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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背景下对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行为的管理

2022-11-22吴燕婷

时代汽车 2022年22期
关键词:道路交通机动车法律法规

吴燕婷

山东警察学院 山东省济南市 250200

1 机动车让行义务现实背景

近年来,由于我国现代化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态势稳定,截至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高达3.72亿辆,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频发,道路交通事故尤其城市道路交通事故仍然处于高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1至10月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情况,并梳理出十大危险驾驶行为。十大行为分别为:未按规定让行导致的伤亡事故、酒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逆行、违反交通信号、违法会车、违法变更车道、违法超车、违法倒车。其中:未按规定让行导致的伤亡事故,占比12.24%;酒后醉酒驾驶,占比4.21%;无证驾驶,占比4.05%;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占比3.97%;逆行,占比2.50%;违反交通信号,占比2.37%;违法会车,占比2.13%;违法变更车道,占比1.86%;违法超车,占比1.72%;违法倒车,占比1.36%。

数据显示: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伤亡占比最高,损害最严重,位于榜首,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

图1 公安部公布2020年十大危险驾驶行为

2 未按规定让行情形及危害

“未按规定让行”一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里并未有这样的表述。法律体系中可以查询到的书面表述,源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总结所有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未按规定让行”是一系列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总和,是基于路权的理念,在道路使用者的通行权发生冲突时,有安全避让义务的一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避让义务,抢先通行的多种违法行为集合。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7种情形:右转车未让对向左转车、转弯未让直行、变道未让行、未让右侧道路来车、交替通行未让行、掉头未让直行、机动车未让行人等。未按规定让行在事故成因数据中,占比大,且造成的后果严重。根据公安部数据显示[5],2019年前十个月里,我国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超车、违法会车、违法停车等10类交通违法行为共造成9656人死亡、58675人受伤。尤其是“未按规定让行”,单此一项就造成了4661人死亡、27015人受伤,损害后果严重。“减量空大”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交管部门的重点任务。

然而,未按规定违法行为却并没有引起交通参与者的普遍重视。《道路交通安全调研报告——2019年度:不良驾驶行为》显示:80.52%的驾驶人认为饮酒驾驶是最危险的驾驶行为,也是最能够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让行是最不被重视的违法行为,51.04%的驾驶人认为未按规定让行行为“不那么危险”。分心驾驶是驾驶人认为发生频率最高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让行也没有引起交通管理者的重视。由于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行为是瞬间行为,取证难,目前多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抓拍处理,但仍然有未被监控设备抓拍的抢行行为以多种方式、多处地点存在,轻则引起交通秩序混乱导致交通拥堵,重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图2 驾驶人对几种不良驾驶行为的心理预期

3 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1 法律责任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依据是否达到起刑点,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了未按规定让行系列违法行为之一,但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罚。因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还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3.2 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行为处罚幅度

机动车未让行人、右转车未让对向左转车、转弯未让直行、变道未让行、未让右侧道路来车、交替通行未让行、掉头未让直行,以上7种未按规定让行的情形,涉及到法律法规分别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五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七十条。

4 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原因分析

4.1 具体让行规则不清晰

1.法律表述欠规范,产生理解误差。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从西方引进而来的,虽然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系统,但是有些词语的翻译注释仍然有所偏差。关于道路通行优先权中的“让”在西方法律语境中是指“让……先行”,这里的“让”表示法律允许某一方先行,并非“谦让”“让渡”之意。在我国,“让”在新华字典中是指“留给别人”、“把权利或财物的所有权等转给别人”。中医方的文化语境差异,就容易使交通参与者混淆,导致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对“让行”产生理解误差,认为面对斑马线上的行人是可让、可不让的。让行义务规定不明确,遵守起来自然底线过低,法律规定变成了道德约束。

2.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内容不精准,导致认知缺口。

机动车未让行人、右转车未让对向左转车、转弯未让直行、变道未让行、未让右侧道路来车、交替通行未让行、掉头未让直行7种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行为中,大多数驾驶人知道机动车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变道让直行、掉头让直行的让行规则,但是对右转车让对向左转车、右方来车先行、右转让对向左转、交通通行的交通规则并不熟知,说明以往在交通安全宣传时,这部分的让行规则没有强调突出。

另一方面,驾驶人对“停车让行”标志的遵守程度缺乏。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很少有机动车驾驶人主动停车让行。

4.2 执法部门监管仍有盲区

目前,交管部门利用监控系统在很多重要区域、路段、路口建立了智能交通监控系统,大大加强了对抢行行为的监管。但是,全国监控系统仍然不完善,不能全面的对所有路段、所有类型的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行为进行监控、管理和处罚。还有很多路口、人行道并无交通信号灯或技术监控设备,也无交警执勤,存在监管盲区,容易使机动车驾驶人产生侥幸心理,形成机动车不用礼让行人的误区。另外,对于这种瞬时发生的违法行为,目前的抓怕设备还很难进行精准识别。

4.3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不到位

1.交通信号设置不合理

信号相位设计存在问题,例如机动车右转箭头灯与行人灯相冲突的情况,这导致右转箭头绿灯与行人绿灯具有同等的通行权,造成右转机动车“合情合理”地抢行。

2.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

非灯控路口主要通过让行标志来规范路口的秩序,但由于标志设置不规范、维护不及时等问题,我国的让行标志在设置上的不合理之处较多。比如在标志设置时,未严格落实国标规范;在标志的维护上,当道路环境的条件变化时,未及时监测与更换;从整体道路环境上看,标志的设置并未相互呼应。

4.4 囚徒困境心理

私人交通目前是一种个人交通方式,每一辆机动车出行时都会追求自身出行最优,也就是希望优先快速通行,恰好就构成了典型的囚徒困境模式[9],结果导致集体拥堵,这就造成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一个车主加入车流的时候,他所看到的边际个人费用,低于该增加的车子加之于其他公路使用者的实际费用。囚徒困境的结局就表现在,当其他人的利益收到损害的时候,自己的利益反过来也收到损害,从而难以实现自己的最佳利益,且有可能导致“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nnons)的出现。

5 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行为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也就是只要发生了未按规定让行系列违法行为之一,就应当受到相应处罚。而这样违法行为是动态的瞬间行为,这就涉及到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归纳上述常见的7种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主体与对象不同,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让行行为、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让行行为。

5.1 机动车与机动车让行问题

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行为中:右转车未让对向左转车、转弯未让直行、变道未让行、未让右侧道路来车、交替通行未让行、掉头未让直行,以上6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让行行为。

未按规定让行是一类违法行为的总称,即发生交通冲突时,没有先行权的车辆未按规定让有先行权车辆优先通行的违法行为。这类违法行为的认定:一方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和对方产生交通冲突时,以是否改变对方行驶轨迹,是否影响对方正常行驶为依据进行判定。也即没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让优先通行权的车辆优先通行。具体见表1:

表1 发生交通冲突时有优先通行权一方

5.2 机动车与行人让行问题

行人的交通行为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会产生有很多可变因素。因此,机动车对行人的让行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讨论不同情形是否属于机动车未礼让行人的范畴[6]。

1.因行人中途停止,机动车通过,是否属于未按规定让行

行人遇到不礼让的机动车或者由于自身害怕等因素而中途停止,本质上属于行人的自我保护行为。这样自我保护行为即包括行人受到外部强力迫使而令其不得不做出的被动性自我保护行为,也包括行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采取的主动性自我保护。这种被迫的暂时停步观察和并未放弃优先权的等待,均属于“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过程中,因此,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除非行人主动放弃优先通行权,通过动作明确示意机动车通行,才能使机动车的停车义务得以免除。

2.行人尚未进入斑马线,机动车通过,是否属于未按规定让行

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笔者认为,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行驶的运输工具,具有很强的破坏性和危险性,在交通系统中处于强者地位,为了保护行人等交通弱势、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必须从法律上对机动车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因此,行人虽然尚未进入斑马线,但是已经含有通过人行横道的目的,此时机动车驾驶人也应当停车让行。也有学者认为,人行横道的物理形态仅仅是交通部门绘制的多条平行的白色实线区域。尚未进入斑马线的行人不在这个区域内,是外溢的交通流,不属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范畴,只需要减速避让即可。此处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仅仅是学术讨论。

3.与斑马线上的行人不在同一个车道,机动车通过,是否属于未按规定让行

笔者认为,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机动车仅对同一个车道的行人有让行义务,对相邻车道行人减速行驶。以此类推,给行人预留一个车道的安全距离。

6 机动车让行行为的规范对策

6.1 完善相关让行法律法规、系统梳理让行规则

不按规定让行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而且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我们有必要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开展深入研究,通过综合施策、部门联动、精细管控,让让行行为变成常态氛围。

6.2 根据实际情况处罚手段多样化

不按规定让行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而且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我们有必要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开展深入研究,通过综合施策、部门联动、精细管控,让让行行为变成常态氛围。

6.3 规范交通设施

不按规定让行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而且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我们有必要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开展深入研究,通过综合施策、部门联动、精细管控,让让行行为变成常态氛围。

6.4 培育汽车文明,固化规则意识,塑造文明氛围

不按规定让行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而且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我们有必要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开展深入研究,通过综合施策、部门联动、精细管控,让让行行为变成常态氛围。

不按规定让行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而且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我们有必要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开展深入研究,通过综合施策、部门联动、精细管控,让让行行为变成常态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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