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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背景下专家陪审员制度研究

2022-11-08孙佑海

中国司法鉴定 2022年1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员审理

孙佑海,杨 帆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2)

专家陪审员参加诉讼活动能够为案件的正确审理提供专业性判断。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案件(以下简称“环境案件”)不断增多,2020 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超过25 万件,其中不少环境案件涉及污染物认定、因果关系认定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 法官总体上缺乏环境专业知识,无法全面应对复杂的环境纠纷,从而制约了环境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 随着我国环境审判专门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审判团队的专门化改革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是对审判团队的优化,对提升环境司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吸收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以提高环境案件审理质量,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1 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概述

1.1 相关概念界定

人民陪审员是指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产生的,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履行审判职责,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力的公民。 专家陪审员是指在某一行业或领域具有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的人民陪审员,具备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是专家陪审员区别于普通人民陪审员的重要特征。

环境案件是指包括环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在内的涉及环境纠纷的案件。 该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 年印发的《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将环境案件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五大类型。 故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是指在环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选择具有环境领域专业知识的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审理。 专家陪审员基于专业知识对案件的相关专门事实问题进行认定,与法官具有同等的审判权力。

1.2 历史沿革

1.2.1 制度溯源

我国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溯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1 年《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 该复函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 专家陪审员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促进了该类案件事实的高效准确查明,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效。 关于环境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 年6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 2018 年 4 月27 日公布的《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担任条件、选任程序和参审规则等内容,为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 2019 年4 月24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该条款为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2.2 实践现状

从实际情况来看,环境审判实践具有专业化和因果关系复杂化等特点,部分地方法院在审理环境案件时,聘请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及时查清了判决所需要的证据和事实,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例如,全国首家“环保法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较早吸收了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 在2010 年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清镇市环资审判庭邀请了环保高级工程师、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局长帅江和环保专业博士刘晓静两位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加案件的审理,并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被告的排污行为进行研究论证,专家的意见对排污行为的鉴定和检测提供了有益支持。 又如,2014 年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聘请环境领域的专家——西南大学环保专家姚维志教授和万州区林业研究所任凭研究员等,参与审理了“奉节县电磁辐射案”“红豆杉污染案”“开县养牛场土地污染案”等一系列案件,较好地发挥了专家在环境审判中认定证据和事实的作用。 再如,2015 年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将3 名环保专家专门任命为专家陪审员,其中一名是连云港市环保局副局长,一名是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的高级工程师,另一名是从事环保工作近30 年的业务专家。部分法院在审理环境案件的过程中,积极引入专家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这些积极有益的探索显著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但是,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的审理,尚未在全国各地法院普遍实行,相关制度也没有定型配套,因而发挥的作用和效果有限。

2 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的逻辑与基础

2.1 理论逻辑

2.1.1 司法民主的需要

“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属性,在司法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其首要目的是实现司法民主。司法民主就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并对案件裁判的结果起实质性的作用。 在环境案件的审理中,一方面,专家陪审员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环境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专家陪审员是专家,运用专业知识为环境司法提供智力支持,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满意和信服。

2.1.2 司法公正的需要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的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现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具体在环境审判领域,构建完善科学的环境审理制度以追求实体公正价值和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环境案件审理中邀请专家陪审员参与生态环境纠纷化解,协助法官解决审理中的专业性疑难问题,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一方面,专家陪审员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弥补职业法官在环境专业知识、 能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对案件事实进行科学认定。 专家陪审员实际参加审理并独立发表意见,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以实现实体公正。 另一方面,专家陪审员在实际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助于监督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防范审判权的滥用,以程序公正维护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2.1.3 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环境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 生态文明理论要求用最严密的法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有力制裁,充分发挥环境审判的职能作用。 环境案件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等特点,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的审理,能够在判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因果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升人民法院的专业化审判水平,这对遏制和纠正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利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2.2 现实需求

2.2.1 现实困境

环境案件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往往导致审理时间较长,当事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容易对法庭审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据此引发对司法公信力的担忧。例如,2007 年发生的“原告郑某起诉福建某矿业化工公司排放废气”一案,该案从2010—2012年经历了起诉、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发回重审、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发回重审和再审判决的曲折过程,引发当事人的不满。 导致审判过程漫长而反复的一个核心原因就是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一致,但环境法官不了解环境专业知识,故不能对鉴定意见及时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难以对案件定性,由此引发了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总体而言,当下影响我国环境司法公信力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官缺乏环境方面的专业知识,难以对环境审理中的案件证据和事实进行准确认定。 当鉴定机构出具的一些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合法,不同鉴定机构之间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部分法官往往不知所措,致使法院难以根据鉴定意见对案件作出判决。二是环保专家参与环保诉讼只能起到司法辅助作用,无法真正参与到环境案件审理的决策中。 这是因为根据目前的规定,环保专家参与环境案件诉讼在性质上是以专家辅助人或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的身份出现的,其对涉及的环境专业性问题发表见解,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仅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三是专家辅助人只对当事人负责,其中立性和独立性有所欠缺。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当事人和公众很容易对环境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不信任感”。

2.2.2 现实意义

建立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的制度是对环境审判现实需求的回应,具有科学认定案件证据事实、有效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以及切实提升环境司法公信力的重大意义。

第一,科学认定案件证据事实。 环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例如对污染物性质的确定、对因果关系的判断等。 大多数法官不具备环境专业知识,常规逻辑方法对事实认定无能为力。 专家陪审员能够运用环境科学、环境管理、环境法学和环境工程等环保领域的相关知识或实践经验,在复杂程度较高的案件中帮助法官准确认定污染物的性质和种类,正确认定案件证据和事实,合理判断环境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等,从而为查明案件的真实性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

第二,有效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权力的行使需要受到监督。 专家陪审员代表人民参与庭审和决策的所有过程,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实质上的监督功能。 在环境案件审理中,一方面,专家陪审员代表人民对审判权力进行监督,监督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防止审判权的滥用。 另一方面,专家陪审员运用专业知识分析案件事实,在法庭调查、合议庭评议中独立发表意见,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避免法官的专断,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是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途径,是保障环境案件审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有效方式。

第三,切实提升环境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公信力,即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信服和认同的程度。 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主要体现在专家陪审员是陪审加专家的 “二位一体”。一方面,专家陪审员从人民群众中产生,代表人民实际参与审理,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理念。 另一方面,由于环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专家陪审员与普通人民陪审员相比,具有丰富的环境专业知识和经验,在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上更容易使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信服。

2.3 实践基础

2.3.1 环境审判专门化稳妥推进

环境审判的专门化是指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运用专门理念和程序规则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门审理的制度和过程。 我国环境审判的专门化在积极推进,截至2020 年底,全国共设立环境案件专门审判机构1 993 个,包括环境审判庭617 个,合议庭1 167 个,人民法庭、巡回法庭209 个,基本形成了专门化的环境审判组织体系。 环境审判的专门化要求环境审判团队的专业化。 环境纠纷案件中的证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离不开对专业问题的判断。 法官精通法律知识,但欠缺环境专业知识,而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能够运用环境专业知识解决因果关系判断、损害后果评估等技术难题。 法官和专家陪审员优势互补、共同努力,优化了环境审判团队的构成。 因此,环境审判专门化的稳妥推进,为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提供了组织基础和长久生命力。

2.3.2 专家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审理提供有益借鉴

与环境案件类似,知识产权案件也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 年《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中,首次提到了“专家陪审员”的概念。 此后,诸多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积极主动邀请专家陪审员参与,以促进案件技术事实的准确查明。 专家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已经实行30 年,为环境案件审理引入专家陪审员参与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例如,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陪审员来源广泛,包括知识产权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利律师等,既符合专业性的要求,又能够充分代表民意。 再如,2019 年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和专家陪审员共同参与庭审,对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进行调查,形成“专家证人+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的合力。 这些经验对于环境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3.3 地方法院探索提供成功经验

在环境审判专门化的背景下,我国一些地方的环保法庭对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的审理展开了积极探索。 例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14 年初就出台了《关于环境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规定》,并建立生态环境陪审专家库。 2016 年 1 月至2017 年12 月,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累计共聘请18 名专家作为专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124 件。 再如,2016 年以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环境审判专家库,通过法定程序,在环境审判专家库中选聘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合议庭,让环境专家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地方法院的有益探索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建立系统性的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制度提供了成功经验。

3 基本原则与制度安排

3.1 基本原则

为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在环境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议专家陪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遵循依法参加审理、实际参加审理和独立发表意见的基本原则。

3.1.1 依法参加审理原则

依法参加审理原则是指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必须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 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专家陪审员应当遵守《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遵守与审判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 在参与审理具体的环境案件时,专家陪审员应当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环境领域的实体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

3.1.2 实际参加审理原则

实际参加审理原则是指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应当实际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敢陪不敢说”的现象时有发生。专家陪审员兼具人民群众和专家双重身份,肩负着国家和人民的重托,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际参与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应当在开庭前全面阅卷,了解案件事实;在庭审调查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提问;在合议阶段,应当认真参加案件的评议,对案件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

3.1.3 独立发表意见原则

独立发表意见原则是指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应当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内心感知对案件进行判断,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明确意见。 专家陪审员所发表的意见是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活动而自我形成的意见。在独立发表意见的阶段,专家陪审员可在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开庭审理中发表意见,也可在合议庭评议中发表意见。 在独立发表意见的内容上,专家陪审员既可针对污染物认定、环境损害认定等环境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发表意见,也可针对证据是否合法等环境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发表意见。

3.2 制度安排

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的制度安排,是指保障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体系化的规则。 这一体系化的规则应当根据我国环境审判的特点,以有利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进行构建,包括吸收优秀的专家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的选任制度,保障专家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的参审制度,促进专家陪审员合法履职的监管制度,鼓励专家陪审员积极参加审理活动的各项保障制度等。

3.2.1 选任制度

选任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专家陪审员的制度,是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的基础环节。 依法选任出合格的专家陪审员,是提高环境案件审理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前提。

在选任方式上,为体现专家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专家陪审员的候选人应当根据环境案件审理活动需要,结合案件的类型、数量等特点,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法院应当对推荐或自荐担任专家陪审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专家陪审员。

在选任条件上,专家陪审员首先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这四个基本条件,而且必须具备较强的环境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吸收来自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不同行业的环境保护领域人才。 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建立了环境审判专家库,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多数可以选任为专家陪审员。

在选任程序上,为保证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司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专家陪审员,而不是直接指定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 为了使专家陪审员能够被实际抽取,人民法院可根据环境案件的特点和专家陪审员的专业特长,按照大气、水、土壤、海洋、固体废物、噪声等专业领域确定专家陪审员的类别,建立专门的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

3.2.2 参审制度

参审制度是指专家陪审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规则,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明确专家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类型、参审方式和专家陪审员的职责,能够切实保证专家陪审员实际参加环境案件的审理,真正发挥专家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实际作用。

关于参审案件的类型,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的案件类型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各项规定,并且案件的证据事实问题确实涉及专门复杂的知识,需要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对于那些不涉及专门复杂知识的案件,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考虑,无需引入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

关于参审的方式,专家陪审员应当贯穿审理和裁判的全过程。 在庭审前,应当了解案件事实可能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参加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现场勘察等活动。 案件评议时,专家陪审员应当就案件事实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专家陪审员发表的意见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不一致,且可能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关于专家陪审员的职责。 基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为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的专业优势,专家陪审员的职责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就专门事实问题进行调查;第二,就是否进行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提出意见;第三,就是否委托司法鉴定以及鉴定事项、范围、目的和期限提出意见;第四,审查生态环境修复或者替代性修复方案;第五,审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协议。 为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的智力优势,同时体现公众参与原则,专家陪审员还可参与案件审结后的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和修复效果的评估等活动。

3.2.3 监管制度

监管制度是指对专家陪审员在环境案件审理中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对专家陪审员进行监管,能够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保证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制度的合法实施和长期运行。

第一,建立回避制度,确保专家陪审员的中立性。 专家陪审员与其所参与的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时,应当退出对该案件审理。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有法律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或所在单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专家陪审员回避。

第二,建立考核制度,保障专家陪审员的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相关人民法院应当为专家陪审员建立陪审档案,书面记录专家陪审员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参审表现,对专家陪审员在庭审、履行职责、遵守法庭纪律、依法公正参与审理等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专家陪审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专家陪审员进行适当批评。

第三,建立惩戒制度,防止陪审腐败。 对于专家陪审员履职不当、徇私枉法、超越职权等有损司法公正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追责,包括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专家陪审员的职务,以及采取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 专家陪审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2.4 保障制度

保障制度是指对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履行陪审职责,给予权力保障、物质保障和安全保障的制度。 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证专家陪审员全身心地投入案件陪审工作,并且在履行陪审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

在权力保障方面,应当保障专家陪审员的参审权、对案件的知情权和对案件裁判的表决权。 专家陪审员的权力与法官的权力是平等的。 在物质保障方面,应当对专家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物质补助,包括对专家陪审员付出的智力劳动的补助和参加审理活动的交通、就餐补助。 在安全保障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对专家陪审员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予以保障。 人民法院应当对专家陪审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公开和泄露专家陪审员的住所、家庭成员等信息以及其他个人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专家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当专家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危害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专家陪审员也可根据自身安全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护措施。 对涉嫌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专家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人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4 制度完善进路

4.1 构建专家陪审员参加审理的衔接与辅助机制

在环境案件审理中,除专家陪审员之外,还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技术调查官等其他类型的环境专家参加案件的诉讼活动,这些专家可以在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中发挥辅助作用,故应当推动构建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的衔接与辅助机制。

关于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活动的衔接。 在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应当根据规范要求,对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分析,出具中立性、客观性的鉴定意见。 科学的鉴定意见可为法官的裁判提供重要的参考。 在审理实践中,法官出于尊重科学以及防止当事人上访等因素考虑,在裁决案件时经常过于高度依赖鉴定意见。 此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因管理不够规范等原因,在实践中时常出现“重复鉴定”“多头鉴定”“花钱买鉴定”等问题,这些做法既加大当事人的成本,又造成案件的拖延审理。 为了克服上述弊端,应当建立专家陪审员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首先,专家陪审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与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专家陪审员可以利用召开庭前会议的机制,对鉴定人提出的鉴定意见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沟通,帮助合议庭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其次,专家陪审员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专业审查,对鉴定意见的质量发挥专业监督作用。 再次,在环境法官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时,专家陪审员可以在庭审中专门向鉴定人进行提问,以有效解决专业疑难问题。 专家陪审员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之间,更加容易进行专业知识方面的技术交流,通过正确对待司法鉴定意见,保障审判质量的提升。

关于与技术调查活动的衔接。 环境案件审理中的技术调查官能够为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提供司法辅助。 技术调查官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协助法官在理解科学技术知识的基础上正确认定技术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2020 年6 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在全国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来自生态环境、植物保护、水土保持等多个领域的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并出台了《生态环境审判领域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审判领域技术调查官工作规则(试行)》等,以协助法官解决专门性、技术性问题。 在福建省的试点中,技术调查官的法律身份是审判辅助人员,可以参与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庭审、评议等各个审判阶段,对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等专业技术问题独立发表意见,但是对案件的合议结果不享有表决权。 在环境案件审理中,应当发挥技术调查官的辅助功能,与专家陪审员优势互补、灵活结合,以提升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提高环境审判的质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试点为全国性的环境案件审理提供了探索, 通过认真总结其中的经验,有助于提高环境案件的审理质量。

4.2 多种方式提高专家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

建立专家人民陪审制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吸收专家陪审员全面参与到环境案件审理当中,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通过渐进式的改革和不懈的努力。 在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应当进一步调动专家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故除了对专家陪审员进行权力保障、物质保障和安全保障外,还要提升社会公众对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这一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建立社会公众对专家陪审员参审的信心。为此,建议人民法院及时发布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的典型案例,对专家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切实发挥的作用进行宣传。一是可以增加社会公众对专家陪审员这一角色功能的认可;二是可以吸引更多具有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三是可以为建立更加完善的专家人民陪审制度提供丰富的经验借鉴。

此外,考虑到一些专家陪审员庭审期间由于本职工作等原因确实无法实际到庭参审,建议开展试点,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支持专家陪审员通过电子设备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参与庭审,进行事实查明、质证等各项工作。 这样既保障了案件审理工作的专业性,又消除了专家陪审员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实际困难,有利于提高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和可行性。

4.3 积极推动相关立法

目前,我国在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方面,存在制度供给的不足。 首先,现行的《人民陪审员法》对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专家陪审员参加环境案件审理的合法性不够十分充足。 其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有所提及,但未明确规定专家陪审员参加环境案件审理的具体规范。 在环境案件审理的专业领域,也尚未形成专门的规范文件。 以上问题的存在,都影响了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力拓展。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的积极作用,科学认定环境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切实提高环境司法的公信力,并考虑到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适时修改《人民陪审员法》,对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的一些特殊问题作出特殊规定。 如果因立法资源有限短时间内不能对该法进行修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环境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抓紧制定“关于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应当结合环境案件的特殊性,明确专家陪审员参审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专家陪审员的各项职责,规定选任制度、参审制度、监管制度、保障制度等重要制度,为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提供基本的依据。 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继续进行试点,为未来修改《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专家陪审员参加环境案件审理提供更加丰富的实践经验。

建立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的司法制度,一方面有助于科学认定环境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另一方面符合我国环境审判的专门化趋势。 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证据和事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实现司法公正。为此,应当在认真总结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建立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确保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笔者坚信,通过专家陪审员积极参与环境案件审理,必将对提高我国环境审判的质效和环境司法的公信力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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