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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道须有文化

2022-11-23张建伟

法治新闻传播 2022年4期
关键词:司法人文案件

张建伟

在大众传媒出现之前的案件报道,大概是这样的:一时一地发生了案件,有人亲眼看见或者有所耳闻,就讲给不知情的人听,于是消息不胫而走,一传十,十传百,形成信息在不同的人之间的载体转换。这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只是当大众传媒出现之后,案件报道成为职业群体的一种专业行为,报道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都明显提升,人们才想到其中的文化蕴涵与文化意义。

不过,民间自发报道随着互联网提供的自媒体条件,如今重新发达起来。遇到突发事件,只要具备条件,谁都能进行现场报道,消息的供给一下子丰富起来,渠道也多起来。案件报道的文化性也因类似最早的口口相传的新闻传播形式得到重新审视的机会,案件报道应有文化的议题就不限于大众传媒,案件报道中涉及的文化素质也更能引起外界的关注。

文化差异造成报道差异

自媒体也好,大众传媒也好,对于一起案件的报道,将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原因与结果描述清楚,做到新闻的各要素齐全,就算是一个合格的新闻报道了。这是因为新闻的生命在于它的真实性,对于案件报道来说,如果提供的是歪曲的信息,对案件事实和司法状况不但不能起到监督促进的作用,还可能适得其反,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损害。将一个事实要素描述清楚不难做到,但是要对一起事件作出有见识的反应,就需要有文化素养作为条件。不同的人描述同一事件,水平能力有差异,描绘的事实侧重点、内涵、生动程度等都会有差异,这大体就是由信息传播者的文化差异造成的。

我国新闻史上涉及案件报道的一个著名事件,是《申报》对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的追踪报道。在中国司法史和新闻史上,杨乃武案大概是大众传媒对于司法发挥监督作用的最早例证,《申报》的报道及其发挥的纠正冤错案件的效果充分说明,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方面可以产生举足轻重的纠偏作用。

《申报》最初关于杨乃武案件的报道,源自一位读者的投稿。这篇报道篇幅不长,严格说来,不算是合格的报道,因为连有的事实要素都没有说清楚,特别是这篇报道将杨乃武案件看作是当代版的西门庆潘金莲案件,含有猎奇的意味。这种角度的选择,大概是因为投稿者对于案件所获信息不够丰满,因此无法准确判断这一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性质;另一种可能性是,投稿者的文化水平局限,使他不能准确判断这一案件的社会意义与法治价值。

基于上述原因,当《申报》追踪采访案件的事实和诉讼的过程时,报道的口径就发生了反转。

北京大学教授张国风先生曾指出:“《申报》对杨毕一案,自始至终做了详尽的报道。对案件审理中的朦胧之处,多有披露,显示了报纸制造舆论的强大力量。”该报不但对案件事实本身进行了报道,而且对司法审判的过程也锲而不舍地进行揭示,尤其是对该案的司法审判过程缺乏透明度进行了抨击,称“缘审断民案,应许众民入堂听讯,众疑既可释,而问官又有制于公论也”。这一番议论,显然受到了近现代司法民主化的启迪,不了解现代司法原则及其价值,很难作出这样的评断。

要体现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

文化的含义是多种多样的,梁漱溟先生说:“俗常以文字、文学、思想、学术、教育、出版等为文化,乃是狭义的。我今说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意在指示人们,文化是极其实在的东西。文化之本义,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因此,泛泛而论,新闻报道本身就是文化事业之一,案件报道离不开文化。我们强调“案件报道须有文化”,是特指案件报道应有特定的文化蕴藉,如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等,并在案件报道的思想观念倾向中体现出媒体人的法治文化理想,追求案件报道中思想观念的先进性和现代性。案件报道还能体现媒体人的法治文化理想,并在案件的语言表达中表现出特定的文化水平。

传媒人的法治文化理想和法律素养,应当表现为对于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制度、法律原理、法律文化和司法的历史背景等有相当的了解,没有这些法律文化知识与素养,很难有深度而契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报道。同时,媒体人应当具有现代法治理念,从现代法治原则出发分析案件事实及其文化现象,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文化内涵的分析就不大会出现文化偏离。总之,有法治理想和法律文化素养的加持,案件报道就能够更为准确,也更为公道。

在我看来,媒体人及其案件报道所呈现的法治追求与文化素养,与现代司法对于办案人员的文化素养(除了法律知识,还有人文素养)的要求是一致的,可以相提并论。同司法办案人员一样,从事案件报道的媒体人除法律知识之外,要具备人文素养,这就需要从历史、文学、艺术等人文学科获取对人的历史、人的存在、人的价值等深切体察和感悟,有了很好的人文素养,作出的案件报道才能体现人文性,具有文化以及文明的高度。

司法人员处理案件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为了解决“人的问题”而进行的活动,对“人”的文化认识颇为重要。毫无疑问,现代国家的司法,其现代性表现为司法被注入了人文主义或称“人道主义”的精神——人及其存在的事实本身在本质上被认为具有尊严的性质,人及其存在的尊严被视为最高的善,是其他各种价值的基础。落实到法治概念,法治的最高追求体现为一种信念,那就是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及其存在价值的尊敬。现代的司法官作为处理案件的官员,具有维护人及其存在的尊严的重要职责,不能不具有很深的人文素养,只有这样才能富有人性。现代媒体人同现代司法官一样,都应当对于案件与人有着深切的关怀,在进行案件报道时,体现出对于人性的理解和体谅,除了对被害人的惨况寄予极大的同情之外,还要对误入歧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种矜悯之情,有条件的话,应当努力去理解其犯罪的原因,揭示案件事实的立体性,以契合西哲培根所说的“以严厉的眼光对事,以悲悯的眼光对人”的期许。

案件报道中的文化性,是与案件本身及其报道的人文意识有关的,司法文明与案件报道的文明具有双重考量的价值。司法文明与野蛮,往往以人文关怀为分界线,案件报道也是如此。例如,有的案件报道披露,涉及在逃罪犯躲进山洞负隅顽抗,手中可能有致命武器,办案人员将其年事已高的老母亲带到洞口向里面喊话,直至罪犯放弃抵抗,走出洞口束手就擒。这种案件的处理,在抓捕罪犯方面无疑是成功的,但是,将白发苍苍的母亲带到抓捕现场,是否顾及母亲的心情以及社会的观感,就应当作出慎重的考量。还有在犯罪嫌疑人家里进行搜查过程中,对于在场的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到他们的心理与情感。做到了,司法文明的高位就得到了体现,对于这些做法如何认识和记述分析,体现了案件报道的文明高位。

文化素养隐含在字里行间

有没有好的人文素养,对于案件报道的质量有很大影响。案件报道不必刻意展示人文素养,而是应当努力做到客观、理性,对于犯罪人的描述不必刻意丑化,对于犯罪前因后果也应做到完整报道,不应将犯罪人漫画化和刻板化。尤其是深度报道,更应当看重案件报道的纵深性。例如,当年小贩崔英杰手持利刃将海淀城管支队一位执法人员脖子刺中,造成后者死亡,这一案件给人的初步印象,是小贩过于猖獗,侵街占道违法经营不说,在城管执法中不但不予配合,反而将城管人员杀死,此种行为,岂能宽贷?但是,凤凰卫视就此案作出的深度报道,就将案件的发生过程作了详细描述,特别对小贩崔英杰是一个怎样的人进行了客观中肯的描述,这就使案件报道展现了人性的一面,让观众对事情的来龙去脉有了全面的了解,进而对案件作出适正的评价,案件报道就不再是冷冰冰的简缩记述,而是具有事实细节、体现了人文精神的优质报道。

案件报道须有文化,不仅体现在媒体人的法律文化素养和出于这些素养的精准判断上,案件的行文准确与否,语言雅俗如何,也有文化水平高下之别,尤其是深度报道的行文最见功力,文化水平的强弱往往一目了然。前述杨乃武案件的媒体报道中,据《清稗类抄》记载:“时上海已有《申报》,载之甚详,既定案,报端复缀一联云:‘斯文扫地,乃武升天。’为其同年友所见,大愤。”十八名浙江籍京官联名向都察院诉冤,三十多名浙江士子联名给朝廷上书,真相遂白。“斯文扫地,乃武升天”的对联是当时传统文化表达方式在案件报道中的自然展现,只不过这副对联是在与案件真相较为隔膜的情况下撰写和登出的,好在这副对联刺激了案件的平反,也不失为我国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意外收获。

总之,案件报道作为文化表现的一部分,其文化内涵是丰富的,非本文所能尽载。在我看来,作为大众传媒机构和媒体人在案件报道中有一种文化自觉意识和法治理想的追求至为重要,从过去和现在的成功与失败的事例中获得许多启发,进而提升案件报道的文化蕴涵和文化水准,自然也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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