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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研究现状与展望

2022-11-19

农村科学实验 2022年19期
关键词:契约供应链农产品

杨 松

(淮阴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淮阴 223001)

1.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研究现状

国内外学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治理进行大量研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理论解释、农产品供应链协作治理、政府监管治理、多元主体共治等。

选择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本院66例老年人冠心病心律失常患者纳入本次研究样本,随机划分为对照组和联合组,各33例。对照组男18例,女15例,年龄60-78岁,平均年龄70.5±5.5岁。联合组男17例,女16例,年龄61-80岁,平均年龄71.2±5.8岁。两组研究对象在年龄范围以及性别比例等基础数据对比上未显示出统计学意义(P>0.05)。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理论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解释:(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斯彭斯、斯蒂格利茨提出,指市场交易双方拥有的相关信息不对称,其中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信息拥有方为谋取自身更大利益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Nelson(1970)、Darby和Karni(1973)将商品划分为搜寻品、经验品、信任品三类特征。农产品作为准公共品,具有“信任和经验”特性。Hart和Moore(1999)认为部分农产品质量信息存在不可描述性、不可观测性或不可鉴别性。这些特性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并最终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生。(2)不完全契约。Grossman和Hart(1986)、Hart和Moore(1990)正式提出了不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当投资方在交易过程中做出高度专用性投资后,专用性准租就会出现,将面临被对方“敲竹杠”的风险。Hennessy(1996)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契约的不完全性。Akerlof(1970)、Stiglizt和Weiss(1981)认为不完全契约,一方面导致道德风险,即食品生产商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甚至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另一方面导致逆向选择,即消费者由于不能有效辨别产品质量,为了避免风险而选择低质量产品,导致生产高质量食品的企业被淘汰或改生产低质量食品。聂辉华(2008)认为,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下,契约不一定会完全导致“敲竹杠”发生。(3)监管体系存在不足。我国政府监管方式单一、效率低下、监管行业标准缺失、标准技术含量低、监管部门多而杂,职责不够清晰、第三方监管主体发育不足等是产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如郑风田等(2003)研究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包括农业农村部、卫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数十个单位,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许多监管工作形同虚设。进一步,郑风田等(2005)、李长健等(2006)、赵学刚等(2009)研究发现,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是导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制度性因素。基于此,颜海娜等(2009)认为,我国食品监管体制需要清晰地界定部门之间的权责配置。林艳(2014)认为政府监管部门之间衔接不畅、法律法规不完善、实践操作层面上监管难度大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2 农产品供应链协作治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为了应对农产品供应链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由于不完全契约和资产专用性而导致的“敲竹杠”风险,从供应链协作角度通常采用如下两种治理机制:契约机制和一体化机制。(1)契约机制。契约机制作为一种自我是我实施机制,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如Maze等(2001)认为,有效的农产品供应链协作治理在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农产品质量方面效果显著。Chalres等(2007)认为,纵向契约协作不仅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产品的质量和价格风险。国内学者戴迎春(2006)认为,通过合同等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肉类产品的质量问题。企业是食品生产的主体,其生产行为直接或间接决定着食品的质量安全。企业要加强自律和自我管理,通过契约机制来保证食品安全,使契约条款更加细化具体,发生质量问题后可以通过契约获得补偿,有效的契约条款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常见的供应链协调契约有:收益共享契约、风险分担契约、回购契约、转移支付契约、批发价契约、数量折扣契约、销售返利契约等。Fu等(2015)设计了一种改进的回购契约,使分配系统的期望利润和帕累托最优。Li等(2013)研究了在生产和需求不确定情况下动态定价和供应链协调,并提出了一个偿还契约实现供应链利润最大化。Chen等(2016)由于农产品市场需求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而农产品易腐性使得传统的库存是无效的。通过建立总成本最小的目标函数,提供了一种最佳补偿契约。然而,农产品的信任品特征使得供应链中各交易方的责任难以通过契约完全明晰。因此,学者们普遍认为供应链纵向一体化有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产品质量安全。(2)一体化机制。当交易双方的交易频率很高时,不完全契约和资产专用性最终导致企业的合并或纵向一体化。通过合同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利益机制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实施一体化经营,有利于保证农产品安全。甘庭宇(2005)从农产品生产链上存在的问题谈起,认为“公司+农户”为主的生产模式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管理。同样,胡定寰(2005,2006)认为,只有把分散的农产品生产组织起来,才有可能持续、稳定的供应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汪普庆(2009)比较了各种组织模式以后认为,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程度越高,其提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越高。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农户+合作社+企业”模式。如张梅和郭翔宇(2011)认为,农民合作社在控制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绩效显著。任国元和葛永元(2008)认为,合作社内部成员间的相互监督能够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

1.3 政府监管治理

政府监管治理机制主要有两种:奖励机制和惩罚机制。奖励政策主要指农产品生产中质量安全投入补贴政策,如直接补贴、税收优惠、低息贷款等。惩罚政策主要是包括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责令召回制度、罚款、停止经营等。如Arrow(1996)认为,在市场失灵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管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奖励与惩罚政策对食品企业生产行为进行干预和管理,促使企业选择安全生产策略。Saenger等(2013)以越南的乳制品产业为例,对比了低质量罚款和高质量奖励两种激励方式,发现两种方式都有利于企业与农户双方加强质量安全投资。如黄祖辉等(2016)研究发现对违反农产品安全生产进行处罚对农户是否过量施用农药行为具有较强的规范效用。连洪全等(2013)认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博弈双方合作,但不同惩罚机制下的合作程度存在差异。周洁红等(2018)认为,我国食品行业整体处罚力度较轻,企业失信成本过低,许多违法企业缴纳罚款后还可以留下客观收益。雷勋平等(2016)基于前景理论构建政府和食品企业演化博弈模型,研究发现,政府补贴不能有效减少食品企业的不诚信行为,甚至形成了负面影响。由此可见,对政府的补贴和惩罚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影响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而且在不同的奖励和惩罚组合下,个体或企业行为影响的差异也缺乏深入探讨。有些学者虽然考虑到奖惩机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影响,但往往假设奖励和惩罚是静态的,而事实上政府的奖励和惩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所以难以体现企业生产行为动态性特点。

1.4 多元主体共治

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农产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而源头是关键。在农产品生产阶段,农户使用过量的化肥、农药、抗生素、除草剂和激素等,这些有害物质直接或间接被人体吸收,从而导致消费者增加了食源性疾病的风险。由于农户数量众多且分散,政府监管资源是有限的,依靠政府对农户生产行为进行全程监督是很不现实的。然而,传统的“农户+企业”合作模式常常由于双方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出现极高的违约率。所以,鼓励农产品供应链各参与主体通过契约、合作、入股等建立多层次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通过价值共创、合理利益分配、风险共担、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也是一种可行路径。

2.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研究展望

2.1 构建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

农产品具有准公共品特性,所以需要政府部门参与治理。然而,单纯的行政手段,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容易导致“政府失灵”,所以需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历了从单一政府监管到多元化监管、从以往的“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与传统治理方式相比,社会共治能以更低的成本、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保障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球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基本模式。Colin等(2012)的研究认为,政府监管机构在组织和形式上的碎片化,导致其治理能力被显著耗散和弱化,甚至会发生政府寻租、设租的行为,出现行政腐化。社会力量是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政府治理、企业自律的有力补充,决定着公共政策的成败。Fedderse和Gilligan(2001)发现消费者监管的重要性,认为消费者可以向市场披露自己已购买商品的相关信息,引导其他消费者的选择。Li(2010)建立了政府、食品企业和第三方机构之间的合作博弈模型,认为提高食品质量需要政府、食品企业和第三方机构之间的合作。Henson和Caswell(1999)研究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的演变,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选择是政府、农民、加工企业、零售商、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Liu和Ma(2016)分析了中国的食品丑闻,发现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有助于确保食品安全。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通过披露信息来影响政府、食品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决策。Yin等(2018)分析影响公众食品安全报告意愿和行为的因素。邓刚宏(2015)认为,单一政府监管模式是产生食品安全风险的体制障碍,从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走向社会共治模式,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改革的必然选择。周洁红等(2016)对与中国猪肉质量安全相关的10160则新闻报道进行数据分析后,认为应优化政府监管方式、加强企业自律、鼓励消费者等其他社会监管力量参与猪肉安全的监督与治理,构建多元治理格局。刘任重(2011)研究表明,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涉及政府、企业、公众等多方博弈的动态过程。综上可见,由于政府监管的低效率和高成本以及政府资源的约束,需要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另一方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有利于缓解政府的监管压力。

2.2 区块链技术助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信息公开透明、开放共享、不可篡改等特征。把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有利于缓解农产品供应链各参与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提高整个供应链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监管成本等,从而大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利用区块链技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的可视化、可追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和治理现代化,重塑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第一,在动力机制方面,动力源对于学校导向的产学研协同育人模式促进影响最大。高校面临着观念陈旧、知识更新不及时的困难。其根本原因是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结果是毕业生的知识和能力与企业需求不一致。

按照后殖民批评的观点,帝国主义的霸权一方面是通过军事冲突、民族迁移和对财富的探求等强力得以形成,另一方面也是一个“文化表征”(cultural representation)的过程,因为对一块领土或一个国家的控制,不仅是个行使政治或经济权力的问题,它还是一个掌握想象的领导权的问题:帝国主义通过语言文化象征层面的表征,企图为殖民者民族认同打下坚实的基础[30]。大英帝国对苏格兰的殖民统治同样遵循这一范式。

2.3 通过大数据赋能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

通过数据技术收集农产品生产各个环节的风险信息,并通过数据的挖掘和分析,进行风险评估,从而达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的目的。大数据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精准监管提供可能。正如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建议:“让数据为管控服务,赋能食品安全”。然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涉及环节和部门众多以及有些数据拥有方因为隐私保护等原因不愿进行数据信息共享等,使得大数据系统中存在真伪难辨和信息缺失等挑战。未来,需要把大数据和区块链相结合,既要利用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和私密保护功能,又要提升大数据管理技术水平,推进农产品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为政府、生产企业、公众和媒体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全面准确的农产品质量信息,才能有效促进公众和媒体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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