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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历程、特点与改进

2022-11-21曹彦波

法制博览 2022年8期
关键词:法学法治大学生

曹彦波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0

大学生法治教育是针对特定对象、内容和目标的教育活动,对这一活动开展学理研究是提升法治教育的必然途径,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从学术史视角观照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廓清相关研究的流变,有利于增强当前研究的薄弱环节,提升对新时代大学生法治教育活动的指导作用。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历程

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发端兴起阶段,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前;二是发展整合阶段,从党的十五大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前;三是转型深入阶段,属于党的十八大后至今的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发端兴起

改革开放以来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发端于法制研究,相关研究以大学生法制教育为主。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此后,学界对法制主题的研究逐渐增多,相关研究沿着法制和依法治理两条主线展开,但主要以法制为研究重点。1980年肖永清在《法学杂志》发表《必须重视法学》一文,呼吁提升对法学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法学专业恢复发展,全国统编法学教材出版,高校法学教育水平得到提升,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研究兴起提供了专业支撑。

1981年我国普遍开始在学校内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在高校开设的共产主义思想品德课中突出了与法律、纪律等有关的内容。1985年第一个普法五年规划开始,学生群体就被明确为普法活动的对象,《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中提出要在青少年中普及法律常识,在各级各类学校中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强调大学生应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并且要把学习同本专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作为学习内容。[1]为落实普法五年规划要求,1986年原国家教委下发通知,要求在高校逐步开设法律基础课,高校法制教育正式进入高等教育主课堂。随着高校法律基础课程的开设,大学生逐渐成为法制教育研究的专门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关研究成果,同时,不少介绍和研究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青少年及学校法制教育论文的发表,进一步推动了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践和研究。

(二)大学生法治教育整合发展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指导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研究成果逐渐丰富。教育部于1998年公布“两课”教学方案,在本科生中开设法律基础课,2005年调整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调整成为研究增长点,中国知网检索显示相关研究论文有1300多篇,研究高校法制教育课程的论文数量也逐年增长。相关研究多从现状入手,探讨了大学生法制教育性质、作用、功能、目标、内容、对象、理念、策略、机制、体制等方面。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相关的著作有几十种,但专著很少,代表性的有徐继超的《公民道德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李艳馨的《高校法制教育研究》等。

进入新世纪后,2000年左右出现了研究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论文,大学生法制教育与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同时进行,在中国知网检索有近百篇大学生法治教育相关论文。此外,国内外法治教育比较研究数量也不断增多,研究内容涉及大学生法治教育定位、目标、方法、途径等方面。专门研究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著作很少,主要集中于大学生素质教育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如靳诺《德治法治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陈星波《对大学生加强民族观、宗教观与法治观教育研究》等。

(三)大学生法治教育转型深入

这一时期,大学生法制教育研究转向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针,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法治教育”概念得到确认,法治教育成为学界研究主要方向。中国知网检索“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相关研究论文数量急剧增加,而“大学生法制教育研究”研究论文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

大学生法制教育相关著作研究走向深入,涉及对法制教育人文价值理论来源和实践的探讨、对信息时代大学生法制教育特征及实现路径的探索等。大学生法治教育开始探讨大学生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价值等深层次问题,阐述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历程,并对主要观点进行反思。

党的十九大后,大学生法治教育逐渐成为研究的主题,仅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就有近百篇,研究内容既有相关概念关系研究,如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理念教育等与法治教育关系;也有内部要素研究,如大学生法治教育对象、特征、内容、路径、模式、实践等。此外,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国内外比较、学科属性、教育环境等研究也逐步涌现。

二、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的特点

(一)研究主题与时代主题密切相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历程一致,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首先,法制教育研究体现了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法制恢复与创建时期的特点。1980年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法制教育”,法制教育研究回应了当时社会秩序混乱、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突出的现实,大学生群体一般被囊括在青少年群体之中进行研究;1985年以“法制宣传教育”为主题的“五年普法”活动的开展,不但推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宣传教育模式的形成,也为大学生法治教育提供了研究方向;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大学生法制教育研究开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背景进行探讨。

其次,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兴起和整合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程相一致。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掀起了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研究高潮,使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研究呈现并行、争论的状态。

最后,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转型同党的十八大后开始系统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历程相一致。在第六次“五年普法”将要结束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3]。党中央文件中提出“法治教育”,推动了普法工作和大学生法治教育主题的转变,2016年开始的第七个“五年普法”主题由“法制宣传教育”变为“法治宣传教育”,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成为研究主流。

(二)研究涉及学科领域多、视角切入广、研究层次丰富,逐步形成了共识

改革开放后的大学生法治教育发端于两个领域,一是高校法学教育,二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相关研究也从“法制”和“依法治理”这两个方面开始。后续研究有的从道德、心理学角度探讨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等,有的将大学生法治教育纳入公民教育进行研究等,体现多学科交叉研究特点。

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研究视角比较广,曹义孙在其主编的《多面向的法治教育》一书中就收入了从不同视角对法学教育进行研究的文章,涉及法学教育基本理论研究、法学教育人物研究、法学教育与性别、法学教育比较研究、法学教育实证研究、法学教育的思考等不同方面。

从系统观点看,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既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也是法学学科系统内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内容,是教育学系统内高等教育的分支。同时,作为社会更高系统的子系统,大学生法治教育必然和其他领域产生联系,从而为研究提供了更多方向,例如以普法教育为主要背景的社会法制教育建设研究、国外法治教育比较研究、青少年犯罪预防等方面的研究。

学界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形成初步共识,逐步明确法治教育与德育、法制教育的区分。在分析大学生法治教育问题及产生原因基础上,学者普遍从实践内容、归属学科、法治素养等方面寻找改进策略,提出改进措施。

三、当前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需要改进的内容

(一)避免研究的主观化和表面化

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研究规模呈不断上涨趋势,但有相当部分的研究是低水平状态下的重复研究,理论研究深入不足,问题导向欠缺,说服力差,指导实践乏力。要避免研究的主观化,不能仅仅将研究者对个人教学实践和体会的总结,甚至只是材料的堆积和感想的抒发作为研究成果,要通过学理论证来推动理论发展;要从对法治教育已有理论不同背景下进行解释和阐发的陷阱中走出来,降低对法治教育实践细枝末节讨论的关注,着重反思大学生法治教育理论立场与方向,追问社会、文化等深层次上的价值,强化基础理论研究。

对于实证研究易流于片面,对现实问题解释力弱、实用性不足的问题,要破除研究的表面化,开展深入的比较研究,避免相关研究落入情况和经验介绍的窠臼;要开阔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视野,一方面加强纵向研究,推进法治教育历史演进、社会背景、制度基础、意识形态差异等方面的研究,另一方面拓展横向研究,推进国内外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比较和分析研究走向深入,从而使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体系不断完善。

(二)提升研究规范性,明确学科定位

在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中,相关核心概念的使用存在混乱现象,要注意区分不同核心概念的使用场景,避免混同使用“普法教育”“法制教育”“法治教育”“法律教育”等概念,削弱研究的规范性。首先,需要明确概念的出现和变迁受历史性因素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普法教育”是最初的教育形式,这一活动的普遍影响造成法制教育容易被简单理解为增强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常识的“法律教育”活动,[4]“法制教育”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方式,而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治教育”逐渐代替“法制教育”而在更高层次上被使用。其次,理清核心概念之间的关系,是提升研究规范性的必然途径。在诸多概念中,“法制教育”和“法治教育”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比较难区分,有研究者认为广义的“法制教育”应包含“法治教育”,另外的学者则认为“法制教育”只是“法治教育”的一部分。[5]对于这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梳理,是后续研究的重要内容。理清概念关系,从更深层面上说,要从“法制”与“法治”概念辨析中入手,比如,有学者将法制教育对象扩定为全体公民,将“法制教育”转化为“公民法制教育”,有的界定为专门针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活动,有的界定为对“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教育,将教育对象限定为“非法律专业人员”。[6]这里就需要明晰“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两个概念的确切内涵、对象、目的等基本要素范围。

有不少研究者认为,大学生法治教育学科研究还没有完全解决好学科定位这一最为关键的核心问题。法治教育的学科归属影响到法治教育的研究,需要在后续研究中对于学科定位认识有更加宽广的视角,有利于促进相关研究对大学生法治教育实践活动产生根本性影响,实现研究的价值。

(三)破除研究的同质化,增强历史厚重感

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存在同质化现象,不少研究习惯按照概念、问题、对策的思路来开展,然后对研究内涵和意义进行解析,描述法治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及重要性;有的研究者总局限于从教育政策、教育主客体、教育载体、教育形式等方面提出比较宏观的对策和建议,对所研究问题的针对性不足,造成研究的可行度和可信度不高。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不但要专注于问题提出本身,更要在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下功夫,不能停留在理论设计层面做原则性分析,要加强法治教育付诸实践后的反思性研究。

此外,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应强化历史研究,首先,应加大对古今中外法治教育的研究,补充相应的研究成果,例如可以借鉴法制史相关研究,开展对法治观念的研究,另辟蹊径将法治观念研究与法治教育研究的有机结合;其次,应着重观照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的基础和历史条件,比如研究不同历史条件下大学生法治教育基础理论的形成和变迁等,强化大学生法治教育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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