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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洗钱犯罪的认知与对策

2022-11-23

关键词:犯罪金融韩国

崔 军 勇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1月24日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2018-01/24/content_5260130.htm。经过为期3年的全国性的打击黑恶势力的专项斗争,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打掉涉黑组织3 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 675个;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2 943件,判处5年以上重刑犯罪分子53 405人。(2)《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打掉涉黑组织3 644个》,http://cq.people.com.cn/n2/2021/0329/c365403-34645693.html。

高度概括地讲,我国应对有组织犯罪的重要策略是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地方党委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以公安、检察、法院等专责机关和人民群众有机结合的力量,打击和消灭黑恶势力犯罪。这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打击组织型犯罪行之有效的对策之一。

2021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3)《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http://xj.people.com.cn/n2/2021/0521/c186332-34738031.html。为了使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能够在已取得的经验之上构筑更具有长效性的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机制,我们有必要考察和借鉴其他国家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有益经验为我所用,使常态化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最终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本文拟通过考察我们的近邻韩国若干年来应对各种类型的黑恶势力组织犯罪中针对洗钱犯罪行为这一部分的刑事对策的立法及做法,整理出一些可借鉴的、及时有效的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的立法和机制方面的做法,为我国常态化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常常涉及的反洗钱犯罪问题贡献一份智慧。

一、洗钱犯罪的相关定义和社会危害性

(一)洗钱行为与犯罪组织的关系

1.洗钱行为的定义

洗钱(money laundering)行为是指用各种操作手段掩盖犯罪收入的非法来源行为,即专指把黑钱洗白的行为(过程)。洗钱行为已成为犯罪组织将其非法收入伪装成合法收入的主要手段,各国洗钱犯罪的发展非常迅猛。

以非法的或犯罪的手段攫取经济利益是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主要行为模式。犯罪组织的犯罪领域主要包括毒品犯罪、卖淫犯罪、淫秽物品制售、武器交易等违禁品的制造与买卖,还包括通过人口买卖(含跨境)、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来获取巨额的犯罪收益。这些非法收益的金额一般都极为巨大,犯罪分子若要更加有效使用这些犯罪所得资金,犯罪组织必须通过洗钱行为洗白资金后才能合法持有并能够使用该犯罪收入。

洗钱的一般过程是将犯罪收入以各种伪装方法存入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即非法取得的各种财产(金钱、贵重金属、贵重物品等)编入及配置于金融系统(placement)里,并为了掩盖其非法收益性质,而采取反复性操作(layering)并使之形成流通,以及通过这种配置和反复性操作,使该项资金流进合法经营领域的统合(integration)过程。洗钱大致就是分为这三个阶段来完成犯罪收入“从黑到白”的“洗涤”过程。这一过程里的洗钱通常是利用他人账户的银行汇兑、虚假公司(也称幽灵公司)合同、国际贸易等方式进行。韩国犯罪组织从2010年左右开始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洗涤大量的犯罪收入。尤其是毒品走私、人口买卖、赌博犯罪、组织犯罪、欺诈类犯罪收入是通过巧妙利用银行他人账户的汇款系统的方式规避和转嫁(反复操作)、投资不动产、同一标的反复性交易、现金走私等手法进行赃钱“洗涤”。(4)[韩]申义基:《麻药暨组织犯罪目前刑事政策与综合对应方案》,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研究丛书》,2006年,第248页。这系列操作都由具备相应的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等知识的专门人士参与,并收取高额报酬,因为洗涤手段和方法较为专业,给实际的监管方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2.跨国洗钱和犯罪组织关系密切

国际上具有一定规模的犯罪组织往往带有跨越国境进行各类犯罪活动而盈利的显著的国际性特征。大额的洗钱犯罪是其“主要业务”之一,其重要特性是“资金洗涤”行为一般很难通过一国范围内的运作得以完成。只有跨越国界的运作,即通过利用两国甚至更多国家的银行系统、互联网、国际贸易、地下银行(地下钱庄)、虚拟货币交易等多种表面合法的运作(抑或不显性的非法运作)手段才能完成资金洗涤行为。犯罪组织主要利用各国间的资金规制的不同和政府管制力度或强度的不一、征税制度的各异、监管系统的不同等,找一处洗钱相对容易的国家或地区作为资金洗涤据点(或中转站)实施洗钱犯罪。其目的就是使本国的反洗钱部门无法找到非法收入的初始来源地,以最终达到能给犯罪所得收入披上合法性外衣的目的。

当然,非法资金持有者或犯罪组织的资金数额非常巨大,一般很难单独地完成上述复杂的、跨境的、专业的洗钱过程。洗钱具体操作人需要具备较好的财政、税务、银行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术。同时,也要了解洗钱犯罪方面的刑法及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和各国银行法律法规。洗钱犯罪行为本身就是由极其隐秘的、专门的、洗钱犯罪组织提供相应的“洗涤服务”来完成,其收取的佣金也是相当高额的,往往高达洗涤总金额的40%左右,甚至更高。

对洗钱犯罪防范与治理制度越是完善的国家,其提供洗钱犯罪服务的专业性、组织性、隐蔽性更加突出。洗钱犯罪是智慧型犯罪(或称专业知识型犯罪),与普通犯罪不同,行为人一般都具备高度专门的会计与银行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应的技术,作为专业知识型犯罪通常很难被发现,因此,在侦破洗钱犯罪难度上尤为明显。此外,洗钱犯罪行为人或洗钱犯罪组织的收益特别大,不少犯罪人往往利用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活动,洗钱犯罪分子们间接地给社会的方方面面造成破坏的规模和危害性比一般普通刑事犯罪更为巨大,但是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基本没有认识或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这也是洗钱犯罪的重要社会特性之一。(5)[韩]申义基:《麻药暨组织犯罪目前刑事政策与综合对应方案》,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研究丛书》,2006年,第252页。

对于组织性犯罪而言,经常要做的洗钱行为不仅是其犯罪组织的特性之一,反过来也是组织性犯罪主要的“弱点”。犯罪分子赚取的巨额犯罪收入毕竟都是来源于通过贩卖毒品、跨境走私、人口买卖、开设赌场、制作和销售武器、各种形式的敲诈勒索等非法活动获得的,因此,若要达到这些资金流进合法市场必然会在赃钱的洗白过程(即从金钱性质由非法变成合法的“接续过程”)中的流动环节中留下一些蛛丝马迹,这些留下的“犯罪痕迹”(证据)有时就成为抓捕犯罪分子的唯一线索或机会,也就是弱点暴露的短暂瞬间是封锁和打击犯罪组织的最佳时机。因此,很有必要建立并加强本国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国际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预防治理与合作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协助工作机制,通过双边和多边的合作机制及时冻结、没收犯罪集团的非法收益。各国间相互给予有效的(效率性的)行政和执法帮助以及司法协助对于抓捕与追赃工作是尤为重要和迫切的。韩国很早就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并积极参与到国际司法协助中,现已取得了显著效果。

(二)深刻认识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组织行为特征是尽一切可能隐藏犯罪所得或伪装成合法收入用于投入再犯罪活动或投资合法领域追逐更大的经济利益,打击犯罪组织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打击各种洗钱行为进而毁伤犯罪组织的经济,使其不能再次进入正常的资金流通系统。所以破坏其经济基础是消灭犯罪组织行动能力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消除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最有效的方法。从犯罪活动当中取得的不法收入或来路不正当的资金通过“洗白”流进合法经济领域,就会对国家财政体系的稳健运行带来极大的损伤,因为政府财政无法把握黑钱的总体规模和数量以及黑钱洗白后流进市场的规模大小,会影响到政府金融财政政策的有效度,本该收取的大量税费的流失会严重影响公共资金的积累。

洗钱犯罪明明是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就因其不存在明确的被害人,同时洗钱手法的高度专业性使其单从资金的流动形式上看(犯罪资金和逃税资金的流动)与公司企业的投资资金并无差别,所以很多企业、公司,甚至政府的相关经济部门对资金“流动性干预”的管制措施的“某种不满”,导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韩国对反洗钱工作有过相当强的“否定性态度”。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韩国对这种态度本身进行了严肃的检讨,逐步认识到其对健康经济活动的危害性,不断提高防治意识,但仍然是经历了10多年的时间才取得了全社会和政府各部门对此问题严重性的共识,即对正常的合法的经济活动的严重破坏性以及带来的严重的社会不公的认识。韩国经历了从“无所谓”到要同仇敌忾坚决打击的态度转变,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对危害性的认知“培养期”,在文中不予赘述。

二、韩国对洗钱犯罪的应对策略

(一)立法规制

简略地讲,韩国在洗钱犯罪领域的防治措施的立法历程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是以1993年8月颁布的《金融实名交易暨关于保密的紧急财政经济命令》为标志正式开始的。4年后,为了将上述财政经济命令进行完善化,于1997年4月出台了《关于金融实名交易暨秘密保障的特例法》,确定了银行账户的实名制,同时禁止使用假名、别名开户,禁止盗用他人名义开户行为。1997年12月,为进一步完善该法正式出台了《金融实名交易暨秘密保障法》。随着外币交易自由化的来临,为防止非法的恶性资金流向国外,2001年9月开始实施了《犯罪收益规制法》和《特定金融交易报告法》。(6)[韩]申义基:《麻药暨组织犯罪目前刑事政策与综合对应方案》,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研究丛书》,2006年,第255页。此后10多年间,对上述各项法律法规以及韩国刑法典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从2002年左右开始崛起的互联网网络游戏行业带动的游戏币交易开始,愈演愈烈的利用虚拟币交易(现如今的比特币交易等)的洗钱犯罪活动逐渐增多,打击洗钱犯罪一度呈现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态势。为了防止利用虚拟币从事洗钱活动,2018年1月23日韩国金融委员会(类似我国的国务院金融办)宣布从同年1月30日起实施《虚拟币实名制》。同时,韩国金融委员会规定,外国投资者和《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即使通过实名认证也无法从事虚拟货币交易。银行在判断出交易存在投机洗钱风险时,有权拒绝与其进行金融交易,这相当于彻底关闭其银行账户。报道称,对于已经拥有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的用户,有开户行银行账户者可直接用该银行账户存取款,无同一银行账户者不能存款,仅限取款。(7)《韩媒:防洗钱》,http://news.sina.com.cn/w/2018-01-23/doc-ifyquixe6665515.shtml。韩国的金融情报分析院(英文简称:FIU)在2019年7月1日制定了《有关反洗钱暨禁止威胁公众资金汇兑的业务规定》,威胁公众资金是指涉嫌用于恐怖活动资金和用于购买大规模杀伤武器资金。该业务规定的具体适用单位(应理解为执行部门)是各类金融公司和从事赌博业的公司或个人。换言之,这些机构有义务对可能涉嫌威胁公众资金的汇兑业务在操作方面必须遵守该业务规定的要求。2021年4月9日,韩国邮政事业本部(邮政总局)根据《特定金融交易报告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了《邮政局金融反洗钱业务规定》,以建立邮政金融系统内部的反洗钱业务体系并完善相关事项的报告制度为目的。(8)《邮政局金融反洗钱业务规定》,https://www.law.go.kr/admRulSc.do?menuId=5&subMenuId=41&tabMenuId=183&query=%EC%9A%B0%EC%B2%B4%EA%B5%AD%EA%B8%88%EC%9C%B5%20%EC%9E%90%EA%B8%88%EC%84%B8%ED%83%81#liBgcolor0。2021年7月27日,韩国在重新修订和完善后颁布实施了最新的《金融实名交易暨秘密保障法》,(9)《金融实名交易暨秘密保障法》,https://www.law.go.kr/lsSc.do?menuId=1&subMenuId=15&tabMenuId=85&query=%EA%B8%88%EC%9C%B5%EA%B5%90%EC%97%AD%EC%8B%A4%EB%AA%85%EC%A0%9C#undefined。主要完善了违反该法时的罚则内容。

(二)工作机制

2001年11月,韩国在韩国财政经济部下设了金融情报分析院(FIU),由反洗钱专家团队专门分析研究从金融机构上报来的涉嫌洗钱犯罪的金融交易线索(情报),并及时提供给执法机关侦查立案,快速采取相应的防范和追讨措施,以达到最大限度地检举、揭发洗钱犯罪活动,并及时处理洗钱犯罪活动的目的。从队伍建设方面,建立了一个有效打击和破坏犯罪集团非法经济活动的非常专业化的政府组织。

韩国FIU在反洗钱一线积极努力的同时,韩国政府多年以来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银行的常年宣传、案例警示教育、反洗钱教育进校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全民对洗钱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利用政府掌握的各种经济手段、FIU技术方法、大数据、互联网系统等对洗钱犯罪不断强化立法上的规制与监督,利用行政、司法的及时有效协调机制系统性综合打击了组织犯罪的洗钱行为和普通洗钱行为。这一系列的综合性措施都是为了力促瓦解犯罪集团的经济基础和资金供应链条,是非常有效的、全面化的应对策略。韩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不懈地、全方位地对民众进行反洗钱宣传,并通过政府各部门与银行间的不断努力,除了无法核实的跨境现金走私方式的洗钱之外,使利用银行金融系统的洗钱犯罪行为得到了全面遏制。

韩国FIU在2019年1月11日制定了《关于建立并开展防止洗钱与禁止恐怖活动资金调度(汇兑)政策协议会机制的规定》,(10)《关于建立并开展防止洗钱与禁止恐怖活动资金调度(汇兑)政策协商会议机制的规定》,https://www.law.go.kr/admRulSc.do?menuId=5&subMenuId=41&tabMenuId=183&query=%EC%9A%B0%EC%B2%B4%EA%B5%AD%EA%B8%88%EC%9C%B#liBgcolor1。并于当日开始实施。该政策协议会设委员长1名,由12名委员组成。委员长由FIU院长直接担任,委员由财政部国际金融局长、法务部长官指定的高级公务员、外交部国际机构局长、产业通商资源部贸易政策官、金融委员会金融产业局长、国家情报院反恐怖战略官、中央选举委员会调查局长、国税厅调查局长、海关调查监督局长、检察总长指定的高级公务员、警察厅侦查局长、金融监督院副院长助理组成。建立政策协议会这种委员会形式的机构的用意在于:在打击用于洗钱犯罪、用于恐怖活动资金犯罪时,平时加强各部门间的交流沟通与情报(信息)共享,有事时加强各部门间的行动的统一与效力的提升。这一协商工作机制非常适合当前必须多头并举才能及时有效打击洗钱犯罪的快速变化着的社会经济环境。

韩国从1993年8月开始实施《金融实名交易暨关于保密的紧急财政经济命令》以来,至今经过了大约30年的不断努力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和非常有效的由FIU牵头的反洗钱犯罪监控打击机构。经过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不断完善,其法律法规以及非常严格的执法与司法的配合,使其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取得的成果也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好评,韩国已经摘掉了“洗钱据点国”和“洗钱活跃国”的帽子。

三、对我国反洗钱犯罪的启示及对策

在我国洗钱犯罪目前仍是金融领域常见的高发犯罪。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报送可疑交易报告258万份。各级人民银行配合侦查、监察机关对3 321起案件开展了反洗钱协查,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710起。(11)《管住人看住钱,维护金融安全》,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3/id/5926474.shtml。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对600余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反洗钱执法检查,对500余家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超过5亿元。(12)《央行去年反洗钱处罚金额超5亿元,虚拟资产洗钱治理趋严》,https://news.sina.com.cn/o/2021-11-26/doc-ikyamrmy5302856.shtml。这仅仅是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的罚金,那么洗钱犯罪组织“成功洗涤”的非法资金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天文数字。这也表明我国目前洗钱犯罪形势确实不容乐观,反洗钱犯罪任务仍很繁重。为此,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完善我国反洗钱犯罪法律体系

我国2000年4月1日起实施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1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110.htm。于2004年4月7日正式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分七章共三十七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6-12/05/content_354956.htm。包括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是中国反洗钱立法中的里程碑式的法律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5)《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6-11/15/content_442981.htm。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6月11日又发布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16)《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12/content_645629.htm。2016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7)《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6-11/15/content_442981.htm。该《办法》分总则、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三十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上述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经中国人民银行第四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18)《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2号》,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327463.htm。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人民银行下辖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的风控管理。(19)《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gov.cn/xinwen/2021-04/17/content_5600258.htm。

由上述行政法律、法规和我国刑法典中有关洗钱罪的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反洗钱违法犯罪的基本法律框架。经各部门通力合作并通过执行了《反洗钱法》《金融账户实名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后,中国在金融安全、金融风险防控、反洗钱犯罪等领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从新闻媒体和官方的报道中可以窥见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还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期望值。国际社会仍把中国、印度等国家列为“洗钱根据地国”或“洗钱中转国”。

我国政府从20世纪末开始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从20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目前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例如,目前反洗钱工作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为全国的主管机构,以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共同作为具体管理部门,由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配合监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目前是发现犯罪线索时转办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侦办的反洗钱犯罪的工作模式,这种模式不够完备,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和提升。还存在反洗钱队伍建设专业化、技术化程度严重不够的问题。此外,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与税务部门、商业银行与公安经侦、各部门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衔接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以及各部门间的信息情报的共享能力、工作协调配合能力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改进。这些问题只能通过进一步完善我们现有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来完成,要从立法的角度理顺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与商业银行、各类金融机构、执法机构之间在法律上和工作上的领导与被领导、主导与配合的关系之后才能发挥最大的打击效能。简言之,立法出处的统一和法律“口径”的统一,必须明确谁领导下谁主导的问题,要在法律体系层面使之明确化。目前,在法律法规框架暂时不能进行大规模调整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先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牵头出台一个位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之下的、可以更加及时有效地运用目前已有的各种反洗钱法律法规,以有利于各方迅速反应并协同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打击规则》,以此明晰各方的责任、义务以及权力,可以更加统一有效地应对洗钱这种专业性很强的智慧型组织犯罪。

(二)整合资源完善政府反洗钱机构工作机制

我国于2004年4月7日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英文简称:FIU)是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有关公约的原则和FATF(20)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简称FATF)是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其成员国遍布各大洲主要金融中心。其制定的反洗钱40项建议和反恐融资9项特别建议(简称“FATF40+9项建议”),是世界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最权威文件。2005年1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16任轮值主席Jean-Louis Fort先生致函中国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邀请中国成为FATF观察员。同年2月,由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首次参加了在巴黎召开的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体会议。2006年11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照“FATF+9项建议”最新标准对中国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进行了全面现场评估。2007年6月28日,在法国召开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体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同意中国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建议以及结合当时的中国国情建立的行政型国家金融情报机构,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接收、分析和移送金融情报。

根据我国已经取得的反洗钱工作经验,为了及时、有效、有力地打击严重危害合法经济活动的洗钱犯罪,也可以考虑借鉴韩国的一些做法,从机构设置上设立全方位的强化反洗钱工作机制。第一,对目前国务院金融办下设的银行办与人民银行反洗钱办作为多头管理部门的反洗钱工作领导模式进行改革。将其集成优化后成立为我国财政部下设的机构,可以命名为“反洗钱情报局”或“反洗钱信息情报研究院”(新形制的FIU),统辖全国的反洗钱工作。换言之,在专注于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犯罪的同时,从加强FIU权能的角度建立政府各相关部门与各个金融机构协同作战的反洗钱机构。目前,可以考虑借鉴韩国《关于建立并开展防止洗钱与禁止恐怖活动资金调度(汇兑)政策协商会议机制的规定》,我国也可以建立相关业务的处理机构(一种委员会形式的横向联络机构),如建立我国的“反洗钱与反恐怖活动资金汇兑对策委员会”,由中国FIU负责人担任委员长(或称主任),委员会由有关部门所派出的若干委员组成,是一种全国性联络协调机构,由常设办公室来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国FIU的行动效率。第二,司法有“没有控告就没有犯罪”这一谚语,但是没有被害人是洗钱犯罪的重要特性之一,其流进银行系统的现金流,因披着合法性的外衣很难分辨其非法的属性。所以对洗钱犯罪的打击需要政府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普通事务性公务员根本无法胜任)和银行柜员们积极主动地进行监视和发现,并且要时刻“盯住、抓住犯罪”。“报告-核实-转办”的主动出击性是主要的具体的反洗钱工作模式,及时发现是关键,而非“没有控告就没有犯罪”。因此,由中国FIU与“反洗钱与反恐怖活动资金汇兑对策委员会”(上述第一种希望设立的机构)共同领导,由高度专业化的团队专门分析提供的反洗钱情报,绝对是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与快速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措施。第三,人才培养是一切工作的质量保证。政府要加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将一大批年轻、优秀的具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派往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委员会进行学习、交流和深造,出国学习反洗钱先进国家的经验,回国后为我国所用,进一步提高我国反洗钱犯罪的专业水平。

法律体系和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之前,目前阶段我国还是要充分利用好人民银行、各类商业银行,加强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之间的快速防控联动机制,强化实时监控洗钱犯罪行为的力度,致力于掐断犯罪组织的经济命脉,不断瓦解洗钱组织犯罪的链条,维护我国的财政金融安全。

(三)全面加强国际合作,联手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6-06/30/content_323253.htm。都构成洗钱犯罪。属于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都是比较严重的有组织的刑事犯罪,而且很多案件国际性特征明显,因此,跨国洗钱犯罪仅通过一国力量很难进行有效遏制和打击。

犯罪组织就是利用单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有效管辖范围的局限性实施犯罪,以致给受害国查明案件和追讨赃款造成障碍,只有国际间的及时、有效的反洗钱执法和司法合作才能制止国际间跨境洗钱犯罪。中外合作打击洗钱犯罪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加强各国反洗钱中心之间的有关洗钱犯罪的线索或情报的及时分享。洗钱犯罪是一种链条性犯罪,犯罪组织多层次分布,组织间的分工不同,各自完成各自的运作,而且非常专业化。洗钱流程中上、下家大多不认识,只有犯罪集团的核心成员掌握核心信息,隐秘性很强。因此,各个主权国家间双向或多向的通力合作可以不断加强针对洗钱犯罪组织的信息交流,有效监控国际银行间跨境资金流的异常动向,及时掌握最新洗钱方式方法的变化、具体技术手法的变化等,只有及时交流和相互间学习反洗钱的技术才能共同有效打击犯罪,防止各种犯罪所得洗白后流进市场破坏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第二,加速推动双边或多边执法司法合作协议的签署或补充完善。以此达到如下目的:一是快速协同抓捕跨境洗钱犯罪分子并及时引渡给对方;二是各国法院之间协助送达相关司法文书,协助搜集证据、固定证据,协助冻结扣押赃款、赃物,协助移交;三是不断加强“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委员会”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协助,从中及时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反洗钱技术和有益经验,并通过加强沟通交流与协作及时追回犯罪分子通过洗钱流出境外的巨额违法犯罪收益;四是继续主动与未签订或未参加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委员会的其他国家签订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方面的双边协定或多边条约、国际公约,并通过双边或多边的法律框架文件依法及时有效地打击国际犯罪组织间的洗钱犯罪,使反洗钱工作不仅有国内完善的法律体系的保障,同时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可以为国际反洗钱行动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FIU截止到2019年11月已经与美国等在内的55个国家与地区签署了合作文件(国际条约),正努力加强国际合作,使洗钱犯罪者在国际上无立足之地,中国与各国一道致力于早日消灭“避税天堂”“洗钱天堂”。

四、结语

韩国金融实名制实施时间比我们早7年,成立FIU比我们早3年,两项工作的时间虽有一定的间隔,但是间隔时间不大。韩国因为进入到国际金融合作领域稍早一些,其在反洗钱犯罪方面的经验和技术比我国相对丰富和多一些,反洗钱领域的专业队伍建设以及各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时间比我国稍长,所以有些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如可以尽快制定出台《犯罪收益规制法》以及长年坚持不懈地对社会各阶层进行反洗钱犯罪的法制宣传。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法制建设及上下级之间的联动机制和工作效率已有大幅度提高,法制宣传也在不断加强,会计、审计和银行反洗钱专业化水准得到不断提升,硬件技术水平上也不亚于其他国家。只要我国政府各部门和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反洗钱工作力度,加强国际间技术交流与司法协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洗钱法律意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的情势之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反洗钱犯罪行动一定会取得决定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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