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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的实践逻辑及优化路径
——基于新制度主义社会学视角

2022-11-20燕,孙

关键词:共同体要素中华民族

魏 燕,孙 颖

(天津大学 教育学院,天津 30035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其中,“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1]就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势制度设计。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2],“要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要途径,也可以被视为一套自成体系的制度安排。在学校场域中,教育通过遵循人的认知规律,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循序渐进地培育、生成、巩固人们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得这一意识以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铸牢在人们心中,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得以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

当前,学界分别从民族学、历史学、心理学、法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学科视角,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概念、内涵、价值等多要素进行了深入探索,却少有学者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优势制度,将制度嵌入开放、复杂的组织系统,去探究制度与学校组织的协同互动关系。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融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中,就意味着需要审视当前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用制度重构和形塑学校教育的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评价等结构要素,以保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以制度化、常态化的形式在学校中有序开展。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的理论建构

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理论产生于组织社会学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它以涂尔干的结构理论与韦伯的合法性理论为基础[4]。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家斯科特进一步将“制度”概括为由符号性要素、社会活动和物质资源所构成的多层次、稳定、持久的社会结构,强调“制度”实际上包含强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rmative)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三大基础要素及其相关活动与资源,在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建设中都不可或缺。强制性要素受法律、规则约束,虽易于设计但处于制度表层;规范性要素涉及价值理念和规范群体间利益分配与博弈的行动准则;文化-认知性要素则通过“普遍的符号体系”和“共同意义”而赢得广泛认同、塑造共同信念,处于制度的最深层;三者相互作用、共同促进组织有序运行并形成完善的制度系统,从而作为社会组织的约束力量,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5]。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的内涵要义

在新制度主义社会学视野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是一项由强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等相互嵌套的多种因素紧密结合所形成的一套完备制度体系,制度的三大要素共同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合法性基础。制度通过发挥功能,形塑学校组织及身在其中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行动逻辑,使学校场域中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遵循制度逻辑而开展其常态化、制度化的实践,最终演变为一种持久而稳定的社会结构。

在制度的规制性要素层面,国家宏观层面出台具有战略性、引领性的教育文件,面向各级各部门、学校、教师、学生等相关主体,使得关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规章制度更加清晰、明确、合理。此时文件将发挥其工具理性、刚性约束作用,调适组织内部权力责任配置,引领教育教学活动有序开展。

在制度的规范性要素层面,学校扮演着统筹和激励的角色,高质量的教育教学会以科学的设计、组织、实施来统合组织目标和个体目标,组织绩效将以契约的形式整合到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个体绩效之中。

在制度的文化-认知性要素层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蕴藏着学校的育人导向、学风校风、文化信念,旨在激发和滋养组织子系统和成员个体的价值认同,由此潜移默化的方式完成对规制性和规范性要素的强化。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化的目标指向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化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活动获得规则保障、规范支持和文化认同,以赢得合法性并被广泛接受的历时性过程。与此同时,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实践活动与制度环境持续互动,保证制度稳定有序进化。由此,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化在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文化-认知性要素层面均有其特定的目标指向。

在制度的规制性要素层面,确立国家层面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规则。国家宏观管理层面需要建立健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政策法规,发挥制度强制性要素在教育管理运作、资源配置等方面刚性的约束、引导作用,使得关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工作的规章制度更加清晰、合理,能明确指导、引领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

在制度的规范性要素层面,创新学校内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管理规范。学校需要创新统筹行动者利益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为教师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政策执行准则,促使教师开展更高质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教学活动。

在制度的文化-认知性要素层面,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信念共识。学校、教师、学生等利益相关者需要明确身份认同,形成教育共同体,构建共同信念和价值共识,发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对教育行动主体的文化凝聚力量及文化价值引领作用。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制度化过程考察

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以增强其稳定性、平衡性和协同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在我国社会科学理论体系中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与演变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内涵、价值取向都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视角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这一概念的制度化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前概念阶段、理论化阶段、合法化阶段。

(一)前概念阶段(1949—2014年)

在前概念阶段,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伟大实践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思想的生发提供了丰厚的土壤,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共同体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1989年费孝通先生根据我国自秦汉以来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发展的整体历史特性,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6]。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欧洲无产阶级革命实践中提出了“自古以来任何民族都不会优于其他民族,只能在某个方面或某个领域优越于其他民族”[7]“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8]的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思想。列宁在新的革命历史中提出了“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某个民族或某些民族享有任何特权”[9]331“必须加紧帮助落后的弱小民族”[9]思想。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实际,在革命实践中总结出了“只有经过共产党的团结,才能达到全阶级和全民族的团结,只有经过全阶级全民族的团结,才能战胜敌人,完成民族和民主革命的任务”[10]。198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担任中共宁德地委书记时,凝练了基于历史与实践的认知与经验,在《巩固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共同繁荣富裕问题的思考》中分析了搞好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大团结、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意义,并多次赴民族地区考察调研,深入了解民族问题,为系统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理论奠定了基础。

(二)理论化阶段(2014—2019年)

新制度主义认为,理论化是对简单概念和类型的界定,对抽象复杂的因果关系的阐释[11]。在理论化阶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民族团结教育能有效促进民族大团结。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12],并形成了新时期民族团结教育的思想成果。2015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内容确定为“五个认同”,即“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13]。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明确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四个共同”理念,即“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14]。从历史到现实,“五个认同”和“四个共同”奠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根本基础。

在对国家面临的内、外部形势做出有效回应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的民族理论和教育理论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创新发展,包含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内容、理念及民族团结教育、新时代爱国主义等概念体系,这些在中国社会科学理论话语中扎根并焕发出理论活力,成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深化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和教育理论。

(三)合法化阶段(2019年至今)

“合法性”机制是借由某种普遍化的理解或假定,确认某个实体所进行的行动在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念和身份系统中是适当且有价值的[15]。经由理论化阶段的新制度扩散过程,在合法化阶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成为了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1]。《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对香港、澳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增强香港、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1],将港澳台问题也纳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中,从国家制度层面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新疆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16]。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17]。由此,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进入到国家制度中,成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是当前我国面向各民族、各地区干部群众的重大教育任务。

新制度主义认为,民族国家的发展会遵循世界公认的标准化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呈现标准化、同质化现象。秉承着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人类共同价值追求,在文化教育领域,“和平、和睦、和谐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来一直追求和传承的理念”[18],这一中华民族文化通过孔子学院、华人华侨、留学生等途径向海外推广,扩大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以全球利益为立足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团结、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也引领着世界各族人民在应对全球化浪潮中开展积极行动。中国共产党人在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实践中,深入探索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及“中国方案”,体现了大国崇高的使命与担当。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的实践逻辑

新制度主义社会学认为,任何组织要生存就必然要适应其所处的环境,尤其要适应政策法规、社会规范、文化及观念认知等制度环境,服从合法性机制。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与学校这一开放、复杂的组织持续互动、协同进化,展开了规制化、规范化、文化-认知化的制度实践逻辑。

(一)制度规制化逻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瞻远瞩地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完备的制度体系是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首要保证。随着政策的扩散,各省市、各学校都相继出台政策,积极健全组织体系、强化项目监督、整合平台资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基地、培训基地、研究基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各有关方面的努力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工作取得了积极有效的进展,其背后的作用机制是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组织“强制性”机制,即组织在高度制度化的环境中要无条件接受制度环境的作用。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把统一的结构、程序赋予组织,组织则必须遵守制度规则来获取合法性及资源支持,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及发展。我国的学校教育机构处于制度化环境中,需要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党政意识形态、政府管理政策的强制机制,开展更优质、更有效率的教育教学活动。

“强制性”机制能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施,但其弊端在于,组织在面对不确定、供给不足、缺乏完备性的制度环境时会陷入无所适从的发展困境。当前,部分教育者在教育实践中容易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与传统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相等同,中小学往往按照2017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至于“大中小”不同学段“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之间教育目标、教育内容的衔接统一,教学方法及教学评价的差异化,则没有具体的课程标准、教材、读本予以指导。究其原因,学校组织面临的是不确定的制度环境,即国家层面没有编制规范、统一的课程标准及教材,亦缺少清晰而具体的政策、法规等强制性要素。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学的过程中便会出现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不清晰的现象,使得教育质量和效果难以得到保证。

另一方面的弊端在于,任何组织现象都是行动者自主选择并开展策略性行动的后果,各个地区、不同层级、类型的学校组织和教师在面对不确定的制度环境时,容易模仿、学习其他组织及行动者的教育教学策略,造成各个学校教育教学特色不明显,这就是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组织“模仿”机制、“规范性趋同”机制。长期以来,在学校场域中,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课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渠道,课堂教学往往采取自上而下的讲授法,讲授的内容也缺乏区域、地方特色。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在接受了相似模式的知识教育后,会以相似的方式开展教育决策和教育行动,采取自己曾经长期接受过的“漫灌式”宣传教育模式,形成路径依赖。这样的教学方法虽然能在短期内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递给学生,但是不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育效果难以真正落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管理制度需要积极引导学校及教师摆脱传统路径依赖,结合区域、地方特色,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更好地发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所蕴含的强大凝聚力、感召力。

(二)制度规范化逻辑

新制度主义社会学认为,“行动者的行动原则可表述为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19],制度的有效开展离不开政策执行主体的利益诉求,因而调适行动主体的利益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是引领政策有效执行的关键。教师是教育过程中推动政策执行的主体,对教育活动的开展起着领导性作用,其对政策的“意义建构”关乎政策执行的实际成效。在面对不甚完备的教育政策时,教师有着对教育政策的自由裁量权,即可以有选择作为或是不作为。

面对繁重的教育教学任务、有限的工作时间、个人精力以及教育资源时,教师作为“趋利避害”的理性人,一方面遵从“合规性”逻辑,保证任务完成,避免被问责,另一方面则会遵从“功利性”逻辑,获取资源,减轻压力,灵活多样的政策执行方式为达成目标提供了可能。当前,在实际执行教育任务过程中具有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扎实理论基础、专业素养的教育者不多[20]。部分教师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内涵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学习,在教学中将这一概念作为考试性内容、常识性知识向学生进行灌输,并在期末作为背诵性内容对学生进行考核。其实质在于,教师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开展“合规性”行动逻辑,即表面上按照规范的方式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主要表现为重视教学设计、学生考核等表面化的工作留痕,实际却是引导学生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等同于为应付考试的机械识记,难以达到育人的实效性。

为引导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高效展开,国家设置了一系列教学、科研、培训项目来激励教师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部分教师将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视作申报科研项目、教改项目及获得教学奖励及荣誉的“快车道”。其背后的逻辑是,教师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开展“功利性”行动逻辑,即教师基于自利冲动,以谋取利益为目标来应对政策,主要表现为综合利用各种资源,“重科研,轻教学”“重荣誉,轻教育”,实际上造成政策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政策执行趋于异化。只有创新统筹教师的利益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从教师这一行动主体的自身需求出发,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博弈,才能促使政策执行更加高效。

(三)制度文化-认知化逻辑

新制度主义理论认为,要形成一套与制度相符合的文化-认知模式,使得处在特定情境中的个体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思考问题成为一种“理所当然”之举[21]。制度受到传统文化样态的影响,并在取得各主体认同的过程中得以维持、扩散。美国民族理论家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认为,民族是一种现代的“文化的人造物”,作为“想象的共同体”的民族共同体并非是“虚假意识”的产物[22],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本身便蕴含着深厚的中华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所蕴含的价值期待、文化责任及理想追求,通过学校教育这一对象性实践,沉淀为稳固的价值定式,再通过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方式形成了迪尔凯姆的“集体表象”。教育通过建构个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深层记忆,促使个体对中华民族共同文化特质产生强烈认同,并对民族国家文化基因符号进行传承与传播,这一人类实践蕴含着深刻而广泛的凝聚力、驱动力、创造力。教育者通过创设有助于受教育者自主行动的教育情境,通过在教育实践中持续强化中华民族共同记忆,使学生在其认知结构中主动而持续地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文化基因得以在无意识之中支配共同体内成员的社会行动,在知与行的辩证转化中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并以深层记忆的形式在代际传承中保持同一性和持续性。

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的优化路径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的优化,需要从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强调的制度三大基础要素出发,在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完善规制性要素;在此基础上,学校层面重构政策激励系统,制定教师行为规范,确保规范性要素,重构发展项目平台加以教师行为规范;在教育主体层面,持续营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氛围,构建个体共同信念与意义系统,强化文化-认知性要素。

(一)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完善规制性要素

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强调,通过建立稳定的秩序和结构而减少不确定性、增强社会活动的预见性和有序性的制度功能必须依托制度的强制性要素来实现,政府是强制性规则最重要的制定者、管理者和监督者[2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需要在国家战略引导下系统设计,依靠清晰而具体的政策、法规等强制性要素来调整、制约和优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缺乏统一、规范的教育内容,也没有结合信息技术时代特征,形成针对“大中小”学段、符合不同区域、综合运用数字媒体教育手段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教学指南》。具体而言,规制性要素的不完备体现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目标、内容、手段、评价等方面,教育内容在学校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课程标准和教科书。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缺乏统一、规范的教育内容,也没有形成国家统编教材,这为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增加了难度。教育手段是教育活动的基本条件,学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要根据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规律来设计教育手段,应利用多样化的教育方式和载体保证教育教学富有成效。当前我国缺乏针对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及中专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重点,也没有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层次而形成相对应的教学指南,这容易造成教育工作一般化,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主管部门没有统一的教育评价标准体系,这容易造成各个执行单位的教育活动流于形式,影响教育效果。

基于此,国家应组织统筹专家学者统编发行权威、具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教学指南,并据此统一开展教师培训,帮助教师正确认识、理解并展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二)学校层面:制定行为规范,确保规范性要素

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强调,规范性要素对制度建构的作用机制表现为通过了解行动者的价值观念,即对现存要素结构及行为的特定价值观念及价值判断,制定行为规范,即资源配置方式及个体或群体行为的正当性,从而凝聚政策执行共识,为教育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教学的落实过程中,政策的自由裁量权按照强自主性和弱自主性维度将学校和教师群体加以区分。强自主性学校及教师能够对教育管理机制、教育教学要素进行创造性重构和实践,弱自主性学校及教师则会陷入“模仿”“趋同”、退缩的困境,逐渐丧失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此,学校组织需要创造性地发挥管理自主权,创设多元参与的民主管理体制,营造开放、自由、多元的制度环境和组织氛围,鼓励教师结合学校所处的实际环境,开展有特色、吸引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充分调动教育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其次,合理配置学校资源,规范个体或群体行为的正当性。通过制定完善、长效的课程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专业发展制度保障课程实施质量,加强对教师等利益相关者群体的行为管理及约束;通过教师共同体建设为教师提供专业支持,开展专业师资培训提升教师素质,组织教学竞赛等形式激发教师工作热情。

(三)教育主体层面:提升中华文化认同,强化文化-认知性要素

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强调,制度通过固有要素形塑行动者的认知结构、身份认同,以此赢得制度的广泛认同,塑造共同信念。制度合法性扎根于既有的社会文化系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需要营造学校环境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氛围,强化中华民族集体文化记忆,构建个体共同信念与意义系统;知行统一,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行动逻辑,从个体的认知建构与实践行动两方面着力。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来自不同知识背景的教师和学生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稳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需要教育的智慧性和艺术性。我们要明确,学校不仅仅是知识教育的场域,更是一种文化场域,是个体社会化的场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及行动常常嵌入客观的物质性表征和具体的关系性交往场景中,教室布置、师生、同学间交往等细微处的生活情境于无声中浸润着人们的心灵。学校首先需要理清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知识谱系,整合中华民族集体文化,形成一套易于传播的系统。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形塑教师和学生的中华民族集体记忆,培养人们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通过个体的社会行动得以持续建构,以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总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以富有规律性、计划性、针对性的手段融入学生的日常生活中,需要用制度载体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形化、固化,使得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化的健全与完善,要积极建构由强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三大要素共同形塑的制度环境。在国家层面统一编制《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教学指南》,因时、因地、因校制宜。学校要发挥办学自主权,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加强教育主体的政策执行力。教育主体要在学校场域中营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氛围,强化中华民族集体文化记忆,于无声的文化浸润提升中华文化认同及国家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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