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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全覆盖”体系构建研究

2022-11-24沈钰珊

法制博览 2022年32期
关键词:辩护权全覆盖辩护律师

沈钰珊

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甘肃 兰州 730070

保护人权作为现代法治的核心,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受到广泛的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我国高度重视司法改革工作。而刑事案件审判,不仅具有维护司法公正、惩处犯罪行为、降低社会犯罪率的功能,其在实践中更具有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完善的辩护制度能够保障审判公正。司法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月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已经达到66%[1],刑事辩护率的提高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刑事案件司法审判改革方面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因此,结合我国刑事案件律师法律援助制度来探索辩护全覆盖具有现实必要性,为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人身权益,保证审判的公平与正义,必须探索好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发展方向与未来展望,不断推进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改革进程,最终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进而加快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

一、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应然状态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并未对刑事辩护的全覆盖提出明确的界定和要求,但其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正在积极探索从试点到全面推行的发展转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获得刑事辩护的途径主要有两种[2]: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二是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进行辩护。由于律师刑事辩护的服务费用相对较高,部分被告人难以通过自身的经济条件获得辩护,因此其主要是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辩护。因此,基于我国的国情,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难以靠被告人自身的力量来实现,而必须通过建设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提高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率来实现这一目标。对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定义进行明确,其是指在被告没有委托律师刑事辩护的情况下,由审理法院提出,由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或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3]。

为了维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应然状态特征主要表现为,程序上的全覆盖、对象上的全覆盖和适用罪名上的全覆盖,进而保证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专业的律师提供辩护服务。从当前有关刑事辩护的国际立法和法律实践来看,刑事辩护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到普遍重视,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性文件都要求为没有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如法国通过立法肯定当事人享有的绝对辩护权,当其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法官必须为其指派一名辩护人;而《日本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如被告人因贫困或其他事由不能委托辩护律师,法院当依其请求选任辩护人。明确的立法规定为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覆盖范围还有待完善。

从程序上看,辩护全覆盖强调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过程都需要有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服务,其覆盖程序上的全面性使得被辩护的对象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宽,包括被逮捕者、被拘留人等都可能享有辩护权。而从对象上看,辩护全覆盖的应然状态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的保护,适用对象范围的扩大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全覆盖在保障人权与司法公正方面的决心。在罪名适用上,其强调任何罪名都应当适用[4],但在实践中,由于地区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并非所有罪名都当然获得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如部分强调适用重罪,部分强调针对全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其具体适用与地区的司法实践相适应,具有鲜明特色。而在我国,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我国部分省份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建设工作,为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其以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为最终目标,从地区试点开始,到逐步过渡为全覆盖,为我国的司法建设提供了重要发展方向。

二、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现状与问题

在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还属于一个比较新的论题,自2017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发布相关办法以来,多个省市积极开展试点,坚持从辩护律师队伍建设和数量提升、刑事辩护配套制度和工作方法建设等两大硬件和软件问题出发,为我国刑事辩护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制定了长远的发展目标。从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现状来看,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成效正在积极显现,2021年我国的刑事辩护率已经从以往的30%左右提高到66%左右。而从立法现状来看,《刑事诉讼法》坚持贯彻落实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探索刑事辩护的新范式。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为刑事辩护全覆盖提供了现实建议:如探索政府购买法律援助的工作模式、鼓励建设完善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和人力资源、为法律援助的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相应的配套制度、保证其辩护意见得到人民法院合法采纳等。部分试点地区依照相关的文件指示,严格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同时开展了相应的配套监管制度建设等。在坚持试点和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迎来发展的“春天”。

但与此同时,一些尖锐的问题仍是阻碍刑事辩护实现全面覆盖的重要因素。一是当前社会舆论和偏见仍待消除。在大部分公众的认知中,“为被告人辩护”就是在纵容被告人,这种未审先判的观念一旦被带入到司法审判中,极易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无益于司法审判。而辩护律师受到的社会偏见不仅会消减其参与辩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推广与实践。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控方的地位与辩方的地位并不绝对平等,甚至是不平等的,辩护律师在搜集证据准备辩护时,其与公检法的交流沟通并不顺畅,这些交流障碍和偏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辩护的效果,阻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发展[5]。

二是刑事辩护全覆盖对辩护律师的数量和辩护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辩护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必将导致对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数量需求大幅度增加,而在实践中,由于刑事辩护的难度较高,多数律师倾向于办理民商事案件,这就使得在实践过程中辩护律师资源与需求存在差异。且受到主观意愿的影响,多数辩护律师的辩护积极性不高,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工作仅仅依职权开展,导致辩护质量较低。

三是相关的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总量过低,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法律援助经费水平较低是阻碍刑事辩护全覆盖推进的重要原因,由于投入经费较少,辩护律师仅仅获得少量补助,积极性难以被激发。且相关的配套设施由于缺少经费,面临着较大的财政压力,业务开展无法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而不健全的配套设施还会影响法律文书、办案程序等,导致在具体的应用工作中司法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

三、基于“全覆盖”的刑事辩护体系构建

(一)诉讼价值:刑事辩护角色的重新定位

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辩护律师在开展刑事辩护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是由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决定的,公诉方和审判方在刑事诉讼中往往比较强势,且刑事辩护的成功率往往较低,在许多刑事案件审判中仅仅是作为一项程序进行,辩护方的合法权益与地位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构建刑事辩护全覆盖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明确刑事辩护的诉讼价值,重新定位其辩护角色和地位,提高辩护方的地位[6]。要坚持树立保护人权的观念,用公正的刑事辩护程序和权力制约程序来保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合理行使辩护权。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要扩大辩护律师的参与范围,帮助辩护律师阅读文书查找证据与辩护理由,从而合理使用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二)立法变动:辩护律师必需的权利保障

为了提高刑事辩护的覆盖率,帮助更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合理使用辩护权,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要坚持从立法方面做出改变,不断优化顶层设计,为辩护律师开展好法律服务与辩护工作提供立法支持。要坚持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当辩护律师通过法律援助制度被指派或是基于被告人的委托介入到刑事案件审判和辩护中时,应当享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同时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进而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提供支持。此外要从立法层面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和执业豁免权。要充分保证辩护律师参与案件辩护的阅卷权,保证辩护律师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同时,为了激发辩护律师的积极性,还要坚持从其他角度赋予辩护律师尤其是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更多晋升通道,以鼓励更多的律师加入到刑事辩护服务队伍。

(三)司法机关:转变固有观念

在现代化的司法制度中,律师同公检法机关一样,都是司法侦查与审判的重要参与者,其地位应当得到重视和保障,因此,必须建设完善的律师辩护制度,将其纳入到刑事司法制度之中,进而建设现代化的刑事辩护体系。必须充分重视律师参与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改变以往刑事辩护律师参与相关工作会阻碍刑事案件审查审判工作的观念,树立起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观念,进而保证辩护律师在司法审判中能够顺利获得更多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和证据,为后续开展好辩护创造良好的基础。同时,为了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司法机关和广大群众都要正确认识到辩护律师的作用,学会尊重辩护律师,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而推进法治建设,树立起现代化的人权保护观念。

(四)制度变革:建立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资格

当前,我国的律师刑事辩护职业水平参差不齐,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推进。为了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的水平,满足司法公正的需要,必须做好律师队伍的建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资格制度。一方面,要在不断完善律师执业资格取得制度的同时加强刑事辩护专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建设,通过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门槛来刺激其不断强化自身的专业技能,进而在实践中通过深度学习和经验积累来提升刑事辩护的水平,提高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效率。只有通过严格的考试制度来选拔高素质的人才,才能提高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树立公众信任感。另一方面,要严格实习要求,通过实战训练来帮助辩护律师掌握更多刑事辩护的技巧和方法,让其在实习期间参与相应的案例分析和培训活动,为后续开展好刑事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经费投入:扩大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针对当前刑事辩护律师收入来源单一、服务费低、政府和相关部门财政资金投入较少的问题,要通过扩大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来提高刑事辩护公职律师的收入水平,激发其参与工作的积极性。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刑事辩护同其他辩护一样,使得律师通过提供辩护服务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确保其在收集证据、查阅文书和庭审辩护的过程中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开展好辩护活动,进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合理地运用。同时,通过政府专项拨款,法律援助中心能够获得更多的经费支持,其基础设施和人员福利得到保障,进而保证辩护律师能够在合理的报酬驱动下开展好辩护工作。只有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待遇和薪资水平,才能确保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过程中律师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为被告人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等提供条件。

四、结论

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刑事辩护全覆盖为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为刑事审判创造了公正的环境。追求刑事辩护全覆盖不仅能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稳定发展,更能充分保障人权,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为了为刑事辩护全覆盖提供更好的制度与实施环境,必须解决好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工作,除了建设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引入社会律师力量外,还需结合具体的刑事审判工作积极探索相关的辩护制度,在转变传统社会观念的同时以立法保障和司法改制来促进其开展和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实施与推进任重道远,需要各方力量进行长久的奋斗与建设,以坚定的决心和完善的辩护资源支持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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