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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与数据治理
——数权世界的双核驱动

2022-11-08尹巧蕊

学术交流 2022年2期
关键词:要素数字

尹巧蕊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及其应用场景的日新月异,不仅触发了现代经济正在由资源型为本向数字化挺进的巨大变革,而且驱动了社会治理从施政之术到治理之道的数智化模式转型,更造就了人类的思维方式、价值想象、交往路径、生活轨迹等超越现实的物理环境而进入虚拟的网络世界,甚至游走于虚、实两个空间的交融共契。因此,由数字信息革命迎来的更富机遇与挑战的数权世界,则更倾向于以“没有预先设定的秩序,超越了分类体系的限制,是在利用数据时根据需要重新排列组合,建立一种特定的、满足个性需求的新秩序”为其表征,而这种新秩序建立的基础便是数权。可见,“数权”概念是源于“万物‘在线’,一切皆可量化,所有的人机物都将作为一种‘数据人’而存在”的数字社会发展实践。据此,本文将“数权”界定为:在以数据为核心的网络空间中,基于共享数据为本质的“数据人”,为追求价值最大公约数而衍生的各种权益的总和。那么,数权世界就是围绕数据权属与利益、数据效能与利用、数据保护与治理等新型社会关系而展开建构的一系列新型法治秩序的载体。

一、 数权世界的支点——以数据要素撬动经济新增长

1.数据:新兴崛起的生产要素。在信息科技革命的场域中,无论于国家、组织还是个人而言,数据的有无、量的大小、质的优劣、存储能力的强弱、挖掘水平的高低、利用功效的良莠等,都日趋成为主体自身能否获取或保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屏障。数权世界的存在已然成为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不可回避的现实,而数权世界的正常发展有赖于以数据为支点所撬动并传递的价值新势能为源动力,数据即成为一种新兴崛起的生产要素。而防止数据资源的流失或沦陷尤其是对其合理确权及有力掌控势必上升为不容小觑的国家战略。

2015年10月,“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被正式提出,由此明确将大数据作为国家战略性资源。之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肯定数据对数字经济成长的关键性作用时,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由此数据被赋予了新的社会使命。

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正式将数据列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立的五大生产要素,指出要引导要素向先进生产力集聚,充分发挥数据对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激发各类要素潜能和活力,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从而推动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生产要素是社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的各种资源,是维系国民经济运行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因素,其结构和形态会随着经济转型而升级更替。传统意义上的资源主要是指自然资源,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则着重指与人类的有效开发和利用能力密切相关的资源。在农业社会中,生产要素的核心就是土地和劳动力;工业革命之后,资本就凸显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而当信息科技时代到来时,数据则兴起为效率空前提高、价值无限可能的新型生产要素。因为,无论是对互联网上社交媒体用户的痕迹数据的生成与收集,还是针对政府开放数据和企业组织内部的结构化数据的分析与追踪,挖掘数据价值的深度和广度都将有利于释放数据资源可开发利用的巨大潜力。这一潜力更是提升了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的配置效率与利用空间。这正是数据资源实现价值增值的主要环节,并释放了数据资源的强劲动能甚至加速优化生产技术组织的变革,从而拉动了时代发展的跨越性变迁。概括而言,数据的价值不仅彰显于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最活跃的生产要素层面,而且对经济发展、国家战略、社会治理、民众生活等都产生着全局性的深远影响,甚至成为影响国际关系与国际竞争力的风向标。

在全球化竞争中,“井喷式”发展的信息科技刺激数据呈现爆发式增长。据IDC公司测算,2010年全球产生的数据量仅为2ZB,而到2025年将达到惊人的175ZB。在我国,数字化的触角已全面延展于社会生活运转的各个领域,数据要素正在成为驱动中国社会创新发展与深化改革的新引擎。2020年7月中国信通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统计显示,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于2019年达到35.8万亿元,达到GDP比重36.2%,同比提升1.4个百分点。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数字经济的地位进一步凸显、规模不断扩张、贡献不断增强。而数据要素所蕴含的价值效能又进一步拓展新业态成长、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见,依托数据要素的数字经济在我国已经成为网络强国的重要基础。 因此,既然迎来数字经济时代,中国就必须善于把握有利发展时机,发挥各类数据资源的有效能量,借助“数智”施以“数治”,实现“数字善治”而立于国际博弈中的主动地位。

2.数据要素催生辐射于技术、产业、资本的全球数字经济竞争新格局。根据2016年G20杭州峰会发布的《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精神主旨,所谓数字经济就是借助于不断迭代升级的信息科技与应用场景广阔的网络基建为载体,以数字化的知识信息为关键性生产要素,释放数字通信技术的新动力而有效提高生产效率与优化经济结构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实质上,数字经济概念已前瞻性地勾勒出由数据要素所驱动的数权世界中多样化的价值契机与经济活力。作为一种全新融合型产业模式的数字经济,一方面为数权世界提供了基于数据要素释放的产能新动力所带来的内生性价值因子与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引发了集中于数字技术使用的能力差异及由此造成的知识获取的“数字鸿沟”。简言之,以数据要素价值传递汇聚而成的数字经济,既关乎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程度,又将激发全球经济竞争局面的重新洗牌。

在全球范围内,由于不同国家间在资本和技术等领域的数据资源禀赋与数字能力掌控参差不齐,那么伴生于此的国际分工与合作关系的流转,势必影响未来各类资源调配、资本流向、技术利用等关涉全球经济布局与治理格局的重大因素的分化与重组。因此,需要审慎性地洞见数字经济对全球竞争性所兼具分化与整合的双刃剑效应。

从分化效应看,数字经济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势必造成“新数字鸿沟”加深的困境。因为数字经济的核心就在于数字化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发展融合,而当这种融合度基础薄弱、融合型产能不足时,就会出现因数据资源获取与数字经济掌控能力的巨大落差,从而导致在国家间产业竞争力、参与世界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分化的长远影响。那些还未完成工业化或处在工业化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因自身面临产业化基础缺乏、技术跟进不足和资本引进壁垒等多领域发展瓶颈,致使短时期内不可能具备健全的产业布局和可持续发展的数字化生态,所以更易于陷入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赶超的政策困境之中。况且,在数字化席卷全球的情势下, 这些发展中国家曾依赖的传统劳动力优势在数字化工业生产中的需求将大幅降低,跨国企业将不再把劳动力成本作为对发展中国家投资布局的重要因素加以对待, 传统劳动力的产能优势会随之被逐渐消磨甚至丧失。相较之下,以强势化的数字转型而重获产业竞争力的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深度依托数据资源禀赋,激发数字经济潜力,不仅极大提升了企业本土化产能的竞争优势,而且进一步降低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依赖。

从整合效应看,数据资源禀赋在数字经济模式下不仅成为国际分工合作的新依据,而且是助力发达经济体构建制度垄断的新优势。发达国家之间持重数字化竞争优势,依托各自完整的产业基础布局和健全的数据生态运转模式,在内部形成更加稳定的分工体系,尤其是经济主体的生产周期预测、供给量化评估等经营决策可以有效利用海量的数据资源及强大的算法算力,实现对市场需求及消费行为的精准预判。以往在生产领域与市场供求中存在的供给过剩、供需失衡等经济难题获得有效解决甚或有望最终消解,以供求信息对称的生产效能进一步巩固了经济稳态。同时,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更是将新一代数字经济相关条款的约束力强势嵌入双边、区域和跨区域经贸协定中,明显借“中心—外围”之格局圈定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治理,从而为实现发达经济体相互之间的规模化发展提供明显的资源集中配置与整合利用的虹吸效应。

可见,数字经济的到来对各国社会发展、全球治理体系、人类文明进程的影响深远而复杂,那么,发展数字经济就需要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以此推动数权世界的良性发展。

公羊学复仇理论既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尚耻精神,也表现了古人希望在社会历史中追求自然公正的心理原则,这种积极的民族精神在《燕丹子》的主题中得到了回应,从而在历史的天幕中,肯定了道义、正义以及国耻亲仇必复的合理诉求。以这种思想为基础,自《燕丹子》始,中国文学史上出现了一大批复仇作品。

二、 数权世界的基石——以数权体系形塑数据治理

以数据驱动为典型特质的数字经济,以其价值效能的指数级倍增实践性地验证了数据已成为今后全球战略储备中的关键性资源,而这种战略性资源在本质上就是数权。但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并未对数权的体系构成形成“通说”。尽管如此,作为网络空间衍生而出的新型权益总和的数权,已在“不断冲击着传统社会关于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的法律界定,不断改变着金融、贸易、合同、侵权行为等传统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所以无论是对“数权”的概念界定还是结构体系的阐释,都不能囿于物理社会空间下的法律视角。很明显,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财富增长的重要依托就是数据,关注数据的归属、性质、权益等问题又将牵涉数据治理全周期中的个人隐私、数据产权、数字主权等诸多权利义务问题的讨论与分析。这种从数据的使用到数权的关注过程正是数字社会进步的体现,更是人类迈向数字文明的时代产物。因此,由数据要素撬动、以数字经济运转为动力的数权世界更需要数据治理的加持。

(一)数权:权利叙事与权力范式的二维基础空间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当下,必须要为数据资源确权、提供数据开放、保护数据产权、促进数据流通、保障数据交易等提供相关制度设计,因为数据的价值构成了数权的核心。

从法学和经济学角度看,无论是把数据归入资源还是设定为资产,数据既具有一般商品所包含的价值、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又具有一般商品所不具备的诸如可共享性、非消耗性、零边际成本等特征。此外,数据载体是离散化的数字信号,对其进行“增、删、改”操作不受时空限制,存储、传输和应用也没有实质损耗,这就使得数据要素的权属关系面临边界模糊及在隐私保密、安全风险等方面又具有特殊性。因此,讨论数权问题时必须根据数据特性合理确权,才能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前提和基础,才能为数字社会的人权主张设定屏障和保护。

当然,数据成为生产要素首先是因其所蕴含的价值所在,但更在于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鼎力相助,对海量的个体“小数据”能够收集与处理才形成具有商业利益与社会价值的“大数据”。故从本源上讲,公共数据的源泉乃为个人数据的汇聚与积累,这就产生了具有分析、预判、决策等效能的公共信息,因为这些公共信息承载着若干个体数据集成而来的群体性特征与社会化欲求。有鉴于此,需要从数据应用的基本属性与法权种类的基础组成中探讨数权问题。

从法权种类的组成基础看,数权也可具有私权和公权两大基本属性特征。若以维护个体利益为目的,其本质是个人在数据方面的利益与资格的体现,即为“数据权利”,则具私权利属性;若强调出于保护或增值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主要由国家机关、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使用,使数据呈现公共产品的资源性,即为“数据权力”,则具公权力属性。由此,以私权和公权的两大基础属性的存在共同构成数权体系的二维空间。

1.就私权利属性而言,是以权利叙事的范畴说明数据权属的根源。“从私权利角度看,数据权是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拥有的对依附于自身的数据和自己获取数据的所有权”,可见,数据权利是伴随数据的产生而产生、借助大数据技术的蓬勃发展而凸显,兼具人权属性与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

就新型人格权而言,个人数据来源于自然人且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数权起步于个人数据权。作为个人数据权,是以人格利益为保护对象,数据主体对于自身数据具有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属性。因为个人数据包括一般个人数据、隐私个人数据和敏感个人数据,其中如姓名、肖像、隐私等已上升为具体人格权,无需以个人数据权进行保护,而其他个人数据则必须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权的机制进行保护。正如我国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总则中的第1条、第2条、第11条以及第12条等的规定,均采用“信息”字样表述公民人格权。但信息正是数据加工处理后的产物,信息是数据的含义,数据是信息的载体。因此,对上述法律规定作以文义解释,保护个人信息权就是将个人数据权作为新型人格权予以法律保障。

就新型财产权而言,在“流量为王”的信息经济下不仅“数据有价”已成为数字社会的共识,而且个人数据已在现实中突显财产权益的价值,诸如海量数据的汇聚很可能成为颇具商业价值的效益型信息。但在商家获利链条中数据主体却被排除在外,故而承认数据主体对自身个人数据享有部分财产权,便成为必要的法治命题。当然,这并不是要过分强调个人数据的商业价值而忽略对个人数据保护的首要目标,毕竟当个体数据被大范围频繁泄露或非法交易则易于形成黑色产业链,这于作为人格权保护的数权而言无疑是釜底抽薪。

而随着数字社会的深入推进,“信息能成为分配资源的权力本体”,权力在数权世界中已悄然从传统中心向互联网信息科技领域蔓延与流动,是否占据优势数据资源将成为是否有效掌控权力的新标准。数据不仅赋予现代公权力新的意义而且发挥着重置的功能,即权力可以数据化且数据也能权力化,于是坐拥大数据资源和先进数字技术的主体将逐渐成为数字时代的新权力中心。同时,数据具有传统暴力手段和财富增长方式所不具备的改变世界的超功能,而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不断膨胀的数据权力也不例外。所以数据权力也须遵循权力善治的逻辑,才能不断有益于数权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否则,谁掌握了海量数据,谁就可能在未来产生对国家、社会、他人的威胁与挑战。数字主权的主张与维护、数据权力的规范与约束必然成为数权世界中的新型法权关系。

由上可知,数权世界也需要调和权利(私权)与权力(公权)之间的平衡。在法理上,权利的让渡成就权力的增大,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权力为权利而服务。但实践中,权力与权利之间却常因两者的主体目的有别、实现方式不同而呈现出虽为相依共生但却此消彼长的状态。因此,就需要依据法权原理结合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特性,探索铺就一条在规范数据权力的同时又能合理让渡数据权利的中间道路,正如“各国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与使用,都采取了公法规制与私法赋权双管齐下的治理模式”,由此实现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两者间的平衡与协调,从而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最大化效能释放。

(二)以数据共享缔造数尽其用的数权世界

数权世界中的数据治理其核心就是规范数据权力、保障数据权利,但这二者之间又呈现张力之势:若对数据权力不加规制则极易对数据权利造成损害,斯诺登曝光的“棱镜计划”、2018年Facebook的数据滥用丑闻等即是例证;但过分保护数据权利又会对数据要素的开放利用、价值传递、迭代增值等形成掣肘,结果更不利于数据市场的良性循环。

在传统法律关系中,很多权益都是来源于物理空间的社会中,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性或独享性特征,典型的是物权“一物一权”原则。因此,若继续固守物理空间下的法律调整去框定数权世界中的权益问题,则可能不是无法有效回应数据安全问题而使“数据人”屡遭被侵权的困扰,就是制约了数据本应有的价值效能发挥。可见,以物理空间中“占有”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模式已存在诸多不适应数字时代文明的发展需求。况且无论是让渡数据私权还是限制数据公权,其本质都是通过最大限度地消除数据壁垒从而盘活数据流通,而数据共享正是调和让渡与限制的缓冲空间。因为以技术结构和网络精神所构架的数权世界被天然地赋予了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等一系列去中心化、无边界性的生态底色,这奠定了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资源具备浓厚的共享特质,也就决定了数权本质上就是共享权。“一数多权”是数权世界实现数尽其用的根本原则。

数据共享的核心要义就是让有限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是有关数权利益合理分配的理性思考,是平衡数权世界中公益与私利双向保障的数权观念,这也恰恰是承载数据世界的互联网中极致思维与融合思维的体现,毕竟“当我们从技术的视角来看待问题时,真正短缺的资源是很少的,真正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利用资源”。

从数据之“权”的效能看,只有强调数权的共享性才能达致数据之数尽其用的价值实现,才能激发社会公众参与数字文明的构建并为数字社会贡献有效数据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数字社会的发展实践中,数据的使用权让渡并没有导致数权的价值有所折损,反而因数据使用权的不断流转使该数据所蕴含的内在价值获得传递、外溢、增值,实现数据快速产生价值以及价值最大化的效果。

从数据作为资源的层面讲,数据是典型的只有不断使用才能衍生或积聚价值最大化的“用生资源”。数据的反复利用不存在导致自身资源的消耗或价值的贬损,反而有益于数据的迭代升级与即时更新。也就是说,数据资源的价值本质即在于被最大程度、最高频次的反复性、共享化地使用。

可见,数据共享不仅是数据自身发展的诉求,更是数权世界中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从失衡走向平衡的重要桥梁。但这并不意味着数权二维空间的和谐交融是顺其自然的过程,相反,这恰恰需要相应的治理机制予以引导甚或规制,毕竟只要是资源就会存在被索取与竞争。

三、 我国数据治理的法治策略:从技术之治到良法善治

由数字革命引发的围绕数据相关权益确认与保障而构筑的数权世界,其成长动力必然依托于迭代升级的信息技术,但本质上,数权世界的发展逻辑仍须是为“人”而服务。因此,针对数权世界中的数据治理问题,不仅有赖于先进尖端的技术之治,且更应注重蕴含公平正义与人本精神、符合客观规律又能回应民情社意的良法善治。

在数字化竞争的大国博弈中,当全景化、大规模的数据应用在为经济增长带来新契机、为生活便利添姿增彩的同时,也会潜藏甚或引发对国家安全的严峻挑战。因为通过数据可以提炼新信息、发现新知识、获取新情报,毕竟数据是作为“事实—数据—信息—知识—情报”的信息链中5个要素组成的中间环节而存在,而实践中因数据的安全风险引发的政治隐患甚至是挑战危机也屡见不鲜。可见,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不仅具有可观的商业价值,而且其对国家安全和战略防御还蕴藏着极具情报功能的巨大潜质,这必然关乎国运民生。

但相较于欧美国家,我国有关数据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晚。作为我国第一部在实际意义上针对网络以及数据传输安全的法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作为营造数据安全环境、回应我国网络新态势、满足网络经济新趋势的重大法治举措,不仅搭建了我国网络安全战略以及网络强国建设的实践平台,而且促进了依托信息科技的大数据稳步发展,为数据要素的成长与积累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土壤。但是,该法在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管控规定上却略显宽松,且针对信息及数据的划分不是特别明确,集中表现在出境数据限制的信息范围、评估条件、标准要求、调控机制等方面,这都与当前数据治理的法治先进国家相比差距甚为明显。

因此,未来我国数据治理的法治策略更应夯实于以下定位:

1.以共建共治共享理念驱动数据治理新格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就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随后党的十九大报告又适时强调要“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就意味着处于改革深水区的中国社会面对已到来的数字时代下的分享型经济发展与数据权益公平保障的社会诉求时,必须以跨界融合的创新发展理念打造多元参与、民主协商、自主自律的共建方式,以期形成资源整合、权义平衡、机会公平的共享机制,从而实现数字社会中法律治理的现代化效能。因此,在数据治理过程中,首先应始终秉持公平意识、人本精神与共享思维的法律精神。在确认数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及规范数权公益与私益界限时,需要注重数据利益交换的公平性与伦理性,并确立在数权世界中,尊重人的主体性地位,重视人与技术、人与数据的自由关系,以维护人的数据权利而增进人的福祉。同时,应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树立数据共生共存与共享优先的有限利他主义,创设相关新型法律制度预防与遏制数据霸权与信息垄断对数字社会发展中公众利益的肆意侵犯,以保障数据权益为抓手提升人在数字时代中全面发展的更广空间。

2.权衡张弛有度的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之间的合理界限。当今风险社会中,“绝对安全观”已不合时宜。发展与风险并存,而风险却是绝对的,因为当我们潜心竭虑地去发明应对风险的规制或手段时,这种规制或手段本身就可能是新型风险的滋生源。因此,在只有发展才能前进的现实必然中,风险便不可避免。由此,“相对安全观”更应成为保障数据相关权益的理性定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网络安全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一定避免不计成本地追求绝对安全,那样不仅会背上沉重负担,甚至可能顾此失彼。有鉴于此,我国在数据安全保障与数据治理法规的设计上亦应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尊重数字经济成长特质,要充分认识到数据价值正是建立在海量数据的收集与传播、分析与共享之上,才有可能实现指数级的价值创新与效益增长。

具体到法规层面提升数据战略目标的重要拐点,就是于2021年6月1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该法正是聚焦于当前数权领域中数据安全的突出问题,不仅确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数据安全审查等基本制度,而且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最重要的是凸显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立法目标。可见,应当将兼容与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利用定位为设计数据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一体之两翼,以数据利用不善导致不合理危险为红线,并允许采用激励相容措施及相关制度保障。毕竟谋发展就会有风险,只有认真对待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间的张弛有度才能实现善治善用数据法规的法治实效。

3.充分彰显“攻守兼备”的数据主权理念。首先,网络主权在当今世界是必然关乎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民众福祉的重要权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大数据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资源,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所以,强调数据主权的法治主张与法律治理当然是维护网络主权的应有之义与拓展延伸,况且“增强网络空间数据主权保护能力”的国家战略早在2015年8月就由国务院在《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已明确提出。其次,针对规范和管理数据流向的国际通常做法是以数据出口限制和数据本地化两种方式为主,同时当前国际趋势中网络强国均积极谋求跨境数据的管辖权。因此,我国数据治理的法律定位既要强调数据的跨境调取之“攻势”,又要重视对数据的出境管控之“守势”。而伴随“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和经济全球化布局的需要,我国在主张数据主权时,不免会于复杂化的攻守交替间而易于陷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窘境。这就需发挥立法者的法律智慧,结合数据要素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去设计或预留相应制度适用的折中或调和空间,形成数据法规对数据资源调配的取舍有度,采取灵活、务实的数据主权制度,达致以“共进”为动力、以“共赢”为目标的法治效果,为网络空间的命运共同体提供更具生机活力的数据治理。

结语

综上所述,在信息科技几乎渗透社会全领域的场景下,数权世界的存在与发展既是现实被持续数字化的结果,又是以数据折射的现实投影与社会延伸。那么,对待汇聚算法算力与人类欲求共同构筑的数权世界时,不能仅是直面相对,而更应该是善治善用,正所谓“察势者明,趋势者智,驭势者独步天下”。因为一国的发展要契合国际之大势,社会的进步需顺应时代之大局,尤其是在以“数据为王”“科技驱动”为支点的世界格局大洗牌之际,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也正迎接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深远时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因此,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在搭乘数字科技的快车之时,既要主动拥抱数权世界将会开辟的人类想象空间中的无限可能与未来可期,又要积极平衡以技术之治中的“科技向善”为内核与良法善治中的“人本主义”为主旨的双重治理效能释放,才能实现“携手合作、共同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加强发展战略对接,共同提升数字化应用水平”这一富有多边化、透明性、包容感、创新型的中国特色数字化大国发展战略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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