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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值班律师工作的思考

2022-11-24周惟佳

法制博览 2022年32期
关键词:量刑被告人审判

周惟佳

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福建 福州 350001

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在每个阶段所发挥的法律作用不尽相同:侦查阶段值班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及程序选择的建议、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的值班律师侧重帮助被追诉人与控方达成定罪和量刑的合意,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因此审查起诉阶段的值班律师对案件起到了实质性参与的作用;审判阶段的值班律师则更倾向于独立、审慎地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定罪量刑关键事实的再次确认和背书,防止虚假认罪认罚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工作检视

(一)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

审判阶段中值班律师(或称“法律帮助律师”)的定位不同于辩护人,也不同于审查起诉阶段的值班律师。审判阶段的值班律师不需要像辩护人一样出庭、调取证据,从而全方位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一般情况下由于值班时间的限制,值班律师也不主动为被告人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服务。从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源来看,值班律师的定位无异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供紧急性、临时性、通识化的法律帮助服务。不需要跟进具体案件,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更多是让被告人在庭审前对自己作出的认罪认罚予以确认,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实现控辩协商中的利益最大化。

(二)审判阶段值班律师的权利

1.会见权。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其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被告人享有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实际上是赋予了值班律师的会见权。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法院没有主动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的情形,也鲜少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实质性的便利。特别是对于正在被羁押的被告人,并不会有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在审判活动开始之前,专门跑一趟看守所。绝大多数情况下,值班律师会在开庭当天与法院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看守所,在宣布开庭之前对被告人进行一段简要的认罪认罚释明。此时,值班律师是否享有会见权的问题,处于一种有法律规定、有权利,但实际上又用不上的尴尬境地。

2.阅卷权。《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明确了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但是实践中鲜少有值班律师前往法院查阅复制卷宗,法院也不乐意值班律师提出查阅、复制卷宗等增加法院工作量的需求。

3.提出异议或者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权利。《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有观点认为,《新刑诉法解释》已明确值班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作为辩护权的补充,增加了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异议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提出异议权的主体是“被告人”和“辩护人”,并没有明确“值班律师”也有提出量刑建议的异议权。为此,笔者认为,对于发生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被告人非自愿认罪、被告人自愿为他人顶包认罪等情况时,值班律师应享有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权利,以捍卫法律的公平公正。

4.取得报酬的权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等因素合理制定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并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件或按工作日计算。”目前,福建各地对值班律师的值班补贴标准各不相同。厦门J法院有着对值班律师定时、定点、定人的工作安排要求(每周到公安机关驻点5天,到法检两院驻点3天,每人每天补贴300元);F法院参照法律援助实行一案一补,按照诉讼阶段细化补贴标准,侦、诉、审阶段分别为300元、800元、200元的标准[2]。

(三)审判阶段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

例如,针对C法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开庭前1周,刑庭、审监庭书记员与值班律师负责人对接,法院仅提供1份值班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供值班律师庭前准备认罪认罚书面材料。依照《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和《新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值班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主要是围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被告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从而自愿认罪认罚并见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来开展的。对于被告人需要了解的其被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和法律后果,值班律师应予以及时地回答释疑。

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过程中,还需在开庭前引导被告人签署《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笔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法律帮助申请表》,从而尽可能地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使被告人深刻理解并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将简化或者省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法院原则上会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基于此,律师的角色也就仅仅止步于程序性的见证人[3],从而缺少实质性的庭审参与。

二、值班律师工作的不足

(一)审判阶段值班律师的定位模糊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给审判阶段的值班律师一个清晰的定位。实践中,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作用,到底是被告人辩护权的补强,还是法院庭审前的一种程序前置?到目前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

(二)由于审判阶段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清,导致值班律师的权利义务也含糊不清

鉴于审判阶段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清,从而导致了值班律师的权利义务也存在含糊的问题。目前,审判阶段的值班律师很难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刑事辩护,如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检察院认定罪名或者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就案件的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引导帮助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等。对于检察院当庭增加量刑幅度的案件,法院在开庭的过程中,并不会征询或者主动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通常法院会先询问被告人对检察院变更量刑后的意见,之后遂直接作出审判。值班律师往往也不愿意对检察院当庭增加量刑的建议提出反对意见,也没有时间向被告人了解增加量刑后被告人关于“自愿认罚”的意愿表达,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人对增加量刑部分的辩护权。

(三)分案机制随意,没有考虑到职业伦理的问题

分案机制的随意性体现在案件数量未进行合理分配上,分配案件多时,1位值班律师半个工作日至多需要为十几名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这无疑给值班律师带来巨大的工作负担。有些案件甚至是在开庭前1日才通知值班律师,导致值班律师无法在短时间之内了解案情。上述问题暴露了法院给予值班律师的办案时间太短,过于临时性的指派无疑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法律帮助。同时,分案机制的随意性还体现在同案犯都指派同一名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帮助。这种分案模式,让值班律师在办理敏感案件时,游走在律师职业道德和伦理的边缘。

(四)值班律师的责任问题

认罪认罚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尚没有出台值班律师追责制度。若是今后发生值班律师玩忽职守或者明知被告人虚假认罪认罚却还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背书”的情况,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此时值班律师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应当对其予以什么程度的惩罚,以及值班律师所受的惩罚与其所取得的报酬是否相互平衡的问题,尚没有规矩可循。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审判阶段值班律师的定位

审判阶段的值班律师的作用更倾向于独立、审慎地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定罪量刑关键事实的再次确认和背书,防止虚假认罪认罚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明确区分各个阶段值班律师的功能和定位。

(二)将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系统化、清单化

建议出台相应的审判阶段值班律师工作细则,统一值班律师的定位和权责。而对于实践中,审判阶段的值班律师鲜少行使的会见权、阅卷权,建议在今后的值班程序中将这些“沉睡”的权利内容予以剥离,进一步细化,落到实处。

(三)完善值班律师的办案配套,缓解控辩信息失衡的状态

为了解决控辩信息失衡,弥补审判阶段值班律师对案件情况不了解的问题,建议检察院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对所涉案件制作一份审结报告或者审理摘要,专门提供给审判阶段值班律师了解案情。这样做,实际上有效地替代了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可以促使律师群体更快速、更准确地获取一手的司法机关办案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量刑指导意见,督促司法机关公开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扩容值班律师人才库,选择和培养专业化人才

针对值班律师服务人数供给不足的问题,建议继续扩容值班律师人数。同时倾向选择和培养主要业务范围为刑事诉讼的律师作为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引导值班律师队伍向专业化的业务领域发展。

(五)适当引入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机制,保障服务品质

针对值班律师资源不足、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形式化等问题,可以考虑适当通过政府购买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方式,提高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水平,发挥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作用[4]。

(六)提高值班补贴,督促补贴及时足额支付

对于参与值班的律师,建议按照参与的案件数量或者帮助的被告人的人数予以补贴,从而提高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对于共犯案件,可以安排不止1名值班律师到庭提供法律帮助。一方面可以创造更多的值班机会,另一方面也规避了律师职业伦理的问题。

(七)加大宣传力度,设立激励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该推动和加大值班律师制度的宣传力度,积极支持和鼓励广大律师加入值班律师队伍。对优秀的值班律师应予以嘉奖表扬,并考虑在行业评优评先时予以加分奖励。

四、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需要在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作出理性的选择,着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国特色司法运行和发展需要的认罪协商中国模式[5]。面对目前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值班工作的种种不足,笔者认为,从制度上,应当进一步明确审判阶段值班律师的定位,将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系统化、清单化,完善值班律师的办案配套,缓解控辩信息失衡的状态,扩容值班律师人才库,选择和培养专业化人才,适当考虑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提高值班补贴。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督促补贴及时足额支付,设立激励机制,鼓励和吸引律师投身法律援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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