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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秦汉时期的“狱”——以长沙走马楼西汉简为中心

2022-11-25陈松长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秦简司空走马

陈松长

目 次

一、“狱”的语义与性质

二、“狱”的规模与级别

三、“狱”的吏员配置

四、结语

有关秦汉时期“狱”的研究成果很多,诸如刘海年的《战国秦代法制管窥》一书中,就专设一节讨论了中国古代监狱及有关制度。〔1〕参见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258页。徐世虹则在《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战国秦汉》中专设一章讨论了两汉时期的监狱制度。〔2〕参见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40页。宋杰更是专门撰写了《汉代监狱制度研究》一书,对汉代的“监狱”作过细密的分析和研究。〔3〕参见宋杰:《汉代监狱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13年版。海外如日本的富谷至也在其所著《秦汉刑罚制度研究》一书中,专门讨论过已决罪犯关押在监狱的问题。〔4〕参见[日]富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66页。宫宅洁更认为:“狱的基本含义是治狱的场所,亦即关押嫌疑人和证人,进行取证调查的地方,而不是关押、使役已决囚犯的场所。”〔5〕[日]宫宅洁:《中国古代刑制史研究》,杨振红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7页。这一点,很多学者也都有相同的认知,如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就指出,狱并不是配有工作场地的行刑设施等。〔6〕滋賀秀三『中国法制史論集—法典と刑罰—』(創文社,2003年)318頁参照。其实,有关“狱”的语义和性质,“狱”的规模、级别和“狱”的吏员配置等诸多问题,似乎还是有许多讨论的空间。这里仅以走马楼西汉简中所见的“狱”及相关问题再议如下,以期大家諟正。

一、“狱”的语义与性质

“狱”是秦汉简牍官府文书和法律文献中最常见的语词之一,我们作过粗略的统计,“狱”字在睡虎地秦简中共出现了17次,在《里耶秦简》第一、二卷中出现过155次,在岳麓秦简中出现过300余次,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出现过20次,在《敦煌汉简》中出现8次,在《居延汉简》中出现21次,而在《散见释文合校》中才出现4次。应该说,现在所知的秦汉简牍材料中,“狱”在走马楼西汉简中出现频率极高,共出现了341次,这大概也与这批简中的狱案较多有关,故我们以走马楼西汉简为主要考察对象,兼及上列各种秦汉简牍资料,对“狱”的语义及性质等相关问题再作不同层面的讨论和阐释。

其实,从文字构形的原理来看,“狱”字从言从二犬,当是两犬相对而吠,争讼不休之义,亦即争讼、诉讼,打官司之义。如西周晚期蔡簋铭文:“勿事(使)敢有疾,止从(纵)狱。”《左传·襄公十年》:“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瑕禽坐狱于王庭,士丐听之。”杜预注:“狱,讼也。”《周礼·小司寇》:“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故使宰与属大夫对争曲直。”有孔颖达《左传注疏· 僖公二十八年》:“狱、讼,皆争罪之事也”。〔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516页。放马滩秦简中的“祠有不治者,卜狱讼,囚不吉”,更是将“狱讼”连在一起,这是将“狱”作为诉讼使用的显例。而周家台秦简中的30例“狱”字更无一不是“狱讼”连言者。这多少也说明,“狱”的本义当是争讼之义,而《说文》所释之义,当是东汉时期的认知,正如杨树达先生所言:“许君二犬守之之训,乃以汉制推说古文,故与经传狱字之义不合欤。”〔8〕杨树达:《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54页。

“狱”字在狱讼的语义上引申的主要义项是有关狱讼的案例,如《左传·庄公十年》:“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该义项在秦汉简牍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如《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就专列有“治狱”“讯狱”两大项,其中治狱项下曰:“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显然,这里的狱就是狱案,即有关狱讼的案例。而“讯狱”也就是因狱案而讯问的方式和法律规定。可见,至迟在战国时代,“狱”已有“狱案”的含义。

秦汉简文中,狱字用作狱案者甚多,除了上述“治狱”“讯狱”之外,还有诸如“初狱”“故狱”“狱事”“覆狱”“鞫狱”“狱论”“具狱”“狱簿”“狱计”等。其中有关“狱计”的认知,曾多有不同的解释。如宫宅洁就作过专门的讨论,他认为:司空送到冥界表示狱事结束的文书就是“狱计”。但他又认为:“狱计”一词也见于居延汉简,由此可知它是账簿之名。这是他在讨论江苏省邗江胡场五号汉墓出土的告地策中的“狱计”时作出的判断,但“狱计”显然并不全是这块告地策中所表述的内涵,其本义还应是居延汉简中的所谓账簿之名,因为“计”者,乃是秦汉简牍中常见的上计的“计”,也就是每年必须上报的统计账簿,而“狱计”自然就是有关狱案统计上报的材料或卷宗,在走马楼西汉简中反复出现,例如:

为城旦籍髡笞其听书司空吴人髡傅依所当衣

服移校九年应狱计除录血娄齐所共盗昌钱八百(0596)

笞令人将致其听书仓受入髡傅衣所当依服移校九年

应狱计它以从事敢告主(0580)

八年六月庚子朔丁卯攸丞逋守别治醴陵丞敢言之府

移七年醴陵狱计举劾曰库决入钱五千皆黄钱付丞(0542)

经初步统计,“狱计”一词在走马楼西汉简中出现过10余次,大部分都是“移校九年应狱计”,如上举前2例,后1例是移七年醴陵狱计,可见“狱计”应该就是每年都要由县狱向郡以上二千石官移送的狱案数据,胡场汉墓所处告地策中“移栺穴卌八年狱计”也只是“广陵宫司空长”向“土主”移送的该年的狱案数据而已,但我们并不能认为“司空送到冥界表示狱事结束的文书就是‘狱计’”。

二、“狱”的规模与级别

就“狱”的语义引申而言,其主要义项就是拘押罪犯、审讯狱案的场所,如岳麓秦简1258号简上就记载“廷转藏狱”,所谓“藏狱”就是将制书藏于狱所。走马楼西汉简第2061简上有“死狱中”的记载,这里的“狱”,显然也是指狱所,或者说是牢狱之所。现在有关狱所的功能和性质等问题,讨论得比较多的是,狱到底只是治狱的场所,亦即关押嫌疑人和证人,进行取证调查的地方,还是兼有关押、使役已决囚犯或刑徒的场所?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是,“狱至多是治狱的场所,而不是服役的地方。”〔9〕[日]宫宅洁:《中国古代刑制史研究》,杨振红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8页。在秦简中随处可见狱论之后的刑徒以不同的方式遣送秦故徼或新地去服役的记载,而狱所内应该只有未论处的嫌疑人和证人,其数量相当有限。如走马楼西汉简中有一组有关狱政的日常上报文书,〔10〕参见李均明、宋少华:《走马楼西汉简狱政资料的整理与考证》,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主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八辑),中西书局2019年版,第150-158页。案中所说的在押犯人竟然就“复作阳”一个人,可见其狱囚的规模是很小的。而且,“阳”的身份只是“复作”而已,尽管其饮食有舍人提供,但他并不是什么有身份地位的官吏,简文中对其看管报告的文书都是如此细密,也说明狱吏所监管的人数规模远不及现今监狱看管罪犯的规模。

当然,秦汉时期作为治狱场所的规模也许可根据狱的级别加以区别。传世文献记载中,多见西汉时期设置中都官狱的记载,但郡和乡亭是否有狱的设置,尚有不同的认知,一般认为,县是一定设有狱的,对此,宫宅洁作过一个分析:

《汉书·刑法志》载“今……天下狱二千余所”,记述了东汉班固所处时代狱的数量。如后文所述,县和侯国设有狱吏,西汉末期县、道和侯国的数量合计1587个,由于乡的数量应当是它的数倍,如果“二千余”这个数字可信的话,不要说亭,就是乡也未必设置狱。〔11〕[日]宫宅洁:《中国古代刑制史研究》,杨振红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9页。

据此,他认为,地方上的县一定设有狱,而乡的机构中,基本常设化的囚禁设施也可以称作狱,以此来解释县道侯国数量与“二千余所”不完全相符的矛盾。其实,东汉班固时代对“天下狱”的数量统计就是一个概数,而用西汉末期的县道侯国的数量统计来比对也有其时代差异,可能并不太可信。其实,秦与西汉时期的狱治场所就因其级别不同而多有差异,并不能统而论之。

检索现在已刊的秦汉简牍文书中,有关狱所的记载很多,特别是在岳麓秦简中,还出现了“官人之狱”与“黔首狱”的差别:

令曰:都官治狱者,各治其官人之狱,毋治黔首狱,其官人亡若有它论而得,其官在县畍(界)中(1894)而就近自告都官,都官听,书其告,各移其县。县异远都官旁县者,移旁县。其官人之狱有与黔首连者,移(1683)黔首县,黔首县异远其旁县者,亦移旁县,县皆亟治论之。有不从令者,赀二甲└。其御史、丞相、执灋所下都(1613)官,都官所治,它官狱者治之。·廷卒甲二(1618)〔1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9-120页。

这条令文相当完整,是秦令中“廷卒令”中编号为甲编的第二条令,它由4枚简组成,简文中非常明确地规定,凡都官治狱,各治其官人之狱,也就是他只处理其所属官吏的狱事,而不治理黔首的狱案,如果官人之狱与黔首有关者,则移交县狱治之,这说明秦代的狱治中除了县狱之外,还有都官之狱。

都官之狱在西汉时期很常见,《汉书·宣帝记》神爵元年条注引《汉仪注》说:“长安中诸官狱三十六所”,在《汉书·张汤传》注中是二十六所,沈家本认为“三”是“二”之误写。我们且不管是三十六还是二十六,这都足以说明西汉时期,在长安的中央官署中设有很多狱,即所谓“中都官狱”。沈家本的《历代狱考》和徐世虹的《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将这些狱所列有表格说明,诸如“廷尉狱”“掖庭狱”“暴室狱”“上林狱”“司空昭狱”“共工狱”“若庐狱”“都船狱”“郡邸狱”“未央宫狱”“东西市狱”“居室”“甘泉居室”“内官”“请室”等。可见,西汉时期的中都官狱名目众多,可以说是每一个中央官署都有自己的治狱之所,且分别关押治狱不同级别的官员,如“廷尉狱”所关押的对象是诸侯王、二千石官及参与其犯罪者;“掖庭狱”主治妇人女官者;“上林狱”逮诸侯太子、幸臣,主治苑中禽兽宫馆事;“司空昭狱”治列侯、二千石;“若卢狱”主治库兵、将相大臣、主受亲戚妇女;“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等。可以说,在长安的中央官署中,设有专门治理所属不同职级官吏的中都官狱,这些应该都是所谓的官人之狱,而所谓的黔首狱,应该就是县狱以下所治之狱。尽管这些中都官狱都集中在西汉时期,但东汉时期也间有复设者,如东汉和帝永元九年复设若卢狱就是其例,这说明两汉时期,一直就有不同级别的狱所存在。长沙走马楼西汉简是汉武帝时期长沙国的官府文书,其治狱机构多以临湘县狱为主,同时兼有“廷狱”“宫司空狱”等不同狱名者,下面且分别作些讨论:

七年五月丙子朔甲申〈午〉,令史寅敢言之,癸巳夜案行廷狱周垣,城外到城东门毋人(0544)

七年五月丙子朔乙未,守狱史□敢言之,戊午夜案行廷狱周垣,城外到城东门毋人从迹及欲纂囚者,书实,敢(0312)

这是两条有关夜间巡视廷狱周垣情况的报告,这里的“廷狱”或以为是指临湘县的县廷和县狱,而不是县廷之狱。从简文可以大致判断,“廷狱”可能还不是县廷和县狱连在一起的表述(详见下文),而可能是有廷的狱所,故二者有共同的“周垣”围绕。

除了“廷狱”两见之外,可以确定为狱名的还有“宫司空狱”:

所主守臧(赃)六百,公士以上盗,武毄宫司空狱,请主毄令史兒为武擅解脱易桎外,不识知武请兒,兒听武请为武擅(0117)

城旦徒故故=官大夫攸大里兒宫司空令史公乘攸臧郢里外不识皆坐武=故为临武丞盗所主守臧六百以上盗臧,毄宫司空狱,请主毄(0229)

薄(簿)问宫司空狱未已,即得理人,钱衣已取,不欲告行,即到临湘廷中,有数吏炅、烛火、乘之,即言临湘令史多,即问理人所亡物数及亡(0143)

所谓“武系宫司空狱”,就是武被收系于宫司空狱,也就是收系在由宫司空所具体管辖的狱所。“宫司空”一职,历史文献中少有记载,但出土的秦汉玺印中,已多次出现过“宫司空”的封泥和玺印,如西安北郊相家巷就出土过“宫司空印”和“宫司空丞”秦封泥,这也证明宫司空是秦代已有的官署和职官名。20世纪60年代,湖南长沙西汉中期墓中出土过“宫丞之印”,西汉晚期墓中曾出土过“宫司空丞之印”,〔13〕参见陈松长编著:《湖南古代玺印》,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两者都是滑石殉葬印,现在看来,“宫丞之印”也很可能是“宫司空丞之印”的省略,如徐州出土的“楚宫司丞”为“楚宫司空丞”之省,应该是当时比较常见的省称现象。

我们知道,司空是负责器物制作与土木工程的部门,因为器物制作和土木工程需要大量的劳力,故司空还兼有管理刑徒以外劳动力的权力,因而常与狱治产生密切联系,萧吉《五行大义》所引刘向《洪范五行传》中就如此记载:

尉曹以狱司空为府,主士卒、牢狱、逋亡。

可见司空与狱官均有主管士卒、牢狱、逋亡之职责。据此,我们大致可知,宫司空虽大约是负责宫室与官署营建的官署名和职官名,但其仍与县狱有着密切的关系,走马楼西汉简中的“系宫司空狱”就说明,在西汉长沙国期间,除临湘县狱之外,至少还有一个“宫司空狱”,该狱不仅拘系囚犯,且还负责狱案的覆审等事宜。因此,可以大致推断,在长沙国内,还有一个与汉王朝早期所设置的“司空诏狱”相类似的“宫司空狱”,它也许是直接隶属于长沙王府,与临湘县狱同时存在,且主要负责鞫狱、覆狱的一个专门的狱治机构。

西汉时狱治主要在县,郡国之上是否有狱治之所,尚没有定论。但从相关文献的记录中可知,郡一级应该是有专门的狱治场所的。如岳麓秦简中就有明确的记载:

廷岁以郡狱计最人数(1676)〔1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上海辞书出版社,待刊。

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兴律》中更有详细的规定:

县道官所治死罪及过失,戏而杀人,狱已具,勿庸论,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无害都吏复案。(396)〔1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2页。

所谓“狱属所二千石官”就是指县狱所属的郡一级狱所,而郡一级的“二千石官令无害都吏复案”正说明郡狱有复核案卷的职责和权限,这证明岳麓秦简中所见的“郡狱”在汉代肯定也是存在的,只是尚未发现有更多具体的文献记载而已。

有关狱的规模到底有多大,现在尚未发现具体的文献记载,故相关的研究多只能根据相关的关押人数规模来推论其大小。走马楼西汉简中虽有一组狱政管理的上报文书,但其狱的规模也只能根据相关的文字来推断,如前文所述,该组上报的狱政文书所涉及的囚犯仅仅是一个名叫“阳”的复作者,且其狱还与县廷连在一起,故其规模应该不大,但值得注意的是,简文中明确有“门”的记录,并且有“狱门”与“扩门”之别,例如:

七年五月丙子朔庚午,临湘狱史吴、河人敢言之:癸巳尽其夜,吴、河人牢监阳复作,覆卒武与囚居处,诸守囚者不出狱门,外人毋入狱门者及为囚通言语为奸诈及投书者(0769)

简文中的“诸守囚者不出狱门,外人毋入狱门”说得很明确,这个“狱门”当即牢狱之门,而不是办理狱案的县狱之门。值得注意的是,简文中的“狱门”还有“啬夫”或“亭长”来看管,其简文曰:

吴旦、河人夕,受囚馈狱门啬夫辟闾所。馈盛以具攘〈检〉,到狱。(0772)

吴旦、河人夕,受囚馈守狱门亭长辟所。馈盛以具,致狱。(0551)

这两条简文的内容大致相同,但一个是狱门啬夫,一个是狱门亭长,且名字都是“辟”,这是否是一个人同时既作啬夫又作亭长?还是两个人都叫“辟”?这尚不好确定,但有一点是无须怀疑的,这狱门都是有专门的啬夫或亭长来看管的。而且还有“守狱门亭长”:

七年五月丙子朔甲午,守狱门亭长辟敢言之。(0569)

也就是说,这“狱门亭长”还有临时代理者,可见这是不可或缺的狱吏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是狱门啬夫或狱门亭长辟,他也是不入狱门的,简文中说得很明白:

七年五月丙子朔甲午,守狱门亭长辟敢言之。辛巳尽其夜,常宿食牢狱门。诸主守囚吏卒不出狱门,外人不入狱,毋为通言语、为奸 (0569)诈及投书者。旦夕受囚馈扩门佐到所,盛以具检,到廷中索馈食中毋毒药、兵刃、窜书,以馈,旦属狱史吴、夕属河人。辟 (0564)不入狱。非临湘吏毋入廷,及毋问诏狱囚事者。书实,敢言之。(0512)

这是“守狱门亭长辟”的一份上报文书,他说自己常宿食于牢狱门,旦夕在扩门佐那里受取囚犯的馈食,到廷中进行检查,但他不入狱,因狱中有守囚的狱卒负责。

简文中除了“狱门”之外,还有一个不见于其他文献的“扩门”,如:

七年五月丙子朔甲午,扩门佐到敢言之。(0513)

李均明先生在解读这段简文时指出:报告人为“扩门佐到”,“到”为扩门佐名。由佐主门禁,表明其门岗之重要。按简文所见,门或为县廷与监狱共享,或位于县廷与监狱之间的通道上,两个可能都存在。〔16〕参见李均明、宋少华:《走马楼西汉简狱政资料的整理与考证》,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主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八辑),中西书局2019年版,第153页。按,所谓“扩门”,当即狱门之外的扩展之门,也就是说,牢狱之外还有一个外拓的空间,这个空间是由“扩门佐”所控管的,外人不得擅入。故囚犯“阳”的“馈食”只能送到“扩门佐到所”,再由“狱门亭长辟”到扩门来受取馈食,在狱史的监管下,到廷中检查后再交给狱卒。

其实这里的“廷中”到底是哪里?也还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如果说是县廷之中,那狱门啬夫或狱门亭长哪有必要早晚都拿馈食到县廷之中去检查呢?故这“廷中”很可能就是扩门到狱门之间的“廷”,它极可能既是办理狱案的县廷,也是狱门与扩门之间的廷(庭)院,故狱门亭长才有可能到扩门佐那取到馈食,然后在廷中检查,检查完后才从狱门递送进去。或者说,从扩门到狱门之间也可能就是县廷办案之地。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所谓廷狱,就很可能是廷、狱相连的狱治之所。

秦汉时期的狱可能并不都是走马楼西汉简中所描述的廷狱这种规模。《汉书·酷吏传·义纵》篇记载:“于是徙纵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者亦二百余人。”这里的“定襄狱”当指定襄县狱,它居然可收容重罪二百余人,可见规模不小。其实,秦汉简牍中有关狱所名的记载,多少可以印证这一点,如《里耶秦简》中就出现了“狱府”之名:

它毄狱府,去亡。(2287)

沅狱府(1713)

2287简文中的“它”是人名,它因罪而被拘系于“狱府”,结果逃亡了。这里将狱治之所称为“狱府”,可见该狱的规模并不只是一个牢狱之所而已。1713简中的“沅”当是临沅之残存者,“沅狱府”应该就是临沅狱府,这说明“狱府”也就是县狱之所,之所以称为“府”,也许是因为其狱治的规模比较大。

既然有“狱府”,那自然就有具体的事曹来处理狱案,故《里耶秦简》中多有“狱东发”“狱西发”的记载,这里的“狱东”“狱西”并不是指狱的方位,而是“狱东曹”“狱西曹”的简称:

狱东曹□ ( 9-3349)

以书致署狱西发,勿留。(9-453)

9-3349简上明确说明“狱东曹”者,准此,9-1640、9-610简上的“狱东”应当是“狱东曹”之省,9-2702简上的“狱南”也应该是“狱南曹”之省,“狱西发”者,即狱西曹发,“廷狱东发”者,即廷狱东曹所发出,“迁陵狱东发,以邮行洞庭”也就是迁陵县狱东曹所发出的文书,以邮行的方式发往洞庭郡。由此可见,县狱之内设有东、南、西曹(应该还有狱北曹),且各自均有签发文书的功能和权限,那县狱之规模,肯定不只是一个审案的县廷和关押囚犯的牢狱而已。因此,秦简中的狱府,可能是比较客观地说明了秦代的县狱机构之状况,汉承秦制,特别是在西汉中期以前,这种狱制当不会有太大的改变。因此,从现在所刊布的秦汉简牍数据来看,我们还应该仔细地梳理这方面的数据,不宜简单地将秦汉时期的“狱”推论为仅仅是关押嫌疑人和证人,进行取证调查的地方。

三、“狱”的吏员配置

秦汉时期的“狱”既然有狱府、狱曹、扩门、狱门等多种机构,其所属吏员自当不少,这里我们虽无法统计治狱吏员的具体数量,但可大致梳理一下有哪些与狱有关的不同职级的吏员设置情况。

一般来说,见诸文献的狱吏有狱丞、狱掾、狱史等。我们通过对秦汉简牍文献的检索发现,“狱丞”多出现在《居延汉简》中,“狱守丞”多出现在《肩水金关汉简》中,“狱掾”则多出现在《敦煌汉简》中。从《里耶秦简》到走马楼西汉简,其所载的狱吏主要是“狱史”及其佐吏而已,这多少也说明,同样是狱吏,如狱史、狱丞、狱掾之类名称,其职能大小可能没多少区别,但其使用的时代和区域或许有所差异。

除了狱史、狱丞、狱掾之类的狱吏之外,《里耶秦简》中还有“覆狱卒史”的记载:

九月庚辰,迁陵守丞敦狐却之:司空自以二月叚狼船,何故弗蚤辟,至今而誧曰谒问覆狱卒史衰、义,衰、义事已,不智所居,其听书从事ノ手。(8-135)

大家知道,“卒史”是郡二千石官的主要属官之一。这里的“覆狱卒史”当即郡二千石官所派遣用于“覆狱”的属官之一,也可以算是狱吏中级别较高的一种。但“卒史”并不是专属的狱吏,最常见、最主要的狱吏还是“狱史”。

经粗略统计,在2000余枚走马楼西汉简中,狱史一共出现了129次,可见狱吏中最常见的确是狱史,而且其秩禄很低,大约是百石左右,〔17〕参见《汉书·张敞传》。但其掌管的狱事却相当繁杂。

走马楼西汉简中的“狱史”除单独使用外,一般后面都附有人名,如“狱史胡人”“狱史巴人”“狱史吴人”“狱史光甲”之类。此外,在“狱史”前面还多有限制定语,如:

三年七月具狱史钉爰书……(399)

三年七月乙酉具狱狱史钉爰书……(633)

三年六月乙丑具狱昭陵狱史削爰书……(133)

五年九月丙辰朔丁卯守狱史它爰书……(41)

这里的“具狱史”就是“具狱狱史”的省称,而“具狱昭陵狱史”就是昭陵具狱狱史的分述,“守狱史”也就是代理狱史。〔18〕参见陈松长:《长沙走马楼西汉古井出土简牍概述》,载《考古》2021年第3期,第97-108页。此外,这批简中的狱史主要是临湘县狱的狱史和宫司空狱史,其他如“具狱昭陵狱史”仅出现了1次而已。比狱史秩级高的有“主系令史”:

九年四月丁丑狱史河人爰书,□

秩四百石主系令史兕坐劾,髣(1550)

简文中的“秩四百石”应该是对“主系令史”的秩级描述,如果是的话,那“主系令史”的级别肯定比狱史要高,而且他只是主管抓捕罪犯的令史而已,在其上,还有“主系啬夫”:

这是一片残片,首尾都残断了,但根据文义可以判断,“啬”字之后肯定是残掉了“夫”字,而主系啬夫显然是负责抓捕罪犯的主管,其秩级当高于令史的四百石。在令史之下,还有“主系佐”:

·簿问主系佐客人丁未夜盗戒(1522)

这“主系佐”当即主管抓捕罪犯的啬夫或令史的佐史,其秩禄应该比较低,属于斗食类的最基层小吏。

除了“具狱狱史”之外,还有“具狱亭长”和“狱门亭长”,如:

五年七月丁卯具狱亭长庚爰书…… (0010)

七年五月丙子朔乙未,守狱门亭长辟敢言之(0569)

大家知道,秦汉时期是乡村每十里为一亭,设亭长,负责该十里范围内的治安管理等事项,其秩级是比县低二级的最基层官吏。走马楼西汉简中的“具狱亭长”和“守狱门亭长”显然不是十里之亭的亭长,而应该是一个与亭长的秩级相同,或者说与“具狱狱史”的身份一样,其秩禄也不到百石的基层小吏的泛称。

与“狱门亭长”相似的还有“狱门啬夫”,这“啬夫”的身份秩级应该与“亭长”差不多。随着有关啬夫资料的不断出土,大家已认识到,啬夫既可以是县啬夫,也可以是乡啬夫或田啬夫。简文中的“狱门啬夫”虽同样是啬夫,但其秩级、权限和管理范围是大不相同的,他所主管的范围就是狱门而已。不过,既然是啬夫,那其手下肯定也有狱佐之类的最底层吏员,如:

狱佐经年乃谒报,敢言之。(0483)

三枚简上的“狱佐”“狱小史”“狱走”都是狱卒的专称,他们应该都是汉代狱治过程中最底层的具体治狱人员。

四、结语

以上是根据长沙走马楼西汉简中的新出材料,再次对秦汉时期“狱”的性质及相关问题所展开的一些讨论。我们认为,“狱”的本义当与诉讼有关,尽管《说文解字》中将其解读为狱所,其实,这是据其本义引申的结果。在秦汉时代,“狱”的规模是因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的,诸如中都官狱、郡狱、廷狱、司空狱等,其级别不同,规模自然各不一样,但各自多有狱府、狱曹、狱门、扩门之类的狱内管理机构。与此配套,狱的吏员配置,会因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狱史、狱丞、狱掾等最常见的狱吏专称,就多少有着不同时代的历史痕迹。至于“覆狱卒史”“狱门啬夫”“狱门亭长”“主系啬夫”“主系佐”“扩门佐”“狱佐”“狱小史”“狱走”等之类的狱吏,那都是秦汉时期的治狱属吏,他们应该是秦汉狱吏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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