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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角下农村普法教育新路径探讨

2022-11-24邹贵福

上海农村经济 2022年4期
关键词:普法法治村民

■王 杏 邹贵福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党中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恰逢其时,也正当其势。全面提升农民法治素养,推动法治农村建设深入发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之举。因此,农村普法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普法教育的重要意义

法治,既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农村普法教育作为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是乡村振兴战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农村普法教育迎头赶上,发挥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应有功效。

(一)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法治素养,为乡村振兴打好基础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这里的“人”,一方面是指带领农村脱贫发展和农民致富小康的人才,另一方面就是农民自身。如何培养社会主义新时代农民,补齐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最大短板,是党和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也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大课题。其中,农民法治素养的提升既是基础,也是关键。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农民法治化参与基层治理、诉求表达、矛盾化解。因此,农民法治素养的提升是乡村振兴不可缺少的环节。

(二)农村普法教育净化农村法治环境,为乡村振兴铺好道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法治环境得到极大改善,法治乡村建设得到深入推进,但同时也应看到,与城镇尤其是和城市相比,农村地区依然存在村民法治观念淡薄、恶性案件多发、村霸等黑恶势力横行等问题,这与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的“治理有效”总要求差距很大。加大农村普法教育,净化农村法治环境,既能为乡村振兴开辟道路,又是乡村振兴过程中必须完成的目标任务之一。

(三)农村普法教育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保障

当前,随着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及农村电商等新兴产业迅速崛起,农业发展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农产品的有机、绿色、无害化成为消费者青睐的新兴业态,这是乡村振兴的动力来源,也是乡村治理的新兴挑战。农民对商品流通、食品安全、生态环境、文旅民宿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学习需求日益增加。农村普法教育对农业产业发展既是有效的“催化剂”,也是有效的“保护罩”。

二、农村普法教育的不足和原因

当前,关于农村普法教育的研究不在少数,针对农村普法教育的不足和原因也有足够多的剖析,有人认为是机制、理念内容和普法教育队伍等不足,有人认为是基层治理主体、乡村法律法规质量和乡村干部法治思维等原因,也有人认为是法治观念、法治人才和法治体系等瓶颈短板。毋庸置疑,这些都不同程度反映了当前农村普法教育不同侧面的问题,也为破解农村普法教育困境提供了很多好措施。

笔者认为,我国农村普法教育的最大弊病则在于当前以政府的公益性宣传为主导的普法教育模式。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普法教育相对滞后,这诚然与我国农村地区人口多、居住分散、居民文化水平低等客观条件有关,但更多是由于农村普法教育缺乏整体普法规划、普法主体单一、普法动力不足、普法保障不到位等主观条件导致。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主体来解决,需要政府多部门之间、市场多主体之间分工合作及密切配合及统筹推进。

简言之,更有效的普法模式应该改变政府唱“独脚戏”的传统普法教育方式,政府回归管理职能,引入多元主体参与,市场化运作,通过规划引导、市场参与、村民监督、政策扶持的方式,推动农村普法教育实效化,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的法治基础。

三、市场化改革下推动农村普法教育新路径探讨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可以说,市场化改革是乡村振兴成败的关键,也是乡村振兴的力量之源。基于此,农村普法教育需要适应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趋势,转变思维,转换观念,借助乡村振兴之契机,按照政府规划先行、市场具体实施、社会全程参与、村民监督考评的方式,强化普法教育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打造顺应乡村发展规律,既简单有效又各有特色的农村普法新模式。

(一)规划先行,发挥政府管理前置和以批代管职能

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乡村振兴战略为乡村整体规划提供了契机。在乡村整体规划中,政府规划部门需按照统一谋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将普法教育纳入规划范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从普法阵地、教育场地、宣传资源、活动场所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突出美丽乡村法治先行,确保每一个乡村发展与法治教育同规划、同实施、同推进。

(二)市场运营,通过公平公开竞争寻找普法主体

通过规划引领,将普法教育融入乡村建设整体规划,普法责任也分解到参与乡村建设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身上,政府从具体实施职能退回到宏观调控、引导、管理职能,在“谁执法、谁普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谁开发、谁普法”的原则。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获得乡村建设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规划红线中明确的普法义务。

(三)社会参与,引入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监督普法过程

为保证市场主体按时履行普法教育义务,引入社会组织等非盈利性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普法监督,推动普法教育责任全面落实。政府鼓励在农村普法教育领域成立专门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制度、建立机制等方式推动普法教育全程有“监理”,实现普法教育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双落实。

(四)村民监督,由村民给普法成效最终评判打分

第三方监督只是对过程的监督,对结果的评判还要由村民说了算。普法成效好不好,村民最有发言权。建立健全由当地村民打分的普法成效评价体系,推动落实评价结果与普法资金分配使用、普法评先评优相挂钩,构建以服务为导向的普法教育工作格局,才能推动农村普法教育与乡村振兴的良性循环。

(五)政策扶持,突出农村普法教育公益公利性质

农村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效益显现周期长、回报慢,需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各级政府应给予农村普法教育足够的政策支持。对符合整体规划的乡村应当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政策倾斜,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对尚不够条件进行整体规划的乡村,应该落实以政府为主导的普法责任,为乡村振兴的进一步推进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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