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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长效机制的多元目标及其实现

2022-11-06肖业忠

法学论坛 2022年2期
关键词:司法法治

肖业忠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 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山东济南 250014)

任何一项改革,都由问题倒逼而成;任何一项变革,都循社会要求而应。黑格尔说,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的,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状况和时运而变化。换言之,法律适用的体制机制同样要随着时运的变化而变化。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以来开启和推进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侧重于法院、检察院的改革,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成绩的取得令世人瞩目,但难度之大也为世人皆知。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习近平同志指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公正司法的道路也必将是任重而道远。

研究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先要明确何谓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是指参与司法活动的国家专门机关在机构设置、组织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等的总称。我国的司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三个流程,这就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侦破和办理的刑事案件,交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除死刑和没收财产等由法院自行执行以外,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或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另一个流程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于民事、行政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裁判结果,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刑事自诉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将相应的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或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由此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由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检察院)、行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构成。其中,司法行政机关同公安机关一样也具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属性。司法制度的优劣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司法权的配置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标志性象征,司法制度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关心司法制度就是关心我们自己!

从理论和现实层面来讲,我们研究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有三大优势:一是司法权是被动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公正司法形成长效机制,阻力较小;二是我国有大陆的中华法系、我国香港的英美法系、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澳门的大陆法系三大审判制度并存,在改革和建构的过程中可以进行比较分析借鉴;三是司法权是我国社会的减震器或稳定器。

一、公正司法长效机制的内涵阐释

从价值判断的层面,公正司法的产品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和不懈追求,是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由此延伸,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应然为自古以来人类社会不懈追求的、司法机关营造的、为实现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善治环境。

(一)公正司法长效机制的概念

从法哲学的角度加以分析,将公正司法与长效机制融合在一起,其中的公正司法是一种对司法制度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司法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司法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而长效机制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价值判断所表达的是陈述者自己对事物的态度,因而多是规范性判断;事实判断陈述的内容是对陈述对象本身的了解,因而都是描述性的判断。所谓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是指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保证我国司法制度正常运行并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和司法机关的司法价值,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系统工程。

理解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要从以下三大因素上来把握。一是制度因素,要有比较规范、稳定、配套的制度体系。其中,机制包含机构与制度两个层面,制度只是机制的外在表现。二是人的因素。要有推动制度正常运行的“动力源”,即要有出于公众及自身利益而积极推动和监督制度运行的组织和个体。三是法治文化因素。文化因素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往往是各方面法治要素在长期的实践中潜移默化成为社会民众的生活习惯以及潜意识的发挥,其在对公正司法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会极大地推动公正司法的发展。

(二)公正司法长效机制的外在表象与深层机理

1. 公正司法长效机制的外在表象。一是程序公正。因为司法程序看得见、摸得着,当事人和公众能够通过诉讼活动直接体验和感受。无论是一般审判还是特殊用法时期,必须笃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总目标,将程序公正始终挺在前面。依循不公正的程序作出的裁判,即便结果是公正的,也是不完整的、难以令人信服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只有在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情况下,才能达至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的统一,并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二是实体公正。包括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律得当,裁判结果合法合理。任何案件的发生都是过去时,司法人员只能无限地穷尽案件的客观事实。所以,司法人员在天理、法律、人情三者之间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权衡的理念是一个永无止境的磨炼过程。三是效率公正。一方面是“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另一方面是法律服务应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求得最大限度的公平与正义。“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通的含义——是效率。”始终做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公正与利民相统一,公正与服务相统一。“一个社会,无论多么‘公正’,如果没有效益,必将导致社会集体的贫困,那也谈不上什么公正,即使有这种‘公正’,也是社会和人们所不取的。”

2.公正司法长效机制的深层机理。首先,司法公信力与党的威信、国家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相辅相成。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历史演化的产物,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与延伸。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社会利益的不断调整,面对人们观念的不断演变,整个社会正处在一个矛盾纠纷的凸显期和多发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更为迫切。公正司法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打“折扣”,“当人们知道这些原则和规则将被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所有人的身上时他们就情愿使自己的要求服从于这些原则和规则。这样做是符合人类尊严的,反之,如果他们被掌握着有组织社会的权力的人在没有法规的情况下,把每一件事情都当做特殊问题来处理,对他们进行任意践踏,他们是要坚决反抗的”。其次,公正司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得益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而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法治都扮演着“轨道”角色,即发挥着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依托,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是国家治理效能的保证。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审判权较为孱弱。但是,按照辩证法的观点,法院的裁判权虽然是被动权,但也能发挥自身的能动性。法院通过个案裁判能够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司法权这种被动权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权力制约职能和权利救济职能,从而有助于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设想。

(三)司法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自1999年到2018年,我们的四轮司法改革进行了20年。从第五轮开始就是要着重落实第四轮的配套改革方案。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四个全面”的总要求来考量,司法改革同样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啃下了不少硬骨头但还有许多硬骨头要啃,我们攻克了不少难关但还有许多难关要攻克,我们决不能停下脚步,决不能有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我们要抓住这次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契机,拿出乾纲独断的勇气和百折不挠的毅力,以“壮士断腕” 的气魄,清理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的运动性、发展性决定了它的规律性。司法改革同样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司法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就是要建立起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两者是内在统一的。

改革需要接力前行,不可能一蹴而就。改革是一环接续一环的开拓与延展,是一个“改革、实践、再改革、再实践”螺旋上升的过程,制度红利的释放,沿循着一个不断试错与改正的反复,最后总结出逻辑的明证。再者,改革也是时代脉搏的震颤,其必然契合着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的诉求,既折射出时代前行的痕迹,又呈现出严谨的过往的衔续,呈现出过去、现在、将来无法割舍的联系。例如,实行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对自己所办案件终身负责,我们采取了员额司法官的改革,全国法官、检察官一下子减少了很多,与此关联的情况是案多人少的问题出现,办案压力增大,未入额司法人员情绪的巨大波动等等,这些问题,都有赖于全面深化改革,向改革要办法、寻方案。

改革是循序渐进的工作,既要敢于突破,又要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向前走,确保实现改革的目标任务。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有些问题和难点急需突破,诸如有的改革举措尚未全面落地落实,一些配套改革措施有待跟进,改革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需要进一步增强的问题,体制机制创新与现代科技应用深度融合还不够的问题,一些司法干警司法观念、素质能力、工作方式不适应改革发展问题等等。全面深化改革是立足国家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进行部署的,要注意避免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的倾向,破除妨碍改革发展的那些思维定势。对党和人民事业有利的,对最广大人民有利的,对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有利的,该改的就要坚定不移改,这才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和民族负责。

二、公正司法长效机制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

公正司法长效机制建设史是一部与时代潮流同频共振史、一部与党和人民的事业同向同行史、一部与法治中国建设同步共进史。

(一)注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社会的政治与法制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成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公正司法领域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共十八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公正司法建设翻开了新的一页,新时代公正司法建设的历史定位就是革命性拓展。关键词是实现规则之治,建设法治中国。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问题,并提出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具体路径和操作方案,给公正司法长效机制建设打了一针强心剂。当前,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正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在社会治理中,司法权特有的中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和弱化社会冲突,成为政府推动合作、合法解决危机的一种选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律师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深化执行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展望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追求的永恒主题,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前置性要求。永恒主题亦即永无止境,没有尽期。前置性要求则深涵之:如果丧失公平正义,司法只能沦为专制的工具。公平是阳光,普照大地;正义是旗帜,招展公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需要我们坚守公平,守护正义。

1.坚守公平。何为公平?我国清朝学者何启认为,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也就是说,公平就是无私无偏。自古以来,中国老百姓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态,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凝聚起十四亿人民的磅礴力量,社会的公平正义至关重要。因为,公平使人心安,心安提升幸福,幸福凝聚力量。习近平同志指出:“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司法工作者心中常有公平在,手下自有公正书。司法领域的公平,包含着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权利公平。任何一个公平缺失,就会造成法律天平的倾斜。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说的,“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2.守护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一生的重要诉求,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不论是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还是对共产主义的设想,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始终是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马克思说,“正义”是一个法权概念或法定概念,是一个与法律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相联系的概念,正义是判断法律的最高理性标准。也就是说,从理论的范畴,正义是一个法权或法定的概念;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正义应当被法律所规定,它应当成为权利的内容。那何谓理性呢?理性就是公平正义理念的内存于心而外化于行。所以,正义需要培养,更需要守护!

司法领域的正义,是具体正义、个案正义。司法整体正义是以个案为基础的,是个案正义累计之和;个案不公往往会引发人们对整个司法系统的负面评价,反过来,对司法整体的负面印象又会延伸至对司法个案是否正义的怀疑。司法制度最接地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建设的最后一个支点。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司法程序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懂得一百减一等于零的道理和万分之一就是百分之百的道理,即1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三、公正司法长效机制的制度目标及其实现

公正司法执着前行的落脚点或曰使命乃为司法公正,无论其程序公正抑或实体结果公正,均肇始于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要求,发端于司法制度及职能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之功用和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和复兴后应当彰显的责任与担当。长效机制寓为制度之定型、程式之完整、预期之稳定、理念之恒常、程序之规范、方法之科学。普通民众通过司法解决争议、保障权益有着合理而水到渠成的充分信心及达至预期。司法人员手杖法律、笃定信念,将公平正义铺撒芸芸众生当做其起码的价值信条和行为方式的直接统领,整个社会环境尊重司法裁判、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践行与承载司法裁判所明示的法益,使法治思维融入脑海从而变成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司法救济是国家司法机器直接面对个体民众以权威的法律、权威的制度体系、权威的国家意志对其权利义务的指引与确定,故而对普通民众的思维方式、生活认知和行为方式产生过程性梳理和结果性裁断,假以时日,全面守法的社会环境和个体法治理念的植根之貌将烘托而成。

公正司法要保持这种长效机制,离不开三大制度体系,此亦为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提升进而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标志性写照与砥砺而为的制度目标。这三大制度体系即为:司法职权依法独立行使;完整而科学的司法责任制;规范而全面的司法监督体系。其中,司法职权依法独立行使是公正司法的制度环境,是公正司法得以成长和发展的土壤,离开土壤,植被及大树概难存活,苟且能生必会枝节扭曲、得结苦涩之果;完整而科学的司法责任制是公正司法之基础,基础牢固,大厦方能参天,司法责任制涉及到司法人员的个体与整个司法框架之下的整体,发挥主导作用的是个体的意识、情感及担当,有着严格的制度匡扶性;规范而全面的司法监督体系是公正司法之保障,司法责任制讲求行使司法职权的独立担当,黑格尔语境中权力缺乏监督必然走向腐败的醒言为人们所共鸣,故而要求监督体制、监督系统、监督主体强化制度笼子和头顶悬剑之功效。

(一)司法职权依法独立行使

肇始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植根于中华大地欣欣向荣的发展新貌,给公正司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人民文化水平提高展示的价值及权益新期盼,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转化拓展了民众对未来设想的崭新空间,使得割除影响公正司法之弊端的战役已箭在弦上。从体制层面,解决司法职权依法独立行使问题,改革应诊症割弊、准确到位且果断迅捷。通过制度设计与试点推进,化解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囿于的因素或曰弊端,即司法的地方化问题。

司法的地方化是体制问题。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对前苏联司法制度的探摸,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发挥了巩固政权和社会发展成果、地方协同司法来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等功能,作用甚巨。但法治的发展是与经济发展最为贴近的,因为经济发展直接作用于发展经济的主体,影响着发展经济的主体全面发展的阶段性诉求及需求层次的提升,这时,“地方的”司法机关和“行政的”法治专门队伍,导致司法机关带上浓厚属地和行政色彩的“司法公正”,已经变得积弊丛生。由于国家权力体系中相对较弱的司法权,其中立性和被动性设计被人们意识到更有利于法治国家建设层面的公正司法,所以要通过制度设计并推进实施,解决掉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完全一致、司法经费和人事任免地方化、司法运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三大问题,打破法院、检察院外围的影响它们发挥对外制约权的其他公权力的“包围圈”。

在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中,解决了司法地方化的弊端,对中国司法的发展无疑效能甚大。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使国家司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的体制机制得以确立,就能消除地方政府的“不当截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成司法权的独立和公正行使。环顾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总结世界各国法治发展成果,我们都有着清醒的认识,这就是任何国家的司法权都是在其政治体制框架下运行的,倘若缺乏政治根基,司法权要么不存在、要么其权力来源就会受到质疑。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在我国,从政治架构来看,党为了人民的利益并顺应民意,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设立司法机构,司法事业是党的事业的组成部分;从法律制定和实施来看,党的意志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转变为法律,全国各级法院裁判的效力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都具有法律效力。这就是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基本涵义。而消除司法的地方化,进而实现司法权中央事权的具体路径选择就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借鉴其他国家司法文化的优秀成果,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办理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科学界定法院、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范围和标准,推动形成有利于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新型诉讼格局。

然而,长期运作的司法体制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业已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架构,摆脱地方行政权力可能对司法权构成的干扰与干涉,我们采取纵横交叉式的强力改革,表现为:纵向上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横向上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优化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革旧立新,运作模式发生纵向延伸与横向缩减权力触角的举措,随之也带来了新的问题,需要在未来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探索与完善。一是人财物统管后可能带来的省级法院、检察院内部行政性强化的风险、法院审级制度被破坏的风险、利用人财物协管权谋私的风险。消除此类风险,着实需要加快完善直接的省级统管体制,即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直接选举或任免地方各级院的法官、检察官;实现法院、检察院独立的经费预算编制,脱离开地方政府,即实现全国的司法经费都有中央财政统一承担。二是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在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间进行博弈的问题。这就需要理顺法院、检察院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的内容主要限于年度经费的预决算以及执行情况、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管理等,不再汇报司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取消中级院、基层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的机制。如是,司法责任制后“权力在法官检察官,责任在法院检察院,压力在院长检察长 ”的责任机制错位问题等将会得到解决。

(二)完整而科学的司法责任制

公正司法包含的公正是综合性概念,不仅仅是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效率公正,更为重要的是司法责任承担的问题,如若责任主体虚化,出现了冤假错案无人担责,那公正司法所追求的“公正”就无实际意义,久而久之,公平正义自然会丧失殆尽。实现公正司法长效机制,必须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而造成司法责任制虚化的因素或曰弊端,即为司法行政化的办案程式。

司法行政化是机制问题。司法去行政化,目的就是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习近平同志指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法官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

1.完整的司法责任制。所谓完整,就是司法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案件经过的每个程序都要引入责任承担机制。责任制的逻辑起点是固化责任之承担者。社会生产力低下之时,个人依赖组织,需要依靠团体力量及意念维系结果之认定,个人承担责任往往被认为是不合时宜之异想,久而久之,个人亦无承担责任的主动性和主体意识。进入现代社会,责权利取代形式意义上的合作与互助成为常态,再因循责任泛化的思维却成为不合时宜。如果组织为了维系体制之需求抑或权力之边界,概化权力之效能,责任亦概而化之。权力结构理论认为,决定权力主体行为的主要力量不是主体的道德属性,而是权力结构本身,应当竭力消除个人推脱责任的主观依赖,从制度层面,把权力的主观善恶问题转化为一个客观的权力结构问题,从而确立一种规范化的权力运行模式。

改革刑事案件的行政化办案模式。新中国建立初期,我们学习苏联的模式,设立了司法机关两院制,即法院、检察院。但在延安时期,由于财政困难,为了精兵简政和更好地服务于战争的需要,公安,检察院、法院三者合一,但“或许正是这种特殊环境下形成的特殊体制,促成了日后我们所习惯的一种分类方式,即把法院、检察院、公安都统一划为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成为司法机关有其历史原因,也是中国司法的特色之一,对追求司法效率价值有着积极意义,但弊端也存在,制约了司法程序功能的发挥,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也印证了马克思所说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我们知道,行政权具有宏观性,讲求效率、行动迅速,“容错率”高,而司法权针对个案,讲求亲历性,“容错率”低。在大的体制框架之下,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有余,相互制约不足,办案质量就会受到影响。我们推进刑事诉讼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就是要消除以案卷为中心、以侦查为中心的思维定势。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以案卷为准提起公诉,法院以案卷确定的内容来认定被告人的刑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围绕案卷展开,庭审中的被告人辩解,辩护人辩护,只是起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漏补缺作用,使得审判程序流于形式。难怪老百姓对刑事案件的办理比喻为“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一条龙服务”“制造罪犯流水线”,“追究犯罪的接力赛跑”。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抓捕嫌疑人,涉案财产的扣押、冻结、拍卖等由公安机关自己负责,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检察机关批捕,如果批捕有错会引起国家赔偿和错案责任,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所以,侦察机关和公诉机关都追求犯罪嫌疑人获得有罪的判决,其必然会不厌其烦地与法院沟通,以此施加影响和压力。这种现象,直接造成了庭审过程中,法官与被告人、辩护人对立的状态,被告人翻供变成了不老实认罪,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成了无稽之谈!法院变成了“第二公诉人”。在中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法院的三大诉讼,需要有中立之心、超然地位,但同时检察机关又是刑事案件的批捕机关和公诉机关,这两个角色是矛盾、对立的。检察机关一方面站在法院之上从事“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又处在法院之下作为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的“一条龙服务”、“制造罪犯流水线”、“追究犯罪的接力赛跑”现象,也是导致刑事案件定罪上“疑罪从有”和量刑上“疑罪从轻”的直接原因,从另一方面讲也是我国“无罪判决率”极低的原因之一。一旦出现冤假错案,责任泛化,无法认定。

消除民商事案件的行政化办案模式。长期以来,法院在内部结构、运行机制、管理方式等方面,套用行政机关的模式,形成多层级、多主体、复合型的集体裁判模式。多层次是指一个案件往往要经过法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审委会层次报审;多主体是指在裁判过程中,承办法官、合议庭、院长、庭长、审委会,相关业务部门的法官都可以参与进来,都对案件结果施加影响;复合型是指具体案件裁判的讨论过程中,往往经过裁判、管理、监督不同职权之间的博弈,整合各方面意见,最终形成结论。从而造成“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怪象。与此同时,低审级的法院往往成为高审级法院的附庸,审级监督职能弱化。

2.科学的司法责任制。首先,错案责任不是结果责任。司法责任制的两个构成要素:让办案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的内容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的违法审判责任的界定,错案责任仅指违法办案的行为责任,不是结果责任。错案结果责任易导致司法人员时常陷入“一有错案即被追责”的忧虑之中,迫使其为转移责任不断进行矛盾上交,从而影响审判行为的独立性。其次,科学界定司法责任制的标准。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3.建立深化司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与党和人民要求相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最突出的短板是对执法司法权的制约监督还不到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执法司法腐败时有发生。只有通过深化改革的办法,才能破解这一顽疾痼症。在《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法官检察官责任法》。既要加强事后监督,更要加强事中监督,因为再严格的结果追责也无法挽回已经造成的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切实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一文中也强调,深化司法责任制,要求院庭长对个案进行监督属于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审判监督管理责任。院庭长监督管理个案要实现监督有据、监督有效、监督有痕。按照司法责任制的实质要求,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体遵循。要反对“重实体轻程序”,更要警惕“重程序轻实体”,防止“萝卜快了不洗泥”!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要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作出科学权衡。切实解决可能出现的放权有余而控权不足的问题,既不走只讲监督不讲放权的老路,也不走只讲放权不讲监督的歧路。

(三)规范而全面的司法监督体系

深化司法权力科学配置,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就是走向规则主义司法。黄宗羲曾说古代的监督制度“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于是反私私更甚,反贪贪更盛,可见,历史上用的是以人治人的方法,而不是以规则治人的方法。实行规范而全面的司法监督体系是历史发展的选择,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法治必然。我们现在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毫无疑问,我们的法治也将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轨迹,我们需要对几千年以来封建司法文化传统、几十年计划经济时期向前苏联学习的司法传统、几十年改革开放以来向世界各国学习的司法文化进行有机高效的整合,从而形成中国方案式公正司法长效机制。

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制造的。深化综合配套改革的要义,就是为了化解上述五机关法律职能的冲突和对立。(1)通过对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出重新调整,推动五机关法律关系发生实质性变革。(2)通过符合司法规律的深化改革,实现监公检法司五机关公权力的科学配置。(3)倒逼监公检法司五机关彻底转变办案观念,消除“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经常被“互相配合”所取代的现象。固然,制约是双向权力关系,以降低权力运行效率为代价;监督是单向权力关系,以监督权难以控制和监督成本膨胀为代价。但是,健全公正司法长效机制,代价的付出和成本的花费是必不可少的推进剂。

四、公正司法长效机制的法治文化目标及其实现

(一)法治文化的概念

完整意义上的法治包含三个层层递进的逻辑体系:法律制度,法治体制和法治文化。其中,法律制度是前提,法治体制是载体,法治文化是保障。何谓法治文化,观点纷呈,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还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指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的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治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指与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的,经过长期法治实践形成的,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意识、观念和行为模式的总和。

(二)法治文化拓展新时代公正司法的理论空间

公正司法长效机制在促进法治文化生成过程中的作用是直接的,是普遍效能与特别效能的相互联动。司法办案往往针对个体,对个体的法律意识、法律认知、法治效果产生直接的精神和物质影响。个案公正的汇集,必然形成整个社会对公正司法的认知,是法治文化的社会民众基础,也必将对国家整体的法治机器产生不断创新和优化的改革要求。

1.升华中华法系优秀司法文化。习近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要充分吸收我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精华。中华民族有着独树一帜的悠久法律文明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法律法学思想成就,蕴含着中国人几千年的政治智慧和实践理性。我国封建帝制社会自公元前247年到公元1911年,历经2158年,有33个朝代,产生了421位皇帝。在我国古代的法治文化中,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避匹夫。”(《韩非子·有度》)而同时代的儒家讲求德法并用,德主刑辅,明德慎刑,以法为教。在司法实践中,儒家思想至今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执法者应当清正廉洁,光明正大,发挥好以吏为师的榜样作用;司法者应当从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上解释和注释法律和典籍等等。中华民族的法律文明传统,不是中国公正司法建设的绊脚石,而是中国公正司法长效机制前进的重要支点和资源宝库。从学术研究层面看,通过对司法审判等多维度的分析阐释,还原了中华法律文明气象万千、非同凡响的历史原貌,梳理出了许多具有中国气派和现代价值的公正司法资源。我国的司法制度,概括而言有四个方面的渊源或曰借鉴:五千年文明的历史积淀;清末修律对欧洲及日本等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学习;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前苏联的模仿;改革开放以来对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学习、交流和借鉴。从这个意义来讲,我国司法制度是开放包容并与时俱进的,一些中国传统司法的理念和做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然展现出来它生命力和适应性,中华法律文明在当代法治实践中不断焕发出时代光彩。

2. 构筑以法治为内容的礼制社会。传统文化塑造传统观念,印之于人的脑海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制度可以通过革命或改革的方式转变,但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的改变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几千年封建社会中的皇帝家天下,农耕文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为国家社会主动担当的主人翁意识淡薄;灵活性高于规则性,对法院作出的裁判想尽对策不予执行;儒家思想追求无讼的和谐社会,德主刑辅,原心定罪,则天行刑,亲亲相隐,反对诉讼,讲求礼法并用以礼为主解决纷争;实体结果为重,至于用何种方式和程序往往不会太过关注。时至今日,这些思维方式和习惯在人们的意识中还有很大的市场。公正司法长效机制要致力于打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法治文化,使法治文化蔚然成风。人们遵守规则成为习惯,习以为常,在日常纷争中无所谓个人狭隘的权利义务。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即个人权利义务阶段,高层次的规则文化会将这些个体的、狭隘的私利让位于大众,让位于社会。固然,在全体人民中间深入持久地开展学法、用法、尊法、守法、懂法的宣传与教育异常重要,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治理思维中人们作用、人民力量是一条主线,人民中心发展得到全过程践行;虽然要注重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发挥以吏为师的榜样效能,但是,严格执法和全民守法的最终社会效果,往往都要通过公正司法这道防线做最后裁决。通过公正司法,人们的规则文化和规则意识自然会到达一个法治文化的、成为人们生活习惯的崭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更高水平的目标应当是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以行动的自觉性为核心的法治社会,久而久之,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变成人们生活的习惯,法治为主导的、以法治为内容的礼制社会则会水到渠成。

3. 成就法律文化的话语权。从法律文化的话语权的分布情况来看,“二战”之前在欧洲,把持话语二百余年;“二战”以后在美国,法治文化话语权进入美国时代,在处理工业化、市场化、民主化等法律问题的一整套逻辑化、体系化的法律概念和技术,对希望走向现代化的非西方国家产生了难以抗拒的吸引力。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权具体实施法律,是典型的被动型司法,而美国的司法权可以创制法律,具有主动司法的特征。我国的司法制度沿袭优秀中华文化传统,适应经济发展变化需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公正司法之路。习近平同志指出: “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 ‘全盘西化’,不能搞 ‘全面移植’,不能照抄照搬。”在公正司法长效机制建构的进程中,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与新一轮科技革命相融合,人工智能与司法智慧相碰撞,制度优势和技术优势相叠加。中国司法机关正努力打造出中国特色、引领时代潮流的司法运行新模式,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为人类司法文明画卷添上一笔浓重亮丽的中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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