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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版权处置中的法律问题及化解

2022-11-22魏夏童耿晓兵

法制博览 2022年7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债权人评估

魏夏童 耿晓兵

1.安徽科技学院,安徽 滁州 233100;2.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安徽 滁州 239000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版权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它不仅仅是创新的动力,更是破产企业的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现有立法看,我国在处理破产版权资产方面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破产企业和管理人对版权处置存在着一定程度上无据可依的困境;同时,破产实践中往往存在忽视或错估版权的价值的情况,从而使得企业的无形资产白白流失,甚至存有恶意的人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故意侵犯债权人利益。

因此,梳理和明确破产企业版权内涵和外延,揭示破产企业版权处置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而探求立法和司法完善的对策,就成了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重要命题。

一、破产企业版权概述

(一)版权的概念

版权,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又随着其后不断开发的录音、录像、广播等新技术的发展逐步发展。[1]现如今是互联网兴盛的时代,作品不再局限于纸上,而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以数据的形式展现,故版权现不以版权论而以著作权称,原《民法通则》调和了版权和著作权,将二者的概念合一,我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二条也明确指出著作权即版权。无论是版权还是著作权,都以信息独创性为根本,始终表现原创者的思想。

(二)破产企业版权的范围

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它通过开发独创性作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己的赢利目的。笔者认为此处的开发可以理解为两个含义,一是委托的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的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约定,未约定的视为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企业委托他人为自己创作,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该作品的版权属于自己,如此企业便享有对该作品的版权。二是企业自主开发的产品,此种产品包含了企业自身的智力成果,即企业员工在职期间所创作的产品,其版权属于企业并为其经营使用。例如计算机软件公司自行独立地发明了一款软件,则该公司享有该软件的版权,并对该软件承担责任。对破产企业版权范围的界定,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其一,破产企业的版权必须能够为企业所控制。众所周知,行使权利的前提是有权,破产企业只有享有版权才能处置版权财产,通俗地说,破产企业既是作者又是发行者,享有使用权,拥有涉及著作权的原作、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等。其二,破产企业在清算时会将资产划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企业对实物的直接占有,而版权不同于有形资产,它传达着原创者的思想,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才能显现出来,企业版权的归属认定即是否有登记认证证明。由此可见,破产企业版权应当归属于无形资产。其三,破产企业处置版权的目的是能够通过拍卖或者转让的方式为债权人获取经济利益,故其自身必须存在价值。这就要求了版权在经营时须有营利的事实,除此之外,还应适当考虑破产后版权能否继续发挥作用,一定程度上保障破产企业处置版权时能够顺利进行。

综上,笔者认为版权只有满足为企业合法享有、无形、有经济价值三个条件,才能被纳入破产企业资产的范围。

二、破产企业版权处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登记形式化难以保证破产企业版权权属的真实性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企业在开发出属于自己的产品后出于对原创的保护会进行版权登记,可以说登记是企业取得版权的先决条件。但版权是无形的,其归属不易核查,致使版权的证明容易存在瑕疵。

我国国家版权局对版权登记制定了部门规章,其中为了实施《著作权法》的内容而制定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由于《著作权法》中没有关于登记的一般性规定,使得上述两种方法没有法律依据[2],适用性不大,只能成为形式意义上的规定。版权登记缺乏具体规定使得登记机关无条文可依,逐渐随意,只要所需的各种文件、证件齐备即可,并不强调文件材料的真实性,使得版权登记的审查形式化。在此情况下企业的版权证明漏洞很多,例如某图片网站常以某企业在网上免费下载的图片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起诉,从中获取高额赔偿金,但其自身无法提供原件来证明版权为自身所享有,仅凭一张版权登记证书就能取得胜诉。①参见(2019)陕01民初1153号;(2019)辽08民初46号。

破产企业同样有利用版权的形式化登记进行欺诈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对版权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若版权证明有瑕疵,很难确认该版权确属于破产企业,则不能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偿,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版权评估价值不合理

受经济条件制约,我国对版权价值的评估仍处于初级阶段。近些年大部分破产企业在版权评估方面的现状并不乐观,或是对版权价值的不合理评估,甚至放弃处置;或是评估时只注重有形资产忽略无形资产,将版权遗漏。评估机构对版权价值的高估,会使版权在拍卖时起拍价格过高导致流拍,最后也只能低价或是放弃处置;除高估外,低估或遗漏也不能使版权价值最大化。可见评估是破产版权处置中极其重要的一环,稍有差错便会让无形资产白白流失。

参考福州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某公司为向晋江某银行续贷,委托福州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商标进行评估,而福州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指派的评估人员不仅无法定资质,在评估时也未对某公司的经营状况做详细调查,评估程序违法,涉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缺乏真实性,该评估报告高估某公司商标,直接导致某公司无法偿还晋江某银行的贷款。②参见(2020)闽05刑终766号。评估人员资质不合格、评估方式多样化、评估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同时也侵犯了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三)破产企业版权的立法单一化存在犯罪风险

我国涉及版权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这些立法无法照顾到版权的细枝末节,如在破产企业版权评估方面就并未做具体规定;此外随互联网时代出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仅规定了互联网领域的版权,反映不到其他领域,侧面又显现出版权立法的不全面。

我国没有独立的法典对破产企业版权进行规制,现有的相关法规也寥寥无几,立法的不完善很容易使他人钻漏洞行不法之事。《刑法》条文中涉及版权的罪名有侵犯著作权罪,提及破产的罪名有妨碍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虚假诉讼罪等等。例如“陈某妨碍清算罪一案”,被告人陈某作为某鑫公司和某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两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隐瞒公司的资产并将其进行转移,其中包括两公司的专利技术资产,该行为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③参见(2017)浙0681刑初875号。《刑法》仅针对单一领域作出规定,并无关于破产和版权结合的罪名,由此看来我国关于破产企业版权立法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风险。

三、完善我国破产企业版权处置的建议

(一)推动版权登记的实质化

登记是破产企业享有版权的初步证明,但不完善的登记制度很难做出有效力的版权证明,无法保证破产版权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版权登记制度来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首先,完善相关立法。我国应当在《著作权法》中增加版权登记的一般性规定,以此作为其他规定的行为准则,使国家版权局制定的相关办法有法可依、有理可据,也不至于让其徒具形式而无实用。

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版权登记机关。由统一的机关集中负责版权登记和登记信息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发挥登记的公示效力,树立登记的权威,以此引起企业和登记人员的重视,防止登记随意化的现象泛滥。

最后,严格规定登记程序。针对版权登记形式审查的现象,应当明确版权登记机关的职责,要求审查工作并不仅仅停留在核对材料是否齐备这种表面层次,而应增加审查的成本,进行全面深入的实质性审查,保证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例如在审查登记企业的名称时,应当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并提交能够证明本企业是原创的相关证据材料,使其在破产企业版权处置中可以作为一个强有力的证明文件,以此减少法院审查的步骤,同时预防债权人被欺诈致使利益受损的结果。

(二)规范破产企业版权的评估机制

通过“福州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文件罪一案”可知,无资质的评估人员未按程序进行违法评估的行为致使版权的评估价值不合理,根本原因是我国没有版权评估人员资质认定和版权评估具体流程的相关规定,缺乏统一的评估方法和标准。普通企业在正常经营时进行资产评估有此问题,那么破产企业版权资产的评估也依然存在该种风险,故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破产企业版权评估机制。

一是培育专业的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我国可以参考与鉴定相关的制度,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须有法定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具备专业的评估知识和技能,否则其做出的评估报告不得作为依据被采用;除此之外还应当规定评估人员的义务,要求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预防其违背职业道德从事非法行为。

二是规范评估的方法和流程,建立统一合理的评估标准。一些破产管理人过度依赖评估机构,盲目相信所谓的“专业”,对预估的版权价值不作质疑,最终因为不合理的价值丧失版权的真正利益,却不曾想评估机构是凭借相关的依据作出评判,然而市场和立法上关于版权的价值并无具体的参考标准,又何来专业之说?

为使评估结果全面、科学、客观,评估版权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建立参考标准,诸如版权的创作成本、使用范围、破产前版权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市场发展潜力等等;受到市场经济和交易行为的影响,不同类型的版权因自身特点不同使得其价值也并不相同,故对不同类别的版权应当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而不是单纯地将所有的版权合为一体直接入手;[3]不同地区存在经济差异,还要综合考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此对破产企业版权价值作出精准评估,尽量接近版权的真实价值。

(三)建立民事保护和刑事惩罚相协调的体系

预防和保护固然重要,但打击和惩罚手段也不可或缺,将保护和惩罚两种手段兼容才能编制出一张完美的破产版权“法律保护网”。现有《企业破产法》和《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在保护版权方面所作的规定明显不够,《刑法》中对破产企业版权处置存在的犯罪所作的惩罚性规定也较为分散,二者失衡无法保障破产企业版权资产的正确处理,若要做到对破产版权的全面保护,应将立法系统化完整化。破产企业版权价值的丧失从本质上可视作财产的流失,故可以借鉴我国《刑法》对侵犯财产类犯罪的规定,思考如何对破产版权进行系统化的刑事保护。

一是以故意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版权作为企业的合法财产,它保障着企业正常的经营和运作,企业的登记和破产注销离不开财产的调控,对于破产企业来说,版权的价值最终关系到债权人的财产权益,不论是评估机构还是破产企业自身出于何种目的,使用何种手段,故意让破产企业的版权价值丧失,都是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主观上存有侵害他人财产的恶意,应当与此种行为斗争到底。

二是以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损失作为犯罪轻重程度的判断标准。出于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只有以债权人财产利益的损失为依据,通过反映债权人的损失程度,才便于对侵权人的犯罪轻重程度作出实际考量,再结合罪刑法定原则作出应有的准确的处罚。我国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以实际造成损失的大小为根据,就《刑法》来看,其对侵犯财产罪的处罚程度分为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故对损害破产企业版权利益情节严重的程度也可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个等级,且鉴于版权无形性的特点使得侵犯版权的成本低、被侵权者维权举证难,可以适当调高赔偿金数额,结合《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对赔偿数额的规定,以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罚以一至五倍的赔偿费,“较大”程度罚以原来的1~2倍,“巨大”的罚以3~4倍,以此类推,从而对侵权者可能产生警醒和震慑的效果。

四、结语

破产企业的版权处置在立法上的缺失使得我国面临大量无形资产流失的现状,仅依靠民法、破产法或著作权法等单一法律对破产版权处理进行规制,法律执行仍不如人意,也很难避免在这过程中出现犯罪现象,故在企业破产后为正确处理版权不仅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刑法》这门强制性法律作为最后的底线,让《刑法》介入破产版权的保护范围,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链,推动破产版权的法律保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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