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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2022-11-21田月梅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民族意识民族主义共同体

田月梅,吴 钧,钟 和

(1.天津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天津300387;2.中央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081)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总结了我们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要重点把握好的四个关系,其中要求 “要正确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 ,强调 “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本民族意识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要在实现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1]。也就是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总体上是可以并存不悖的,但不是平行并列的,各民族意识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点,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观点,理解 “意识” “民族意识” 和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的基本属性和发展特征,从而正确把握不同层次民族意识的关系,这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各民族 “五个认同” 、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确认识不同层次民族意识的层次关系

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是社会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 “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只要人民还存在着,它就是这种产物。”[2](81)从意识的起源看,它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从一切物质具有的反应特性到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再到高等动物的感觉和心理,最终发展成为人类意识。由于意识是人与人之间社会交往关系的反映,社会交往关系建立在生产实践基础之上。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 “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2](72),它取决于物质世界。由此可见,意识一开始面对的就不是纯粹自然,而是社会现实,民族意识更是如此。民族意识是在民族交往中产生的、综合反映和认识民族生存、交往和发展及其特点的一种社会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表现为对中华民族生存发展权益的关心与保护。

(一)民族意识产生的逻辑及其变化特征

民族意识有其产生机制和发展特点。结合马克思的交往理论[2](81)、金炳镐的 “民族意识层次理论”[3](112~115)、江宜桦的 “认同包含的三种元素”[4](9~12)、弗里德里克·巴斯的 “族群是其成员们自我归属和认同的范畴”[5]等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理论,我们可以探析民族意识产生的逻辑及其变化特征。

民族意识的发生首先需要成员个体或群体的交往活动(interaction)发生,才能产生辨识行为(identification),辨识行为一经结束即进入归属环节(belongingness)。归属环节往往可得出两个结论,即相同和相异,相同即产生民族认同意识,相异即产生民族分界意识。这一过程经由个体的特殊性到群体的普遍性整合之后,就形成了民族群体的意识,人们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 “我是谁” 和 “我们是谁” 的思考。这是归属意识的第一层次,它首先发生于个体或者群体的交往活动中。归属的结果不仅不会导致交往活动的停止,反而会使交往活动进入新的阶段,即带有族属意识的民族交往。在带有族属意识的民族交往阶段,民族意识会因民族间的交往关系而发生变化,其总体表现为民族意识增强或减弱。首先是已经有确切族属身份的个体成员或群体发生社会交往,交往形式包括经济贸易、文化活动等。由于民族意识与民族利益紧密相关,因此,交往会进入权益判断阶段,即民族成员感知交往过程中平等或不平等的权益关系,平等的民族交往会产生共识归属,不平等的交往会增加隔阂,产生差异归属。共识归属越多,民族意识的共同性就越多;差异归属越多,民族意识的分歧就越多。权益判断不仅影响民族意识的结果,而且影响民族意识的变化。当民族交往中的同一性和共识归属增多,则民族共同性意识增加;反之,则民族差异性意识增加。差异性意识需要经过协商,实现平等交往,从而转变为共同性意识。

可见,民族意识在社会交往条件下产生,并在交往发展中呈现强弱变化。当民族差别消失,各民族意识的共同性不断增加并趋于同一时,民族意识也就消失了。这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是一致的。据此,我们可以正确认识和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之间的关系。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相互关系

1.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是一个有机统一体中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第一,民族意识是民族群体的社会意识,它综合反映着民族生存、交往和发展所具有的特点。民族群体的社会意识首先是由成员个体反映出来的,再经由从特殊到一般的共同性表现之后,就形成了民族意识。因此,就一个民族来说,共同性是民族意识的本质属性。第二,民族意识的形成和提炼过程就是经由个体到群体、特殊到普遍的过程,它的基本标尺是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的权益,其 “本质是对自身民族生存权益、交往权益、发展权益的关注和保护”[6]。从这一点看,各民族意识有着一致的含义,即关心本民族生存、交往及发展权益。因此,各民族意识具有共同性。第三,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消灭了人对人的压迫,并经过70多年的发展,各民族之间形成并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生存、交往和发展的利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得到充分保障,各民族拥有平等的权利、一致的利益。尽管民族间的差异性客观存在,但各民族意识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同心同向、同心同行,不断增进共同性。第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各民族意识的有机统一。首先必须承认,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是一种民族意识,是高一层次民族(多元一体中的 “一体” ,即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它特指中华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的群体社会意识。中华民族是由中国人民构成的人们共同体,同时也是中国56个民族构成的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综合反映了在国际交往中中国人民表现出的关心中华民族生存、交往和发展的共有特点,它同样经历了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整合过程。中华民族同各民族的关系是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就是国内各民族的生存发展。我国各民族权利平等、利益共通,在世界民族之林中生存、交往和发展的取向是一致的,因此所生成的民族意识——对中华民族的生存权益、交往权益、发展权益的关注和保护——是有机统一的。可以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中国各民族意识的共同性的体现。

总之,共同性是民族意识的本质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决定了中国各民族权益平等的一致性和各民族意识的较多共同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各民族意识的关系是有机统一体中整体(高层次)与部分(低层次)不同层次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整体,它寓于各民族意识的共同性之中,各民族意识是部分,是特殊性的具体表现。

2.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不断增强,各民族意识将长期存在。意识是由于与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而产生的[2](81)。民族意识的产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民族存在,即民族差别存在;二是民族交往发生,不同民族群体或成员之间发生社会关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社会历史的发展会引起民族意识的变化,从而呈现出增强和趋弱两种现象。一方面,当民族面临压迫或者在民族交往中处于不利地位时,民族意识将会增强,生存意识、平等意识和发展意识会变得强烈,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将会增多。另一方面,当民族之间长期处于平等相处、团结合作、和谐发展的状态时,民族间将会深度交融,民族趋同因素将会增多,这种交往自然会使民族意识逐渐减弱和淡化[7]。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民族之间的差别会随着长期共同性因素的增多而减少,这是民族发展的必然规律。民族间的差别减小,民族交往所产生的意识差异也会随之减小,而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着民族交往关系。有鉴于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能够直观预测将来国内民族意识变化的情况,即各民族意识将长期存在,但逐渐减弱,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不断增强。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结果,是各民族之间共同性增多、差异性减少的反映,同时也是民族产生、发展和消亡规律的外在表现。

《共产党宣言》指出: “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随之消灭。” “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2](291)在中国,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剥削关系随之被消灭,取而代之的是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各民族大团结。长期的休戚与共将会消解民族间的隔阂、增进民族交融,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以及各民族的高质量发展,将会使各民族间物质上、精神上的差距逐渐缩小,在这种特定社会条件下,各民族意识的差异将会缩小。

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经过70余年的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民族去掉了 “贫困” 的标签,取得了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脱贫成就。荣辱与共的百年历史实践使得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性因素不断增多,物质上表现为 “神州苍生俱饱暖” “家家户户有余粮” ;精神上表现为 “中华民族一家亲”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儿女的 “四个自信” 和 “五个认同” 不断深化。

总之,各民族意识长期存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这一过程是历史、是现实,更是未来。各民族意识服从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

3.各民族意识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二者并存不悖,但不是平行并列的,是不同层次的意识关系。低层次的民族意识服从并服务于高层次的民族意识,各民族意识服从并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古语云: “事有大小,有先后。察其小,忽其大,先其所后,后其所先,皆不可以适治。”[8](451)民族意识亦如此。

一是低层次的民族意识服从并服务于高层次的民族意识。从民族意识的内部结构看,民族意识的内部可以划分为不同层次,即民族属性意识、民族交往意识和民族发展意识。民族属性意识又可划分为民族自我归属意识、民族认同意识和民族分界意识;民族交往意识可以划分为民族平等意识、民族自尊意识、民族优越意识和民族自卑意识;民族发展意识又可划分为自我发展意识、自立发展意识和协同发展意识[3](112~115)。在这样的结构层次中,民族分界意识、民族认同意识是服从于民族属性意识的,因为 “族属” 这一现实存在决定了分界意识或认同意识的产生;民族平等意识、民族自尊意识、民族自卑意识等是服从于民族交往意识的,因为交往活动和其间的权益关系决定了民族平等意识、民族自尊意识等的产生;民族自主发展意识、民族协同发展意识等服从于民族发展意识,因为民族发展的现实条件及其与其他民族交往的关系决定了采取何种方式发展。因此,可以认为,低层次的民族意识是服从并服务于高层次的民族意识的。从民族意识的外部形式看,依据民族意识的主体及其发展阶段,可以分为民族意识的初级形式、民族意识的中级形式和民族意识的高级形式。初级形式指单一民族意识,是单个民族的人类心理及其创造的文明成果,它是该民族社会活动的抽象反映;中级形式指复合民族意识,是多个民族共同的人类心理及其创造的文明成果,其整合程度更高,内容更复杂;高级形式即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它是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规范,是基于世界各民族思维成果的系统再反思。在单一民族的民族意识中,个体成员的意识是服从并服务于民族群体意识的。在复合民族的民族意识中,单个民族的意识服从并服务于复合民族的民族意识。例如,抗日战争时期,各民族的意识服从于中华民族与日本帝国主义之间的社会矛盾,服务于全民族抗战的大局。民族意识的高级形式即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阶段,世界各民族的意识将抽象为人类整体的意识,形成人类共同的价值规范、理想道德、信念追求。因此,民族意识的下一层级形式是服从并服务于民族意识的上一层级形式的。

二是各民族意识服从并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社会成员是民族意识的载体。由于民族意识通过民族成员个体反映出来,但是民族成员个体的意识不一定是民族意识。只有这种个体意识在民族成员中得到普遍反映时,个体意识才升华为民族意识[3](111)。因此,民族成员的个体意识服从并服务于民族意识,民族意识的升华是经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整合过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是如此。各民族意识只有经过抽象反映、综合筛选、扬弃提炼,逐渐形成对中华民族的感知和感情,并上升为共同信念和力量,才能发展成更高层次的民族共同体意识。因此,各民族意识服从并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在实现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

前文已经指出,整合民族意识的基本标准是民族权益。 “民族意识的实质是对自身民族生存、交往、发展的地位、待遇和权利、利益的享有和保护。”[3](112)民族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利益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必然涉及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 , “同时要在实现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1]。这一论述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总体观,既强调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又顾全各民族的具体利益。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是根本

民族利益是在民族发展中实现的。民族发展是民族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统一,既有民族内部结构的优化和提升,又有民族社会五位一体的全方位进步,它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国家的发展、安全和利益是根本,处于优先级。只有国家富强、社会富裕,民族才能振兴;只有实现好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各民族才能更好地发展。所以, “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9]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维护好国家利益、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才能维护好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只有 “各民族共同维护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才能有效抵御各种极端、分裂思想的渗透颠覆,才能不断实现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民族根本利益”[1]。

(二)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是基本要求

在实现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的具体利益,这是由中国共产党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所决定的,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必然要求。没有各民族具体利益的实现,也就没有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

第一,中国共产党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决定了必须实现好各民族的具体利益。 “政权是政治中最本质的东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由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10]执政理念是执政党为谁执政、为谁用权的根本立场的反映,体现了执政党的阶级本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中国共产党的无产阶级的阶级本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执掌的政权必然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早在1939年,毛泽东就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指出: “党开辟了人民政权的道路,因此也就学会了治国安民的艺术。党创造了坚强的武装部队,因此也就学会了战争的艺术。所有这些,都是党的重大进步和重大成功。”[11](611)将人民政权和武装部队视为我们党取得重大进步、重大成功的根本原因,这既符合中国革命的历史实践—— “枪杆子里出政权” ,也符合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民本思维——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各民族的具体利益也就实现了。

第二,实现好各民族的具体利益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宪法》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12](21)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各民族的具体利益。《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12](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13]《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从国家和自治地方两个层次要求帮助各民族发展,从而保障和实现各民族的具体利益。

三、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反对和克服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反对和克服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需要正确认识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理解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态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民族团结的大敌”[14](10)。现阶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环节,要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反对和克服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一)正确认识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的区别与联系

民族意识是综合反映和认识民族生存、交往、发展及其特点的一种社会意识,其本质是对自身民族权益的关注。民族主义是一种狭隘的民族意识,强调本民族利益高于一切,其本质是剥削阶级的民族观。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的区别在于:民族意识是超越阶级的,民族主义是剥削阶级民族观的集中体现。我们党的早期文献《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就指出: “不论大汉族主义或回族主义,主要的虽是在回汉两族上层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在回汉两族广大的下层民众中间,也仍然存在着的。”[15](650)这一方面说明了民族主义的实质,同时也说明了民族主义可以利用民族意识,但危害性并非直接来自民族意识,而是来自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是剥削阶级民族观的集中体现,也是民族意识的一种极端变化形式。在我国,虽然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但由于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依然残留着,并起着相应的影响作用。马克思在论述社会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时就阐述了民族意识的能动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他指出: “在一定民族的各种关系的范围内,这也可能不是因为现在该民族范围内出现了矛盾,而是因为在该民族意识和其他民族的实践之间,亦即在某一民族的民族意识和普遍意识之间出现了矛盾。”[2](82~83)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来,民族主义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私有制、剥削阶级)被消灭了,但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仍然残存于一部分人的脑海中,对我国各民族关系造成了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加之民族主义是资产阶级的最后阵地[16](140),西方资本主义自然不会放过利用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机会,这不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障碍,而且会对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大局产生消极影响。有鉴于此,要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反对和克服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二)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方针

我们党早在1929年《中共中央给蒙委的信》中就指出: “我们对于每一狭隘的民族主义的宣传,必须立刻予以打击以确立我们在群众中的政治影响” , “同时明白反对狭隘的民族观念,指明这种狭隘的民族观念是蒙汉的王公地主商业资产阶级欺骗其本族的贫民使反对他族以消灭本族内的阶级斗争的” , “蒙委对于党内汉人同志应当努力教育,使之除出一切民族的偏见”[15](103~104)。这说明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就已经正确认识和掌握了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的关系,提出 “打击狭隘民族主义” 和 “反对民族偏见” 的原则,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民族意识,但指出了狭隘民族观念是剥削阶级欺骗本族贫民的工具,揭露了民族主义是剥削阶级民族观的本质。1949年9月, “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15](1290)被写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备了法的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毛泽东在《批判大汉族主义》中揭示了大汉族主义的实质, “即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 ,并强调 “如果我们现在不抓紧时机进行教育,坚决克服党内和人民中的大汉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17](488)。1982年,《宪法》 “序言” 规定: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12](65)这样,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具有了宪法权威。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强调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认为其事关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是民族团结的大敌,二者都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①参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由此可知,在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进程中,我们党始终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将其贯穿于民族工作的始终,并作为方针、原则、政策,最后上升为法律。

(三)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要反对和克服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1957年,毛泽东指出, “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 , “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17](558)。刘少奇也曾提出, “只有坚决地克服了大汉族主义的任何一种细小的表现,少数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义情绪才能顺利地克服,国内各兄弟民族才能在我们的人民民主的大家庭里面更加亲密地团结起来”[17](553)。可见,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我们党必须要做、一直在做的民族工作。

现阶段,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成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党的民族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在新阶段的重要任务和工作主线之下,反对和克服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 “十二个必须” 和民族工作创新发展重点把握好的 “四个关系” ,其中第三个 “必须”①即 “三是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和第二个 “关系”②即 “要正确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本民族意识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要在实现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都落脚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这说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当前和今后民族工作的重要目标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1],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内容,是坚定各民族 “五个认同” 的重要前提,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四、结 语

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决定了民族意识产生、发展及消亡的规律。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低层次的民族意识总是服从和服务于高层次的民族意识。现阶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各民族意识是一个有机统一体中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高层次意识与低层次意识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不断增强,各民族意识将长期存在;各民族意识服从并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本文关于 “低层次民族意识服从于高层次民族意识,各民族意识服从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是根本,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是基本要求” 的论述并不是以 “崇大抑小” 为目的的 “小大之辩” ,而是为了正确认识和把握不同层次民族意识的关系,积极正确地加以引导,为促进各民族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而服务。 “夫小大虽殊,而放于自得之场,则物任其性,事称其能,各当其分。”[18]如此,民族发展才能实现自我超越,不被民族意识所困;多民族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一大优势,共同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及其内在机理揭示了共同性、共同利益的关键影响作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第一,只有在消灭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基础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在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的基础上以及各民族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下,才会增进共同性。第二,共同利益能够凝聚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中华民族意识和各民族意识、中华民族利益和各民族利益能够有机统一。第三,各民族的差异将长期存在。共同性给人们一种聚合力量感,差异性则带给人们多元文化感受,这些都让人们的精神世界更加富足,共同性与差异性是辩证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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