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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理论

2022-11-08张万洪

求是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群体

刘 远,张万洪

2020 年11 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致力于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蕴含着丰富的人权内涵,为坚持走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深入发展点明了要旨,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深切的人文关怀,对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少数民族等特定群体高度重视,就实现特定群体平等权利作出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新时代中国特定群体权利保障事业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义,为实现特定群体权利的平等保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小康社会已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迈入新征程的今天,继续推进中国特定群体权利事业发展,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思想基点、制度前提、行动方略、动力来源和国际国内协调等维度把握中国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法治原理,从行动上切实推行人权法治保障,为特定群体权利的平等实现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持。

一、以人民为中心: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思想基点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立场,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奠定了中国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理论与实践的思想基点。“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人民的幸福生活,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本真追求和奋斗目标。在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方向是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法治建设的根本使命是“为人民谋幸福”,实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在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上,人权保障要始终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追求美好生活过程中各方面权利的实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完备体系中,“人民的幸福生活”概念成为一以贯之的节点,串联起法治建设、权利保障和文明进步这三个关键维度。维护和发展人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实现和保障人权是中华文明繁荣兴盛的重要标准,以人民为中心深刻揭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本质与鲜明特色。

在该思想体系中,“人民的幸福生活”并非抽象玄奥、难以捉摸的口号,而是与社会发展进程紧密结合而有着明确具体指向的概念。在论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时,习近平总书记曾以质朴而生动的语言将这一奋斗目标阐释为“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教育、就业、康养、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已经涵盖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载的经济社会权利的大部分内容,生动阐释了“幸福生活”的时代内涵。而在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的维度,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要“切实保障和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人民依法、有序、广泛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将“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作为评价制度民主的重要指标,充分展现了中国法治建设对于人民群众平等参与权的高度重视。这些精练的概括,不仅揭示了作为权利保障之客体的“幸福生活”概念所指向的现实的资源与机会,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揭示了作为权利之主体的“人民群众”的具体的社会性。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幸福生活”时也对处于“困中之困”境遇的重点群体给予高度关注,指出“要推动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要“重视重点人群健康,保障妇幼健康,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关注流动人口健康问题,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这些表述也展现了作为权利之主体的“人民群众”的鲜明的多样性。

“人民群众”概念的现实性和多样性揭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民主体观”的理论底色,即承继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认知路径,将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理解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人民主体观”从动态的发展视角和具体的社会视野考察人的权利需求,实现了对基于传统自由主义主体理论的人权观念的历史性超越。在自由主义人权理论中,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类个体被预设为自由、自主、自治的存在,忽视了现实生活中人之为人的多样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从而导向两条人权保障之歧路。一方面,自由主体观将主体假定为“健康的成年公民”,并主张其理应掌握实现自身权利的能力和资源,而无须依赖他人或社会的支持和帮助。然而,随着广阔的社会生活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日益复杂化,人类对于自身利益、社会关系乃至能力的维系,时刻面临着自身力量难以企及的各类风险的影响,需要来自社会与他人的支持。传染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都能轻易摧毁个人的健康、精神以及经济社会条件,从而对个人权利形成现实的威胁。由于理论预设和实际情况的脱节,基于自由主义人权观而创设的权利保障机制及其相关实践难免会忽视特定情境下权利主体的需要,从而导致人权保障的失灵乃至“权利危机”。某些国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人权保障中的糟糕表现正是该理念之弊端的真实写照。另一方面,自由、自主、自治的理想化主体相对应的是“无能”和“依赖性”的非理想化的“非自然”主体。基于此等话语逻辑,那些无法掌握追求自身权利所需能力和资源的个体,如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形象遭到“异化”。他们在实现权利过程中遭遇的困境被主要归因于其自身,要么源于其先前行为(如将老年贫困归因于主体人生早期的自主决策),要么源于自身的“失能”(即缺乏理想个体所具有的能力)。他们在权利保障的过程中被描述为单纯的“受助者”和“福利接受者”,其潜力和能动性得不到正确认识,社会地位日益边缘化,从而可能导向系统性的社会压迫。同时,这种观念将能力、资源和社会关系的缺失归因于个人,而忽视、无视甚至掩盖了潜在的社会结构不平等的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社会所应当承担的权利保障义务,部分解释了长期以来某些国家否认经济社会权利及相关国家义务背后的思想逻辑。

“人民主体观”将权利主体从抽象的、静止的理论假设扩展到具体的、动态的实证考察,从而实现了人权理念,尤其是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理念的升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理念,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现实生活为主要场域,梳理、归纳人类个体在各类情境下的真实需求,并用“幸福生活”这个朴素而凝练的话语对其进行提炼和总结,既表明了总体方向,又有着深刻的实践向度;既符合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进程,又能真正适应新时代中国社会生活不断变化发展的复杂本质。从权利实践的维度来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的权利实践正是以该理论为依据,坚持“不落下一个人”的伟大承诺,充分考虑权利主体的现实处境和特殊需要,将处于“困中之困”的特定群体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予以政策考量来确保权利的平等保障,已经取得不俗的成就。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新时代中国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理论与实践发展也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以人民主体观为思想根基,承认人的多样性,接纳人的脆弱性,回应普遍存在的社会风险和变化发展的生活实际,切实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努力实现所有人的幸福生活。

二、立足平等之基:特定群体权利法治的制度前提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以及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必须以平等为一切制度实践的前提,切实保障主体平等权利的充分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将“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作为当前中国社会发展、法治建设、人权保障的重要阶段性目标。

“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的表述从发展的视角理解个体权利,是对人民主体观的理论延伸,实现了权利主体之人格平等和人性多样的认知统一。如果说“人民的幸福生活”揭示了权利主体具体的社会性和鲜明的多样性,那么“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就揭示了权利主体之地位、机会和潜力的平等性。正所谓“君子和而不同”,真实生活场域中各个权利主体之间社会关系、资源禀赋、能力状态固然各不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主体应当被人为地划分为“三六九等”。事实上,从以人为本的发展视角来看,人的全面发展意味着人的活动及其能力、人的社会关系以及人的个性的发展。在此过程中,不同个体的能力与个性丰富多样,从而构成特定群体概念的基础,但不同个体其实分享着相似的命运。一方面,所有人都可能在某个生命阶段遭遇广泛存在的生命风险而带来的弱势境遇,从而不可避免地依赖他人的支持。人之为人,都分享着人生历程的起点和终点的脆弱与无力,也不得不承认个人力量在自然之伟力面前的弱小和无助。另一方面,人类具备着有待开发的难以估量的潜能,而个体发展的终极目标也都是“人的全面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中国梦是中华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我们的方向就是让每个人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每个个体潜能都能在发展的过程平等地、不受歧视地获得最大限度的培养和发挥,从而实现全面发展的目标,这正是中国人权与发展事业目标的生动阐释。

从发展角度看,人权法治保障就是要以法治手段和法治思想为所有权利主体全面实现自身潜能创造平等条件。消除任何形式和理由的歧视,是新时代中国特定群体权利保障事业发展的基准性原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正是该原则的生动阐释。针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情势下将老年人视为“负担”“老害”的不良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提出要“着力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观念”,应当将老年视为“仍然可以有作为、有进步、有快乐的重要人生阶段”。对于撑起人类社会发展“半边天”的女性同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中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充分肯定和尊重女性的平等人格,重视女性权利主体地位之发挥,从“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三个维度勾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2014 年5 月1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时,强调“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2016 年7 月28 日,习近平在到河北唐山市截瘫疗养院看望住民时对伤残人士展现出来的精神风貌给予高度赞扬,表示残疾人也可以活出精彩的人生。残疾人不应被视为依赖他人同情和救助的对象,而是享有尊严与平等权利,同样能在社会发展中有所作为、作出贡献的群体。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同群体平等地位和潜能的论述彰显出中国特定群体权利保障以平等为基石的鲜明特色。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新时代特定群体权利保障事业一定会向着更加包容每个人的多样性,更加发展每个人的潜能,更加肯定每个人的人格尊严的方向发展。

“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也在法治实践中不断成为现实。《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范都从总体上对相关特定群体的平等权利和平等地位作出规定,并明确禁止针对特定群体的歧视、侮辱和侵害。随着立法进程的推进,相关法律规范已逐步全面覆盖各特定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个人发展的具体权利,包括人身安全与自由、生命健康权、生活保障权、政治参与权、受教育权、就业权、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文化、体育、娱乐方面的权利,并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动计划转化为具体的权利实践。平等权利的实现也离不开平等的司法保障。更具可及性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救助已经成为支持各特定群体获得平等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并经由《法律援助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制度化,业已成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及相关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不断落实、推进和革新。

可以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新时代中国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应在认识和接纳人的脆弱性和多样性的同时,坚持各特定群体权利的平等定位,推进权利的平等保障,以平等促团结,以团结促融合,最终实现个人权利保障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统一。

三、实现重点突破: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行动方略

以人民为中心的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理论优势建立在承认权利主体的多样性和脆弱性的基础上,而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看,权利保障实践的难点也在于如何从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境中把握个体真实的权利需求和资源禀赋,并以此为基础设计并落实全面的权利保障方案。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说,破题关键在于如何在“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框架内找到符合中国国情的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发展道路。

“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有着丰富的意涵。从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角度来看,人权发展的中国道路意味着“人权事业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从人权保障的内容来看,人权发展的中国道路意味着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从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来看,人权发展的中国道路意味着将“经济社会发展”与“增进人民福祉”相结合,等等。具体到特定群体权利保障方面,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揭示了中国相关权利实践的重要经验,即坚持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立足权利保障实情,关注重点群体;坚持以人民的幸福生活为目标指向,抓住生存权、发展权方面最为紧迫现实的权利需求,通过权利实践的重点突破提升人权机制的整体效能,最终实现每一个人权利的平等保障。

人权的主体是普遍而平等的,但不同人群在实际生活中能够享有权利的多少会有很大的差异,故而需要以具体现实的权利处境为基础制定权利保障方案。2015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城市困难群众、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都是“特别需要关爱”的群体。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特别需要关爱的群体”“特定群体”或“特困群体”的表达,并非单纯出于便于管理甚至社会分层而基于固定标准将人群划分为彼此独立的群体,而是以其现实需要和现实困境而标定的权利保障的重点人群。回顾中国在取得脱贫攻坚全面胜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这种量体裁衣、因势施策的战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帮助中国成功实现了一个个的人权奇迹。2018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成都座谈会上指出,“当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因残致贫比例居高不下,分别超过40%和14%……65岁以上老人占比超过16%”,他进一步强调,化解贫中之贫、艰中之艰的特殊贫困群体难题是打好脱贫攻坚战面临的最为突出的挑战。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再次强调,“剩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老年人、患病者、残疾人的比例达到45.7%”。消除贫困是主体切实享有人权的基础,而脱贫攻坚的现实已经揭示,残疾人、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等群体在消除贫困方面面临着尤为特殊的困难,必须精准施策,采取特别的扶持、辅助政策,通过各类支持性手段,一方面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另一方面培育其能力,使其得以掌握平等的发展机会,最终能够实现自主参与、奉献社会。贫困与残疾、衰老等议题的交叉凸显了所谓“困中之困”群体在权利实现方面所遭遇的困境,而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中国权利实践的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妇女问题时指出,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联系妇女、服务妇女各项工作,把更多注意力放在最普通的妇女特别是困难妇女身上,格外关心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留守妇女等困难妇女,为她们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在新冠肺炎疫情等对人权形成普遍威胁的重大公共事件中,这一点尤为突出。脆弱性处境之交叉,使得他们更难以获得用以应对危机和困境的资源,而在制定对策方案时,必须对此类情况予以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中针对“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构建的走访探视和社区扶助机制,以及针对“疫情导致的无供养困难人群”保障机制就是此种考量的典型例子。

此外,权利保障的重点突破不仅要关注重点人群,更要着眼关键领域,守住人权保障的底线。一方面,要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发展相关权利保障机制。比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时强调,要“优先覆盖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因为该类人群由于疾病、障碍等身体情况的困扰,对于日常医疗健康服务有着更高的需求,优先推广家庭医生服务,有助于解燃眉之急,提高权利保障之实效。另一方面,要确保全面覆盖民生关键领域,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权利需求,守住权利保障之底线。我国历来坚持“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将生命权、健康权和适足生活水准权作为民生保障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低收入群众”“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兜住基本生活底线”,“确保民生特别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和改善”,密织权利保障的底层之网,确保每一个权利主体都能免于匮乏和冻饿的恐惧,是我们国家最基本的人权承诺,也是一直以来人权实践的关键要点。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新时代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理论发展与实践进路,坚持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通过采取特别战略举措强化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的权利保障,提升整体人权保障实效。无论是脱贫攻坚的伟大胜利,还是中国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优秀的表现,都证明了该战略在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有效性,而这也将成为中国在人权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宝贵经验。

四、依靠人民力量: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多维驱动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不仅要以人民对于幸福生活的期盼为导向,更要以人民追寻幸福生活的努力为依仗。从人权法治保障的角度来看,中国以宪法这个根本大法形式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义务予以明确宣示,还通过法律法规和系列人权行动计划将该宪法义务转化为全面系统的实际行动,真实地践行人权责任;更深刻地认识到人民在权利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认识到人权建设必须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根本依靠和力量来源,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能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充分尊重人民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使全体人民都满腔热忱地投身到建设祖国的美好未来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中去”。因此,只有一切依靠人民,不断激活主体潜力,强化主体能力,充分发挥主体自身的能动作用;不断释放社会活力,最广泛地团结和动员社会内生力量,才能为特定群体权利实践及发展提供永不枯竭的力量源泉。

激活特定主体自身力量,需要坚持基于权利的发展路径,通过法律和社会层面的制度机制为特定群体赋能,以支持其能力的提升和权利的实现。这种赋能一方面表现在为主体提供平等参与的渠道和机制,另一方面则在于为主体提供能力发展所需的资源和机会。新时代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理论与实践在承认各个特定群体的多样性、脆弱性的同时,强调其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平等地位,用制度性手段赋予其平等的参与机会,消除参与障碍。比如在公共决策方面,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各个少数民族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等权利,可以通过各级人大、政协和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平等而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协商与决策。历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不乏来自残疾人、妇女、少数民族等特定群体的代表,他们关注反家庭暴力、融合教育、各个领域的反歧视、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与特定群体权利息息相关的热点议题,与残联等群团组织和社群代表密切联系,通过执法检查、提案建议等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可以说是特定群体在参与过程中实现和巩固权利之鲜明写照。我国在保证平等地参与机会的同时,着重构建主体能力建设的多维支持网络。教育是该网络中的重要环节。受教育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也是强化主体能力的重要途径。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教育事业发展,大力发展义务教育、融合教育、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确保不同人群学习需求的满足,如早在2013年,就提出“努力让十三亿人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获得发展自身、奉献社会、造福人民的能力”,创建“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主体通过教育和培训机制,消除因自身要素和生活环境形成的消极思想,激活自身潜能,掌握知识和技能,获得参与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社会通过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扩大支持性公共服务供给等手段,增强和巩固权利主体参与公共生活、参与社会发展的能力。

当代中国的社会生活呈现前所未有的复杂面貌,仅靠国家和政府为各特定群体的参与提供支持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因此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政府、社会、市场协同发力,不断扩展权利支持网络的广度、深度和密度。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是党和特定群体的重要纽带,也是各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重要支持性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群团组织要以群众为中心,牢牢掌握服务群众、维护群众权益的大旗,“哪里的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群团组织就要站出来说话”。推动群体组织发展,引导其进一步发挥桥梁作用,既有助于促进特定群体全面发展,又能够凝聚人心,将特定群体追求自身权益的努力统一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中来。习近平总书记同样重视各类社会组织在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出要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方面”相关的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为重点,支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壮大。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应与法治社会建设相结合,通过制度手段支持、引导、规范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和社会治理创新,形成重要的补充性力量,不仅能以个案支持填补制度漏洞,更能作为社会支持网络的重要节点,在反映社情民意和加强政策倡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市场机制对于满足特定群体的部分权利需求有着不可忽视的独特优势。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老年服务时指出,“养老服务业既是关系亿万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也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要紧紧围绕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推进养老服务业制度、标准、设施、人才队伍建设,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人享受优质养老服务”。老年人群体高度分化,不同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文化水平、家庭环境的老年人在养老照护服务方面的需求千差万别,如果全部由社会主体供给,难免导致服务需求的忽视和资源运用效率的低下,而市场主体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在补充服务供给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规范法治经济建设,以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克服市场的消极性,发挥市场主体在技术创新、调集资源和扩展服务方面的优势,使市场成为特定群体权利重要的积极支撑力量。

人人共享所有人权的伟大愿景只有在人人共建的融合社会方能得以实现。从机会、意识和能力多层次着手,从国家、社会和个人多角度出发,构建特定群体人权的同促共建网络,支持各个特定群体实现自身权利、追求幸福生活的努力,实现所有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融合发展和共同富裕。

五、同呼吸共命运:推动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国际事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法治建设要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是当代中国对现代国际关系和人类未来发展所提出的伟大设想,在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及相关国际人权文书所载的人权话语和人权理念高度契合的同时,也实现了思想内涵方面的突破和升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不仅本身蕴含着关于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具体权利的中国阐释,更反映了中国人民关于21 世纪如何实现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深刻思考,以及关于国际人权事业未来发展的美好愿景。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人民日益“同呼吸,共命运”,共同的命运呼唤着共同的行动,而人权保障国际机制的诞生和发展正是这种共同行动的写照。现代人权理念和人权保障的国际框架诞生于对席卷世界的关于两次世界大战的反思和战后重建世界秩序的努力之中。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人们思考战争带来的苦难和教训,出于对实现和平与发展之愿景的期盼,建立了联合国这一“最具普遍性、代表性、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奠定了现代国际秩序的基石,确立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此过程中,人们也认识到“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对于维护和平与促成经济社会之发展的关键作用,开始将人权话语纳入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石的现代国际秩序。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人权保障的理念得到日益广泛的认同与接纳,人权保障的国际框架亦逐步发展完善,与“和平”与“发展”并列成为联合国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历史性作用。当今世界正经历着百年未遇之大变局。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恶化、人口老龄化、大规模传染性疾病、全球经济波动等世界范围内的巨大变化趋势和事件往往对个体权利之实现形成紧迫的现实威胁,鲜明地展现人类普遍面临的生命风险和脆弱处境,凸显了构建更为全面坚实的权利保障机制的重要性。同时,新风险和新挑战往往非一国一地之力所能应对,需要人类同半个世纪前应对维系和平与实现发展之共同挑战时所做的那样,实现更为广泛的携手合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表达了中国人民的合作意愿,“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中国人民愿与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同心协力,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国主张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这些精炼的表达,既传递了中国人民真诚的合作意愿与呼声,又阐明了当前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的重点和要点。

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固然面临着共同的人权挑战,但各国在人权保障水平、制度背景、社会文化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也是现实存在的。不同的客观情况塑造了不同的人权制度,孕育了各异的人权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权事业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坚持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在合作共赢的框架下构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保障机制,走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是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根本方针。此外,不同的人权道路,彰显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也为人权制度方案的交流互鉴提供了空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中国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转变,赢得了全面脱贫的伟大胜利,在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实践成果,充分展现出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和社会主义制度在特定群体权利保障方面的效能和优势。提炼相关制度实践成果,将其转化为更具普遍价值的人权话语,在国际舞台上讲好中国的人权故事,为世界人权体系的创新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观战略出发,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两个大局,以更具主动性的姿态积极参加残疾人、妇女、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权利保障方面的国际人权合作,总结中国实践经验,提炼中国人权理念,通过讲好中国故事推动国际人权治理机制的变革,既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制度,保障广大特定群体享有更加切实的人权,也将对国际法治、世界和平与国际人权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结语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进程中,中国特定群体权利保障事业实现了法治化、规范化的发展,而历史也见证了各特定群体逐步摆脱“困中之困”处境,以平等而有尊严的方式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梦想成真机会的伟大成就。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和人权法治保障实践经验的历史总结,深刻映照出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制度法理,凝练了中国特定群体权利理论与实践的理论底色和话语逻辑。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进一步完善人权法治保障的制度机制,致力于实现所有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也为世界特定群体权利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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