26端木玉黄烨希黄幼纯白帆

科学咨询 2022年5期
关键词:保险人无人船舶

端木玉,黄烨希,黄幼纯,白帆

(广州航海学院,广东广州 510725)

在智能制造深入推行至各行各业,人工智能、虚拟现实、5G等前沿设计加速应用的情况下,无人船的技术逐渐成熟。无人船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使得船舶的运输效率、船舶的营运安全程度都大幅提升[1],同时使企业的经营成本下降、管理也更加便利。本文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船舶建造保险》与《船舶保险》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下无人船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出相应的注意事项,以期供保险人借鉴制定无人船的保险合同。

一、网络风险

(一)无人船潜在网络风险与船舶建造保险

船舶的各种现代化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外来系统设备不断接触到船舶的网络,而当船舶与互联网的联系越发紧密,船舶将遭受网络攻击的隐患也就越来越大。2017年6月27日,马士基公司的网络系统再次受到攻击,该事件影响之大,使整个航运业不得不更加重视航运业网络安全。于是在2017年7月5日,国际海事组织便利运输委员会和海上安全委员会共同批准发布了《海上网络风险管理指南》,其中关于船舶海上网络风险管理的技术性建议非常有价值,对于船舶海上网络风险的把控,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2]。IACS也于2018年发布针对船舶网络安全的第12项建议提案,国际海事界对该船舶网络风险问题的认识正不断提升。

网络风险在船舶建造、船舶运行的过程中具有存在的可能性。网络技术渗透在无人船设计的方方面面,但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安全的维护并非同步。一旦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更改了无人船网络控制数据,情况将非常危险[3]。在无人船的建造和维修期间,网络海盗也可能对无人船的信息系统进行攻击,使船舶遭受损失。那么这种情形下,被保险人是否能向保险人索赔?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1986年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的第一条规定,现行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期间是到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责任范围可参考具体条款。如若海盗在船舶建造的过程中窃取船舶信息,但在完成船舶交付后的营运过程中通过先前盗取的信息对船舶进行技术入侵,劫取船舶或造成其他损失。根据上述,损害发生在船舶完成交付后,不属承保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从海上保险核心内容讲,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是为了海上风险承担的转移,且由于无人船重在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从建造上比普通船舶特殊。无人船现已处于适航营运阶段,由于法律的滞后,我们无法等待法律的出台。而无人船所有人定会逐渐向保险人投保以转移海上风险,本文认为,保险人可充分考虑到海上保险的核心内容与船舶特殊性,以及海盗利用黑客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发生损害关系,制定关于无人船的船舶建造保险。

(二)无人船潜在网络风险与船舶保险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网络风险不再罕见,在一定范围内,越是有价值的东西,越将面临更大的风险。航运企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航运企业的资金较为密集,且在整个国家的经济组成中是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因而航运业极为容易成为网络攻击的目标[4],海盗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将与网络犯罪相融合[5]。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中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包括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但是如若海盗利用黑客技术对无人船进行攻击造成船舶损失,这一行为能否构成海盗行为?被保险人能否够根据这一条款向保险人进行索赔?

首先UNCLOS第101条规定了海盗行为的内容:私人船舶、飞机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怀个人目的,对下面的对象进行任意非法暴力及扣压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且其中第一项规定:需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显然UNCLOS的表述中,要求客观上侵害船和被害船必须是双方同时存在[6]。因而就海盗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言,海盗行为需海盗在公海的船舶或飞机中利用信息技术入侵另一船舶,使另一船舶遭受损害。

其次,根据UNCLOS的101条规定,海盗行为是以暴力的方式对船舶进行扣留或掠夺;《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认为海盗行为是“从岸上”对船舶进行“物理上”的攻击。因此,无论是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是从《英国海上保险法》来看,海盗利用黑客技术对无人船进行攻击,由于缺少实际上的“暴力”而无法构成海盗行为。

目前学术界对于海盗采用黑客技术劫取船舶能否视为海盗行为尚没有较为统一的观点。因此本文认为,日后保险人在重新制定船舶保险中关于海盗行为的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新形势下的海盗行为的特殊性。

二、无人船的适航风险

(一)传统船舶的适航概念的定义及其与无人船的矛盾

根据《海商法》第47条规定,船舶适航是指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体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仓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根据《海商法》的定义我们可知船舶适航有广义与狭义的适航。狭义的适航,即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等方面能抵御合同航次中通常出现或者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广义的适航,即满足狭义适航外,还应妥善配备船员、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场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因为无人船的技术特殊,广义明显不适合无人船。对于远程控制船舶而言,船舶适航就对岸基操纵人员提出高要求,可能成为一种新型海事主体。岸操人员只承接部分职责,二者法律地位不等同,但可借鉴现有船员法关于该部分职责的相关规定。另一面,岸操人员职责有关船舶、货物安全航行的职责,为了防范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需要特殊海事专业性的立法来规范其职责,故其法律地位也不同于普通岸基劳动者。当岸基操控人员受雇于独立第三方运营商的情况出现时,其法律性质似乎可以描述为“承运服务中的操控服务承包方人员”,“承包方”是民法概念而非海事法概念,这意味着,或许规范这种新型的运营模式所带来的新型法律关系,需要制定新的国际规则来应对[7]。这都与传统船舶适航中对船员的配备要求存在冲突。同时,无论是远程控制船舶还是完全自动化的船舶,都对无人船技术提出极高的要求。中国船级社2016年3月1日生效的《智能船舶规范》中,对智能船舶的定义如下:智能船舶系指利用传感器、通信、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自动感知和获得船舶自身、海洋环境、物流、港口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并基于计算机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和大数据处理和分析技术,在船舶航行、管理、维护保养、货物运输等方面实现智能化运行的船舶。船舶的附加标识只有当无人船的各项功能符合CCS智能船舶规范的要求时方可被授予[8]。这些就超出传统船舶适航的狭义定义对船舶船体、航行、机舱、能效、货物管理的要求。而关于载货处所的要求,本文认为传统船舶与无人船并无较大差别,因此不做详细论述。

(二)面对适航风险保险人在实务中应有的考虑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海上保险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无人船适航的规定。在实务中,当保险人需要制定船舶保险合同时,界定无人船的适航十分必要,而对于无人船的船旗国认为的技术已十分充分,承保人即保险人是否一定要接受无人船满足适航的要求[9]也有待考究。

就我国船舶保险而言,船舶不适航是保险人的一项除外责任,我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中有一条明确规定了船舶不适航将会构成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如无人船不适航航行,则会构成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但是对于无人船不适航的标准,显然需要考虑更多因素。无人船是通过大数据系统获取数据,运用计算机技术等实现航行,在完全自动化的船舶中,是由岸上的编程人员完成预定航线的航行,如果在航行中出现无预知的事故,无人船无法及时反应造成事故的发生,是否可视为船舶不适航?对于船舶适航的要求,是否应该分时间阶段满足?这些是否会加重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责任?这些都应该在海上保险合同签订前有所考虑,而保险人也可以根据CCS出台的《智能航行规范》和《MASS试航暂行指南》界定无人船的适航标准。

三、无人船碰撞的法律责任归因困境风险

现行无人船主要有三种类型:远程操控的无人船、全自主操控的无人船和遥控—自主操控复合型无人船[10]。

如若一艘船舶通过海上航行避碰系统全自动航行,途中因自有缺陷发生碰撞事故,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后,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但在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是向无人船的船东追偿还是向无人船的设计生产商追偿?

在英国法中,受损害的第三方可以以侵权或缺陷产品质量责任为由直接向系统生产商起诉[9]。因而在英国法下,保险人可通过代位求偿权以侵权关系向系统生产商申请赔偿。在德国法中,当无人船发生的碰撞事故为合法性的系统故障,船东没有过失和疏忽,那么就是两船相撞的碰撞事故,在《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船东对该事故没有责任。

而对系统生产商,第三方可通过转化了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 85/374/EEC的《德国产品责任法案》,以消费者的身份主张系统生产商对财产损失承担过失责任。因而在德国法下,保险人可通过代位求偿向系统生产商申请赔偿。在我国,根据《海商法》第168的规定:过错船舶负赔偿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可向船东提出赔偿申请。但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而保险人可根据这一规定向生产者提出赔偿申请。

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当无人船因系统缺陷发生碰撞后该如何归责,因而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可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完善保险条款。

四、结论

本文研究的核心议题是,以无人船的潜在风险为视角,探讨海上保险条款的适用,并从无人船的网络风险、适航风险与碰撞的法律责任归因困境风险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议了保险人在无人船海上保险合同时应该注意的地方。作为一种智能新型船舶类型,除了面临诸多法律的合理性外还需要突破技术和商业这两种领域的障碍且存在着现行法律无法掌控的风险,因此在实务当中,船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更应该进行更加周密地考虑和风险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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