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探究新时代如何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2022-11-24郑天奇

法制博览 2022年18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罪犯刑罚

郑天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凌源 122500

一、当前减刑、假释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减刑依据不够具体、标准不统一造成减刑不公

虽然最高检、最高法近几年相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但对相关减刑条件的描述依旧比较抽象,难以具体量化标准,自由裁量权较大。例如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所属辖区五所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采用记功和表扬作为考核依据,但却没有统一的量化指标,对获得多少个记功和表扬可参与减刑、能够减多少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监狱规定,获得3个记功和4个表扬就可以减刑,但有的监狱规定4个记功和3个表扬可以减刑。5所监狱5个考核标准,考核标准的差异必将导致减刑的不公。[1]又例如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中规定,发明创造被投入生产应用的可以记功1次。对于投入什么样规模的生产算是符合条件?应用到什么程度算是投入生产应用?这些规定都很模糊,自由裁量的幅度很大。这便使得执行检察部门对减刑、假释提请所依据的计分考核材料的内容是否合理难以准确判断。

(二)机械的审查考核数据,忽视服刑人员思想上的改造,减刑、假释后存在再犯风险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认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视,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这4点中后3点比较好掌握标准,但对于第1点中如何认定罪犯以及悔罪?在实践中,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为了方便量化考核标准,普遍采用计分考核制度,该制度将罪犯改造表现、悔改程度等量化为直观且便于比较的考核数据,计分考核制度是经过多年实践摸索而建立的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但凡事有利有弊,计分制度虽然便于操作,但是容易矫枉过正,使刑罚执行机关过于重视分数,造成机械化的审查考核数据,而忽视考核罪犯主观上是否真正的认罪悔罪。很多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减刑、假释,但出狱后又再次犯罪,例如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2021年3月20日云南省大理市某县的谢某出狱后再杀人案。谢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5年11月11日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06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行凶杀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服刑期间因确有悔罪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符合减刑条件而被予以减刑。减刑出狱后,2021年3月20日,谢某当街连砍一名女子14刀,致其死亡。该案既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又违背了减刑、假释制度对罪犯实行教育改造的初衷。

(三)检察监督参与度不够,严重阻碍检察机关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减刑、假释裁决的非司法化程序,其设计的宗旨没有考虑到检察机关的参与和介入。由于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不再享有诉讼主体的资格,缺乏了解案情和陈述的机会,完全沦为程序之外的第三者。”[2]在实践中,相较于批捕起诉刑事检察业务,执行检察部门仅仅书面审查相关材料,且不像批捕起诉等刑事检察业务有完整的案件参与过程,减刑、假释案件与其说“审理”,不如说更像“审批”,检察机关似乎沦为案外人,没有完整、全面地融入到减刑、假释案件的全过程中去,这严重阻碍了检察机关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减刑、假释案件形式化审理现象仍比较严重

近几年,中央政法机关为了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相继出台不少司法解释及规范性制度文件,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诉讼化改造,但减刑、假释案件庭审走过场、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仍然存在。不少案件的庭审都是走形式,往往查明不了关键事实,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形式上看轰轰烈烈,但实际效果不佳。[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罪犯是否予以减刑、假释,仍然主要以监狱、看守所报送的书面材料为裁判依据,审批机关仅仅是走过场,没有深入考察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实质性条件,基本都是以刑罚执行机关的报请为准,缺乏对抗性,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变相的审批制,而非办理案件的审理制,形式化审理现象非常普遍。

二、如何保障减刑、假释案件中检察监督权有效行使

(一)完善立法、为检察权充分行使保驾护航

当权力的行使受限,其监督必然形同虚设。而权力则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严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减刑、假释制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实践中,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所依据的规定往往都是其内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且规定模糊,这便给司法人员徇私舞弊为服刑人员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提供了法律漏洞。而检察监督方面的立法更是具有滞后性。在检察院办理司法人员渎职案件中,很多渎职司法人员辩称自己是依据刑罚执行机关内部的规定合规履职,而上位法律法规又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便导致减刑、假释提请中存在诸多打擦边球的违规情形。没有法律的授权,监督权便无法充分发挥。所以要继续完善立法,通过细化法律规定,强化检察权力行使范围,提升检察监督执行力,为检察监督权的充分行使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实质化审理,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公平、公正

1.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要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

要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既要着重审查罪犯在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切实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既要注重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着重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判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进而有效降低减刑后罪犯再犯罪风险。

2.切实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机制

“检察权的有效行使依赖于充足而清晰的执行信息和行之有效的程序机制,一旦遇到实体权的抵制,加上程序机制不完善,监督权很容易被隔阻在外。”[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要求我们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检察院派员出庭要充分履行出庭职责,围绕罪犯实际的服刑表现来发表意见,突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有效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公正审判中的作用。还要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便更全面地了解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有效地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完善财产性判项执行衔接机制,以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的方式综合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具有确有悔改表现的法定情节。同时也要提高信息化运用能力,利用好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不断深化信息化运用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现代化办案能力。

3.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凸显以审判为中心的作用,提升对抗性

“减刑、假释本质上是一种对罪犯改造良好予以提前获得自由的特权,是授权性行为,而非剥权性抗争。”[5]虽然我国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将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诉讼化改造,由“审批”向“审理”转变,但减刑、假释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先天便缺乏两造的对抗性。立法上无论在参与人员的配置上,抑或是举证质证程序上均缺乏对抗性的设计。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要凸显庭审的作用,实质化审理的一个关键点便是庭审的实质化,要强化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便需要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机关的举证责任,加强检察机关的质证履职,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在庭审中检察官要更加注重质证,更加注重诉讼对抗,杜绝走过场,走形式,转变办案理念,充分发挥好法律赋予的监督作用。

(三)加快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强化自侦权与检察监督的衔接

自从司法体制改革后,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侦查权转移,检察院仅保留与司法人员有关的14种渎职犯罪侦查权,监察机关的设立虽然未对宪法中赋予的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位有所变动,但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整体失去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势必将面临有所弱化的风险。面对这种挑战,检察机关要上下合力,加强协作,强化保留的自侦权,增强自侦权与监督权之间的衔接,以自侦权支撑监督权,用监督权补充自侦权,加快推进一体化制度建设,增强一体化办案理念,有效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1.增加上下级检察院的协作合力,适当下放自侦权

司法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成立,反贪、渎职部门转隶至监察机关,《刑事诉讼法》进行相应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检察院自侦权的级别管辖,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在司法实践中,自侦权掌控在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大多是发现犯罪线索进行上报,由市级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而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大多建设在区、县级,相对应的区、县级检察院缺乏相应的自侦权,在对刑罚执行机关因徇私舞弊作出的减刑、假释提请不当的违法情形便缺少一定的监督力度。近期来看刑罚执行机关仍会接受基层检察院的监督,但在长远来看,对基层检察院的刑罚执行监督震慑力将有所影响,亦将对检察监督权有所弱化。所以上级检察院可以适当地将自侦权下放,这样既能减轻上级检察院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压力,又能强化基层检察院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提升基层检察院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质效。

2.强化检察院执行检察部门与批捕、起诉刑事检察部门的配合协作

虽然侦、捕、诉各部门都统一在检察院一个整体之中,但各个部门之间各负其责,分口把关,沟通配合不够,互相推诿扯皮,造成立案少、结案慢、诉不出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捕诉合一制度改革之后,原来批捕、起诉是两个部门办理,现在统一到一个部门,由一名员额检察官办理,有效地减少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比率,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显著提升了办案质效,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效果。可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能够有效地提升办案质效。且捕诉刑事检察部门和执行检察部门在业务上本来就有所交集,执行检察部门的讯问合法性监督,减刑、假释案件涉及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都需要刑事检察部门的配合。所以要进一步加深部门间的协作,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

(四)深入推进政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配套制度措施

为适应实质化审理带来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适时下发指导性案例,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提供专业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利用好减刑、假释一体化协同信息平台,使用好信息化技术。基层一线检察院要强化业务培训,深入推进政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配足配强办案人员,增加办案编制,提升办案人员综合能力素质,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机制,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展开。

三、结语

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只要不断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办案思维,转变办案理念,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机构,配齐配强办案力量,切实发挥好检察监督职能,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定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猜你喜欢

人民检察院罪犯刑罚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传达学习省两会精神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纪实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告诉权探究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职权设定的演进与更新
刑罚的证明标准
聪明的罪犯
抓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