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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罪论证:实验伦理学回应“是/应当”问题挑战的新进路

2022-11-21李晓哲

伦理学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伦理学格林立场

李晓哲

“是/应当”问题对实验伦理学地位造成的挑战是实验伦理学中的难题。辩护者过去回应该挑战的进路都是针对“是/应当”问题本身展开的。笔者认为,实验伦理学回应该挑战还有另一种进路,这种进路是针对提出“是/应当”问题的批评者的。本文首先说明“是/应当”问题挑战实验伦理学的具体角度,指出批评者责难所需的理论预设;其次,论证这些预设所付出的理论代价与实验伦理学接受“是/应当”责难的代价相当;最后,明确实验伦理学回应“是/应当”挑战的新进路——同罪论证存在。

一、“是/应当”问题对实验伦理学的挑战

“是/应当”问题最初是指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的道德问题。该问题的原始内容是休谟在《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末尾部分所写的一段意义含糊的话。这段话建议读者留心“是”连系词与“应当”连系词之间的转换:如果“应当”连系词表示新的关系,那么它如何可能由“是”的关系推理得到,就应被说明,否则“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1](508)。麦金太尔认为这段含糊的话至少有两种含义,它既可以被理解为“是/应当”的转化在多数情况下有问题,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应当”之间的转化在逻辑上不可能[2](233)。

实验伦理学受到了该问题的挑战[3](S5.2)。按照“是/应当”问题的原始表达,这一挑战旨在要求实验伦理学说明“应当”的关系是怎样由“是”的关系推理得到的。批评者认为,实验伦理学无法提供所采用实验方法(如问卷调查、神经影像学方法等)跨越“是”与“应当”关系的理由。具体地说,对照麦金泰尔的两种表述方式,第一种挑战是:如果实验伦理学无法提供“是”关系与“应当”关系之间的基础和理论,无法成功跨越“是”与“应当”之间的间隙,那么实验伦理学研究在伦理学领域里将是无足轻重的。第二种挑战是:如果“是”与“应当”之间的变化在逻辑上不可能,那么实验伦理学的核心预设(事实性证据与价值判断之间存在必然联系)[4](12)无法成立。这也能令实验伦理学研究在伦理学领域里无足轻重。

为了明确“是/应当”问题具体挑战的内容,本文以格林式实验伦理学[5](32)为例说明批评者的主张。格林式实验伦理学是最受诟病的“片面的描述性伦理学研究”[6](695)之一。理由如下:(1)它将科学与哲学研究结合在一起的方法最有代表性:格林式实验伦理学运用的实验伦理学方法不仅较其他类型的实验伦理学进路更为完全和彻底,而且所使用的实验方法也相当主流。如格林式实验伦理学的研究既采用了对照组控制技术、问卷调查法、方差分析、结构方程模型等传统人文社科研究较少运用的实验方法,也采用了功能性磁共振影像技术、眼球追踪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近年来较新且处于发展中的多学科交叉方法[7](141)。(2)它的理论论证、实验方法与同时代研究相比最为清晰:这不光体现在格林式实验伦理学的优势、问题和困难相对显著,而且也体现在实验内容较其他进路更直观和流行。例如,格林式实验伦理学进行研究时使用的道德两难问题不仅在哲学界流行,也被普通人熟知,更符合人的直觉:截至2022 年,关于“道德两难问题”的内容在百度和谷歌上不仅拥有超过40 亿个搜索结果,更是各大媒体、社交网站的热门话题。(3)它的哲学理论基础在实验伦理学领域中最为深厚:格林式实验伦理学研究针对现代哲学的重要问题,如身心问题、道德实在论问题等,而且其核心研究主旨可追溯至20 世纪70 年代,辩护者与批评者们都对这类型问题作过辩护与反驳[7](150)。

粗略地说,格林式实验伦理学的思想是由心理学、认知神经科学、进化论与哲学四个不同层次或方面的成果表现出来的。心理学的许多研究结果支持“人的心智采用两种不同的信息加工方式完成认知任务”。由于心智的这一特点,作为认知任务之一的道德判断也由两种不同的信息加工方式完成:理性的方式、情感的方式。不同的加工方式由不同的特征引发,这些特征与情景、个人经验等因素有关。这两种加工方式类似于数码相机的手动模式与自动模式。多种认知神经科学的实验结果显示:理性的手动模式依赖大脑的背外侧前额叶皮质,它与缓慢的、功利性的、适应能力强的推理能力绑在一起;情感的自动模式依赖大脑的腹内侧前额叶皮质,它与快速的、义务论性的、更追求效率的推理能力绑在一起。这意味着:义务论类型的道德判断主要与情感的认知加工方式有关,功利主义类型的道德判断主要与理性的认知加工方式有关。结合某些进化论或伦理学前提,比如“进化不追踪道德真理”,“人们需要在不熟悉的情景下做道德判断”,“理性好、情感坏”,“距离不是道德相关因素”,约书亚·格林(Joshua Greene)等人认为实验结果能说明:相比于义务论类型的道德判断,功利主义类型的道德判断更有利于处理当今社会的道德问题[7](156)。

批评者认为上面的这些主张可能在四个层面混淆了“是/应当”间隙。在心理学层面上,心智“双加工理论”的成立需要除研究数据外的“最佳解释推理原则”[8](283),这一原则属于“应当”的范畴;理性、情感加工方式的含义在不预设“理性、情感应当如何”的情况下是变动的:理性与情感是相互转化的;在没有说明“道德判断应当是认知活动”这一“应当”关系的情况下,道德判断可以不是认知任务,因为道德判断不但考量可认知的行动,也考量行动者的动机、意向、性格等非认知因素。在神经科学层面上,研究者若想借助既有的心理学模型得出神经性结论,必须预设“反向推理”活动是合理的,而反向推理需要预设跨越“是/应当”间隙的理论:大脑活动与否应当以大脑的功能作为依据、心理学与神经科学关于“认知”的理解应处于同一层次。在进化论层面上,格林式实验伦理学的研究者借助进化论的“应当”链接“是”的企图是失败的:因为“理性推理与情感推理一样受到进化的影响”和“进化不追踪道德真理”等主张是有争议的。在哲学层面上,格林式实验伦理学链接“是”与“应当”的结论依赖“是”在逻辑上能与“应当”链接的立场。

也就是说,“是/应当”批评者认为下面6 个命题要么部分为真,要么全部为真:

(1)心智双加工理论的成立需要跨越“是/应当”间隙。

(2)认为道德判断是心智过程的主张需要跨越“是/应当”间隙。

(3)双加工过程中的情感、理性区分需要跨越“是/应当”间隙。

(4)神经科学实验结果的使用需要跨越“是/应当”间隙。

(5)进化论是“是”的理论。

(6)伦理学理论是“应当”的理论。

二、挑战的预设理论立场及其缺陷

6 个命题的真假由知识确证的内在主义立场、道德规范的内在主义立场两种内在主义立场确定。

1.知识确证的内在主义立场

知识确证的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是关于知识辩护的两种理论立场,“内”“外”是以知识、信念持有者间的关系进行区分的[8](278)。形象地说,内在主义者对信念持有者设立约束条件,外在主义者否认这些约束条件,他们不认为知识、信念持有者间存在必然关系。例如:(1)内在主义者认为人们若将某个信念确立为知识,该信念的持有者必须拥有关于此信念的充分理由;(2)外在主义者认为信念持有者可以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使信念成为知识。也就是说,内外在主义者关于知识的定义是截然不同的:内在主义者认为知识是被证成(justification)的,而外在主义者认为知识是被担保(warrant)的。知识确证的内在主义立场原则上蕴含真理的实在论立场[9](103)。真理的实在论立场意味着再好的意见也可能不是真理,人们在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可能混淆意见与真理间的界限。相反,真理的反实在论立场否认意见与真理的区别,主张最好的意见就是真理[10]。

“是/应当”批评者显然是从此知识的内在主义立场出发的,他们指责格林式实验伦理学所做推理难以成立的论证依赖于知识的内在主义定义。批评者没有通过提出改良方案来证明格林式实验伦理学不是最好意见,而是直接指责格林式实验伦理学不是真理。在他们看来,命题(1)、命题(2)、命题(3)、命题(4)为真的理由是:格林式实验伦理学不能保证“心智双加工理论”“道德判断是心智过程”“双加工过程中的情感、理性区分”“神经科学实验结果的使用”这样的知识是可以被确证的知识。以科林·克莱因(Colin Klein)的批评为例,他通过批判“神经科学实验结果的使用”的正当性否认了“双加工过程中的情感、理性区分”,其理由是,科学实验结果都是理论负载的[11](189)。克莱因还以此为据批判了道德双加工理论,认为神经科学实验既能支持双加工也能支持单加工已足够说明问题[12](145)。

2.道德规范的内在主义立场

批评者认为命题(5)为真能直接导致格林式实验伦理学得不出有效结论,比如无法主张“功利主义类型的道德判断比义务论类型的道德判断更可靠”,因为该主张依赖两个条件:(1)理性推理相比于情感推理更少受到进化论的影响;(2)受到进化论影响的道德判断不追踪道德真理。也就是说,即使格林式实验伦理学可以成功证明人们作出义务论类型道德判断时大脑的情感活动较理性活跃、作出功利主义类型道德判断时大脑的理性活动较情感活跃,但在不依赖来自进化论的规范性前提时也是没有规范性效力的。以批评者彼得·康尼锡(Peter Königs)为例,他认为只有当进化论仅仅是“是”的理论时,格林式实验伦理学的“理性好、情感坏”主张才能成立[13](206)。

批评者还主张格林式实验伦理学的研究结果最多只能是价值微小的揭穿论证。他们认为格林式实验伦理学最多只能对某些过分注重直觉反应的规范直觉主义理论有影响。在他们看来,使用具体案例进行直觉测试难以“揭穿”规范性规则,即降低规范性规则的价值。因此,经验性研究内容不可能为解决规范伦理学问题作出贡献,从而也与规范伦理学的理论方法无关。朱莉娅·德里弗(Julia Driver)是这类研究者的代表。德里弗在《双加工观点的局限性》(The Limits of the Dual-Process View)一文中指出格林式实验伦理学的实验结果与更精致化版本的功利主义理论矛盾,并且也符合更精致化版本的康德式义务论的要求。在她看来,即使格林式实验伦理学拥有微小的揭穿论证作用,也无法说明规范性规则的正确性[14](154)。

这些批评者对格林式实验伦理学的规范性效力作出了两个反驳。第一个反驳是针对研究对象的,他们不承认格林式实验伦理学的研究成果能挑战康德式义务论这样较为根本的规范伦理学理论;第二个反驳是针对研究效力的,他们试图彻底否认格林式实验伦理学具有规范性效力:无论方法还是结论都不能处理伦理学的规范性规则问题。第一个反驳论证通过指出康德式义务论的复杂性达到,批评者要么主张康德式义务论中所谓理性与情感的二分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经验上的二分,要么主张康德式义务论无须在意人们的直觉反应。这相当于说,由情感产生的道德判断并不是一种康德式义务论类型的道德判断[15](12)。第二个反驳论证的理由也能作为第一个反驳论证的理由,批评者认为企图从经验中得出道德理论的做法犯了逻辑错误:论证结论出现前提中没有的元素,即“是”的推理中出现了“应当”元素。

该理由更本质地体现于命题(6)。显然,这是依赖伦理学学科定义的理由。依照“伦理学理论是‘应当’的理论”的要求,伦理学必然被割裂为描述性的伦理学与规范性的伦理学两种。当代支持康德式义务论伦理学理论的代表人物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Christine Korsgaard)这么做了。她认为仅描述道德现象和道德事实的伦理学不是真的伦理学理论,相反,对道德现象进行评价才是真的伦理学理论。这意味着,能够命令、强迫、建议、引导人的伦理学理论必须能对评价道德现象的标准也就是道德规范性作出解释。在《规范性的来源》一书中,科尔斯戈德按照道德规范性来源的不同,区分出了道德规范的内在主义立场与道德规范的外在主义立场。前者认为道德的规范性来源于道德行动者自身,后者认为规范性来源于道德行动者之外[16](119)。她还以“伦理学理论是‘应当’的理论”为由批评道德规范的外在主义立场必然混淆道德行为的动机(“是”:人们为什么要去行动)与道德行为的规范性(“应当”:人们的行动原则是什么),以捍卫道德规范的内在主义立场。

3.两种内在主义立场的缺陷

知识确证的内在主义立场有两个缺陷。第一个缺陷是信念持有者获得知识的约束条件使能得到辩护的知识过少。理由在于,其不符合常识,且会导致普遍怀疑论。例如,如果知识确证的内在主义立场成立,由于知识只能是得到信念持有者充分确证的知识,人们可能什么知识也得不到。第二个缺陷是推理方法不可靠。例如,内在主义者认为知识的确证不需要外在于信念持有者的因素,然而内省方法所做推理已被心理学实验证明不可靠,因为信念持有者在把握信念时可能盲目自信。

道德规则的内在主义立场的缺陷则在于使道德规则的证成仅诉求于理想化的证实,并且规则的真理性仅与某个道德规则的逻辑一致性有关。如此融贯论性质的规则证成方法可能导致相对主义。例如,即使道德规则的内在主义者可以完全地否认道德的环境相对主义、文化相对主义与话语相对主义,也难以否认道德规则的确证是私人的、与个人的理性程度有关的,因为拥有不同内在反思能力的个体必然对同一种陈述有不同理解。退一步说,即使它能克服该缺陷,完全内在于道德行动者之内且拥有普遍性的道德规则也是人们可望而不可即的:在此情况下,人们只能无限接近于得到道德规则。毕竟规则只有在理想条件下才可能被得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不能被得到,还难以受到批评。

许多批评者同时采用上述两种立场,比如塞利姆·伯克(Selim Berker)在《神经科学没有规范性价值》(The Normative Insignificance of Neuroscience)一文中就以格林式实验伦理学对信息加工过程的科学解读不正确、实验数据的处理方法不正确、实验组采用的两难问题并非真正道德两难问题、两难问题的分类标准不正确、论证过于片面或极端、对义务论与功利主义的概念理解不正确等理由试图证明6 个命题同时为真[17](298)。然而,同时承认以上两种内在主义立场意味着主张:(1)道德知识的证成只能由道德信念持有者经内在反思得到;(2)道德知识的证成与否没有可被公开度量的标准;(3)道德知识的证成与经验性证据无关。显而易见,这样的做法不仅继承了两种内在主义立场的缺陷,而且创造性地放大了它们。例如,同时承认两种内在主义立场可能导致明确的道德反实在论立场。按照亚历山大·米勒(Alexander Miller)的说法,道德实在论成立的条件是承认道德事实存在且独立于人的心灵[18](S1)。也就是说,主张命题(1)、命题(2)、命题(3)至少得否认道德事实独立于心灵。

不过,批评者的缺陷并不主要由道德反实在论立场本身带来。相反,其核心缺陷在于构建万能论证(master argument)。使用万能论证意味着批评者的理由超出了“是/应当”问题应有的范围,它不仅能给实验伦理学带来挑战,也能给实验伦理学以外的理论带来挑战。极端情况下,这样的论证还可以造就彻底怀疑论,引发公认的道德虚无主义问题。而且,这还不是同时采用两种内在主义立场的最致命麻烦,最重要的麻烦是使争辩失去价值。例如,人们还能采用混乱概念内涵、扩大概念外延的方式构造其他万能论证。实现的策略之一是将多个概念只使用一种名称表述。这样一来,相比于单个概念的外延范围,多个概念的外延当然被扩大了。形象地说,假设两个人关于“今晚是否去食堂吃饭”展开争论,如果双方始终围绕这一单独命题所容纳概念的外延进行争论,那么两人的争论是没有缺陷的,但如果其中一方将概念的外延扩大但仍用原本表达,那么两人的争论就相当于被偷换了论题。实际的论题可能已经被偷换成了“明天能否到河边钓鱼”。任何人都无法否认,这一争论继续下去的价值相比过去来说是几乎完全消失了的。

三、对挑战的同罪论证式回应

以上缺陷有助于设想回应“是/应当”挑战的新进路,理由在于,批评者预设的立场不但能对他人无法否认的方法或理论造成困难,还能使批评实验伦理学的论证本身成为无足轻重的东西。即当实验伦理学无足轻重时,许多符合伦理学要求的现存理论也会变成这样的东西。不愿意接受这样结果的批评者若再以诉诸“是/应当”问题的方式挑战实验伦理学的地位,就得提供“是/应当”问题能够挑战实验伦理学的理由。这意味着过去辩护者对“是/应当”挑战负有回应责任,而现在批评者反而负有回应责任。也就是说,令实验伦理学辩护者满意的回应“是/应当”问题挑战的进路有两种——既可以论证批评者对实验伦理学地位的挑战动摇了其他伦理学方法或理论的基础,还可以论证批评者所预设立场的缺陷会使挑战本身变得没有价值。

举个形象的例子说明上面的思路。将使用“是/应当”问题挑战实验伦理学的批评者比作张三、实验伦理学的支持者比作李四、其他伦理学方法或理论的持有者比作王五,张三在使用“是/应当”问题批评李四是无足轻重的人时,李四可以回应说张三的问题也会对王五构成批评。如果王五是张三所认为的举足轻重的人,那么张三就得提供“是/应当”问题能避免对王五的地位构成挑战的理由,否则王五也会同李四一样变成无足轻重的人。如果张三不认为王五同李四一样成为无足轻重的人有什么关系,进一步坚持自己对李四的批评,那么李四还可以回应说张三本人在受到“是/应当”问题的批评时也会成为无足轻重的人。如此,张三就无法继续使用“是/应当”问题批评李四了。这两种思路都要求张三批评李四时提供“是/应当”问题能批评李四的理由。如果前一种策略可称为“唇亡齿寒”的话,那么后一种可称为“玩火自焚”。批评者使用“是/应当”问题挑战实验伦理学时预设的理论立场是构筑“唇亡齿寒”式回应的基础,而挑战所需立场的缺陷则是构筑“玩火自焚”式回应的基础。

该论证的形式结构可以简单地重构如下:

前提1:C 理论(或立场)不正确的理由是A 理论(或立场)。

前提2:A 理论(或立场)的正确需要预设B 理论(或立场)也是正确的。

前提3:B 理论(或立场)是错误的。

结论1:A 理论(或立场)是错误的。

结论2:C 理论(或立场)的正确性不受到A 理论(或立场)的挑战。

批评者采用“是/应当”问题挑战实验伦理学的价值时,辩护者可以构筑下面的论证:

前提4:“是/应当”挑战需要预设知识确证的内在主义与道德规范的内在主义正确。

前提5:知识确证的内在主义与道德规范的内在主义两种立场不正确。

结论3:“是/应当”挑战本身的效力不足。

当然,证明批评者与被批评者同样效力不足,不需要明确证明前提5 正确,相反,只需要说明挑战所预设条件的理论代价与被批评者需要付出的理论代价同等,即作出“是/应当”挑战的理论代价与认可实验伦理学研究具有规范性价值所需的理论代价一样。

该形式的论证方法实际上早已被伦理学研究者使用,考伊(Christopher Cowie)将此称为同罪论证(companions-in-guilt-argument)进路[19](12528)。许多研究者用此方法拒绝“道德错误立场”成立。仍以伯克为例,他在《进化心理学能表明规范性是心灵依赖的吗?》(Does Evolutionary Psychology Show That Normativity Is Mind-Dependent?)中采用过此方法。伯克在这篇文章中回应与实验伦理学相关的“进化揭穿论证”挑战。粗略地说,“进化揭穿论证”站在反实在论的立场上主张道德依赖于心灵存在,理由是:如果非循真力量产生的道德判断与不依赖于心灵的道德真理之间存在一致性,那么道德实在论立场是错误的。伯克否认该主张的理由是:(1)非反实在论立场也能令道德真理不依赖于心灵;(2)反实在论立场中隐含着实在论立场的东西。他的理由是通过确定“进化揭穿论证”挑战的条件实现的。伯克认为只有在支持理论(grounding account)和理论推理论(theoretical-reasoning account)成立的情况下,“进化揭穿论证”的提出者才能不受“进化揭穿论证”本身的挑战[20](215)。也就是说,当“进化揭穿论证”预设支持理论、理论推理论成立时,“进化揭穿论证”酿成“唇亡齿寒”的后果;当两种理论立场同时或两种理论立场之一存在缺陷时,“进化揭穿论证”会“玩火自焚”。

实验伦理学当前已有两种进路回应“是/应当”挑战。第一种进路是像格林那样指出实验结果并不需要跨越“是”与“应当”的间隙[6](696):通过结合与事实相关的价值性前提,实验伦理学所发现的“是”关系可以经逻辑推理得到“应当”关系;第二种进路是像过去哲学史中解决“是/应当”问题的哲学家那样批判性地解读“是/应当”问题本身,比如像奎因和普特南那样说明“是”与“应当”无法割裂[7](150),像处理“自然主义谬误”那样说明“是”与“应当”的区分需要建立在研究的基础上[21](23)。然而,第一种回应进路相当于承认实验伦理学的研究结果可以不由实验伦理学方法得到,承认实验伦理学的证据与结论是完全割裂的,第二种回应进路则是在逃避“是/应当”挑战。逃避挑战不仅不能避免实验伦理学“无足轻重”的地位,还会令辩护者无奈转变实验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即不得不通过研究“是”与“应当”分别是什么、界限在哪里来作回应。所以,这两种针对“是/应当”问题本身的回应进路都无法拯救实验伦理学举足轻重的地位。

相比而言,实验伦理学构筑同罪论证回应“是/应当”问题挑战的方式更针对批评者。这样一种新的回应进路能将回应“是/应当”问题的责任从实验伦理学的辩护者身上转移到实验伦理学的批评者身上。形象地说,过去实验伦理学回应“是/应当”问题挑战的方式相当于认罪之后再申辩,同罪论证进路则相当于不认罪。这意味着,如果实验伦理学的批评者想要坚持挑战,就必须提供能说明实验伦理学有罪的理由。同罪论证有两个实现方法:一方面,只要“是/应当”问题挑战需要预设理论立场,就能构建“唇亡齿寒”式的同罪论证;另一方面,在发掘出挑战所预设理论立场存在缺陷的基础上,也能构建“玩火自焚”式的同罪论证。“唇亡齿寒”与“玩火自焚”两种方式的同罪论证都能迫使批评者说明实验伦理学为何应回应批评。两种方式的同罪论证也都能使批评者负有说明“是/应当”问题与实验伦理学间存在联系的责任。

结语

本文首先通过描述“是/应当”问题,以格林式实验伦理学为例,说明了“是/应当”问题挑战实验伦理学的具体内容;接着,通过分析“是/应当”问题挑战格林式实验伦理学时的核心论证,发现了挑战所必须预设的理论立场,并指出其缺陷;最后,为实验伦理学设想了回应“是/应当”问题挑战的进路。之所以认为它是新进路,理由在于:与过去要么承认、要么逃避“是/应当”问题的进路不同,该进路意味着采用“是/应当”问题的批评者反而负有说明“是/应当”问题与实验伦理学间存在联系的责任。文章也例示并强调了新进路的实现策略:(1)发现批评者预设了理论立场时,辩护者可以构筑“唇亡齿寒”式的同罪论证回应批评;(2)发现这些理论立场的缺陷时,辩护者可以同时构筑“唇亡齿寒”与“玩火自焚”式同罪论证回应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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