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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产品保险+期货金融创新研究

2022-11-19张扬郝仪佳

农业与技术 2022年15期
关键词:期货试点苹果

张扬 郝仪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6)

引言

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农产品价格下跌趋势,以及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逐渐加大。在此情况下,我国需要加快建立农产品价格风险防控体系,保证农业生产者的合理收益。自2016年起,我国中央一号文件已经连续7a提到农产品“保险+期货”的相关内容,各地的试点活动纷纷展开,对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农民收入稳定提供了新的思路。

近几年,相关学者对“保险+期货”模式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张秀青[1]分析了美国完善的农业保险结构,研究了美国农产品保险和期货的对接途径,指出借鉴美国相关经验对于我国农产品保险和期货的创新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李华等[2]提出将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有效结合,能够转移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帮助农户实现套期保值。安毅等[3]认为,相对于美国的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我国是一种简洁的价格保险模式,需要进一步加强价格保险的设计合理性。在分析我国“保险+期货”的试点情况中,李铭与张艳[4]指出,这种模式能够保障农民的生产收益的同时,也将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风险分散转移到期货市场中。

本质上来说,“保险+期货”是一种更加完善的农产品价格保险产品。在“保险+期货”模式中,期货市场在其中发挥了为农产品价格保险提供定价基准和再保险渠道的作用[5],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作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葛永波与曹婷婷[6]通过对山东省2016年棉花“保险+期货”试点分析,以及2017—2018年4个地区的苹果“保险+期货”试点分析,详细解释了该模式的具体操作过程,认为该模式是金融扶贫在农产品方面的一种创新形式,并指出该模式具有可复制性,可以进一步推广试点业务。于刚等[7]对玉米“保险+期货”的案例进行分析后,认为这种模式不仅对保障农户收入有积极作用,同时也促进了保险业和金融市场完善。宁威[8]认为,相较于普通的传统农业保险,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能够更好地规避道德风险、交易成本和赔偿损失不一致的问题。

基于相关文献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保险+期货”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初步成效,但由于我国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起步较晚,相关学者研究理论较少,在试点过程中会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解决。本文通过研究“保险+期货”的运行机理以及河南省试点案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能促进该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更多地区提供参考经验。

1 “保险+期货”运行机理与发展驱动因素

1.1 “保险+期货”的运行机理

保险公司根据农户的需求以及期货交易所的农产品期货价格,制定出农产品价格保险合约条款。农户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购买保险产品,获得农产品价格保障,规避了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收益风险,保障了种植收益,将农产品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大额赔付风险,通过购买期货公司相对应的农产品场外期权进行“再保险”,将风险转移至期货公司;期货公司通过在金融市场复制期权操作,将风险分散转移至愿意承担一定风险来获得超额收益的金融市场广大参与者身上。这一系列的运行,形成风险分散、多方受益的可复制模式。“保险+期货”在我国仍然处于试点阶段,因此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作用,目前“保险+期货”的运行需要政府的引导与补贴。“保险+期货”结合了保险与期货的各自优势,以保险为桥梁将农户的需求和期货市场的功能对接起来,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1.2 “保险+期货”发展的驱动因素

1.2.1 国家政策层面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逐步拓展交易品种,鼓励生产经营者运用期货交易机制规避市场风险。2012年保监会印发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为保险行业资金进入期货市场提供了政策支持,促进了保险行业参与农产品转移价格风险。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保险+期货”这一模式,随后,中国期货业协会积极响应,2016年、2017年连续2a相继发布《期货行业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行动倡议书》、《关于期货行业履行脱贫攻坚社会责任的意见》2个重要文件。倡议各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与贫困地区结对,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形成“一司一结对,精准抓帮扶”。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保险+期货”试点,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市场风险的能力。

1.2.2 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行业发展层面

在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保险+期货”之前,已有地区做出相关积极探索。2014年大连商品交易所联合期货公司与农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场外期权方式,实践探索出保障农户收益、促进农业合作社稳定经营,并使金融机构获取合理收益的多方共赢新模式。2015年,大连商品交易所对该模式进一步探索,引入保险公司,实践出“保险+期货”这一模式,并在多个品种上开展了试点项目。除此之外,随着保险业务领域的扩展以及农业现实的需求,农业保险逐步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保障和产业扶贫方面扮演重要角色[10]。2007年,中央财政拨款10亿元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我国农业保险自此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在期货市场方面,我国的期货市场自1990年初步形成,在经历了迅猛发展和国家出手治理整顿阶段的30多年发展后,整个市场已经较为规范化,适合上市交易的大宗商品已基本被开发,为我国农产品期货与保险的结合奠定了基础。

1.2.3 种粮大户、农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需求层面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农民增收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随着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受自然风险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逐渐加大。当农业经营主体面临国际局势动荡的风险或因暴雨、冰雹等无法避免的极端天气而导致收成减少时,往往没有规避风险的应对之策,只能接受经济损失,造成农民收入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于能够有效规避外部因素风险的产品产生了迫切的需要[11]。“保险+期货”这一模式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农产品价格下跌导致农民收入损失的这一问题,保障了农民种植收益。

2 河南省“保险+期货”试点发展概况与案例分析

2.1 河南省“保险+期货”试点发展概况

2016年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始开展“保险+期货”的试点建设工作,当年支持资金为425万,选择了棉花和白糖2个试点品种,确定了6个试点项目,惠及农户7675户。2021年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保险+期货”项目已增加到18个,试点品种涉及棉花、白糖、甜菜、苹果、红枣等。此外,这几年各大期货公司还与河南省的多个贫困地区形成结对帮扶,帮助贫困地区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获得稳定收入,河南省的结对帮扶地区从2016年的2个增加至现阶段已有12个地区曾与期货公司结对帮扶,截至2021年12月,累计参与的期货公司有50余家,为促进“保险+期货”的发展贡献了力量。

2.2 河南省三门峡市“保险+期货”试点案例分析

苹果种植产业是三门峡市重要的农业支柱产业,灵宝市、陕州区、卢氏县等均为三门峡市的主要苹果种植地市区。三门峡市苹果园面积约为46千hm2,2019年、2020年三门峡苹果总产量分别约为186.6万t、196.9万t,苹果产值2019年达681000万元以上。三门峡市是我国“黄土高原苹果优势生产区”的主产区之一,2016年三门峡市陕州区被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授予“全国现代苹果产业20强县(市)”。2020年,三门峡市陕州区成为河南省首个苹果“保险+期货”试点地区,项目的时间为9月初—11月底。该试点项目,是由河南省财政厅与郑商所共同拟定试点方案,由中原农业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由海通期货、新湖期货、永安期货、国泰君安期货4家期货公司共同参与实施。

此次试点的保费由参保果农自主缴纳10%,其余均为补贴,郑商所提供保费补贴800万元,省、市、县3级补贴资金356万元。2020年12月,试点进入理赔和总结阶段。首批试点共承保苹果现货30117t,覆盖苹果种植面积1115.47hm2。承保2503户,每667m2保额达1.35万元。赔付金额1021.21万元,赔付率82.8%,667m2均赔款610元,投保农户相当于在现货价格基础上又额外获得了0.34元·kg-1的价格收益。此次试点使2503户苹果种植户获得2.27亿元的风险保障,财政资金补贴效应放大了64倍。苹果保障价格达7.52元·kg-1,在扣除3000元·667m-2的种植成本后,可锁定农户种植苹果每667m2纯收益过万元,进一步激发了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发展特色农业的积极性。三门峡市苹果“保险+期货”试点项目的出现有效规避了当地苹果价格波动对果农造成的损失。三门峡市作为河南省首个苹果“保险+期货”的试点地区,研究其试点过程对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保险+期货”具有重要意义。

3 “保险+期货”模式面临的主要困境

3.1 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高,资金支持体系不健全

我国“保险+期货”的试点工作中,保费大部分是由各地政府和商品交易所提供资金补贴,如河南省三门峡市苹果“保险+期货”试点工作中的保费仅有10%是由农户负担,其余资金均为政府和郑商所提供的补贴。目前我国大部分“保险+期货”试点工作的补贴方式采用当地政府与商品交易所共同补贴的方式,这种单一的补贴方式使得各地的政府以及郑商所、大商所承担的补贴资金压力较大,难以长期补贴维持。“保险+期货”需要多方参与主体协调合作的特点,使得完全的商业化模式或完全的依赖政府都无法长期运行下去,如何引入持续资金,协调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完整的资金支持体系,仍需一段时间的实践与探索。

3.2 期货与现货价格存在一定偏离,“基差风险”难以规避

在发展较为全面的金融市场中,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的关联性很强,能够实现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即期货价格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出未来某段时间内农产品的价格预期。但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在农产品期货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农产品期货的价格有时会出现与现货价格背离的情况,而“保险+期货”这一模式的目标价格是依据期货价格来作为参考的,因此当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存在一定偏离时,会影响农户规避市场风险的作用,难以实现农产品的套期保值目的。除此之外,农产品的季节性较强,我国的农产品期货的主力合约主要集中在1月、5月、9月,其余时间的交易量相对来说较少,不同时间段的期货合约也存在着一定的价格偏离,进一步影响了期货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基差风险”。当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时,农业经营主体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在现货市场中又只能以较低的价格卖出,造成收益大大减少。

3.3 保险种类单一,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升

我国“保险+期货”模式处于试点推广阶段,保险产品相对来说较为单一,各保险公司的保险合约和费用等方面大同小异,农户的可选择性很少。但是不同地区的环境存在差异性,农户的需求也略有不同,单一的保险产品,无法满足不同地区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并且当前该行业领域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仍有较大进步空间,保险人员对于农业方面的相关知识缺乏了解。农业常见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不确定因素,也会导致农业保险在对农民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和理赔时出现较为复杂的情况,这就需要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具有精准把握风险关键点的能力,能够顺利应对多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农业保险领域的人才队伍仍有较大进步空间,需要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人员能力与农户需求的适配性。

4 完善“保险+期货”试点的对策与建议

4.1 建立稳定财政支持机制,完善资金保障体系

“保险+期货”作为试点创新模式,资金方面还没有被纳入国家财政支持体系,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和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作为非营利性机构,长期大量的资金支出对其来说压力较大。与此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保费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支持,具有稳定完善的保障体系,农户负担的比例很少。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府引导作用会使得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信任度增强,促使保单量增加。因此,为了建立稳定财政支持机制,完善“保险+期货”模式的资金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保险+期货”的试点范围,可将其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围内,形成国家、地方、交易所按比例负责补贴,农户自行负责少额费用的机制。除此之外,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形成长期合作关系,配合农业价格保险的推广,适度降低保费的费用。

4.2 提高品种合约的活跃度,加强期货与现货市场的联动性

当前农产品期货市场中,许多农产品及非主力合约的流动性不足,期货市场价格和现货市场价格会出现偏差,当基差风险较大时无法实现风险转移的目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通过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可采取建立做市商机制,为市场增加即时性和流动性;以期货交易所为主导,引导期货市场降低手续费等交易费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非主力合约的成交量增加,增强期货与现货市场的联动性,减少基差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使期货价格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现货价格;此外,还可以通过宏观调控,从国家层面入手,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提供资金补贴以及专项计划资金,吸引多方主体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增强市场的多元化程度。

4.3 丰富农产品保险种类,培养综合型农业保险人才

保险行业涉及的专业领域多、深度广,作为知识密集型产业,稀缺人才已成为约束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屏障之一。培养综合型农业保险人才,要准确把握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规模化的龙头农业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生产经营保障,抗击自然风险的能力要比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强,但受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带来的经营收入影响要比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大。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往往农业机械化水平低,没有专业的抗病虫灾害知识。针对以上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保险公司要在产品设计上体现出不同的侧重点,通过创新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更加的契合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另外,目前我国的农产品保险种类较少,不同地区的农业种植作物有差异,面临的风险也有差异。粮食作物的农业保险相对来说较为完善,经济作物的农业保险较为匮乏、不全面,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探索多元化农业保险产品。通过实地考察,因地制宜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产品。除此之外,要加强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培养,可以与农业类高校建立合作,定期参与学习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对农业知识的学习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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