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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研不端行为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2-10-31文洪江

科技和产业 2022年10期
关键词:不端诚信科技

文洪江

(乌鲁木齐市技术创新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乌鲁木齐 830092)

党的十九大报告[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都提到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明确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2020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24 393.1亿元,其中企业、政府属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分别为76.6%、14.0%和7.7%[3]。企业(主要是科技型企业)使用着大部分的科研经费,承担了国家主要的科技创新工作,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长春长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的爆发,使得企业的科研诚信问题日趋成为科学界乃至社会公众热议的话题。而现实情况,国内对科研诚信的研究和实践大部分以高校、科研院所为对象,企业相关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不足,成体系的研究成果就更加匮乏。这一现状严重影响了国内科研诚信体系整体建设进程。本文在借鉴国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根据企业在科技活动中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特点,对企业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成因分析,提出预防和治理企业科研不端行为的对策建议。

1 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和界定

1.1 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

美国作为最早关注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开展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讨论和相关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便开始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4]。直到2000年,美国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在通过修订后的《科研不端行为联邦政策》中,将科研不端行为定义为:在申报、开展或评审科研项目或者提交科研成果报告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和剽窃行为。至此,美国各界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基本达成了共识。

国内学术界最早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关注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真正的研究和讨论却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5]。关于如何定义和界定科研不端行为,国内相关政府部门和学术界经过了20几年的研究探索,各部门、学者所界定的科研不端行为有较大差别,除了伪造、篡改、剽窃和侵占他人成果等公认的科研不端行为,还把科研违约行为、科研腐败、科技诈骗、知识产权侵权、违反科研伦理规定等行为也界定为科研不端行为。通过对比科技部出台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教育部出台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概念及其监督》不难看出,科技部更侧重围绕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全过程界定科研不端行为,教育部更侧重针对高校有关机构或个人围绕学术成果界定科研不端行为。国内学术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研究和讨论也是各抒己见。杨卫平从学术角度出发将科研不端行为分为6大类20种[6];李维维基于科学研究的相关法律和制度,提出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7];和鸿鹏等根据科研不端定义涵盖具体行为,将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方式归纳为窄定义、宽定义和开放定义。窄定义指FFP(fabrication、falsification、plagiarism),宽定义指除了FFP,科研不端行为通常还包括了次严重的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的行为以及与知识生产活动间接相关的不端行为。开放定义在宽定义的基础上,再加上开放性条款[8]。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确定了3条科研不端行为认定条件,即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发生有关行为的证据确凿、已经或将造成较严重的损害后果[9]。总体来看,各部门、学者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各执一词,都基于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视角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定义和界定,但一般又不会超出这一范畴。

1.2 企业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

通过检索知网和查阅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发现,针对企业科研不端行为的探索研究很少,仅个别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台的“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中对企业科研不端行为有所涉及,但也只是点到为止。目前,企业科研不端行为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严重不足,实践应用更是乏善可陈。本文参考相关管理部门和学术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和定义,结合企业在科技活动中的特点,以具体表现形式为分类标准,对企业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归纳和界定(表1)。

表1 企业科研不端行为定义及主要表现形式

1.3 企业科研不端行为的特点

企业科研不端行为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不端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根本动因不同。高校、科研院所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根本动因是个人对名利的追求[10]。企业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根本动因是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前者体现个体意志,后者属于组织行为。

2)信息公开程度不同。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产出大部分都会公开发表,信息公开度相对较高,科研不端行为更易于社会监督、协同治理和探索研究。企业的科研产出一般具有独占性和非公知性,信息公开度低,科研不端行为隐蔽性高,社会监督、协同治理难度大,也不易于探索研究。

3)财务风险不同。高校、科研院所基本不存在因财务风险而引起的科研不端行为。企业在承担财政资金资助科研项目时,常常存在预算编制不合理、自筹经费未到位、未专款专用等因财务管理失控引发财务风险而造成的科研不端行为[11]。

4)监管体系不同。高校、科研院所自上而下建立有较为健全的科研诚信监管体系,基本能够满足监管需要。如教育部、科技部设立有专门的部门负责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诚信工作,并发布政策性文件指导科研诚信建设,高校、科研院所基本都设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管执行机构,中科院、工程院还建立有专门的自律机制监管本系统内的科研不端行为。企业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管主要参照科技管理部门发布的科研诚信政策开展工作,并无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宣传、监管、受理和执行,现实情况是企业基本依靠自律自纠,现行监管体系远远无法满足监管需要,这从企业科研不端行为鲜有曝光中可见一斑。

2 企业科研不端行为成因分析

2.1 动机不良是导致企业科研不端行为的根本原因

企业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原因,既存在因主观谋求不当利益而进行的有意而为之的不诚信行为,也存在对科研道德、规范、准则的不了解而无意造成的不诚信行为。一方面,导致企业科研不端行为的最大动机来自追逐经济利益。企业运营的根本动机就是获取经济利益,采取科研不端行为能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益回报,利益诱惑就会激发企业实施科研不端行为。如企业为获取财政科研经费,通过不正当手段争取科研项目;为了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通过购买知识产权充数,财务报告造假等手段,从而达到自己的获利预期。另一方面,企业在科技活动中,往往没有科学严谨的科研管理制度、高效规范的研发流程、经验丰富的科技管理工作者,科研环境和条件明显弱于高校、科研院所,普遍存在因企业管理者和科技工作者对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工作要求不了解或不重视而无意造成的科研不端行为。这类科研不端行为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发生的,并不是企业的主观意愿和真实动机,不带有任何目的性和预谋性,但客观上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实际,这类科研不端行为不但数量不在少数,而且不易于进行辨别和惩处裁量,加大了治理难度。

2.2 监管不力是导致企业科研不端行为的外部原因

在以市场经济为主要经济形式的现代社会,仅仅依靠自律来确保不发生科研不端行为明显不足,尤其是以“逐利”为天性的企业更是不可能仅仅依靠自律和自治来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缺乏有效的内部治理和有力的外部监督,间接为企业科研不端行为在一路开“绿灯”。首先,企业内部监管缺失。科学合理的组织制度有助于在组织内部形成正直、诚信的科研伦理氛围。反之,混乱的组织制度会扰乱正常的科技活动秩序,甚至滋生科研不端行为[12]。当前,国内企业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内部约束力不足,常常用企业管理制度直接代替科研管理制度,部分中小微企业甚至连企业管理制度都不规范不完善,完全依靠人的自觉来预防科研不端行为,显然是不切实际。其次,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督主要是来自政府、行业组织和社会各界力量。近年来,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陆续发布了一些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政策,政府相关部门也要求对科研不端行为采取“零容忍”,但在实际监管中,管理部门因对科研不端行为严重性认识不足,以及出于对自身的保护,担心追责等原因,一般采取终止项目、取消资质、内部通报等保守处罚措施,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造成举报无门、处理消极、奖惩不明,社会层面无法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最后,惩治力度不足。当企业认为科研不端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在其承受范围之内,会使得企业的侥幸心理和投机行为趋于积极,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概率将提升。刘军仪通过理性分析理论和威慑理论分析认为,足够严厉的惩罚使得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后果超出其可能带来的收益,能够减少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4]。当前,不同部门对科研不端行为在界定和处罚认定尺度上都存在差异,又缺乏统筹管理机制,使得企业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一直处于“半放羊状态”,没有足够的威慑力使得企业的投机收益远低于风险,更易于滋生企业科研不端行为。

2.3 能力不足是导致企业科研不端行为的直接原因

科技创新具有专业性强、投入大、风险高、不确定性的特点,这就要求企业在执行科研项目时需要具备与之相匹配的科研实力、科技资源整合力和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孙平从压力理论角度分析,科研能力不足可能诱发科研不端行为和其他不当行为[13]。罗晓光、邱宇从财务角度分析认为,企业在财务能力较好的情况下,会倾向于采取诚信行为;而在财务能力不好时选择不诚信行为的概率会大大增加[14]。从企业管理角度分析,能力对企业科研不端行为的影响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科研能力。高勇强、王莹丽用资源基础理论分析认为,企业拥有不同的资源与能力,这些独特的资源与能力体现了企业的竞争优势[15]。企业往往采取技术创新来获取这一竞争优势,然后有些企业自身科研能力不足,又缺乏对自身能力的客观判断,在科技活动中,要么制定过高的任务目标,要么夸大预期社会经济效益,最后迫于行政管理等方面压力,就可能铤而走险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以避免利益受损。二是财务能力。从科技活动经费来源分析,企业不同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研经费绝大部分需自行筹措,而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绝大部分都来源于政府各部门的财政资金。企业如果没有充足的配套资金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在科技活动中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概率非常大,小微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

3 企业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路径

3.1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科研诚信制度正在经历一个转变,从惩治个体科研不端行为,转变为预防科研不端行为[16]。预防和治理企业科研不端行为首先要大力倡导科研诚信理念,让企业管理人员和科技工作者更好地了解科学规范、伦理责任和有关政策法规,培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提高自律、自检的道德意识和行为能力,从根源上遏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管理部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1)广泛宣传。利用在各类媒体、自媒体、社区等力量,在社会面广泛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普及科研诚信建设的意义、重要性和作用,公示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渠道、工作流程和处理结果。加大对科研诚信道德模范的宣传力度,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17]。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2)加大培训力度。科技管理部门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次数针对企业管理者和科技工作者的科研诚信培训,让他们理解科学公认准则、道德规范,提高科研诚信意识,提高识别和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能力。控制关键点原理认为控制住了关键点,也就控制住了全局。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关键节点,企业管理者和科技工作者需要参加科研诚信教育,签订诚信保证书。逐步推广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

3)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执行的前中后全过程做好科研不端行为的闭环管理。针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开展规范性培训和实操训练,不断提升企业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技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制定并推广应用科研不端行为工作指引,从项目管理、成果应用、原始数据处理、财务规范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等方面为企业科研人员在预防和管理科研不端行为上提供具有实操意义的行为指南。

3.2 健全科研诚信监管机制

企业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及媒体的广泛参与和协同配合,构建多层次、全流程、规范化的监管体系。

1)加强内部监督。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下发指导性文件,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科研不端行为监管体系,对企业科技管理者、科技工作者和财务管理者在科研诚信规范上提出要求,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科研诚信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做好科研不端行为的自查自律工作,形成有效的自治和自我监督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

2)完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建立公开举报平台,设立完善监督、投诉、受理、处理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加大对企业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加大科技报告制度推广力度,加强企业科研成果合理合法的公开共享,提升社会监督、同行评议和专家鉴定力度。

3)加强惩戒威慑。2019年科技部等20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系统规范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制定了科研诚信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规则,针对不同类型的科研不端行为从轻至重制定了相应惩戒措施[18]。《规则》的发布为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提供了依据和尺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规则》为指导,结合当地实情,建立科研不端行为监管惩戒机制,通过惩戒的威慑力从源头上遏制科研不端行为。同时,还需建立健全容错机制。科技活动具有高风险和不确定性,既要通过严厉的惩戒震慑科研不端行为,又要尊重科学规律,以审慎的态度区分科研不端行为和正常的科研失败,允许试错,宽容失败。

3.3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评价体系

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19]。自2004年科技部颁布《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各地陆续组织开展了科技信用评价的研究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管理体系、管理模式、评价方法、指标体系构建等,而新疆、重庆、广东等省区市率先将理论应用至实践,将科技信用评价应用在科技业务管理过程中取得了较好效果[20-22]。实践证明,科技信用评价是预警企业科研不端行为的有效手段,相关管理部门再配套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评价对象、方式、周期、工作流程等内容,并将评价结果应用到相关业务中,可有效预警企业科研不端行为,同时为行业主管部门精准研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4 建立信息平台

企业发生科研不端行为主要集中在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执行和验收,资质获取、知识产权管理、科研成果造假等方面。建立企业科研诚信信息平台,统筹相关管理部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知识产权信息、高新技术企业等信息,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共享相关数据及信息,主动接受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积极将企业科研诚信信息平台纳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科研诚信与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企业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共治。建立企业科研诚信信息应用机制,加大企业科研诚信信息产品的创新力度和推广应用,推动信用信息更好地为企业价值赋能,从而建立企业愿意诚信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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