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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纠纷的处理和完善建议

2022-11-24梁杰飞

法制博览 2022年32期
关键词:房屋产权婚姻关系民法典

梁杰飞

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广东 清远 511515

在司法领域中,对夫妻离婚房产纠纷的处理,一直是重难点工作。随着大众婚姻观的转变,离婚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其中房屋处理及财产分割,是最关键也是最棘手的问题,如何帮助离婚夫妻快速处理房屋纠纷案件,并对房屋财产进行科学分割,成为众多法律工作者的研究对象。为了有效提升社会稳定性,必须针对不同的房产纠纷案件采取不同的纠纷处理策略,为提升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分割质量提供有效推动力,以此提升社会的稳定性与和谐性。

一、夫妻财产的界定及分割制度

(一)对夫妻财产的界定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其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在夫妻离婚后科学的房产分割法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物价的持续上升,原夫妻双方或一方,购买房屋时的经济价值,与离婚案件审理时的房屋经济价值具有较大差异,离婚案件处理时的房屋经济价值,远远超出了购买时的经济价值。所以为了确保房产分割方案的科学性及有效性,充分彰显法律的平等性,在进行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会对原夫妻的房屋按照现阶段的房屋购买标准,进行房产总价值的科学估算,并将其作为房产分割的主要依据,科学审判离婚纠纷中的房产问题。

(二)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

针对具有法定意义的夫妻双方,婚后所有财产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法律的平等性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应当具备平等的贡献关系。[1]夫妻双方在确立法律婚姻关系后,夫妻双方应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项财产也应由双方共同管理。在夫妻双方离婚后,由于夫妻离婚房产纠纷的处理涉及到了夫妻双方的直接利益,所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平等分配尤为重要,其不仅能够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还能促进社会稳定性的提升。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应充分遵循均匀、平等的分配原则,并结合法律条文,对双方共育子女的切身利益进行充分考虑,结合实际情况,对离婚损害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二、不同类型房产纠纷处理策略

(一)已获得产权的房屋归属纠纷

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判定,需要充分参考房屋产权证,但是由于夫妻双方婚后财产的复杂性,房屋产权的科学界定具有一定的差别性。首先需要人民法院对夫妻婚后的房产属性进行科学、准确的辨别,在充分参考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夫妻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进行科学判定。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可知,如果房产是在夫妻双方确立合法婚姻关系之后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夫妻离婚房产定性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处理此类房产纠纷问题时,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分割房产问题。如果房产是在夫妻确立法律关系之前取得的,那么房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二)一方婚前获取房屋产权纠纷

夫妻在确立婚姻关系之前,已经获取房屋产权证的一方,即使该方未能在婚前支付全部的购置房产费用,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此类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另一方不享有房产分割权。但如果夫妻在确立婚姻关系后,用共同财产偿还了按揭款,在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的前提下,享有产权的夫妻一方,应当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数额应充分参考房屋购买价值、房屋首期款、按揭贷款金额、尚未归还贷款、现时房产的价值等因素确定。由于夫妻共同体的特殊性,在此类离婚房产纠纷中,如果获取房屋产权证的夫妻一方,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婚后房屋还贷支付款项属于个人财产,那么该类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确立后的房屋按揭款,也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无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一方支付房产首付婚后取得产权证纠纷

夫妻一方在法律婚姻关系确立之前,用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在婚姻关系确立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并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按揭的房产纠纷,处理意见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其中一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此类房屋产权应当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并不能因使用婚后财产偿还按揭费用而转换成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产权分割中,房产应当归支付首付方个人所有。大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不论房屋产权登记中是否包含夫妻一方或夫妻双方名字,此类房产均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进行房产所有权判决时,应当充分参考按揭房款属于共同财产的基本事实,而且房屋产权证明是在夫妻双方确立法律婚姻关系之后取得,所以此类房产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分割房产的权利。

(四)小产权房财产纠纷处理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对小产权房屋进行财产分割时,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司法实践对小产权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等各项经济权益,进行综合习惯分析,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科学处理小产权的房产纠纷。由于小产权房屋的特殊性,其经济价值具有一定的动态性特点,所以在处理小产权房屋财产纠纷过程中,不能将其与大产权房屋进行平行对待,需要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并采取协商的方式,对小产权房屋财产纠纷进行科学处理,为科学、高效化解房屋产权问题提供有效支撑,科学处理房价虚高的经济问题,为高效、准确地平衡社会利益关系提供有力支撑。

(五)房产的经济增值问题

在离婚房产纠纷中,面对房产增值或者减值的法律纠纷时,可以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关规定,将夫妻婚后房产增值部分的经济收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进行科学处理。此种处理纠纷的方法,不仅能够结合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科学保护,还能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谨性与公平性。将增值部分的经济收入,以法律为有效依托对其进行合法化,使增值部分的经济收入成为夫妻双方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房产分割权或补偿权。此种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夫妻双方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与整体性,还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对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六)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纠纷

夫妻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由夫妻双方父母合力购买、并且房屋产权名称包含夫妻双方的房屋,在夫妻离婚后,此类房产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的赠与,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能够向有关机构出示合法依据,证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对一方的单独赠与,那么房产分割标准需要重新界定。[2]如果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置了婚后房产,并且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房屋应当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分割权。有关机构应当综合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房产按照一定的份额比例进行公平分割,以此彰显法律的严谨性与公平性。

(七)房改房婚前由一方承租

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由夫妻一方进行承租,在确立法律婚姻关系之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改房,在离婚后房产纠纷处理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处理此类房产纠纷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相对较为复杂,判定流程较为繁琐。如果此类房屋登记在了承租方名下,夫妻一方能够通过有力、合法证据证明此类房产属于承租方,在婚姻关系确立以后,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此类房产可以界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另一方并不能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要求进行房产分割。如果承租方不能出示有力证据证明此类房产是由个人财产购买,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同等的房产分割权,所以夫妻双方可以对此类房产进行平等划分。在处理此类房产纠纷中,房产登记的参考价值相对较弱,不能将其作为唯一的判定标准。

(八)婚前按揭房产增值纠纷处理

由于房产的特殊属性,在进行房产纠纷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房屋购置的资金来源,并对夫妻双方婚前及婚后的经济、付出形式进行科学划分,并以此为参考,对婚前按揭房产增值纠纷进行科学、公平处理,为社会和谐的稳步提升助力。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按揭房产部分,应当将其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进行房产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限购等因素导致夫妻一方丧失购房资格的问题,对不能平等分割增值部分财产的一方,另一方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处理房产纠纷的有效保障

(一)科学利用借贷关系

为了使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科学的保护,法律机构一般会采用和谐的方式处理房产纠纷问题,因此在房产纠纷中充分利用借贷关系,能够辅助法律工作人员快速厘清复杂的房屋购买关系,并为其高效处理房产纠纷问题提供有力保障,以此提升法律决策的准确性与高效性。[3]在面对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纠纷时,夫妻双方应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出示有效的借贷凭证,当借贷关系具备法律意义后,父母可以将其作为法律依据,有效追回部分投资房屋财产,为借贷人科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在未来的离婚房产纠纷案件中,会形成一种利用借贷关系进行纠纷处理的新型诉讼方式,以保障合法财产。但是房产从购买日起产生的增值收入,与投资购房方无关,其无权分得此部分的经济收入。

(二)明确房产的赠与对象

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为了科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资购买房产方应当对房产的赠与对象进行明确。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关规定,对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夫、妻方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进行房产纠纷处理中,相关法律机构不能将此类房产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此凸显法律的公平性与严谨性。在夫妻双方确立法律关系后,夫妻一方由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且父母将房产登记到自己子女名下的,根据现阶段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解析标准,子女成为了房产赠与的唯一对象,此类房产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因此结合法律要求,明确房产的赠与对象,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夫妻单方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与公平性。

(三)婚前进行科学协商

为了科学保护自身的合法资产,夫妻双方在确立婚姻关系之前,应当对自身的私有财产进行协商,通过对房产的约定,科学避免日后可能产生房产纠纷,为明确房产分割关系提供有效凭证。[4]在婚前对私有财产进行科学协商,能够使相关部门根据合法依据,对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准确判定,以此高效解决离婚后的房产纠纷问题,在保护夫妻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彰显法律的公平原则。作为和谐社会的核心部分,依照法律法规对夫妻离婚后的房产纠纷进行科学、准确的判决,对构建法治社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夫妻间的协商解决夫妻离婚后的房屋纠纷问题,是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之一,对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四、总结

结合以上观点不难看出,在处理夫妻离婚房产分配纠纷中,为了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开展一系列的维权活动。为了保障审判结果的科学性与公平性,需要相关的法律人员,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对夫妻间的房产资源进行科学分类,然后针对不同类型的房产纠纷案件,采取不同的纠纷处理方法,科学评定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并对离婚后的房产进行公平分割,以此凸显法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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