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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众怒”:问题界定、发生机制和治理路径

2022-11-22程伟瀚许加彪

未来传播 2022年3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网民情绪

程伟瀚,许加彪

(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情感是人性的反应,也是人们认知世界、反衬现实的一面镜子。近年来,关于社交媒体的情感转向研究中,有学者直接提出“社交媒体的使用就是围绕情感强度而展开的具体实践”[1]。可见“情感”对人类公共舆论生活构序力量之强大以及“情感”在当下舆论场中“可见性”之高。“当代文化的特点是越来越情绪化”[2],而在情绪化现实中,“愤怒”便是最容易凸显的情绪。与传统研究中将情感视为社会稳定的风险因子的观点截然相反,他们否认“愤怒”这一情绪是个“大量负面意义的所指”,通常更容易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相反,“愤怒”在网络空间中具体语境下能够发挥建构社会秩序的作用。它超越了其他情绪类型(如同情、戏谑、反讽),更容易成为促进社会秩序的一种有效“倒逼”机制,成为理性舆论生发的主要驱动力。

目前,学界关于网络中的“愤怒”或“众怒”情感研究主要有情感传播路径、网络群体性事件和网络舆情治理三大研究方向。从认知上看,愤怒的价值在于人们逐渐认识到愤怒背后有除去情感之外的理性认知因素,尤其是正义认知。同时,应超越“情感—理性”的传统二元对立逻辑,重新反思情感与理性认知之间的关系。[3]从概念界定上看,“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因包含负面性、否定性色彩而导致其界定并不科学,且带有“污名化”倾向。科学的概念应是“网络政治抗争”[4]或“网络公共事件”[5],这样的命名有利于跳出从危机管理视角来主导有关研究的窠臼,有利于客观地评价网络公共事件在推进国家治理、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6]从解决路径上看,加快“社会结构正义”的构建是对抗争性网络舆情进行情感治理的首要途径。[7]现有的舆论引导观念对社会情感多持有负面态度,政府和媒体需要转变思维,处理好情感与理性之间的辩证关系。[8]从现有研究中不难看出,学界的研究焦点逐渐指向网络空间中的“愤怒”等负面情感对于社会治理的正向价值。本文认为,对网络“众怒”问题进行清晰的界定,研究其发生机制,对于探索其治理路径、发挥其社会治理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众怒”的问题界定

网络“众怒”不仅仅从情感上影响网民对事件的认知和传播,更反作用于各类媒体,在此过程中不乏有自媒体报道直接以“愤怒”“众怒”“公愤”“天怒人怨”等字眼加感叹号、问号等标点组成煽情式标题以博取更多关注。可见,“众怒”一旦生成,就会以各种方式蔓延在网络空间的不同主体中,成为左右一时网络舆论风向的重要情感。目前,尚未有研究系统地对普通“愤怒”和聚合了网民公意的“众怒”进行区分,导致对其类型、传播和治理的相关研究容易陷入一概而论或“简单正负二分”的机械论调中。因此,将二者的概念合理区分,把对网络“众怒”的研究从泛在的“愤怒”情感研究中抽离出来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络“众怒”的概念生成

一般意义上看,网络“众怒”应是一种由“共同价值”主导的愤怒情感。“共同价值”是指能够反映公众普遍认同的伦理、道德、法制理念的价值,在社会生活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中具有普适性。古今中外学者在对于愤怒情感起源的表述中,也或多或少蕴含着“共同价值”的思想。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愤怒意味着我们确信自己或我们的朋友正受到不公平的轻视,从而既感到痛苦又怀有报复的欲望或冲动。[9]国内学者提出愤怒的产生有两个条件:一是道德性条件,即侵害行为违背了公认的道德规范,而且侵害人和受害人都认同这种规范。二是相互性条件,即侵害人所伤害的人长期以来并没有伤害到侵害人。当我们承诺遵守正义规范时,我们实际上在承诺保证不伤害他人的合理、合法利益,而他人也同样向我们做出承诺。倘若他人违背了承诺而我们兑现了承诺,我们就会产生愤恨感。[10]一般来说,网民的大规模集体愤怒情感——“众怒”的产生往往源于公众利益的受损。比起互联网空间中时刻充斥着的普通“愤怒”情感,“众怒”更体现出网民“公意”的聚合。作为互联网时代现实生活中的常见情感之一,“众怒”已成为网络空间中不可忽视的情感表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空间中的“众怒”是民意表达受阻情况下的一种更为激进的情感表达,虽然作为一种传统认知中的“负面舆情”具有一定的社会负效应,但不能忽视其积极、理性和社会和谐建构性的正向价值。据此,可将网络“众怒”的概念简要界定为:因现实中公众利益受损而引发,由“共有价值”所主导,在网络空间生成的集体性愤怒情感。

(二)网络“众怒”的问题特性

与普通愤怒相比,“众怒”在网络空间的存在和发展周期更具有持久性。在普遍的“网络舆情”治理研究中,对策一般指向官方即时回应、加强网络监管、提高网民素养三方面,其核心是“回应”与“平息”网民情绪;而在“网络公共事件”“网络政治抗争”的治理研究中,其核心对策是用实际行动“解决”引发网络负面情感的现实问题。究其根源,“众怒”并非“后真相”下情感压制理性的结果,而是网民们更多基于确当认知下的集体发声。如果现实问题得不到解决,网络“众怒”就不会真正消散。即便随着时间的推移被互联网记忆淡忘,但当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映入公众眼帘之时,在集体记忆的作用下,更强烈的“众怒”将被点燃。网络空间的“众怒”可以被视为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之一。科塞在社会冲突理论中提出,灵活且弹性较大的社会结构存在相对较高的冲突可能性,但这些冲突往往对社会没有根本的破坏性。在社会条件不能为追求目标提供合法出口的情况下,大规模的“众怒”可能会引发骚乱。但在良善社会,公民深思熟虑下的“众怒”可以作为一种有用的激励因素。过去有关愤怒的动机属性的研究表明,在深思熟虑的情况下,人们更频繁地从事有助于实现目标的行为。“众怒”往往能够增进群际沟通、激活决策过程,从而凝聚社会共识、平衡社会力量、促进社会整合。倘若一味采取压制手段,遏制众怒和冲突,其后果往往适得其反,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产生破坏性的社会后果。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网络“众怒”与网民的普通“愤怒”视为同性质的破坏性、反话语情绪,应更多地将前者视为一种“公意”在情感维度的表达。对于社会结构而言,网络“众怒”这类冲突性元素的建设性多于破坏性,具有普遍的象征意义。其特殊的社会价值首先表现为引发“众怒”的事件本身普遍得到了妥善处理,其次表现为社会关系因此得到了缓和与修复,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改善。通过对网络“众怒”的透视和分析,人们能够反思社会治理的弊端,从而获得社会秩序重塑的动力和方向。

二、网络“众怒”的发生机制

传统媒体时代“众怒”的主要形成渠道是大众传媒。各大报纸、电视台凭借其丰富的新闻资源和权威话语地位对社会问题进行调查、报道、评论,进而通过强有力的议程设置手段影响着公众对具体事件的态度。民众的愤怒情感也因大众传媒报道而被点燃,并借助大众传媒得以传播、扩散,最后聚合成一时左右民心的“众怒”。由此可见,传统媒体时代的“众怒”往往是被媒介所建构的,主流媒体常常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因势利导,而民众在情感表达中的主动选择性时常被压制,“愤怒”这种负面情感很难在公共空间得到大范围传播的机会。即使公开表达的“愤怒”,也受到文化和政治规则的强烈控制,所以它们只能集中于特定的小范围“圈子”,很难通过大规模的集体情绪感染形成真正的“众怒”,政府也因此更容易对公众的情绪进行捕捉和管理。网络时代,随着新媒体的赋权和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众怒”得以呈现出不同的发生机制。良善社会的维持和运行依赖于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同时也依赖于一些重要的社会共识。网络“众怒”主要缘起于公民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社会共识受到严重破坏。现实生活中的伦理道德失范、合法权益受损、公权滥用、民族主义抗争会引发不同类型的“众怒”,它们有着不同的主导性发生机制。

(一)情感共振塑造“同情认同”

在伦理道德失范引发的“众怒”中,网民们通过对事件的道德评价和价值判断产生情感共振,塑造对当事主体的“同情认同”。肯尼斯·伯克提出认同修辞包括三种策略:“同情认同”(identification by sympathy)、“对立认同”(identification by antithesis)与“误同”(identification by inaccuracy)。其中,“同情认同”是通过某种共鸣产生的认同,认同的来源是共同的情感经历、价值判断等。[11]西方情感主义伦理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认为,一切伦理道德原则都是人类情感的产物,而中国古代圣贤孟子提到的恻隐之心、辞让之心、羞恶之心等自然情感是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的开端。在情感主义伦理学视角下,任何人无论多么自私、邪恶,都具有一种本性,使之关心他人命运,为他人的幸运和不幸感到快乐和痛苦,这种本性就是“同情”。伦理道德起源于“同情”,同时,人们一般也都能从遵守伦理道德的行为中获益,对伦理道德的普遍关注也是传播活动赖以生存的社会心理土壤。正因为公众普遍具有同情心,人们才有兴趣关注他人的酸甜苦辣、悲欢离合,社会上的伦理道德失范问题才会获得舆论的广泛关注。研究表明,在社交媒体上呈现的道德情绪性内容,如代孕、性别和种族歧视等,在群体内部易产生道德传染现象。

“众怒”与伦理道德相关联,其产生的一大原因是公众认为具有一定共识性的伦理道德被践踏。在清华学姐事件中,公众愤怒于该事件主人公滥用“社死”方式,使无辜的学弟蒙受不白之冤;在武汉理工大学问题导师获招生资格事件中,公众愤怒于师德极度缺失之人仍未被制裁,甚至有可能毒害更多学生;在媒体大肆宣扬女性医护人员为支援抗疫于“出征”前被迫剃发的事件中,女性身体被过度消费并成为煽情式新闻卖点时,公众便会集体迁怒于媒体人文关怀和新闻专业主义的缺失;在近年来频发的患者及其家属暴力伤医案件中,救死扶伤的医生反遭被救者伤害,引发天怒人怨。在多元价值体系并存的社会中,传统与现代、公意与私欲、集体与个人的价值观冲突都会引发对伦理道德的关注,自媒体和广大网民也往往对伦理道德事件比较关注。经由媒介的中介,个人情绪变得具有公共性,而公共情绪反过来又塑造了个人情绪。除单纯在情感上被建构起“同情认同”外,很大一部分网民的初衷是通过表达“众怒”对相关事件或人物进行伦理道德评价,来推动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和秩序的重构。“众怒”借助网络媒介表达,而媒介承担起监督社会的作用,因此公众在借助媒介表达过程中触发了公民意识的觉醒以及对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当人们站在保护弱者、不畏强权的伦理道德立场上集体表达同情愤怒时,也是在表达对社会不公、邪恶压迫正义、践踏秩序等现象的不满,更是在呼唤每个人内心深处的理性与善念。

(二)对抗叙事显化“结构性怨恨”

合法权益受损与公权滥用事件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往往被置于贫富对立、劳资对立、官民对立等“二元对立”的对抗叙事结构中,网民负面情绪中的“结构性怨恨”在这种语境下被进一步显化。“结构性怨恨”是指:“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政策及规范等社会体制的失调、错动、冲突造成资源、机会等社会基本要素配置严重失衡,导致社会成员普遍不满的一种心理状态”。[12]此类怨恨情绪具有群体性特征,其在网络空间中的一大表现便是网民的“众怒”。社会不同领域高低阶层的矛盾日益于网络空间呈现,当矛盾因某类突发性事件被催化,弱势阶层的“众怒”被点燃在所难免。维克多·特纳认为,“结构上的弱势群体之所以会在阈限状态中拥有强大的社会力量,是因为他们代表着普遍的人类社会价值,对于社会结构具有重要的交融意义。”[13]在强拆事件和司法冤案等维权事件中,对抗性叙事模式和结构性怨恨表现得更加明显。在这些事件引发的“众怒”场景中,广大网民倾向于将自我的生活状态、悲喜命运与被侵权者的现状相联系,与事件中的“弱者”一方达成“统一战线”,并乐于充当维权者的角色。同时,二元对立的主体被建构,公众把公权力主体置于自己的对立面,认为权力所有者的利益诉求与大众利益相斥,从而迁怒于公权力行使者。在底层叙事中,网民将自身置于“弱者”的境地,其引发的“众怒”体现出反建制、反精英、反权威的倾向。

因特定公权滥用而导致侵害公民个人自由的事件,极易引发对特定范围内政治生态的“众怒”。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滥用抓捕权力的行为经媒体报道后迅速成为名噪一时的媒介事件。前有某医生因在网上发帖“吐槽”鸿茅药酒而被警察跨省抓捕,后有小区居民在微信群中说社区支书是“草包”而被公安局跨市带走并行政拘留。在此类事件中,网民“众怒”的矛头不仅指向公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更直指公安机关内外部制约监督机制的缺乏,进而引发对当下特定领域政治生态的“结构性怨恨”。在此背景下,“众怒”也表现着人们对于公权力行使的道德判断。从政治学视角看,众怒具有规范政治行为的作用。有学者指出,在中国的社会治理现实中,的确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现象,将这种现象置于网络传播的语境中,“众怒”就可以指代“大闹”。 从现实中的无数案例可见,许多因公权滥用而被点燃的网民情绪经发酵形成“众怒”后,相关责任人或机构才受到制裁。因此,“众怒”往往更容易推动利益诉求者和公权力掌握者双方直接的对话机制的建立,从而有利于现实诉求的解决。

(三)情绪裹挟催生“愤怒的螺旋”

民族主义引发的网络“众怒”总是伴随着国家间、民族间群体的激烈话语对抗。从新冠疫情期间特朗普对中国的“污名化”,到“新疆长绒棉事件”,从“中日钓鱼岛问题”到“中美贸易战”,从台湾当局多次“去中国化”到各类国外商业广告“涉嫌辱华”,由民族主义引发的群体抗争事件成为网络“众怒”生成的最大源动力。这些事件中,既有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政治问题,也有涉及中西文化品位区隔的文化问题,还有涉及自由贸易和金融安全的经济问题。在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情绪的多重裹挟下,网民很难置身事外,要么选择完全沉默,要么被卷入“愤怒的螺旋”,折中立场或理性发声的观点在“螺旋”中很难站稳脚跟。

在网络空间,民族主义情感之所以能够引发最大范围、最大程度的“众怒”,是因为无论各国网民们在现实生活或网络世界中扮演何种角色,他们都有着“本国公民”的共同身份,对维护本国、本民族利益有着强烈的集体认同。出于这种考量,各国网民对本国或本民族文化被“污名化”行为表达“众怒”成为他们的应尽之责。在这个过程中,个体在网络空间中传播愤怒情绪的不仅被认为是在维护本国家、本民族利益,而且会被视为一种证明自己国人身份,强化自身主体性认知的手段。与此同时,这之中也会参杂进一些负面的“他者化”对抗式情感,导致舆论场出现“非友即敌”的意见气候,网民陷入“愤怒的螺旋”中——最极端的愤怒情感容易被最广泛地接受和传播,而一部分温和派和中立派也会被吸附其中甚至被树立为攻讦的标靶——要么与极端的愤怒者们一同卷入洪流,一同变得丧失理性,要么用沉默来保护自己。有学者提出社交媒体的现实是“情绪化的现实”,相比现实空间,网络空间中部分人们的情绪表达是“更加非理性的”,此时“众怒”就会出现“群氓的情绪站队”的状况。勒庞曾指出:“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用暗示的办法加以诱导而不是作出合理解释的信念,历来都是如此。”[14]这就造成,在愤怒情绪席卷微博、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之时,普通网民要么跟随,要么默不作声地旁观。如果有人尝试公开发表理性分析的中立性言论,不光难以得到认同,甚至会造成极端愤怒两端的共同攻击。愤怒裹挟着真相以及那些原本无意投入愤怒的个人和群体,理性的讨论被淹没,只有冠以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名义的无休止的“站队”和攻伐。

三、网络“众怒”的治理路径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15]在社会治理中,以正确的态度、科学的手段应对网络“众怒”,是提高治理能力和践行“民心政治”的要求。归根到底,网络“众怒”是人们心理期待与反映的表现,其价值表现为一种折射“情感驱动力”的间接价值,通过这种“情感”传递着网民心中的正义观念、权利意识和民族感情,让更多的人关注到现实中的“问题”,进而反思社会治理中的不足与短板。但在传播过程中,它又不可避免地受到网络群氓的影响,呈现出非理性、反话语等特点。在充分发挥网络“众怒”的社会价值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消解其负面效应,是完善其治理路径的核心要义。

(一)完善社会“安全阀”机制

社会“安全阀”的使用会导致对行动者目标的替代:它不再需要将目标放在解决令人不满意的状况上,而仅仅是要求释放由此所产生的敌意。[16]“安全阀”制度或机制一方面可以让长期积累的社会负面情绪得到释放,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群体、国家的管理者及时获取社会信息,力避破坏社会整体结构的灾难性冲突的发生。

1.为网络情感提供适当的宣泄窗口,耗散负面情绪。网络“众怒”首先是情感的表达,当外部压力降临时,公众会自发地通过情感的宣泄来维持心态平衡。保障网民负面情感的表达权利首先是民心政治的要求。在一个以人民根本利益为奋斗目标的国家中,在一个鼓励多元意见有序交流的互联网空间中,民主和自由应是贯彻“众怒”表达始终的最高原则。现实社会压力倍增、矛盾频现的当下,在做好管理的前提下,为民众开辟专门的线上情绪宣泄平台,保障其自由抒发情感的权利。同时,众怒通过社交媒体在网络空间中传播,负面情绪也会获得耗散的空间和时间,一味堵截众怒,抑制情绪的抒发,则会引发天怒人怨。

2.进行有效的网络情感按摩,丰富官民对话形式。愤怒由情感而起,亦当以情感而终,对愤怒的公众进行情感按摩是引导愤怒情绪耗散的先导性要求。处于愤怒中的群体几乎难以接受任何异见,进行劝服的前提是,先动之以情,而后才能晓之以理。“倘若信息内容不能感染人、触动人,使人心悦诚服,那么就算它来自可信度极高的信源最后也终归无效”[17]。亚里士德将诉诸听众情感作为说服论证技巧之一。他提出:“当听众的情感被演说打动的时候,演说者可以利用听众的心理产生说服的效力”。[18]但如果网民的“众怒”在情感上没有得到官方任何实质性的安抚反而备受行政力量压制,则可能引发更大规模的公愤,大大损害公权力机构的公信力。“政治统治的正当性意味着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的认可与自愿服从。”[19]在网络“众怒”频发的当下,亟需通过建立稳定官民对话渠道,促进官方话语和民间话语的相互理解和包容。对于对话政治来说,愤怒的言论应该被倾听,而不是被压制或驯化。认真倾听那些感到自己失去了被倾听的权利的人的发声,一方面有利于丰富对话形式,改善民间疾苦,另一方面可以改善人们有效表达愤怒的能力。[20]

(二)加强官方话语对网络情感的科学“导流”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官方话语对网络“众怒”这类负面情感进行“导流”的过程,不仅是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危机公关的过程,也是引导广大网民理性投身社会治理,提升公共事务参与认同的过程。

1.针对网络“众怒”进行即时的回应和沟通,并真诚解决现实问题。在危机公关的“5S原则”中,首当其冲的就是真诚沟通原则(sincerity)和速度第一原则(speed)。所以,无论是应对确实有其事的“真实之怒”还是由于谣言和网络推手共同鼓噪的“后真相之怒”,相关治理主体首先要做的就是通过书面文件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正面回应问题。由谣言引发的“众怒”最终会因真相的揭示而消散,但不及时回应问题,抑制发声、粉饰太平的做法非但不利于消解“众怒”,反而容易引起更严重的次生舆情。“在‘后真相’的语境下,人们对传统政治组织的信任开始动摇,对传统政治机构提供的信息开始质疑”[21],尤其当政府不能正面回应问题之时,塔西佗效应就会愈发明显。有学者认为,“众怒”具有规范政治的力量,公开表达的集体愤怒被认为应该得到政治的回应。[3]若对其熟视无睹则会使负面情感进一步发酵,进而撕裂社会、消解共识。

2.引导网民从抒发情感转变为理性思考,提升民众在社会治理上的参与认同。“众怒”在形成的过程中也使得公共话语空间得以生成,在这个空间中,无论是“想象”还是“行动”,都旨在改变引发“众怒”的事件本身,促使它向有利于愤怒主体或有利于愤怒主体所关心的群体的方向改变。所以,表达“众怒”除了是一种感性行为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理性行为。相关研究表明,在公共话语的表达中,情绪具有核心作用。“因为它帮助人们建立关系,协助个人对缺少清晰的解决办法的复杂议题展开评估和行动,并且,在缺乏其他动机的情况下,情绪可以推动个人对公共讨论过程的承诺。”[22]“众怒”这种情绪能否在网络空间自由释放,一方面体现着建立在公众舆论基础上的公权力合法性,另一方面检验着民众对公权力的信任度,监测着社会整合情况。因此,要对“众怒”进行有效的“导流”,并不能从压缩人们表达愤怒的空间入手,反而应该适度扩大话语表达的多样性空间,使公众在自由意见表达的环境中加速理性萌发。如此,一方面可以让公众在自由的交流中与不同的价值观得以碰撞和交融,从而培养公众理解、宽容、接纳不同意见的社会心态;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发挥自组织力量,找到“众怒”的症结所在,进而推动社会理性舆论的生成。官方话语要科学引导网民个体参与公共空间、投身公共话语建构,让网民在表达“众怒”的过程中,获得由认知、态度、行为等因素整合下的整体心理归属感,即参与认同。

(三)构建全过程网络民主监督体系

网络空间的“众怒”作为网络舆情的一种特有表现形式,已成为社会治理主体感知社会情绪的皮肤。社会治理主体若要消解“众怒”,不单是要引导愤怒情绪的耗散,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实际矛盾和问题,并力避同类网络“众怒”的反复发生。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网络“众怒”的治理核心应是“善治”,目标是维护全体人民利益,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而要发挥网络作为“民主自治的大引擎”[23]的作用,就必须构建起全过程网络民主监督体系。

1.充分发挥网民个体在全过程网络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全过程民主监督的核心要义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整个监督过程,那些只有自媒体和官媒片面发声、在网络求助平台批量删评的网络监管都不是真正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监督。全过程网络舆论监督的最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利益。现实中,公权滥用、合法权益受损等事件引发网络“众怒”,实际上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监督的现实表现之一。在当代媒介社会中,媒介是个人情绪和公共情绪之间的桥梁:通过媒介的中介,个人情绪变得具有公共性,而公共情绪反过来又塑造了个人情绪。网络“众怒”借助媒介表达,个体也承担起了监督社会的作用,网民在借助媒介表达过程中触发了公民意识的觉醒以及对社会的责任感。未来,只有网民个体与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的义务,形成合力,才能发挥全过程网络民主监督的效能。

2.将“异地监督”纳入全过程网络民主监督体系中。本地监督往往因受限于属地行政管理,无法发挥完整意义上的监督职能,而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公开性、通达性能够最大程度地让异地舆论监督发挥社会治理效能。例如,在新冠疫情反复的当下,多地政府因疫情管控措施不当引发全国范围讨论,触发异地自媒体甚至官媒的舆论监督,倒逼当地有关部门整改。无数事实表明,相比本地监督时刻受到多重力量的掣肘,异地监督具有无可比拟的系统性优势。当前,应为异地监督开设专门的网络信息发布通道,让异地官媒、自媒体参与本地舆情的监督,和本地网民一起探寻“众怒”的消解之策,并用完善的机制将异地监督加以规范,使之成为全过程网络舆论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结 语

在网络空间的虚拟交往中,表达“众怒”既是一些群体争取正义、尊严和认可的方式,也反映着个体自我的价值选择和对社会行为的价值判断,无论它能否被他者所感知,都不依赖于客观条件而存在。对引发“众怒”的特定事件的一系列讨论,构成短暂存在的特定公共空间。个体的自我愤怒表达参与到这个短暂存在的公共空间的建构中,通过社会互动在这个空间里展现自身价值观的实现方式,完成有使命感的抗争式社会参与,不断感知自身存在的意义。总的来说,网络“众怒”使得个体突破了社会结构对于自身的限制,把公众聚合为一个以参与和表达为导向的群集,使复杂的社会关系得到整合。有学者指出,公共愤怒的急速兴起并成为影响政治的力量,既与社会的变迁有关,也与新媒介的发展紧密相连,是社会变迁与技术相互激荡的结果,两者共同促成了一个“众怒”年代的形成。[3]认真对待愤怒尤其是聚合了公意的“众怒”,对于我们理解社会正义、社会观念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引发“众怒”的社会现象中,既能引出对人类实践活动中公平与正义等伦理问题的思考与谴责,也能引发公私权力之间矛盾问题的探讨。实用主义者杜威认为,无论是思想观念还是理论,都是人类行为的工具,而能否指引人们走向成功的实践结果,则成为检验这些工具的真理性标准。网络“众怒”之声照应现实,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呼吁优化现实环境。根据科赛的社会冲突理论,冲突是价值观、信仰以及稀缺地位、权利和资源分配的斗争。只要它不直接涉及基本价值观或共同理念,那么它的性质就不是破坏性的,而是对社会有益的。从该理论出发,可以将“众怒”从形成到消散的过程看作是促进社会整合与适应性的过程,其价值在于助推改良性的局部社会调整。近年来,在一些引发网络“众怒”的社会热点事件的后续发展中,公众看到了通过网络表达“众怒”参与社会治理的正向效果。诚然,由此衍生出的“知乎治校”“微博治市”等方式,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基层治理的无序性和情绪化特征,并带来了网络协商自由和社会治理秩序平衡的价值二难。由此,除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政府外,亦可思考作为承载权利和义务的传媒业,如何对网络空间中的“众怒”进行情感引导。若媒体有意忽视民间疾苦,以期掩盖矛盾和众怒、粉饰太平,只会使人心扭曲变形,阻碍理性舆论的形成;若媒体大肆鼓噪众怒和反建制之声,则会导致网络暴力成灾、民粹主义泛滥,从而压制理性之声,引发社会撕裂。从现实情况看,将网络“众怒”置于一个确保个人自由和意见自由的媒介环境中进行研究,或能更好地探寻其引导和治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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