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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生态下的舆论失控现象分析
——以“江歌案”为例

2022-11-21陈水坚

传媒论坛 2022年15期
关键词:刘鑫舆论意见

陈水坚

一、江歌案舆情概述

(一)案件概述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东京中野区公寓,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闺蜜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江歌是替同住的女室友刘鑫挡住她的前男友而被杀。

2017年12月20日下午3点,江歌被杀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江歌母亲)与被告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1月24日,上诉人刘暖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江秋莲的全部诉讼请求。2月16日,经过近4个小时的审理,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二)不同媒体的报道对比分析

1.官方主流媒体。主流媒体例如央视、人民日报等媒体均以一种理性的姿态,冷静描述其中包含的法理依据与法律事实,一些探讨网络舆论暴力与案件中法律问题的报道陆续出现。央视发表网评《江歌案一审判决,重申法理情的底线》,明确指出:刘鑫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逃不掉的,司法判决重申了法理情的底线;人民日报评论《江歌案:法律事件与道德事件》表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基本途径,但并不是实现正义的全部,还需要用公序良俗、舆论监督和非正式制度来对法律的作用形成补充,并发布了详细判决书,判决书中还原了真相,有事实有情理。新京报称,现代法治讲究真凭实据,也强调程序正义。官方媒体积极的正面舆论引导,试图将网民情绪拉回理性范畴。

2.自媒体。自媒体借助朴素侠义正义心理、恩将仇报原型等元素迎合情感流量,以情感正义为保护伞,肆意宣传。不少媒体情绪太多,用词不妥,存在带节奏的嫌疑。2022年1月10日,江妈妈诉刘鑫生命纠纷案一审宣判后,全网铺天盖地都是这样的标题:《刘鑫输了,江妈妈赢了!》《刘鑫判了!江歌妈妈,恭喜!》。公众在情绪主导的舆论场中参与并推动着热点议题的转移,而这一定程度上正是媒体及受众不理性的表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根据自己的主观想法所断定的事实是对新闻的“曲解”,对建构和塑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并无帮助。

二、江歌案舆论特点及功能分析

(一)江歌案中舆论特点分析

第一,舆论监督的公共领域不断扩大,民间舆论的影响力明显增强。网络舆论以其讨论话题多元、互动交流便捷、聚集民意快速等特征,成为中国社会生活的重要语境[1]。公共与私人的表达领域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公众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可以肆意进入江歌案件的裁决领域,而且以一种全景化、全方位的模式对整个江歌事件进行跟踪报道,在这种民间舆论占据多数话语权的情况下,传统媒体严重失语。

第二,舆论生产主体多元化,焦点分散。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网络用户作为新闻生产者的角色进行个人观点的表达愈发明显。他们通过评论、转发、点赞等方式扩散自身关于江歌案的看法,使得江歌案的新闻价值与流量不断累积,引起其他用户的注意,最终使得自媒体不断催化发酵,使舆论管理更加困难化与复杂化,舆论焦点出现多元化趋势造成舆论表达失控的后果。

第三,意见领袖舆论引导权威争夺激烈。意见领袖凭借其与媒体的联系程度,对江歌案最新进展进行实时监督,抢占了话语先机,同时也推动政府部门加大信息公开,保证传播准确透明,在避免“塔西佗效应”发生的同时,也有效弱化社交平台中的集体记忆[2]。在信息不对称的语境中,在利益两极分化严重的江歌事件中,意见领袖的专业观点弥补了大众对于案件细节的信息空白,同时会出现各类知识领域的意见领袖之间的权威性竞争激烈的现象。

(二)江歌案中舆论话语的功能性分析

第一,议程设置的正面性。在江歌案中,舆论场从煽情、偏激逐渐走向平和、淡定,从关注人伦情感的感性层面,逐渐上升至探讨法治正义的理性层面。这种积极局面的形成,一方面与主流媒体的表现分不开,主流媒体对江歌案的报道绝大多数比较可靠,没有煽风点火,值得点赞;另一方面要归功于官方的舆情处置措施,在案件引爆舆论场的初期,主流媒体积极抢占话语权,持续发布江歌案件进展及细节情况,从理性的角度不断输出冷静客观的表达态度,可以说官方媒体议程设置的能力对于舆情的控制与引导发挥了重要作用。舆论引导能力可以被视为中国语境下的媒介强效果观,而验证了媒介效果的议程设置理论自然与舆论引导有紧密关联。

第二,拟态环境的反面性。由于版面、播出资源的限制,媒体将自身倾向的意见与观点源源不断地向外输出,容易造成信息环境的不平衡。倾向情理的非理性信息会使得法理层面的意见被遮蔽,使得意见立场本就模糊的受众困于信息茧房,被迫接受群体情绪的渲染,甚至形成一道隔离墙,通过“回声室效应”的反弹叠化,造成群体极化的严重后果,将原本法理清晰的案件引入群众狂欢的舆论陷阱。

第三,意见领袖的中立性。意见领袖发声方式多样、言论扩散迅速,在江歌案发酵初期,就可以对意见追随者的思考方式和话语表达形成强烈影响。

许多法学专家接连发声,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表示司法审判不是机械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而必然涉及价值选择,刘暖曦作为被救者,非但没有感恩并体恤逝者亲属,反以不当言语相激,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宪忠主张不宜渲染道德、而应聚焦法理分析;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认为要从特定文化、道德传统上来说明被告方当时对受害人江歌负有的协助配合。意见领袖们这一系列的专业法学讨论与意见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为观点盲目模糊的大众点明了案件的真实脉络与方向。

第四,预防性。对于类似江歌案的此类司法案件的报道不仅有助于宣传法治、劝导公众知法守法,而且能够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

三、江歌案中存在的舆论话语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江歌案中存在的舆论话语问题

第一,媒体情绪化报道。由于媒体追求时效性等原因,使得媒体等不及司法方面发布权威真实准确的案件信息,可能导致新闻发布不实消息的后果。如果未经求证或者带着某种倾向性阐述新闻,就难免会产生法律错误,容易对受众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3]。而社会民众既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多以自身理解的道德标准衡量法律判决,以感性情绪挑战理性思考,也难以准确地筛选、区分信息的性质,喜欢根据第一印象评判案件,并容易为煽动性强的舆论所左右。

第二,受众非理性表达,舆论表达易转化为舆论暴力。出于人情伦理层面的考量,相较于杀人凶手陈世峰,大众对于刘鑫的仇恨似乎更多,江歌案中对于刘鑫的舆论表达极易转化为舆论暴力。言论自由的“过度扩张”,会使舆论“过度关注”司法行为和法院审判,从而影响法院审判的独立性。网络媒体的异军突起,更使得舆论的扩张如虎添翼,一旦媒体介入,将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可能无法与司法内在的公正力量相结合,就不能有效地抵制不当干预。

第三,舆论越位。媒体滥用监督权,捕风捉影,使得舆论监督的权利异化为凌驾于司法之上的裁决权或处理权,形成“媒体定调—领导指示—司法部门执行”的模式,就可能出现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危及社会权力结构的平衡。江歌案中的不少网民给刘暖曦强加上忘恩负义、罪大恶极的形象标签,试图打民族情感牌来支配法律的审判,更有甚者直接要求判死刑。这类言论严重冲击了司法独立审判的属性。

(二)解决措施

第一,媒体保持情绪理智。公众情绪与表达带有较强的自发性、盲目性,势必同时含有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而公众的情绪一般是来源于媒体在报道中的措辞、语气以及报道偏向,新京报对江歌案报道所使用的“带血的馄饨”“人血馒头”等字眼,对公众具有很强的情绪引导。目前新闻传播生态领域呈现网络交互式催生非线性传播的新兴模式。不论是官方主流媒体,还是新兴互联网新媒体,都要用客观事实和理性报道呈现事件原貌,都要从顺应民意到引导民意,推动空间多元舆论的相互建构。顺应民意不是指为满足迎合受众需求,将非理性的观点呈现,成为流量至上的数据打工人,而是需要避免在报道时自身首先受到舆论影响和掺入个人情感,借助专业知识以事实的逻辑呈现事实真相,从而对舆论进行正向引导。

第二,重视意见领袖的引导作用,促进专业型人才积极融入舆情讨论。互联网的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过程削弱了传统主流媒体对话语权的掌控能力,却使得意见领袖的作用日益凸显。专业人士参与群众互动的意义主要不在于寻求结论,而在于为网民做出理性思考和表述的示范,同时也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注重消息来源的多样化和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平衡,有利于呈现客观、全面、多元的意见场和表达空间。在江歌案中,金可可、江国安等法学专家学者参与此话题的讨论,对于形成正确的舆论倾向有很大的引导作用。同时,网络及民间的意见领袖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向关键意见领袖转型。

第三,司法机关及时回应公开。在非正常死亡等恶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中,公众对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存在疑虑,而司法机关却遮遮掩掩,使得“沉默的螺旋”循环往复,把少数人的意见上升为司法机关的判决意见,造成了虚假想象,对舆论产生先入为主的情感影响。司法机关要善于掌握和应用网络新媒体,通过对案件事实与审理过程的主动回应与公开,掌握应对网络舆论的先机与主动性,以此满足网络受众对于司法公开的需求,提升司法的公信力[4],修复和提振公众在法制框架内解决问题的信心。

第四,《民法典》开启舆论监督报道“合理使用”新空间。2020年5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5条和1026条就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作出了规定,这两条规定首次确立了名誉权纠纷中的过失侵权的注意义务标准——“合理核实义务”及其违反认定因素,有利于建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人核实义务的确定规则与违反认定规则、以达至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平衡[5],媒体不论是在对类似江歌案的司法案件还是其他类别新闻进行报道的时候,应更加正确地行使权利,避免群体情绪所带来的舆论暴力、人肉搜索等弊端。

第五,政府加强舆论的管理。在舆论表达管理中,中国政府创造性地将互联网在内的大众媒体视作一个公开平台,将所听取的意见加以吸纳,最终体现于政策决策之中。这将发挥舆论最大监督效能,而舆论意见如何才能被吸纳,则必须建立在被积极回应的基础上。这将要求媒体在意见喧嚣撕裂严重的互联网中,应积极扮演“意见场”和“公共领域”之角色,汇集多元意见、提供表达平台,注重消息来源的多样化和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平衡,力图呈现客观、全面、多元的表达空间,避免出现“被建构的协商”的局面[6]。

四、结语

目前二审结果尚未公布,本篇文章只是简单地批判“舆论失控”,对于江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公众舆论场影响力的扩大使受众对公共社会实践的关注提升,公众拥有表达诉求的权利,但法律不应该受控于舆论。

关于舆论失控、媒体伦理失范现象依然屡有发生。我们一直在不断地反思,反思网民的媒介素养何为,反思媒体的舆论引导何为,反思政府的网络治理何为等等。也许这样才能够从根源上有效地将舆论失控的问题切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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